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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SJG
深 圳 市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SJG 223-2026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则
Rules for draft ing eng ineer ing construct ion standards
2026-03-18发布 2026-08-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SJG 223-2026
前 言
为了贯彻国家标准化战略方针,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深建标〔2020〕10 号)的要求, 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编制组,根据深圳市实际,
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完成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SJG 223-2026《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基本规定、构成要素、层次编写、编写细则、编排格式。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管理并组织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推荐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编写按照本规则执行。
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邮编 518118),或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建设工程标准学会、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叶青、郭永聪、汪四新、李妍、刘俊跃、付菲菲、袁嘉妮、章海峰、周隽涵、蔡淑雅、张琴、张晓衡、孙少华、郑文星、李力、邱勇、朱红涛、包立锋、胡字念、郭新梅、胡浩文、张玉玲。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褚波、刘彬、石枫华、黄娟、彭兆红、王新平、吴序一。
本标准发布时同步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本标准可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获取电子版。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写原则,规定了构成要素、层次编写、编写细则及编排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编写。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起草,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3102(所有部分)量和单位
GB/T 7714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 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
3 术语
GB/T 1.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1 中的某些术语定义。
3.1
必备要素 required element
在标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
[来源:GB/T 1.1-2020,3.2.5,有修改] 3.2
附录 annex
对标准正文、前言的补充或附加内容。
3.3
可选要素 optional element
在标准中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的组成要素。
[来源:GB/T 1.1-2020,3.2.6,有修改] 3.4
示例 example
为便于理解或使用而做出的举例,属于附加信息。
3.5
SJG 223-2026
正文 main body
从标准的范围到附录之前位于版心中的内容。
[来源:GB/T 1.1-2020,3.2.2,有修改] 3.6
注 note
为便于理解或使用而做出的说明,属于附加信息。
4 基本规定
4.1 目标和编制原则
4.1.1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和标准国际化,支撑国家和地方标准
实施,满足技术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促进深圳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4.1.2 标准编制应在技术研究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并应适应最新技术发展水平和当前市场应用情况。
4.2 表述原则
标准表述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 一致性原则:标准内或系列标准各部分之间,其结构以及要素的表述宜保持一致,同一概念宜使用同一术语;
2 协调性原则:技术内容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相协调,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差异;需要使用标准自身其他位置的内容或其他标准中的内容,采取引用或提示的表述形式;
3 规范性原则:标准内容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4 易用性原则:标准内容的表述宜便于直接应用,并易于被其他标准引用或编辑使用。
4.3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用途和特征名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对象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
2 标准用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途宜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检测、评价 ”等词语表达;
2) 当标准用途涉及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多项技术要求时,宜用“技术 ”指代用途;
3) 当标准用途为某类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宜用“应用技术 ”指代用途。
3 标准特征名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选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对可选的事、物的特征进行规定,以达到统一,为“标准 ”;
2) 当对操作、工艺、过程、程序等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特征名宜采用“规程 ”;
3) 当标准中主要内容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等技术要求时,特征名可采用“导则 ”;
4)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指南 ”“规则 ”“指引 ”等其他类型的特征名。
4 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英文译名第一个单词首字母应大写,其他单词字母小写,专有名词除外。
示例:
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 导则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5 构成要素
