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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5347-2026
DB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enovation of city gas aging pipelines
2026-01-29 发布 2026-05-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enovation of city gas aging pipelines DB37/T5XXX-202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202*
主编单位: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2026 年 05 月 01 日
***出版社
2025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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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6 年 第 6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技术标准》的公告
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和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技术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7/T 5347-2026,现予以发布,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市、 乡镇、农村的燃气老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采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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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规范我省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 8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现有工程经验及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老化评估;5. 方案编制与设计要求;6 施工与验收及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地址:济南市旅游路东首 4657 号,邮编:250103 ,电话 0531-51765808 ,E-mail:szjtx@sduc.edu.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
山东建筑大学
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港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泰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淄博市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沂水县审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庆堂 唐保金 张培新 宋克农 曹永先 郭京强 张增刚李 磊 李红玉 曹连伟 李 超 杨敏华 曹东辉 张 伟徐 洁 张成宝 彭 晓 杜 彦 胡莉娟 董先聚 郭 军刘 伟 朱向凤 王雪林 苏红乡 王 明 王汝建 张丽娜陈晓明 史 良 焦盈盈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彦奎 杜贵富 李 伟 于 畅 周建东 侯德强 李 明柴佳丽 孙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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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基本规定 9
4 老化评估 10
4. 1 一般规定 10
4.2 压力管道 9
4.3 其他管道 11
4.4 厂站和设施 12
5 方案编制与设计要求 14
5. 1 一般规定 14
5.2 市政及庭院管道 14
5.3 室内管道 15
5.4 厂站和设施 16
6 施工与验收 20
6. 1 一般规定 20
6.2 市政及庭院管道 20
6.3 室内管道 21
6.4 厂站和设施 21
6.5 竣工验收 22
附录 A 其他管道老化评估表 23
附录 B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设施老化评估表 30
附录 C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施老化评估表 37
附录 D 城镇燃气管道评估结论 464
附录 E 厂站和设施评估结论 45
本标准用词说明 486
引用标准目录 47
附:条文说明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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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5
2 Terms 6
3 Basic Requirements 7
4 Aging pipeline evaluation 8
4.1 Basic Requirements 8
4.2 Pressure Piping 9
4.3 Other Piping 9
4.4 Gas station and facilities 10
5 Scheme Compilation and Design Requirements 142
5. 1 Basic Requirements 142
5.2 Municipal and Courtyard Gas Piping 142
5.3 Indoor Gas Piping 153
5.4 Gas station and facilities 164
6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208
6. 1 Basic Requirements 208
6.2 Municipal and Courtyard Gas Piping 208
6.3 Indoor Gas Piping 19
6.4 Gas station and facilities 19
6.5 Completion Acceptance 220
Appendix A Aging pipeline evaluation Form for Other Piping 231
Appendix B Aging pipeline evaluation Form for Gate Stations, Gas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s, and
Pressure Regulating Station Facilities 30
Appendix C Aging pipeline evaluation Form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Supply Station Facilities 397
Appendix D Assessment Conclusion for city gas pipeline 464
Appendix E Assessment Conclusion for Plants, Stations and Facilities 47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8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9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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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城镇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更新改造和施工验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老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更新改造工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燃气工程:
1 城镇燃气门站上游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
3 汽车加气站内部的燃气工程。
1.0.3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工程,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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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燃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企业生产等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
2.0.2 城镇燃气管道 city gas pipeline
输送城镇燃气的市政、庭院、室内燃气管道和厂站内燃气管道。
2.0.3 老化管道 aging pipeline
运行年限满 20 年或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
2.0.4 老化评估 aging pipeline evaluation
采用一定的评估方法对不同地区等级、不同环境、不同介质、不同运行压力、不同运行年限的老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分别进行评估,得出综合结论的活动。
