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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346-2026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 第2部分: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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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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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地   房屋   文明   安全   市政工程
资源简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T 5346-2026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

  第 2 部分 :市政工程

  Standard for Safety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Site

  of Hous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Part 2: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26—01—28 发布 2026—05—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

  第 2 部分 :市政工程

  Standard for Safety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Site of Hous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Part 2: Municipal Engineering

  DB37/T 5346-20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XXXX-202X

  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6 年 05 月 01 日

  XXXX 出版社2026 年·北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6 年 第 8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 第 2 部分:市政

  工程》的公告

  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 第 2 部分:市政工程》,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346-2026,现予以发布,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内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1 月 28 日

  前 言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5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鲁建标字〔 2025〕 3 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4 安全文明施工; 5 技术资料; 6 分值计算。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九水路 2 号甲,邮编:266022 ,电话: 0532-86668838 ,邮箱:szgyjdz@qd.shandong.cn) ,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市政养护中心

  山东汇友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市政园林建设中心

  中建青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德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海波 周亚军 贾金生 骆少林李 磊 蒋 迪 邵腾龙 张玉海张为玉 刘 岩 王义勇 贾 磊杜中典 韩国东 皇甫传俊 胡 鑫

  葛安祥 王皓天 赵新明 孙林林潘玉堂 张金龙 李远强 杨潇男李自华 单英文 贾坤川 肖 云徐宗荣 张强强 薛 琛 夏发根郭 建 迟璐璐 王大海 刘丕彬宋 凯 张 波 马 源

  主要审查人员:王显根 刘 治 王春慧 张 琼李喜振 史大孔 岳英龙 孔德刚张 迪

  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

  1. 0. 3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地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3. 0. 1 装配式围挡 prefabricated enclosure

  采用工厂预制生产与现场拼装组合方式搭建的硬质围挡。

  4. 0. 2 钢制围挡 steel enclosure

  采用钢制框架与彩钢板组合而成的硬质围挡。

  5. 0. 3 临时移动式围挡 temporary mobile enclosure便于安装、整体或单元可移动的围挡。

  6. 0. 4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7. 0. 5 风险分级管控 risk classification and control management

  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

  8. 基本规定

  9. 0. 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10. 0. 2 施工单位应组织现场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策划,编制专项建设管理方案,并留存交底记录。

  11. 0.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2. 0. 4 施工单位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项目部安全员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及时安排整改。

  13. 0. 5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 0. 6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评审及验收应符合程序要求,并设置公示牌及验收标识牌。

  15. 0. 7 施工现场应合理划分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可应用BIM 及其他人工智能技术布置施工现场,并动态管理。

  16. 0. 8 智慧工地建设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处环境和项目目标等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选用适宜的软件、设备、工具、技术,对施工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和协同管理。

  17. 安全文明施工

  17.1. 文明施工

  18. 1. 1 文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 348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和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37/T 5299 等规定。

  19. 1. 2 文明施工应包括出入口设置、施工围挡、占路施工、公示标牌、办公区、生活区、施工材料、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内容。

  20. 1. 3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样式应结合企业视觉文化确定,门架结构、基础应确保结构安全、坚固耐用;

  2.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守制度,设置门卫值班室,并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机械、外来人员出入应登记,出入口宜设置智能识别系统;

  3. 施工现场应实行人车分流。

  4. 1. 4 施工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2.5m ,一般路段不应低于 1.8m ,特殊区域可适当提升高度,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

  2. 工期在 90d 及以上且位于旅游景区周边、商圈周边、临街重要位置和主干道区域的市政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围挡;

  3. 位于非重要区域或者工期不足 90d 的市政工程,应采用钢制围挡;

  4. 工期在 15d 以下的市政工程,可使用临时移动式围挡;

  5. 距离交通路口 20m 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 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6. 围挡规格尺寸及基础应根据围挡结构形式、自重、承载力和风荷载计算确定;

  7. 围挡显著位置及关键节点应设置施工公示牌、道路引导标识和警示标志;

  8. 围挡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

  9. 围挡外侧应张贴公益广告,版面尺寸比例宜统一协调;

  10. 围挡周边区域应采取排水措施;施工区围挡宜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11. 围挡宜使用装配式、仿真绿植覆盖等材质,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等临时性材质;

  12. 应对围挡每日进行巡查,发现围挡存在开裂、沉降、倾斜、破损等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重建。