5.1 一般规定
5.1.1 标准应由前引、正文和补充三大部分构成。
5.1.2 标准包含的要素及其类别、构成和表述形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标准中的要素及其类别、构成和表述形式
5.2 前引部分
5.2.1 封面
5.2.1.1 封面的必备信息
封面应标明标准的层次或类别、标准的标志、标准编号、被代替标准的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对应的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和发布机构,ICS 号和CCS 号,取得备案的标准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应在标准名称下加注“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字样,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给出本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信息:“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
注 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的层次或类别是“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注 2:ICS 是国际标准分类代码、CCS 是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注 3: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发布机构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5.2.1.2 标准编号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全面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标准局部修订时标准年号可不作更新,但应在标准年号后用括号注明修改年份。
注: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标准代号是“SJG ”。
示例:
编号为 SJG 101-2019 的标准,在 2024 年进行了局部修订,修订后的标准编号为:SJG 101-2019(2024 年版)。
5.2.1.3 被替代标准标识
当本标准替代一个或多个标准时,应在封面本标准编号下另起一行标明被代替标准的编号,被代替标准的编号之前应有“代替 ”二字,本标准编号与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右端对齐。
5.2.2 目次
5.2.2.1 标准应设置目次, 目次要呈现标准的结构,建立目次列表且给出其所在页码, 电子文本中的
目次宜自动生成。
5.2.2.2 目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前言;
2 章编号和标题;
3 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4 附录编号、“规范性 ”/“资料性 ”和标题;
5 附录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6 本标准用词说明;
7 参考文献(需要时列出);
8 图编号和图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9 表编号和表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注:在目次中不列出“术语和定义 ”中的条目编号和术语。
5.2.3 前言
5.2.3.1 前言的内容
标准应设置前言,用于给出起草依据性文件、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和编制、起草者的基本信息等本标准自身内容之外的信息,以及标准自身内容相关信息,应依次给出下列内容:
1 标准编制的原因、 目的、分为部分的原因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等事项的说明;
2 起草所依据的标准;
3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且当本标准为分部的标准之一时,应列出标准的每个分部名称及说明其所属的分部编号;
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 本标准与替代标准的关系,包括被替代、废止的所有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及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6 有关专利情况的说明;
7 标准归口管理信息;
8 标准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或者邮箱地址;
9 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0 主要审查人员;
11 电子版获取网址。
5.2.3.2 前言编写要求
前言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言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推荐或允许型条款;
2 前言不应使用图、表或数学公式等表述形式;
3 前言不应给出章编号且不分条。
5.3 正文部分
5.3.1 范围
5.3.1.1 范围的内容
范围包括标准覆盖内容和适用界限。
5.3.1.2 范围编写要求
范围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范围应设置为第 1 章,必要时可细分为条;
2 分多个部分的标准,其范围应只界定本部分标准适用界限范围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
3 范围中不应陈述可在前言中给出的背景信息;
4 范围应表述为一系列事实的陈述,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推荐和允许型条款。
5 必要时,范围宜指出未覆盖内容和不适用范围,可指出参考适用范围。
5.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2.1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设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由引导语和标准清单构成,应设置为第 2 章,且不应分条。
5.3.2.2 引导语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存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其清单应由以下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2 当不存在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在章标题下给出说明: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5.3.2.3 标准清单
标准清单中应列出标准正文引用过或参照采纳的每个标准,包括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等,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项标准名称之前不编序号;
2 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应给出“标准名称 ”和“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号和/或月份号 ”,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应给出“标准名称 ”和“标准代号、顺序号 ”;