2.0.5 更新改造 renovation
对经评估存在隐患的城镇燃气老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通过修复、更换、升级或技术改造等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系统性工程活动。
2.0.6 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7 厂站和设施 gas station and facilities
燃气厂站与燃气设施的统称,其中厂站是承担特定工艺功能的场所节点,设施是支撑燃气全流程运行的各类硬件总和。
2.0.8 门站 city gate station
燃气长输管线和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交接场所。
2.0.9 储配站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储存和分配燃气的场所。
2.0.10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设有调压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附属安全装置的总称。
2.0.11 室内燃气管道 indoor gas pipelin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等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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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应满足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宜与道路提升改造、旧城改造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同步实施。
3.0.2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设计,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0.3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前应对管道进行老化评估。
3.0.4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宜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更新改造完成后及时纳入智慧管理系统。
3.0.5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线路选址应结合城乡道路地质状况、施工条件、地下设施和养护管理条件,确保燃气供应,并应满足管线综合布局的要求。
3.0.6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工程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小于 7 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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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老化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对象应包括压力管道、其他管道、厂站和设施。
4.1.2 城镇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程序应包括资料查阅、评估方案制定、评估前准备、老化评估实施、缺陷问题处理、出具评估报告等。
4.1.3 查阅的资料应包括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资料、竣工资料、运行维护记录、泄漏检测记录、维修改造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等,相关数据宜为近 3 年数据。
4.1.4 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的具体范围、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所需资源配备、时间进度安排、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数据记录与报告格式要求等。
4.1.5 评估前应准备评估设备和工具,对评估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定现场安全计划,协调相关单位,检查并确认评估区域的管道状态,准备数据记录表格和辅助材料等。
4.1.6 老化评估实施应包括现场管道检查、数据采集与分析、性能评估等步骤,确保全面识别管道老化状况。
4.1.7 缺陷问题处理应包括缺陷分类、风险评估、制定修复或更换方案、实施处理措施、处理效果验证及记录归档等。
4.1.8 评估完成后,应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附有原始数据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处理过程文档等辅助材料,以支持评估结论的可追溯性和可靠性,且应明确管道设施评估周期等内容。
4.1.9 城镇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道的评估周期应按照其定期检验结论执行;
2 其他管道的评估周期应按评估报告结论确定。
4.1.10 城镇燃气管道在评估周期内存在下述任一情形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1 当管道设计压力等级提高、管道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或管道敷设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致使管道使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2 发生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管道;
3 厂站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改造;
4 厂站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防火间距不足、邻近人员密集区域、有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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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压力管道
4.2.1 压力管道老化评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公用管道》TSG D7004、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 31 等执行。
4.2.2 压力管道老化评估内容宜包括宏观评估、泄漏评估、敷设环境评估、防腐层及阴极保护评估、穿跨越段评估、管道焊缝质量抽查、聚乙烯管道材料性能试验、钢制管道应力测试、管线振动测试、管道内检测等。
4.2.3 压力管道老化评估方案应考虑评估对象类别、管道材质、压力级制等属性,应重点评估管道和设施本体安全状况。
4.2.4 压力管道缺陷及问题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现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应及时完成整改;
2 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应按评估报告中的处理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 缺陷修复前,应制定修复处理方案,缺陷修复过程及相关记录应存档;缺陷修复后,应确认修复合格。
4.2.5 评估结论应包括以下几种:
1 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4.2.6 评估结论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的,应明确下次评估时间;评估结论为“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的,应加强管道设施巡查和增加燃气泄漏日常检测频次;评估结论为“限期改造 ”的,应明确具体改造时限;评估结论为“立即改造 ”的管道应停止使用。
4.2.7 压力管道评估结论应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填写。
4.3 其他管道
4.3.1 其他管道老化评估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等的规定,应按附录 A 进行评估。
4.3.2 其他管道老化评估项目应包括宏观检查、泄漏检测、防腐层及阴极保护、现状直埋管道开挖、焊缝质量抽查、压力试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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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其他管道老化评估方案应考虑管道材质、使用年限、阴极保护、外防腐层破损、腐蚀与泄漏、 占压及安全间距等情况。
4.3.4 其他管道资料查阅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管理资料宜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记录等;
2 技术档案资料宜包括设计资料、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改造和维修资料等;
