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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3339-20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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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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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火   市政   作业   工程施工   安全管理
资源简介

  DB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62/T 3339-2025

  备案号:J18576-202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hot work in

  hous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ite

  2025-12-16发布 2026-03-16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 肃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公告

  甘建公告〔2025〕54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完整社区建设标准》等2项甘肃省

  地方标准的公告

  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 织专家审查,现批准发布《完整社区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见附件)为甘肃 省地方标准。

  附件:甘肃省地方标准发布信息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甘肃省地方标准发布信息

  前 言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好房子住宅评价 标准〉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甘建标〔2025〕 5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有关标准,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 规定、风险辨识与分级、安全责任、动火作业证管理、作业安全要 求 等 。

  本标准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甘肃 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 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 准》编制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37号,邮编: 730060)。

  主 编 单 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建数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甘肃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

  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八局(甘肃)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恒邦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 玮 厚苏伟 海永鑫 王上郡 谭启成 王学斌 张敬仲 王茹瑾 冯天鹏 邵旭辉 王国钰 孙彬强 吴 娜 夏海军 马万龙 刘耀武 杨 荣 张 堑 李 绪 利 王 保 瑞

  主要审查人:常自昌 叶习哲 牛昌林 肖 军 马 永 炯 黄 瑞 靳高明

  今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明确动火作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预防火灾等 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0.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 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令

  2 术 语

  2.0.1 动火作业 hot work

  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 轮、电钻、机械切割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 工作业。

  2.0.2 风险辨识 risk identification

  运用各种方法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 的潜在原因。

  2.0.3 固定动火区 fixed hot work area

  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作业的区域。

  2.0.4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 或探入,但进出或活动受限,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0.5 动火人员 hot work operator

  具体进行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包括电焊、气焊、气割操作及 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机械切割的操作人员。

  2.0.6 动火作业人员 hot work performer

  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动火人员和配合动火作业的辅助 人员。

  2.0.7 动火作业监护人员 guardian of hot work operation

  在动火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员。

  2.0.8 动火作业负责人 person in charge of hot work 在施工现场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的人员。

  2.0.9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作 业 。

  在 距 坠 落 基 准 面 2m 及 2m 以 上 有 可 能 坠 落 的 高 处 进 行 的

  L

  览

  3 基本规定

  3.0.1 动火作业应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0.2 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区及其周边的易燃、易爆物,并 采取防火措施,配备相关消防设施、器材。

  3.0.3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4 施工单位应指派动火作业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每个 动火作业区不得少于1人,并根据动火影响范围增加动火作业监 护人员。

  3.0.5 固定动火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的规定。设置固定动火区前应进行 风险辨识;当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辨识风险,确定是否需 要重新设置固定动火区。

  3.0.6 进入有限空间或在高处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和动火作业 监护人员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规定;动火作业监护人员不 得进入或探人有限空间。

  3.0.7 施工现场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 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的规定。

  3.0.8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4 风险辨识与分级

  4.1 风险辨识

  4.1.1 动火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对动火作业可能涉及 的可燃物、易燃物和具有爆炸风险的物质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 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 动火作业区的作业环境、施工方法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 行风险辨识。

  4.2危险等级与作业分级

  4.2.1 根据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产生的后 果,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 将动火作业危险等级划分为 I 级(很严重)、Ⅱ级(严重)、Ⅲ级(不 严重)。

  4.2.2 动火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危险等级应划分为 I 级:

  1 禁火区域内;

  2 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的辅助 设 备 ;

  3 各种受压设备;

  4 有限空间及通风较差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

  5 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4.2.3 动火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等级应划分为 Ⅱ级: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 火作业;

  2 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4.2.4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危 险等级应划分为Ⅲ级。

  4.2.5 按动火作业危险等级,将动火作业对应划分为一级动火 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 况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今

  5 安全责任

  5.0.1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1 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

  2 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 管线、易燃、易爆物质分布等资料;

  3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0.2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1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动火作业方案》或制定的安全技术 措 施 ;

  2 核查电焊、气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 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的落实情况;

  4 _协调各相关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无可靠措施 交叉作业风险;

  5 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5.0.3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1 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动火作业操作 规 程 ;

  2 辨识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因素,编制《动 火作业方案》或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 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 隐 患 ;