3 引用国际标准、国外其他出版物应给出“标准编号 ”或“标准代号、顺序号 ”以及“原文名称的中文译名 ”,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4 标准清单应按以下层次依次列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ISO/IEC 标准及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 7.1.2 条中规定的限制条件);
5 同层次有多个标准的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1) 国家标准、ISO 或 IEC 标准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的顺序号排列;
2)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标准,应先按文件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其他标准的顺序排列,最后按文件顺序号排列。
5.3.3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5.3.3.1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的设置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由引导语和条目构成。该要素应设置为标准的第 3 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同时存在术语、符号和缩略语两个及以上类目时,应将术语、符号、缩略语分别设置为一级带标题条;
2 当存在分类概念时可细分为带标题的条。
5.3.3.2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的选择
当标准内某一术语、符号和缩略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在术语、符号和缩略语要素中界定,且应表示一般概念而不是具体概念的组合:
1 标准中至少使用两次;
2 专业的使用者在不同语境中理解不一致;
3 尚无定义或需要改写已有定义;
4 属于标准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
注 1:如果标准中使用了该标准领域范围之外的术语,可在条文的注中说明其含义,不宜再定义其他领域的术语和定义。
注 2:术语定义中宜表示一般概念的术语,而不宜表示具体概念的组合术语。例如,当具体概念“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 ”等同于“城中村住房 ”和“规模化租赁改造 ”两个一般概念组合时,则应分别定义术语“城中村住房 ”和“规模化租赁改造 ”即可,不应定义“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 ”。
5.3.3.3 引导语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条目应由引导语引出,术语引导语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本标准所列术语均来自自我定义时,引导语应为“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2 当本标准所列术语均来自其他标准时,引导语应为“……界定的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当本标准所列术语来自于自我定义和其他文件时,引导语应为“……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4 当无需要界定的术语定义时,应在章标题下给出以下说明:“本标准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定义。”注:符号与缩写语的引导语编写同术语。
5.3.3.4 术语条目
术语条目宜按概念层级分类和编排,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术语条目应包含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四项内容,根据需要还可增加其他内容;
2 术语条目应按需求依次给出以下具体内容: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符号(如有)、术语的定义、概念的其他表述形式(如图、数学公式等)、示例(如有)、注(如有)、来源(如有)等;
3 条目编号应在章、条编号(如有层级分类)之后使用下脚点加阿拉伯数字的形式;
4 来自于国际权威组织的符号宜在该符号后同一行的方括号中标出该组织名称或缩略语;
5 当无法或无须分类时,可按术语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
注 1:图和数学公式是定义的辅助形式。
注 2:注给出补充术语条目内容的附加信息。
5.3.3.5 术语表述
术语的表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或写成要求的形式;
2 附加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表述形式给出;
3 可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本身;
4 宜采取内涵定义的形式,其优选结构为:“术语=用于区分所定义的概念同其他并列概念间的区别特征+上位概念 ”;
5 当某一术语的定义包含本标准其他已定义的术语时,宜在该术语后用括号给出对应的其他术语条目编号。
6 术语定义时确有必要抄录其他标准中的已定义的术语条目时,应在摘录的术语条目下准确地表明术语来源标准名;当需要改写所摘录的术语条目中的定义时,应在表明来源处予以指明。
示例:
陈述 statement
阐述事实或表达信息的条款
[来源:GB/T 20000.1-2014,9.2,有修改]
5.3.3.6 符号和缩略语
符号和缩略语宜按概念层级分类和编排,无论是否分条目,其编排与定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中符号与缩略语之前均不给出序号,且宜按字母顺序列出;
2 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ɑ 、B、b);
3 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B、Ba、 B1、b、C 等);
4 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Z、z、ɑ 、 β等);
5 其它特殊符号置于最后;
6 符号和缩略语说明或定义宜使用陈述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型条款。
5.3.4 技术内容
5.3.4.1 共性要求的编写
当共性要求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与大部分章有关的基本要求时,宜设置“基本规定 ”或“通用要求 ”一章;当共性要求涉及某一章或条的大部分内容时,宜将共性要求设置为该章或条的第一条,可用“一般规定 ”作为条标题。
5.3.4.2 技术内容编写原则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宜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2 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3 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4 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见 5.4.2);
5 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5.4 补充部分
5.4.1 附录
5.4.1.1 附录用来承接和安置不便在文件正文、前言中表述的内容,它是对正文、前言的补充或附加,
它的设置可以使文件的结构更加平衡。
5.4.1.2 当正文规范性要素中的某些内容过长或属于附加条款时,应将一些细节或附加条款移出,形
成规范性附录。当标准中的示例、信息说明或数据等过多时,应将其移出,形成资料性附录。
注:规范性要素包括范围及条款。
