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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539-2025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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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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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   项目   安全性   城市道路   DBJ50
资源简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traffic safety evaluation of urban road projects

  DBJ50/T-539-2025

  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6 年 3 月 1 日

  2025 重 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标〔2025〕5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标准》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 关单位:

  现批准《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标准》为我市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T-539-2025,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 行。标准文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 发展中心官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 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前 言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度重 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 建标〔2020〕31号)文件要求,为提升重庆市城市道路安全水平,完 善城市道路设施,改善交通安全环境,编制组在广泛调研和总结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山地城市设计特色,以现行国家、 行业、重庆市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设计阶段;5.竣工验收阶段;6.运营阶段。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 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 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 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邮编:400015,电话:023- 6361291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 编 单 位: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重庆旭达交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昊昱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常贵智 梁锺月 朱明明 车 磊 涂 锐 乔 丹 高 静 余 波 马 力 代明兵

  夏 旗 欧 清 张 鑫 刘 旺 吕 乔

  审 查 专 家:钟明全 陈晓利 蒋中贵 黄 刚 余 斌 武立超 阳长江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重庆市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特制定本 标 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复杂环境下 的道路的交通安全性评价。

  1.0.3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性安全评价 urban road safety audit

  从城市道路使用者的角度,按一定的评价程序,采用定性和 定量的方法,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分析与 评 价 。

  2.0.2 运行速度协调性 consistency of operating speed

  评价线形设计一致性的指标,采用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差值, 以及同一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差值进行评价。

  2.0.3 占道施工区 occupy construction area

  为确保交通车辆的有序通行,保障占道施工作业现场的人 员、车辆、设备安全,使道路施工及养护、交通设施维修、园林绿化 等占道施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包围特定区 域,形成的交通控制区。

  2.0.4 安全检查清单 safety audit checklist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原理、设计标准,以及城市道路工程 建设、管理经验等编制的安全检查表。

  2.0.5 桥隧集群 bridge and tunnel cluster

  城市道路上两座或两座以上间距不大于500m 的桥梁与隧道 组成的路段。

  3 基 本 规 定

  3.0.1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按阶段可分为设计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和运营阶段。

  3.0.2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交通仿真、 经验分析法、安全检查清单、速度协调性分析法、驾驶模拟法、实 地驾驶、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断面速度现场观测 法、气候适应性评价法等。

  3.0.3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代表车型应结合项目实 际交通组成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的 规定选取。

  3.0.4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性评价结论应列出安全评价结果、提 出改善对策和建议。

  3.0.5《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A。

  4 设计阶段

  4.1 一般规定

  4.1.1 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总体评价、方案比选评价和设计要 素评价,评价重点应为路线方案及技术指标的运用情况对交通安 全的影响。

  4.1.2 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总体评价和设计要素评价,评价重 点应为路基复杂路段、交叉口、重要构筑物布设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4.1.3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总体评价和设计要素评价,评价 重点应为交通安全设施及管理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4.2 评价方法

  4.2.1 方案比选评价宜采用模型分析法,可采用经验分析法。

  4.2.2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要素评价宜采用设计速度分析法。

  4.2.3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要素评价宜采用交通仿真、经验分 析法进行评价。

  4.2.4 对复杂项目、复杂路段,宜采用驾驶模拟方法对交通安全 设施等进行评价。

  4.3 评价内容

  4.3.1 总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技术标准、地形、地质、气候条件、预测交通量及其 交通组成、大型构筑物分布、起讫点接线、沿线道路开口、交通枢

  纽、商圈等,评价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 应结合城市规划,根据地形条件、主线技术指标、相关道 路状况、预测交通量、周边建筑物情况等,评价平面交叉的选址、 形式、交通组织及交叉口间距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3 应评价与项目交叉或临近的铁路、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 通线路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4 应根据沿线学校、医院、行政中心、大型商业、交通枢纽等 情况,评价路侧干扰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5 应根据降雨、雾等自然气象条件评价气象条件对交通安 全的影响;

  6 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交通安全评价,应对上一 设计阶段批复中与交通安全相关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7 当上一设计阶段进行过交通安全评价时,应对评价意见 的响应情况进行核查,不接受上一设计阶段评价意见的,应说明 理 由 ;

  8 改扩建城市道路,应根据既有运营状况、交通事故等,分 析该项目特点,并按现行技术标准的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4.3.2 方案比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评价各方案存在的视距受限制、急弯陡坡、连续上坡、 连续长陡下坡,路侧有铁路、轨道、江河湖泊、高压铁塔等危险路 段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 应评价各方案设计的特大桥、桥隧集群、长隧道、下穿道、 立体交叉、重要平交路口、交通枢纽等与路线总体布局对交通安 全的影响。