  4 对动火作业人员及动火作业监护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 专项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 审核电焊、气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 因天气突变、可燃物增加等需暂停或变更作业时,及时停 止动火作业,并收回《动火作业证》;

  7 制止施工现场违规使用、储存、经营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 学品的行为;

  8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包含动火作业内容的消防应急 演练活动;

  9 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119报火警,并按规定启动施工 现场消防应急预案。

  5.0.4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1 组织或参与动火作业风险辨识,确定动火级别;

  2 组织或参与动火作业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3 督促动火作业现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4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 对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巡查检查,制止危险作业行为;

  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消除安全隐患。

  5.0.5 动火人员应履行以下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1 每次动火作业前,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 确认动火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 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4 当动火作业工器具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告知动火作业监护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

  5 必要时,参与风险辨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5.0.6 动火作业监护人员应履行以下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1 检查《动火作业证》,确保作业证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 效期内;

  2 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

  等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

  3 确认动火工器具工况处于安全状态;

  4 核查动火人员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5 核查动火作业人员佩戴的防护用品用具是否满足作业 要求 ;

  6 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确需离开 现场时,应中止作业;

  7 发现动火作业内容与《动火作业证》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 时,立即停止动火;

  8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6 动火作业证管理

  6.1 办 理

  6.1.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前申请《动火作业证》。实 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分包单位动火作业负责人向施工总承包单 位申请《动火作业证》。

  6.1.2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申请,项目安全负责人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动火作业;二级动 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申请,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 批准,方可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申请,项目 生产负责人审核,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动火作业。

  6.1.3 一级动火作业应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二级动火作业、三 级动火作业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6.1.4 办理《动火作业证》时,审核、审批人应核查以下内容:

  1《动火作业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动火作业区域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情况,必要时对作业区空气中有毒、可燃、可爆气体进行检测;

  3 动火人员相应资格证书及动火作业监护人员的配备情况;

  4 风险辨识、动火作业级别与实际动火作业的一致情况;

  5 影响毗邻单位及其设施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6.1.5 《 动火作业证》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6.1.6 《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动火时间不应超过1天;

  2 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天;

  3 三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动火时间不应超过7天;

  4 当作业环境复杂或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适当缩短有效 期限。

  6.2 使 用

  6.2.1 《动火作业证》应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1 不得涂改和转让《动火作业证》,且不得由他人代签名;

  2 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超过 有效期;

  3 在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有限空间施工 手续;

  4 《动火作业证》应张贴在动火区。

  6.2.2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证》:

  1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

  2 《动火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

  3 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或工艺条件发生变化。

  7 作业安全要求

  7.1 作业前

  7.1.1 施工单位应对动火作业人员及动火作业监护人员进行动 火作业安全专项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7.1.2 动火人员及动火作业监护人员应检查电焊机、气瓶、气 管、电动工具等动火设备安全状况,确保动火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7.1.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孔洞、沟、槽、电气设备和设 施等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严禁随意拆除。

  7.1.4 动火作业器具、设备管路、线路与既有设施接触时应有保 护或隔离措施。

  7.1.5 应对作业现场及动火作业影响范围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严密覆 盖或隔离。

  7.1.6 条件允许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 施工作业前进行。

  7.1.7 光线昏暗或夜间作业时,动火作业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 求的照明器具。

  7.1.8 动火作业对施工现场周边生产、经营、社区等单位及其设 施可能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1.9 一级动火作业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确保将可以拆卸的部 件、构件、管道等先拆除或移动至安全区域,再进行动火作业;

  2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到场监

  督,做好安全、消防、应急工作;

  3 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或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 内未能完成任务需要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4 在有限空间及通风较差的室内、地下室、地下管廊、管沟、 检查井内动火作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满足作业需 求的个体防护、通风、检测、通讯和照明等装备,并正确使用。

  7.2 作 业 中

  7.2.1 动火人员在施工现场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

  7.2.2 如遇停电,应及时关闭电焊机等用电工器具电源。

  7.2.3 机械切割及打磨、电焊、气焊及气割等作业应有防止火花 飞溅的收集措施。

  7.2.4 如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等恶劣天 气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7.2.5 同一作业区应避免立体交叉作业,确需交叉作业时,应采 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7.2.6 在动火作业区影响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作业。