5.4.1.3 附录的规范性或资料性的作用应在目次(见 5.2.2)中和附录编号之下标明(见 7.8.1),并
应在前言或正文对应位置予以指明。
5.4.2 用词说明
5.4.2.1 用词说明要素用于列出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常用词的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
5.4.2.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5.4.3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要素用于列出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清单以及其他信息资源清单,标准中有资料性引用文件时应设置参考文献,并应列出资料性引用的每个文件(见 7.1.2.6),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参考文献时应将其置于用词说明之后;
2 参考文献不应分条,可通过描述性的标题进行分组,但标题不应编号;
3 每个列出的参考文件或信息资源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
4 文献清单排序应先标准后其他文件。标准文献(含在线文献)的列出方式均应符合 5.3.2.3 的相关规定,其中团体标准还应列出发布标准的团体组织名称,国际文件、国外文件不必给出中文译名。其他文献(含印刷的、电子的或其他方式的信息资源)的列出方式应符合 GB/T 7714《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相关规定。
6 层次编写
6.1 层次划分
6.1.1 层次按照从属关系可划分为部分、章、条、段、列项等层次,其中章和条是必备层次。层次编
号见附录 A 给出的编号示例。
6.1.2 部分按需要设立,是一个标准划分出的第一个层级,各部分共用一个标准顺序号,并与整体标
准遵守同样的起草原则和规则,每一个部分可单独制定、修订和发布。
6.1.3 章是标准层级划分的基本单位。
6.1.4 条是章内有编号的细分层次,可以进一步细分下一层次的条,最多不超过 3 个层次,同一层次
上不得出现独条。
6.1.5 段是章或条内没有编号的细分层次。
6.1.6 列项是条或段中的子层次,用于强调细分的并列各项中的内容;列项可进一步细分为不超过两
个层次的分项,但不得出现独项。
6.1.7 同一层次中,应按照先主后次、先总后分、先共性后个性的原则排序。
6.2 部分
6.2.1 部分的划分
6.2.1.1 通常适用范围广泛的标准宜编成一个整体标准。标准编写时,满足以下情况时,宜需要划分两个或者多个部分进行编制:
1 标准篇幅过长;
2 标准使用者需求不同,例如生产方、供应方、采购方、检测机构、施工验收方、运营管理方等;
3 标准的编制目的不同,例如保证可用性,便于接口、互换、兼容或相互配合,利于工程质量控制,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或者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以及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等。
6.2.1.2 划分为部分的标准编写前应按下列情况考虑并确立:
1 标准拟分为部分的原因(见 6.2.1.1)以及标准分为部分后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2 分为部分的标准中预期每个部分的名称和范围。
6.2.1.3 可以使用以下两种方式将标准划分为若干部分:
1 将标准化对象分为若干特殊方面,每个部分分别涉及其中的一两个方面,并且能够单独使用。示例:
第 1 部分:可拆装式
第 2 部分:整体式
2 将标准化对象分为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部分作为标准的第 1 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者补充通用方面,不能单独使用)作为文件的其他各部分。
6.2.2 部分的编号
部分编号应置于标准顺序号之后,使用从 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并用下脚点与顺序号相隔 (例如XXXXX.1、XXXXX.2 等)。
6.2.3 部分的名称
部分的名称由标准名称、第*部分和补充元素组成。部分的名称中应包含“第*部分: ”(*为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部分编号),后跟补充元素。
示例:
GB/T 37260.1 箱型轻钢结构房屋 第 1 部分:可拆装式
GB/T 37260.2 箱型轻钢结构房屋 第 2 部分:整体式
6.3 章
6.3.1 章的编号
章应使用从 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章编号应从范围这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6.3.2 章的标题
每一章均应有章标题,并应置于编号之后。
6.4 条
6.4.1 条的编号
条编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并用下脚点与章编号或上一层次的条编号相隔。
6.4.2 条的标题
条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其中第一层次的条应设置条标题,其他层次的条宜设置条标题,且同一层次的各条有无条标题应一致。
6.4.3 无标题条编写
无标题条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句中宜使用加粗字体突出关键术语或短语, 以便强调各条的主题;
2 同一层次上的无标题条,是否使用突出的关键术语或短语应一致;
3 无标题条不应再分条。
6.5 段
不应在章标题与条之间,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段(称为“悬置段 ”)。
注:“术语 ”“符号和缩略语 ”中的引导语以及“重要提示 ”不是悬置段。
6.6 列项
6.6.1 列项的编号
列项应设置编号,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层次应直接用阿拉伯数字,如 1、2 等;
2 第二层次应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如 1)、2)等。
6.6.2 列项的编写
列项应由引语和被引出的并列的各项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语为句号结束时,被引出的并列的各项均应用句号结束;
2 引语为冒号结束时,被引出的并列的各项应用分号结束,但最后一项应用句号结束。
7 编写细则
7.1 条文
7.1.1 条文编写典型用语
7.1.1.1 标准条文中,“条 ”与“列项 ”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 ”或“满
足下列要求 ”等典型用语。
7.1.1.2 “遵守 ”和“符合 ”用于不同的情形的表述,需要“人 ”做到的用“遵守 ”,需要“物 ”达到的用“符合 ”。
示例 1: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方案应符合表 X 的要求。
示例 2:
标准的起草和表述应遵守表 X 的规定。
7.1.1.3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 ”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
小于)、超过等。
7.1.2 引用其他文件
7.1.2.1 引用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
2 经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审查会议确认标准符合下列条件时允许引用:
1) 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
2) 发布者、出版者(知道时)或作者已经同意该标准被引用,且当函索时,能从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这些标准;