  13. 1. 5 占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占路施工应编制交通调流专项方案,明确占道范围、时限;

  2. 应按交通调流方案设置交通标识牌、警示牌等;

  3. 占路开挖沟槽需保障交通正常通行时,应采取钢板覆平路面及防滑等措施;

  4. 当占路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5. 占路施工应采用分段、分时封闭模式。

  6. 1. 6 公示标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公示标牌,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农民工维权须知牌、扬尘治理公示牌、举报奖励公示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等,公示标牌制作应规范、整齐、统一;

  2. 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移动、损坏时应及时复原;

  4. 警告标志牌、禁止标志牌、指令标志牌、提示标志牌的尺寸和样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5. 不同类型安全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6. 1. 7 办公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址应符合施工现场总体布置规划,应避开滑坡、塌方、洪水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不得设置在回填土、松软土等不稳定地基上;

  2. 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3. 临时用房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的,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等要求;

  4.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

  5. 办公区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照明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的规定。

  6. 1. 8 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并设置消防器材集中存放处,配齐灭火器、消防桶等消防设施;

  2. 生活区内应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有防蝇、蚊虫等措施;

  3.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严禁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 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2.5m ,宿舍床铺不得超过 2 层,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0.9m ,宿舍人均面积不得小于 2.5m2 ,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

  5. 宿舍内宜使用 36V 安全电压,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和明火;

  6. 食堂应设置在无毒无害及远离污染源的地方;

  7. 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置火灾报警、燃气泄漏报警、消防器材等。

  8. 1. 9 施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材料、构配件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进行挂牌堆放;

  2. 施工材料应根据材料种类、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分类分区整齐堆放,并应按照材料性质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晒、防火及排水措施;

  3.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不得露天堆放,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并配备灭火器材;专用库房应上锁并明确专(兼)职人员保管钥匙,库房口应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及说明。

  4. 1. 10 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保健医药箱、急救担架等急救器材,定期检查补充药品与器械;

  2. 施工现场应根据从业人员工作特点,配备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暑、防寒、防潮、防辐射和防生物因素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开展正确佩戴与维护培训;

  3.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集中存放于专用容器,并每日清运,防止滋生病媒及环境污染;

  4. 对从事放射性、高毒物质、高危粉尘等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医疗咨询服务,并做好档案管理;

  5. 施工现场突发疫情时,应立即向项目所在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6. 1. 11 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进行露天焚烧;

  2. 施工现场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噪声、水、

  大气、固废等污染防治方案,并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

  3.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出入口、施工便道、主要材料堆放场地应做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覆盖、固化、喷洒或绿化等措施;

  2)土石方挖运、路面切割或破碎等高扬尘作业应湿法作业 , 宜采用洒水、喷淋、喷雾等降尘措施;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轮胎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运输过程应覆盖;

  4)施工现场扬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关于PM10 、PM2.5的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颗粒物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留存备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根据施工现场及周边监测数据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实行分级管控;

  5)工程施工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机械设备,定期进行排放检测和维护,控制废气及噪声污染;

  6)建筑垃圾应分类存放、封闭收集,并按时运至资源化处理厂进行再生利用;严禁将危险废物纳入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圾填埋场,或送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处理;

  7)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生活及生产污水经沉淀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严禁将有毒物质、油类、酸碱等废液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或排水管道。

  4. 施工现场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禁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公告附近居民。

  4.2 安全防护

  5. 2. 1 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 等规定。

  6. 2. 2 洞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边或直径尺寸不大于 1.5m 时,应使用硬质材料盖板进行防护; 洞口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 1kN 的集中荷载和不小于2kN/m²的均布荷载,有特殊要求的盖板应另行设计;

  2. 短边或直径尺寸大于 1.5m 时,采用高度不小于 1.2m 的硬质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牢固,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 1kN 外力作用;

  3. 采用钢管扣件式防护时防护距离洞口边不应小于 0.2m ,立杆间距不大于 2m ,下口应设置踢脚板并张挂水平安全网,栏杆表面刷红白相间警示油漆;

  4. 应在相应部位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5. 竖向洞口底部离地高度低于 1000mm 的临边,可以采用横杆进行防护,其端部应采用专用连接件进行固定;防护采用一道栏杆形式,栏杆离地 1200mm 。钢管表面涂刷红白相间油漆警示,并张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6. 2. 3 临边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周边应采用高度不低于 1.2m 的钢管扣件式防护或工具式网片防护等硬质防护设施;采用钢管扣件式防护时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2m ,栏杆表面刷红白相间警示油漆;