3 运行状况资料宜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3.5 其他管道中的庭院管道老化评估实施要求及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0.1 的规定执行,室内管道老化评估的实施要求及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 A 中表 A.0.2 的规定执行。
4.3.6 其他管道缺陷及问题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现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应进行整改;
2 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应按评估报告中的处理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 缺陷修复前,应制定修复处理方案,缺陷修复过程及相关记录应存档;缺陷修复后,应确认修复合格。
4.3.7 其他管道老化评估结论应按本标准第 4.2.6 条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结论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的,应明确下次评估时间;结论为“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的,应加强管道设施巡查和增加燃气泄漏日常检测频次;
2 同一批次评估的其他管道,单项评估内容出现“限期改造 ”少于 5 项时,总评估结论应为“限期改造 ”;
3 同一批次评估的其他管道,单项评估内容出现“限期改造 ”不少于 5 项或“立即改造 ”不少于 1 项时,总评估结论应为“立即改造 ”;
4 评估结论应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填写。
4.4 厂站和设施
4.4.1 厂站和设施评估应包括整体安全评估或局部安全评估。
4.4.2 厂站和设施存在防火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的,应整体安全评估;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等问题的,应局部安全评估;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局部安全评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 31 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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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厂站和设施评估项目宜包括资料查阅和总图、工艺系统、电气及仪表控制、消防系统、建筑及结构、压力试验等。
4.4.4 厂站和设施资料查阅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管理资料宜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记录等;
2 技术档案资料宜包括设计资料、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改造和修理资料、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燃气质量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资料、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系统与安全设施配置、公用辅助设施配置等;
3 运行状况资料宜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故障与事故记录等。
4.4.5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4.4.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执行。
4.4.7 厂站和设施缺陷及问题处置措施应按本标准 4.3.6 条的规定执行。
4.4.8 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结论应按本标准第 4.2.6 条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评估内容仅出现“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的,应明确下次评估时间,并加强厂站设施巡查和增加燃气泄漏日常检测频次;
2 当单项评估内容出现“限期改造 ”少于 5 项时,总评估结论应为“限期改造 ”;
3 当单项评估内容出现“限期改造 ”不少于 5 项以及“立即改造 ”不少于 1 项时,总评估结论应为“立即改造 ”;
4 评估结论按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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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方案编制与设计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方案应根据管道评估报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现场实施条件、相关分析计算等因素来确定。
5.1.2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工程方案的编制应包括项目概述、分析计算、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资等内容。
5.1.4 更新改造后的废弃管道及设施应清除。清除作业影响较大,或者清除作业会损害其他市政设施的,应经论证后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的管道应设置明显标识。
5.1.5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施工前,应对改造管道本身以及周边的窨井、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区域进行燃气泄漏检测,确保燃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更新改造施工后,应无燃气泄漏。
5.2 市政及庭院管道
5.2.1 城镇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宜采用直埋敷设的方式;埋地敷设困难时,可采用架空敷设。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5.2.2 高压、次高压管道应采用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等的规定。
5.2.3 中、低压燃气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道敷设地域、环境、方式、经济性等情况确定。管材可采用聚乙烯燃气管道或钢管,聚乙烯燃气管道宜采用PE100 材质。
5.2.4 架空敷设时严禁采用聚乙烯燃气管道。
5.2.5 更新改造的钢质燃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等连接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5.2.6 更新改造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5.2.7 更新改造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对于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应对管道基础进行处理。
5.2.8 河底穿越输配管道时,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标高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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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于通航的河流,应满足疏浚和投锚的深度要求;输配管道穿越河流两岸的上、下游位置应设立标志。
5.2.9 更新改造燃气管道当与电车轨道、高压输电线路并行及穿越电气化铁路、地铁、轻轨、电车轨道、高压输电线路或通过其他杂散电流超过规定的区域时,应采取排流措施。
5.2.10 更新改造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干管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
2 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在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宜设置阀门。
5.2.11 老化更新改造燃气管道应沿管道走向设置有效的示踪、警示装置。
5.2.12 聚乙烯管与钢管连接时应用全防腐钢塑转换接头过渡,钢塑转换接头应全部埋地,周围宜填砂处理。
5.2.13 室外所有地上管道应有防雷保护和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地上管道与埋地管道连接处应采取绝缘措施。
5.2.14 老化更新改造的埋地钢管应采用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防腐控制措施。
5.3 室内管道
5.3.1 室内燃气管道穿隔墙、楼板均应设置套管。套管长度超出楼板最终完成面不应少于10cm 。套管内管道严禁有接头。套管内管道防腐应加强处理,套管顶部应采取防止积存液体的措施。
5.3.2 室内燃气管道宜明设,管道敷设环境应保证检修通道畅通。
5.3.3 室内燃气管道沿墙、柱、楼板敷设时,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管支架、管卡或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燃气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5.3.4 室内燃气管道不应作为接地导体或电极。