3) 发布者、出版者(知道时)或作者已经同意,将他们修订该标准的计划以及修订所涉及的要点及时通知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 该标准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商业条款下可获得;
5) 该标准中所涉及的专利能够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声明。
3 不应引用以下标准:
1) 不能公开获得的标准;
2) 已被代替或废止的标准。
4 不应规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不应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条款。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注 1:公开获得指任何使用者能够免费获得,或在合理和无歧视的商业条款下能够获得。
注 2:标准使用者不管是否声明符合标准,均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7.1.2.2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其引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复述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2 确有必要抄录其他标准中的少量内容,应在抄录的内容之下或之后准确地标明来源,具体方法为:在方括号中写明“来源:文件编号,章/条编号或条目编号 ”;
示例:
[来源:GB/T XXXXX-2015,4.3.5]
7.1.2.3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代号、顺序号、年号、名称。
示例:
GB 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7.1.2.4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名称,
不写年号。
示例:
GB 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7.1.2.5 规范性引用与资料性引用的表述应明确区分, 以下表述形式应认定为规范性引用:
1 由要求型、指示型、推荐型条款提及的标准;
2 在“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中由引导语提及标准(见 5.3.3)。
7.1.2.6 文件中所有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均应在“参考文献 ”要素中列出,除规范性引用文件之外提及
的文件均属于资料性引用。
示例:
“……的信息见 GB/T ***《 × × × × ×》。 ”
“GB/T ***《 × × × × ×》给出了 …… 。 ”
7.1.3 引用本标准自身
7.1.3.1 需要提示使用者遵守、履行或符合本标准自身的具体条款时,其表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或“按本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采用 ”等典型用语;
2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规范、规程)表*.*.*的规定取值 ”和“按本标准(规范、规程)公式(*.*.*)计算 ”等典型用语。
示例:
章或条表述为:“第 4 章 ”“5.2 ”“9.3.3 ”;
附录表述为:“ 附录 C ”;
图或表表述为:“ 图 1 ”“表 2 ”;
数学公式表述为:“公式(3) ”“10.1 中的公式(5) ”。
7.1.3.2 需要提示使用者参看、阅看文件自身的具体内容时,应使用“(见*.*.*) ”提及文件内容的
编号,而不应使用“见上文 ”“见下文 ”等形式。
示例:
“(见 5.2.3) ”“……(见 6.3.2) ”
7.1.4 汉字和标点符号
7.1.4.1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7.1.4.2 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用“ 。 ”,不应采用“ . ”;范围符号应采用
“~ ”, 不应采用“─ ”;连接号应采用“- ”,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7.1.4.3 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
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7.1.4.4 “注 ”中或公式的“式中 ”,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7.1.5 全称、简称和缩略语
7.1.5.1 标准中某个词语或短语若使用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该词语或短语时在其后用圆括号
给出简称,以后则应使用该简称。简称不应与术语相同。
示例:……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以下简称“ 图形符号 ”)。
7.1.5.2 标准中缩略语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中某个词语若使用缩略语,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该词语时在其后用圆括号给出缩略语,以后则应使用缩略语;
2 缩略语宜由需缩略的词条中各字汉语拼音首字母或词条对应的英文首字母组成,并宜由大写拉丁字母组成,每个字母后面没有下脚点;
3 缩略语的设置不应引起混淆;
4 当缩略语数量较多时,宜将其列入“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章节。
示例:……脱氧核糖核酸(DNA)
7.1.6 数和数值的表示
7.1.6.1 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
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
示例:
“三力作用于一点 ”
7.1.6.2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
示例:
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 3/4、34%和 1:3.5。
7.1.6.3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 1 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 ”,小数点应采用圆点。
示例:
0.001
7.1.6.4 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法。
示例:
10 000
7.1.6.5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
示例:
级差为0.25 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7.1.6.6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 10 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 ”必须全部写出。
示例:
数值 100000,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 100×103 ,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 1×105。
7.1.6.7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7.1.6.8 其他数学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3102.11《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的有
关规定。
7.1.7 尺寸和公差