  2. 高处作业临边防护应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 180mm;

  3. 塔吊基础防护应采用不低于 1.8m 工具式网片防护;

  4. 防护设施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牢固,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 1kN 外力作用。

  5. 2. 4 安全防护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式防护棚内无机械、车辆通行时,防护棚高度不应小于 3m ,宽度不应小于 2m;防护棚内有机械、车辆通行时,防护棚高度不应小于 4.5m ,宽度不应小于 4m ,因施工条件限制防护棚高度小于 4.5m 的,应在防护棚两侧设置相应限高杆;

  2. 防护棚长度应根据建筑物高度与可能坠落半径确定;

  3. 搭设在塔吊回转半径和建筑物周边的防护棚宜采用工具式防护棚,顶棚应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当安全防护棚的顶棚采用竹笆或胶合板搭设时,应采用双层搭设,间距不应小于 700mm;当使用木板时,可采用单层搭设,木板厚度不应小于 50mm ,或可采用与木板等强度的其他材料搭设;

  4. 防护棚端头、两侧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和安全宣传标语;

  5. 防护棚的地面应硬化,立柱应与地面可靠连接;

  6. 防护棚使用的各种型材及构配件具体规格、材质应根据当地风荷载、雪荷载计算确定。

  7. 2. 5 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产权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管道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2. 现场交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道位置按要求进行标识;

  3.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线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动土作业前,应通过开挖探坑等方式对管线位置予以确认,探坑间距不得大于 30m ,且能准确探明地下管线走向;

  5. 涉管线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应管线保护要求,采用相应的开挖机械及开挖方式。

  6. 2. 6 外电线路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

  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 的规定;当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警告标志;

  3.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采取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的加固措施。

  4. 2. 7 交通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安全提示牌应设置于道路路口,交通安全警示牌应设置于施工道路路口、施工场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GB 5768.4 的规定;

  2. 占道作业时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应设置锥形帽、防撞桶、交通柱等交通防护设施;

  3. 夜间应设置照明或主动发光标志,过渡、缓冲区应加密设置夜间警示设施。

  4.3 高处作业

  4. 3. 1 高处作业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坠落防护安全带》GB 6095等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等规定。

  5. 3. 2 高处作业管理应包括方案与交底、作业环境、安全作业。

  6. 3. 3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作业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无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组织施工;

  2. 作业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记录。

  4. 3. 4 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雷雨、大雪、浓雾、高温或作业场所 5 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 雨、霜、雾、雪等天气过后应检查高处作业设施稳定性并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等;

  3. 夜间作业应设置足够照明。

  4. 3. 5 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设施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时,应采取能代替原防护设施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 临边与洞口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第4.2.3 条的相关规定;

  3. 攀登作业设施和用具应牢固可靠,悬空作业应设置牢固的立足点并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

  4. 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垂直作业;

  5. 操作平台应采用钢管、型钢等材料组装,平台应满铺脚手板,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的梯道;各类操作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两个移动式操作平台之间搭板作业;

  2)落地式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4)操作平台应设置限载标示牌,不得超载。

  6. 无可靠安全带挂点区域应设置生命线,生命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8mm,距作业面高度不应小于1.4m , 端部使用绳卡固定,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6倍~7倍钢丝绳直径;

  2)钢丝绳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绳长的1/20 ,并不应大于100mm;

  3)生命线长度不应大于10m;

  4)每根生命线使用人数不应多于3人;

  5)生命线使用前应进行验收,保证安全可靠。

  7. 高处作业吊篮严禁超载使用,安全锁应有效,安全绳应独立悬挂;

  8. 高处作业应安排专人指挥和监护,严禁擅自变更工艺、工序和流程,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强令冒险作业,遇有险情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安排妥善撤场;

  9. 作业人员严禁在未采取固定、无防护措施的构件上通行;

  10. 施工作业人员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违规作业、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4.4 施工机具

  11. 4. 1 施工机具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 及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等规定。

  12. 4. 2 施工机具管理应包括土石方机械管理、运输机械管理、混凝土机械管理、高空作业设备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桩工机械管理、焊接机械管理、木工机械管理、小型机械管理等。施工机具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应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3. 中小型机械上的外露传动部分和旋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室外使用的机械应搭设机械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4. 地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和安全人员监护;

  5.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6.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