5.3.5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热镀锌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的规定。室内燃气管道选用薄壁不锈钢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的规定;选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时,不锈钢波纹软管的壁厚不应小于 0.2mm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 41317 的规定。
5.3.6 室内燃气管道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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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
2 建筑物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4 易燃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 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5.3.7 燃气用户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等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
5.3.8 燃气用户引入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外便于操作的位置。
5.3.9 当室外配气支管采取阴极保护时,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装置;绝缘装置宜采用整体式绝缘接头,应采取防止高压电涌破坏的措施,并确保有效;进入室内的燃气管道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5.3.10 更新改造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5.3.11 更新改造的居民用户管道应设置安全控制装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
5.4 厂站和设施
5.4.1 燃气厂站的布局和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 的有关规定。
5.4.2 燃气厂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
2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设施之间及站内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设施之间及站内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 的有关规定;
4 燃气厂站内建筑物与厂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二级 ”的要求;
5 燃气厂站边界应设置围护结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0m 的不燃性实体围墙;
6 燃气厂站道路和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便于通行、应急处置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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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的有关规定;
7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m。
5.4.3 燃气厂站和设施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
2 门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厂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气液分离器;
3 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温度、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 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可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
5 进出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厂站内外的钢质管道连接处应设置绝缘装置;
6 储配站内进储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7 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5.4.4 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封闭管道应设安全阀。
5.4.5 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5.4.6 向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槽车充装时,不应使用充装软管连接。
5.4.7 燃气厂站内的燃气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不应采用灰口铸铁阀门与附件。
5.4.8 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5.4.9 燃气厂站的工艺装置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联锁装置;液化天然气的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连续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联锁装置。
5.4.10 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和消防用电应由双回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
5.4.11 燃气厂站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5.4.12 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5.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上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
5.4.14 燃气厂站内不同压力级别的输配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5.4.15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容积大于 1.5m3 的调压箱应具有泄压措施。
5.4.16 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次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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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调压站、调压箱、专用调压装置的室外或箱体外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
5.4.17 站内管道更新改造,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改造完成后,应控制爆炸危险区域在围墙之内。
5.4.18 管道更新改造后站内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规定。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
5.4.19 所有燃气厂站内的架空钢质管道,应涂漆防腐,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 的规定。埋地钢质管道应进行外防腐,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的有关规定。
5.4.20 法兰应采用对焊式,其压力和温度等级应符合相应管道和设备要求。
5.4.21 埋地管道与地上管道连接处,改造前应消除应力集中点,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沉降破坏。
5.4.22 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燃气厂站出站管线应设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 的规定。
5.4.23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管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 的有关规定。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5.4.24 厂站内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应根据压力管道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 或《压力管道规范 公用管道》GB/T 38942 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压力容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 3 部分:设计》GB 150.3 相关规定。