7.1.7.1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的书写方式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的书写方式
7.1.7.2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的书写方式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的书写方式
7.1.7.3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的书写方式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 4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的书写方式
7.1.8 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7.1.8.1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7.1.8.2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
表示方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符号表示方式
7.1.8.3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2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 i、j为斜体;
3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7.1.8.4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
示例:
10、12、14、16MPa。
7.1.8.5 其他物理量及符号的编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和 GB/T 3102(所有部分)《量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7.2 图
7.2.1 当用图呈现比用文字更便于理解时,宜使用图。图宜使用线图,当无法使用线图表示时,可使
用图片和其他媒介。
7.2.2 标准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时,应符合《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4 号)规定。
7.2.3 条文中的图应设编号和图题,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7.2.4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
名。当各分图中存在独立的标引序号说明、图中的注或图脚注时,应将每个分图调整为单独编号的图。
7.2.5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可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7.2.6 图中不宜写文字,可采用图注号 1、2、3、......或 a、b、c......,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题
上方排列。
示例:
7.2.7 图中的注的表述应符合 7.6.3 的规定,图中的脚注的表述应符合 7.7 的规定。
7.3 表
7.3.1 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注:表的设置原则为简洁明了,因此表述形式不宜过于复杂。当一个表中因包含太多信息而显得复杂时,宜拆分为多个表格。
7.3.2 表应设编号和表题,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7.3.3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应采用“符合表*.*.*规定 ”或“按表*.*.*
确定 ”等典型用语。
7.3.4 表中的注应符合 7.6.2 的规定,表中的脚注应符合 7.7 的规定。
7.4 数学公式
7.4.1 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
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7.4.2 条文中的公式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7.4.3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式 ( × ) 计算 ”或“按公
式 ( × ) 计算 ”等典型用语。
7.4.4 公式中符号的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 ”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
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可不重复注释。
7.4.5 公式中符号的注释不得再出现公式。
7.5 示例
7.5.1 示例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或条之下。
7.5.2 当某章、条或术语条目中有多个示例时,应标明示例编号。在同一章(未分条)、条或术语条
目中示例编号均从“示例 1 ”开始,即“示例 1: ”“示例 2: ”等。
7.5.3 当示例较多或所占篇幅较大时,宜以“……示例 ”为标题形成资料性附录。
7.5.4 若给出的示例与编排格式有关或者易于与文件中的条款相混淆,可将示例内容置于线框内。
7.6 注
7.6.1 条文的注应在条文的下方列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注释内容中不应出现图、表或公式;
2 宜将条文所涉及的技术路径、产品参数作为注释内容, 以备查阅和更迭;
3 条文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 ”;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 1:、注 2:、注 3:...... ”等;
7.6.2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注应列于表格下部栏目,采用“注 ”与其他注释
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 1:、注 2:、注 3:...... ”等。
7.6.3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名的上方。
7.6.4 脚注可对条文的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用脚注。脚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
上角。条文脚注的使用宜尽可能少。条文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左下方的细实线之下。
7.7 图表脚注
7.7.1 图表脚注的位置与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脚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并紧跟图中的注。表脚注应置于表内的最下方,并紧跟表中的注;
2 图表脚注编号应使用从“a ”开始的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即 a 、b 、c 等;
3 在图中需注释的位置应用引线引出与图脚注编号相同的小写拉丁字母标明脚注;在表中需注释的位置应插入与表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标明脚注;
4 每个图或表中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7.7.2 图表脚注不宜包含要求型条款。
7.8 附录
7.8.1 附录的位置、编号和标题
7.8.1.1 附录应位于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7.8.1.2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附录编号、附录性质及附录标题各占一行;