  7.2.7 动火作业区域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动火作业全过程 进行记录。

  7.3.1 使用气瓶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应 及时关闭气瓶阀门,拧紧安全罩、帽;使用电焊、打磨等用电设备进 行动火作业的,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7.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熄灭动火区的余火, 清理作业现场的杂物、余料、垃圾和动火废弃物,将设备、工器具归 位,及时恢复作业时临时拆移的盖板、栏杆等安全设施。

  7.3.3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员应对动火作业区进行查 验,并在动火作业区观察一段时间,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在《动火作 业证》相应栏签字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区。

  7.4 工器具管理

  7.4.1 动火作业人员应检查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阀门、仪表等 是否灵敏有效,并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动火作业工器具,严禁任 意扩大使用范围。

  7.4.2 气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的 规定。发现气瓶及受压元(部)件等出现泄漏、裂纹、变形、异响等 异常情况和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消除隐患。

  7.4.3 动火作业工器具的搬运、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运输前可靠固定易损部件,运输后检查易损部件完好性, 发现有缺陷的,不得使用;

  2 运输气瓶的车辆配备防震垫和防倾倒支架,并可靠固定;

  3 拆除转移动火作业工器具时,按要求采取防潮、防震、防 撞、防变形措施。

  7.4.4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配置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 的 规定。

  7.5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7.5.1 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 压、倾倒和摩擦。

  7.5.2 气瓶及其附件应合格有效,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 瓶,氧气瓶、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工具车进行搬运。

  7.5.3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 气瓶与明火作 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5.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废弃 的易燃易爆品应分类收集、标识清晰,避免与其他废弃物混杂。

  制览

  附录 A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证

  表 A 动火作业证

  编号:

  注:本证一式三份,动火人员一份,张贴一份,存档一份;根据实际需要,行宽可 调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

  2 《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

  3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

  4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

  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DB62/T 3339-2025

  条 文 说 明

  制定说明

  为便于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动火作业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 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 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标准正文 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 作业人员违章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规范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及动火作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行为,做到动火作业 管理有章可循,有效控制和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预防安全事故 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今

  2 术 语

  2.0.1 本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的定义作出说明。施工现场建造的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等 临时用房的生活用火不属本标准动火作业范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动火作业主要 有:桩基钢筋笼制作焊接作业;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 业;悬挑脚手架斜撑焊割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焊割作业;框架柱或 剪力墙支模限位筋焊接作业;防水卷材热熔法动火作业;屋面避雷 针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组装焊接作业;网架结构组装焊接作业; 钢结构构件砂轮打磨作业;钢结构埋板、钢柱梁板等金属件尺寸修 改及安装预留套管固定焊割作业;钢材类物料切割作业等;路面及 桥梁钢筋制作的焊割作业;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业; 管道的焊接、熔接作业等。

  2.0.3 固定动火区是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定的用于进行电 焊、气焊、气割、喷灯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专门用于 动火作业的区域,其设置相对独立,与其他区域保持一定的防火间 距,目的是对动火作业进行集中管理,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3 基本规定

  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 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 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 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法 理依据和基本要求,旨在通过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事故发 生的可能性。

  3.0.5 固定动火区属于散发火花的场所,布置时需要考虑风向 以及火花对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区域的影响。固定动火 区相对独立,但仍需定期检查其安全条件,当防火间距、室外道路 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当固定动火区的设 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GB/T50720 的相关要求时,应重新划定。

  3.0.6 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条件尚应满足有限 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 护”要求。监护人员应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 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时, 监护人员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 救的,监护人员应予以制止。

  5 安全责任

  5.0.4 动火作业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一级 产。负责人担任,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负

  浏览专用

  26

  6 动火作业证管理

  6.1.6 长时间的动火作业会增加火灾、爆炸等危险情况发生的 可能性,因此本条对《动火作业证》的有效动火时间做出限定,可 以有效降低因长时间作业带来的风险积累,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涉及动火作业时,应按照 本标准确定危险等级与作业分级,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 证》;施工过程中关键、特殊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环节涉及动火 作业时,应提级管理或适当缩短《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动火作业期满后,作业环境、人员状态等因素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重新审批可以对新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作业的安全 性,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可 能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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