5.4.25 厂站内架空敷设钢质燃气管道除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 1 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 的 St2 级要求,并采用红丹防锈底漆-中间漆-氟碳面层等防腐层,防腐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 的规定。
5.4.26 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站管道的事故放散、储气罐的检修及事故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 25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10m;
2 压缩机、分离器、过滤器、清管装置等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 10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平台 2m 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5m;
3 不同压力级别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不同排放压力的管道接入同一放散管时,应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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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压力的放散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4 从放空阀门排气口至放散管接入点之间的管道不应缩径;
5 采用人工操作控制的放散装置宜将放散的天然气引至管道放散或容器内回收;
6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顶端不应加设弯管;
7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可根据需要设置防回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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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更新改造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办理变更。
6.1.2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通过。
6.1.3 更新改造工程旧管道接驳新管道动火作业时,应核实现状管道运行压力和电位,并检测调整阴极保护系统,确保管道电位达到保护标准。
6.1.4 管道更新改造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
6.1.5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监理单位复测。测绘仪器与工具应定期检定,及时维护保养和检查校正。原始记录应做到数据真实、字迹标准、内容齐全。
6.1.6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验收和妥善保管,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7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验收。
6.1.8 更新改造工程验收,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当存在专业专项质量验收规范情况时,还应满足专业专项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6.2 市政及庭院管道
6.2.1 管道更新改造完工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6.2.2 管道更新改造在吹扫和压力试验时,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应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6.2.3 更新改造工程应按规定设置标志。
6.2.4 更新改造的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6.2.5 临时暴露的聚乙烯管道,应采取防阳光直晒及防外界高温和火源的措施。
6.2.6 更新改造工程的阴极保护系统和防腐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的有关规定;在土壤情况复杂、杂散电流强、腐蚀严重或人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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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困难的地方,阴极保护系统应采用自动远传检测的方式。
6.2.7 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安全标志,在可能被车辆碰撞的位置,应设置防碰撞保护设施。
6.2.8 市政及庭院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 的有关规定。
6.2.9 市政及庭院燃气管道竣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 和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 的有关规定。
6.3 室内管道
6.3.1 更新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复核室内管道的位置、管径等情况。
6.3.2 室内燃气管道施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引入管阀门起至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管道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的有关规定;
2 自室外配气支管起至引入管阀门之间管道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 有关规定。
6.3.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试验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的有关规定。
6.4 厂站和设施
6.4.1 厂站和设施的工艺系统、仪表、电气、机械、防腐等专业连接的零部件安装完成后,在管道投产前应进行系统吹扫清洗和试压。
6.4.2 试压前应将压力等级不同的管道,以及不应与管道一起试压的系统、设备、管件、阀门及仪器等隔开,分别试压。
6.4.3 厂站内埋地管道应在下沟回填后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架空管道应在管道支吊架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4.4 燃气厂站的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5 厂站和设施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T 51455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54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及《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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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6.5 竣工验收
6.5.1 竣工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时应准备完整的竣工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应一致;
2 竣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的有关规定。
6.5.2 评估的纸质及电子资料应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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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其他管道老化评估表
A.0.1 庭院管道老化评估可按表 A.0.1 的规定执行。
表 A.0.1 庭院管道老化评估表
评估
项目
评估分类
评估内容
评估方法
评估情况
评估结论
处置措施
宏观检查
位置与走向
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标志牌(简称三桩合一)以及锚固墩、围栏等外观完好情况、丢失情况
查阅竣工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1 设施外观完好、齐全;
□2 设施外观破损、丢失;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管道沿线地表环境
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街树或者管道的净距
查阅竣工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1 符合安全间距;
□2 不符合安全间距;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管道占压状况
□1 不存在占压;