2 附录第一行为附录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 ”起连续编号,但不得采用“I ”、 “O ”、“X ”三个字母;
3 编号应写在“ 附录 ”两字后面。例如:附录 A;A.2;A.2.1 等;
4 附录第二行应用括号标明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 ”或“(资料性) ”;
5 第三行为附录标题。
7.8.1.3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7.8.2 附录的细分
7.8.2.1 附录可以分为条,条还可以细分。每个附录中的条、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重新从 1
开始,应在阿拉伯数字编号之前加上表明附录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
示例:
附录 A 中的条用 “A.1 ” “A.1.1 ” “A.2 ” ……表示;
附录 A 中的图用“ 图 A.1 ” “ 图 A.2 ” ……表示;
附录 A 中的表用“表 A.1 ” “表 A.2 ” ……表示;
附录 A 中的数学公式用 “(A.1) ” “(A.2) ” ……表示。
7.8.2.2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 ”字编号。例如附录
C 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 C ”。
7.8.2.3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 图 ”字编号。例如附录
C 为一个图,其编号为“ 图 C ”。
7.8.2.4 附录中不应设置“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等内容。
7.9 其他规则
7.9.1 标准中与专利有关的事项的说明和表述应遵守附录 B 的规定。
7.9.2 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就整体标准内容作出提示(通常涉及人身安全或健康) 以引起标准使用
者注意,那么可在正文首页的标准名称与“范围 ”之间以“重要提示: ”或按照程度以“危险: ”“警告: ”或“注意: ”开头,随后给出提示的具体内容。
8 编排格式
8.1 一般规定
8.1.1 幅面
标准的版面应采用A4 开本,其幅面尺寸应为 210mm ×297 mm ,允许公差±1mm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图、表不能缩小时),文件幅面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宽和/或延长。
8.1.2 字号字体
标准中各个位置的文字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8.1.3 页眉和页边距
从标准目次页开始,标准单数页的书眉右侧、双数页的书眉左侧应编排标准编号。单数页和双数页格式应符合图 D. 1 和图 D.2 的规定。
8.1.4 页码
标准的页码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目次页到正文首页前应采用从 I 开始的正体大写罗马数字;
2 正文首页起应采用从 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另编页码。
3 单数页的页码应位于页面右下角;双数页应位于页面左下角。
8.2 层次的编排
8.2.1 章、条和段
8.2.2.1 章、条编号应顶格起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号与标题文字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间隔;
2 编号和标题文字应单独成行;
3 章标题前后间应采用2 倍行距;
4 条标题前后应采用 1.5 倍行距;
5 条文无标题时,其编号与条文内容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间隔,并应采用 1 倍行距。
8.2.2.2 段首行文字前应有两个全角字符的缩进,回行时应顶格编排,并应采用 1 倍行距。
8.2.2 列项
列项的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层次列项的各项之前的编号前均应有两个全角字符的缩进,编号与其后的文字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缩进,回行时应顶格编排。
2 第二层次列项的各项之前编号均应有四个全角字符的缩进,编号与其后的文字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缩进,回行时应有两个全角字符的缩进。
3 列项应采用 1 倍行距。
8.3 要素的编排
8.3.1 封面
8.3.1.1 版面格式
封面格式应符合图 D.3 的规定。
8.3.1.2 标准名称
封面中标准名称的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名称由多个元素组成时,各元素之间应有单个全角字符的间隔。标准名称文字较多时可上下多行编排,其行间距应为 3mm。
2 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各元素的第一个字母应大写,其余字母应小写。各元素之间应使用一字线形式的连接号 (—) 进行连接。
8.3.1.3 标准编号和被代替标准编号
封面中的标准编号和被替代标准编号的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编号中,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应有一个半角字符间隔,顺序号与年份号之间应有一字线形式的连接号 (—) ;
2 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行编排,且应右端对齐。被代替标准的编号之前应具有“代替”二字。
8.3.1.4 ICS 号、CCS 号和备案号
封面中的 ICS 号和 CCS 号应分为上下两行编排,左端对齐;若有备案号,则应置于第三行左端对齐。
8.3.2 目次
8.3.2.1 版面格式
目次的格式应分别符合图 D.4 的规定。
8.3.2.2 目次信息
目次信息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列的前言、章、附录、参考文献等均应顶格起排;
2 第一层次的条应缩进一个全角字符,第二层次的条应缩进两个全角字符,依此类推;
3 图或表的目次与其前面内容之间均应空一行,顶格起排;
4 附录的目次应在编号后标注“(规范性)”或“(资料性) ”, 并应与附录标题间有单个全角字符的间隔。
5 章、条、图、表及附录的目次均应包含编号及标题;
6 前言、各类标题、参考文献与页码之间均应由“ … …”连接,页码不应加括号;
7 目次中所有行均应使用前后 1.25 倍行距。
8.3.3 前言
前言格式应符合图 D.5 的规定。
8.3.4 正文首页
标准正文首页应从单数页开始编排,其格式应符合图 D.6 的规定。
8.3.5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列标准清单均应有两个全角字符的缩进,回行时应顶格编排,之后不应加标点符号;
2 所列出的标准编号或“(所有部分)”与标准名称之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间隔。
8.3.6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的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目编号应顶格起排,单独成行,上下无空行;
2 “英文对应词 ”应位于中文术语之后,且与中文术语之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间隔;
3 除缩略语等必须使用大写英文字母的情况外,英文对应词的字母均应小写;
4 除条目编号、英文对应词外,术语条目的各项内容均应另行缩进两个全角字符起排,回行时顶格编排。
8.3.7 附录
附录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附录均应单独成页,其首页格式应符合图 D.7 的规定。