  7. 机械结构件的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外观应清洁,润滑应良好,机械结构件的检查、维修、保养、故障记录等应及时、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8. 4. 3 土石方机械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 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2. 作业中,应随时监视机械各部位的运转及仪表指示值,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3. 机械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 等规定;

  4.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 行驶或作业中的机械,除驾驶室外的任何地方不得有乘员;雨期施工时,机械应停放在地势较高的坚实位置;

  6. 机械运行中,不得接触转动部位;在修理工作装置时,应将工作装置降至最低位置,并应将悬空工作装置垫上垫木。

  7. 4. 4 运输机械场内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机械启动后应检查周边环境,并确认安全;

  2. 运输机械不得人货混装,运输过程中,料斗内严禁载人;

  3. 装载的物品应捆绑稳固牢靠,整车重心高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轮式机具和圆形物件装运时应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4. 运输机械运行时严禁超速行驶,并应保持安全距离;进入施工现场应沿规定的路线行进;

  5. 运输机械行驶中,应随时观察仪表的指示情况,当发现机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水温过高,有异响、异味等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应排除故障后继续运行;

  6. 车辆上、下坡应提前换入低速挡,不得中途换挡;下坡时,应以内燃机变速箱阻力控制车速,必要时,可间歇轻踏制动器;严禁空挡滑行;

  7. 运载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时,应使用专用车辆按相应的安全规定运输,并应有专业随车人员。

  8. 4. 5 混凝土机械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机械应安放在平坦坚实的地坪上,地基承载力应能承受工作荷载和震动荷载,场地周边应有良好的排水、供水、供电条件,道路应通畅;

  2. 混凝土机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控制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范围内,其粉尘、尾气、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 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现行环保排放标准的规定;

  3. 混凝土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空气压缩机等及行驶部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的有关规定;

  4. 液压系统的溢流阀、安全阀应齐全有效,调定压力应符合说明书要求;系统应无泄漏,工作应平稳,不得有异响;

  5. 混凝土机械的工作机构、制动器、离合器、各种仪表及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

  6. 冬期施工,机械设备的管道、水泵及水冷却装置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 4. 6 高空作业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安装应牢固;

  2. 各行程限位开关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3. 各种警示、警告、操作标识、标牌等应齐全并清晰。

  4. 4. 7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2.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 起重机械装拆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 起重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的规定执行;

  5. 选用起重机械时,其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应与工程相匹配;

  6. 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7. 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物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8. 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 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0.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1. 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12. 不得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3.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 45 °~60 ° , 不得小于 30 ° , 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14.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 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5. 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16. 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17. 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保留不应少于 3 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18.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

  19. 在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引导钢丝绳,不得给正在运转的钢丝绳涂抹润滑脂;

  20. 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21. 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22. 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3. 4. 8 桩工机械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工机械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

  2. 桩机作业区内不得有妨碍作业的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和埋设电缆;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3. 桩机作业或行走时,除本机操作人员外,不应搭载其他人员;

  4. 遇 5 级及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将桩机顺风向停置,增设缆风绳或将桩架放倒;极端天气后复工前,应重新检查地基沉降、设备稳定性及电气系统安全性;

  5. 桩机电源供电距离宜在 200m 以内,工作电源电压的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5%;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设备施工技术要求;

  6. 安装桩锤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 2m 以内,并不得斜吊;桩机的立柱导轨应按规定润滑;桩机的垂直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 作业后,应将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轨道式桩架应夹紧夹轨器。

  9. 4. 9 焊接机械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2. 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防砸的措施,并配置消防器材;

  3.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得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5. 在容器内和管道内焊割时,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

  6. 雨雪天不得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应铺设绝缘物品,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并确保设备无漏电风险;

  7. 交流电焊机应安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装置;

  8. 现场使用的焊接设备应进行“加芯赋码 ”改造,确保纳入平台智能化监管;

  9. 电焊机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0.5M Ω , 电焊机导线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1M Ω , 电焊机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Ω。

  10. 4. 10 木工机械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穿戴齐全不得进行机械操作;

  2. 机械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各部件应连接紧固;

  3. 机械作业场所应配备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不得混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 机械的皮带轮、锯轮、刀轴、锯片、砂轮等高速转动部件的安装应平衡;

  5. 机械运行中,不得跨越机械传动部分;排除故障、拆装刀具应在机械停止运转,并切断电源后进行;

  6. 加工前,应清除木料中的铁钉、铁丝等金属物;