□2 存在占压且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管道裸露、土地扰动情况等
□1 不存在管道裸露、土地扰动情况;
□2 存在此情况且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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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4 不适用。
□4 立即改造。
□4 立即改造。
阀门及阀门井
阀门外观检查应无裂纹、沙眼等缺陷;
阀门运行时不得泄漏、损坏;
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查阅竣工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
□1 阀门外观检查存在裂纹、沙眼等缺陷;
□2 阀门运行时存在泄漏、损坏;
□3 阀门井内积水、塌陷,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4 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 其他:
□6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泄漏检测
泄漏检查
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补偿器、调压器等组成件,架空管道及立管接 口、铸铁管道连接接口、非金属管道熔接接口(含钢塑转换接口)的泄漏情况
采用泄漏检测仪进行泄漏点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必要时对燃气可能扩散到的地
沟、窨井、地下建(构)筑物内进行检查;对次高压及以上燃气压力管道,必要时可以采用声学泄漏检测方法进行远距离泄漏检测
□1 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且无泄漏;
□2 不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且存在泄漏;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防腐层及阴极保护
防腐层
防腐层状况
选择两种相互补充的检测方法,如直流(交流)电位梯度法、直流电位(交流电流)衰减法
□1 防腐层良好,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2 防腐层存在破损,不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且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阴极保护
采用牺牲阳极保护的管道,阴极保护效果是否有效
采用真实阴极保护极化电位或密间隔电位测试技术
□1 阴极保护效果有效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2 阴极保护效果无效且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3 其他: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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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适用。
现状直埋
管道开挖
管道敷设
管道敷设处是否有警示带,管道埋深是否符合要求;
管道与热力管道等其他管道的净距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土壤剖面分层情况、土层干湿度、土壤松紧度、植物根系状况、地形地貌检查。
开挖检测
□1 管道敷设处警示带无破损,管道埋深符合要求;
□2 管道与热力管道等其他管道的净距符合要求;
□3 管道敷设处警示带破损,管道埋深不符合要求;
□4 管道与热力管道等其他管道的净距不符合要求;
□5 管道敷设处土壤等地形地貌存在异常;
□6 其他:
□7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聚乙烯管道示踪装置
应检查示踪装置有无断裂失效、腐蚀等导致示踪装置
失效的情况
通电测试
□1 聚乙烯管道示踪装置无断裂失效、腐蚀等情况;
□2 聚乙烯管道示踪装置存在断裂失效、腐蚀等情况;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钢质管道防腐层
外观检查(如色泽、外观、是否有剥离、充水、龟裂、老化等现象)、防腐层厚度测试、防腐层破损状态等
开挖检测
□1 外观检查、防腐层厚度测试符合要求,防腐层无破损;
□2 外观检查、防腐层厚度测试符合要求,防腐层有破损;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管道表面损伤
对开挖管段进行结构检查与几何尺寸测量,对本体、焊缝等部位进行外观检查,聚乙烯管道还应检查有无槽痕、凿痕或者凹痕等缺陷,管道有无老化降解等迹象
开挖检测
□1 管道本体、焊缝等部位进行外观检查无异样,不存在表面损伤;
□2 管道本体、焊缝等部位进行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存在表面损伤;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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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聚乙烯管道无槽痕、凿痕或者凹痕等缺陷,无老化降解等迹象;
□4 聚乙烯管道存在槽痕、凿痕或者凹痕等缺陷,存在老化降解等迹象,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 其他:
□6 不适用。
管道连接位置质量状况
包括热熔连接、电熔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转换接头质量状况检查,对钢制管道焊缝还需进行焊缝成型质量、焊瘤、咬边、错边、表面裂纹等项目的检查
开挖检测,聚乙烯燃气管道电熔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可采用目视检测及超声波探伤,钢质管道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或超声波检测方法
□1 管道连接位置质量状况良好,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
□2 管道连接位置质量存在缺陷,不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管材壁厚
管道壁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采用超声波检测测厚方法进行管道剩余壁厚测试,当发现管道壁厚有异常情况时,应在附近增加测点,并确定异常区域大小,每个部位测厚数量不少于 6 点
□1 管道壁厚偏小,不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
□2 管道壁厚不存在异常情况,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聚乙烯管道生物侵害
检查是否发生生物侵害
开挖检测,检查是否发生生物侵害:蛇虫鼠蚂,深根植物,塑料降解细菌等。
□ 1 聚乙烯管道存在生物侵害,不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
□2 聚乙烯管道不存在生物侵害,符合管道安全运行要求;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焊缝质量
抽查
关键位置的裸露管道
阀门、膨胀器连接的第一道焊接接头;跨越部位、出土与入土端的焊接接头;开挖处的管道对接环焊缝及焊
无损检测抽查
□1 关键位置的裸露管道焊接接头符合无损检测要求;
□2 关键位置的裸露管道焊接接头不符合无损检测要求;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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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钢管焊缝;应力较大位置的焊接接头;检验人员和经营单位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焊接接头
□3 其他:
□4 不适用。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钢质管道的焊接接头表面缺陷,聚乙烯管道的电熔焊接接头
钢质管道的焊接接头表面缺陷检测、内部缺陷检测;聚乙烯管道的电熔焊接接头检测
表面缺陷检测可磁粉或渗透检测方法;内部缺陷检测可采用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波检测方法;电熔焊接接头宜采用相控阵超声检测方法
□1 钢质管道的焊接接头表面缺陷符合无损检测要求;
□2 钢质管道的焊接接头表面缺陷不符合无损检测要求;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压力试验
整体安全状况
评估人员根据以上内容评估,认为必要时,通过管道强度气压试验,判断管道整体安全状况。
停气,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对评估对象进行整体气压耐压试验。
□1 气压试验合格;
□2 气压试验不合格;
□3 其他:
□4 不适用。
□1 符合安全要求。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1 不需处置
□2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继续运行。
□3 限期改造。
□4 立即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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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室内管道老化评估可按表 A.0.2 的规定执行。
表 A.0.2 室内管道老化评估表
评估项目
评估分类
评估内容
评估方法
评估情况
评估结论
处置措施
宏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