2 附录编号、附录性质即“(规范性)”或“(资料性)” , 以及附录标题,每项应各占一行,居中编排。
8.3.8 用词说明
用词说明的编排格式应符合图 D.8 的规定。
8.3.9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编排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考文献应单独成页,其格式应符合图 D.9 的规定;
2 参考文献的标题应居中编排;
3 所列文件首行均应缩进两个全角字符,回行时应顶格编排,文件之后不应加标点符号;
4 所列条目序号与文件名称之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间隔;
5 所列文件为标准文件时,标准编号或"(所有部分)”与标准名称之间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间隔。
8.3.10 末页和封底
在末页中文件的最后一个要素内容之后应有文件的终结线,终结线为居中的粗实线,长度为版心宽度的 1/4 。终结线应与文件最后一个要素的内容位于同一页,不得另起一页编排。末页的格式应符合图D.9 的规定
封底的格式应符合图 D.10 的规定。
8.4 要素表述形式的编排
8.4.1 图和表
8.4.1.1 图和表的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幅图与其前面的条文、每个表与其后面的条文之间均宜空一行;
2 图、表编号与标题间均应有一个全角字符的间隔;
3 图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之下居中位置,表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之上居中位置;
4 图编号和图题、表编号和表题应采用前后 1.5 倍行距。
示例:
8.4.1.2 表的外框线、表头的框线以及表中的注、表脚注所在的框线均应为粗实线。
8.4.1.3 表中内容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需要外,表中的段首行宜缩进单个全角字符起排,回行时应顶格编排,段后不必加标点符号;
2 表中的内容为数字时,数字宜居中编排,同列的数字应上下个位对齐或小数点对齐;数字间有连接符号(~ )时,应上下符号对齐;
3 表中相邻数字或文字内容相同时,不应使用“ 同上 ”“ 同左 ”等字样,而应以通栏表示,也可重复写上具体数字或文字;
4 表的单元格中不应有空格,如果某个单元格没有任何内容,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8.4.1.4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
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 ”二字。
8.4.1.5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的计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
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
8.4.2 数学公式
数学公式的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中的数学公式应另行居中编排,较长的数学公式应在符号=、+、-、±或∓之后,必要时在× 、•或/之后回行;
2 数学公式中的分数线,主线与辅线应明确区分,主线应与等号取平;
3 数学公式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并加圆括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由 “...... ” 连接;
4 数学公式之下的“式中: ”应缩进两个全角字符,并应单独成行;
5 数学公式中需要解释的符号应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分行说明,每行应缩进两个全角字符,并用破折号与释文连接,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释文的文字位置左对齐;各行的破折号应对齐。
8.4.3 注
注的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文中的注、术语条目中的注、图中的注和表中的注均应另行起排,且应缩进两个全角字符,文字回行时应与上一行注文的文字位置左对齐;
2 注的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3 注文应采用 1 倍行距。
8.4.4 示例
示例的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示例应另行起排,且应缩进两个全角字符;
2 “示例: ”或“示例× : ”宜单独成行;
3 文字类的示例回行时宜顶格编排;
4 区分示例的线框应为细实线。
8.4.5 量、单位及其符号
表示变量的符号应该用斜体表示,其他符号应用正体表示。
附 录 A (资料性)
层次编号示例
表 A 层次编号示例
附 录 B (规范性)专利
B. 1 专利信息的征集
标准编制各阶段草案的封面显著位置应给出以下内容: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 B.2 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编制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内容涉及专利,那么标准的前言中应给出以下内容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B.3 已经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编制过程中已经识别出标准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的前言中应说明以下相关内容: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标准时,可能涉及到……[条]……与……[内容]……相关的专利的使用。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标准的发布机构承诺,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 ……
地址: ……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标准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SJG×× × ×-×× × ×
附 录 C
(规范性)
标准中使用的字号和字体
表 C 规定了标准中各个位置使用的字号和字体。
表 C 标准中使用的字号和字体
续表C
页面格式
图 D.1~图 D.10 规定了标准主要页面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1 单数页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2 双数页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3 封面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4 目次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5 前言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6 正文首页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7 附录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8 用词说明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9 参考文献及末页格式
单位为毫米
图 D.10 封底格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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