  7. 机械运行中,不得测量工作尺寸和清理木屑、刨花和杂物;

  8. 机械运行中,不得跨越机械传动部分;排除故障、拆装刀具应在机械停止运转,并切断电源后进行;

  9. 使用多功能机械时,应只使用其中一种功能,其他功能的装置不得妨碍操作。

  10. 4. 11 小型机械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型机械应安装稳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 的有关规定;

  2. 中小型机械上的外露传动部分和旋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室外使用的机械应搭设机械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3. 工件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机械允许加工的范围;

  4.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润滑、紧固应完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5.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进行操作;作业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6. 多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

  4.5 起重吊装作业

  7. 5. 1 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6067、《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5972等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 等规定。

  8. 5. 2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应包括方案与交底、作业条件、安全作业。

  9. 5. 3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2. 作业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记录。

  4. 5. 4 作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械行走路线、作业位置承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作业前应对承载能力进行核验,作业前应明确地下管沟(孔洞)、燃气管线等位置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2. 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 9.0m/s 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6 级以上大风应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

  3. 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 的规定;

  4. 夜间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

  5. 5. 5 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应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2. 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 钢丝绳、吊钩、卷筒、滑轮磨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5972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起重机械 滑轮》GB/T 27546 和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 等规定; 吊钩、卷筒、滑轮应设置钢丝绳防脱装置;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严禁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

  4. 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安全警示标识牌,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严禁吊物或起重臂下有人停留或经过;

  5. 作业前及暂停施工恢复作业时应先试吊,检查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

  7. 不得使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8. 不得使用起重机械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9. 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10.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通讯设备、应急照明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6 基坑工程

  11. 6. 1 基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 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等规定。

  12. 6. 2 基坑工程管理应包括方案与交底、作业条件、安全作业。

  13. 6. 3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结构应经设计确定;

  2. 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审核、审批;

  3. 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4.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

  5. 6. 4 作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现场勘探的坑、井、沟及边坡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结束前应安排专人监护;

  3. 上下垂直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 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足够照度的光源;

  5.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物探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明确现场燃气、热力、电力、供水、光缆等管线位置;

  6. 在电力、通信、燃气管线 2m 范围内及给水排水管道 1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7. 6. 5 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并应有防止临近建(构)筑物沉降、倾斜的措施 ;

  2)基坑边沿周边地面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截、排水沟和防止地表水冲刷基坑侧壁的措施;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底周边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 , 并应及时排除积水;

  4)基坑围护结构不得漏水、漏砂,基坑坑底不得积水、涌水或涌砂。

  2. 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当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3)采取内支撑的基坑工程,钢支撑与围护结构的连接、预应力施加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钢支撑吊装就位时,吊车及钢支撑下方严禁人员入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下坠措施;

  4)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5)锚杆或锚索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抗拉拔试验,施工完成后

  应进行验收。

  3.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支护面上方的锚杆或锚索、土钉、支撑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

  2)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限时、均衡、对称开挖;

  3)基坑开挖应有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土层的有效措施;

  4)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进入基坑作业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7 ,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且应有防滑措施 ;

  5)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取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措施;

  6)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挖土机械不得停留在水平支撑上方进行挖土作业;

  7)基坑开挖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4. 施工荷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不得超出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

  2)机械设备施工与坑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当利用支撑兼作施工作业平台或施工栈桥时,上部机械设备的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4)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禁止堆载。

  5. 基坑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并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2)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监测方案及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3)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监测方案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4)当监测值达到所规定的报警值时,应停止施工,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6. 支护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2)基坑支护结构拆除或换撑顺序、预加力卸载程序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力;

  4)人工拆除时,应有可靠防护设施;

  5)当采用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4.7 动火作业

  7. 7. 1 动火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等规定。

  8. 7. 2 动火作业管理应包括作业条件、安全作业。

  9. 7. 3 作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内部审批;

  2. 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5 级及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

  业。

  4. 7. 4 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名监护人;

  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挡光设施;

  3. 电焊机动火作业时,应检查电源开关、用电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4. 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进行固定做好防倾倒措施,气瓶压力表应合格有效,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m ,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5. 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时,应将易燃易爆物进行移除,并采取遮挡措施,同时作业点下方设置接火装置, 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6. 严禁在动火点 15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油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在现场监护不应少于 30min。

  4.8 有限空间作业

  8. 8. 1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 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 3836. 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 1等规定。

  9. 8. 2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应包括方案与交底、作业条件、安全作

  业。

  10. 8. 3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编制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或在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专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2. 作业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记录。

  4. 8. 4 作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有效防护,在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在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设置危险有害因素告知牌;

  2. 有限空间作业需履行“作业审批制度 ”,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 ”原则;

  3. 有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36V;进入金属结构有限空间作业时,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V;在积水、结露等潮湿环境的有限空间作业时,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12V;

  4. 当进行管道疏通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

  5. 8. 5 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有限空间作业需求的个体防护、通风、检测、通讯和照明等装备,应做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检定和更换等工作;

  2. 有限空间内进行局部通风,宜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通风装备应配置风管,风管长度应能确保新鲜空气送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

  3.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及氧气浓度,可借助机器对拟进入有限空间的内部进行气体检测;

  4. 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5.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全程进行气体检测,并配备专职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6. 施工单位应指定监督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和监护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

  7.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持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2h ,应通过轮换作业等方式,人员不得长时间在有限空间内工作;

  8.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再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当重新进行通风和检测,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

  9. 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汽(柴)油发电机等机械设备;

  10. 有限空间作业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有限空间:

  1)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

  2)呼吸防护用品失效;

  3)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或通风、检测、照明、通讯等装备失效;

  4)监护人员或监督人员下达撤离命令;

  5)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

  11.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工器具等作业装备全部带离有限空间场所;监护人员应清点人数、工器具、物料,确认有限空间内无人员,无设备、工器具、剩余物料遗留后,关闭出入口。

  4.9 临时用电

  12. 9. 1 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 等规定。

  13. 9. 2 临时用电管理应包括方案与交底、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配电线路、照明。

  14. 9. 3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或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工程方案;

  2.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时,应履行编制、审核、审批程序;

  4. 变更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5. 作业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记录。

  6. 9. 4 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应采用TN-S系统;

  3)应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

  2.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三级配电;

  3. 配电系统开关箱应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 ”配置;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4. 保护接地导体(PE)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接地导体(PE) 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 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电动工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 1.5mm2 的绝缘多股铜线;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6.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 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

  7.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8. 保护接地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9. TN 系统中的保护接地导体(PE)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 TN 系统中,保护接地导体(PE)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 10 Ω 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10. 9. 5 配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配电箱可下设若干台分配电箱;分配电箱可下设若干台开关箱;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

  2.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不得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应通过 PE 端子板与保护接地导体(PE)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应采用黄/绿组合颜色软绝缘导线做电气连接;

  4.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具有防雨、防尘措施;单独为配电箱、开关箱装设防雨棚(盖)时,防雨棚(盖)宜采用绝缘材料制作;

  5.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可靠、完好,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6.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识及系统接线图;

  7. 配电箱箱门应配锁,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8.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

  9. 9. 6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侧,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做电气连接;配电室内配电柜的操作通道应铺设橡胶绝缘垫;

  3.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3 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4.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应配锁;照明应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5.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应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不得存放储油桶;

  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7. 9. 7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置标识桩;

  2. 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3. 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规定;

  4. 架空线路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 50%,且一根导线应有一个接头;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路不得有接头;

  5.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应大于 35m;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应小于 0.3m ,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应小于 0.5m;

  6.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0.7m ,且应在电缆周围均匀铺垫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7.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0m 高到地下 0.2m 处,应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

  8.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应小于2m ,交叉间距不应小于 1m;地下管网较多、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段等区域不宜埋设电缆。

  9. 9. 8 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洞、井、隧道、管廊、厂房、仓库、地下室等自然采光差的场所或需要夜间施工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或混合照明;

  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 、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的特殊场所照明, 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灯具离地面高度小于2.5m场所的照明, 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3)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 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4)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的照明, 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4.10 模板支架与脚手架工程

  4. 10. 1 模板支架与脚手架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 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 等规定。

  4. 10. 2 模板支架与脚手架工程管理应包括方案与交底、作业环境、安全作业搭设、使用、拆除。

  4. 10. 3 方案与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支架与脚手架工程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2. 作业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10. 4 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有 5 级及以上大风、浓雾、雨或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扫除积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2. 当在狭小空间或空气不流通空间进行搭设、使用和拆除作业时,应采取保证足够的氧气供应措施,并应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

  3. 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4. 10. 5 搭设和拆除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和拆除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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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346-2026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 第2部分:市政工程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