  4.3.3 设计要素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道路平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根据设计速度,对采用接近最小半径的圆曲线进 行评价 ;

  ②应结合设计速度、视觉条件等,对缓和曲线参数及 长度、曲线间直线长度、平曲线长度进行评价;

  ③应对卵形曲线、复合曲线等平面线形组合进行评价;

  ④在圆曲线半径不变的前提下,宜按设计速度对采用 的超高值进行评价;

  ⑤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区域建设条件以及交通组成 等因素,对采用的最大超高值进行评价;

  ⑥大型车比例较高的城市道路项目,应考虑不同车型 间的速度差,以及大坡度下坡对超高值的影响,对采 用的超高值进行评价;

  ⑦设置圆曲线加宽时,应根据交通组成对加宽值和加 宽形式进行评价;

  ⑧应对视距进行评价。

  2 ) 城市道路纵断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对长下坡、陡下坡、连续上坡、连续下坡路段进行 评价;

  ②宜根据设计速度对采用接近最小半径或最小长度 的竖曲线进行评价;

  ③应根据气候条件、地形条件和交通组成,采用设计 速度对合成坡度进行评价。

  3)城市道路横断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横断面宽度、车道数等发生变化时,应对横断面 过渡渐变段的设置位置、长度进行评价;

  ②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需求大的路段,应对其路侧干 扰情况、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③非机动车、行人密集的城市道路和设有出入口的城 市道路,应评价混合交通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④城市快速路与高架路应对分车带(包括中间带和两 侧带)、应急车道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4) 设置立交、辅道的路段应对主线分、合流的位置及其 车道平衡进行评价。

  2 路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是否采取路侧防护或改移路侧障碍物等处理措 施进行评价;

  2) 应对快速路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和主干路两侧分隔 带开口的设置位置和开口间距进行评价。

  3 桥梁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桥位条件评价桥梁路段、引线、匝道桥的线形 设计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当桥梁引线横断面宽度与桥梁横断面宽度不同时,应 对设置衔接过渡段及过渡段长度进行评价;

  3)上跨桥梁应评价桥梁墩台及上部结构对视距的影响;

  4)应根据设计速度,结合桥梁纵、横坡度设置等情况,对 桥面铺装抗滑的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5)应根据降雨强度和桥梁纵坡评价桥面泄水孔的泄水能 力,并评价桥面泄水对桥下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影响。

  4 隧道、地下道路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设计速度对隧道、地下道路洞口内外的线形一 致性进行评价;

  2)当隧道、地下道路洞口设置竖曲线时,应评价其对排 水的影响;

  3)应对隧道、地下道路洞口外接线横断面与隧道、地下 道路横断面的衔接过渡方式进行评价;

  4)宜采用设计速度对曲线隧道、地下道路的视距进行评 价 ;

  5)应评价洞口朝向、洞门形式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6)应评价出入口两侧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对交通安全的 影 响 ;

  7)应对隧道内紧急停车带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8) 应对车行横通道或人行横通道的设置位置、设置数量 和角度进行评价;

  9) 当隧道、地下道路内外路面抗滑能力存在差异时,应 对洞口抗滑的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10 ) 应评价隧道、地下道路内照明、通风、消防、排水和监 控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11) 隧道应急救援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根据洞口线形、视距等,评价分离式隧道洞口交 换联络车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辅助设施等对交通安全 的影响;

  ②应对长隧道、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应急救援条件进 行评价。

  5 桥隧集群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设计速度对桥隧集群的线形设计、视距等进行 评价;

  2)当桥隧集群横断面宽度发生变化时,应对设置衔接过 渡段及过渡段长度进行评价;

  3)施工图设计阶段宜对交通管控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6 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地形、主线平面和纵面线形、路网布局及交叉 城市道路状况等,对平面交叉位置及间距进行评价。 间距较小的平面交叉尚应对合并设置的可行性进行 评价;

  2)应根据转向交通量大小、交叉城市道路等级以及相邻 城市道路的分布情况等,对平面交叉的形式进行评价;

  3)应对平面交叉采用的交通管理方式进行评价;

  4)应对平面交叉视距三角形的通视情况进行评价;

  5)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交通量等,对渠化设计中各方

  向车道数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平面交叉设置的变速车道和转 弯附加车道进行评价。

  ①变速车道应按设计速度、交叉角度等,对其长度、宽 度、纵坡,以及渐变段的宽度、长度等几何设计指标进 行评价;

  ②应根据平面交叉交通管理方式,按设计速度对左转 弯附加车道长度和右转弯车道半径进行评价。

  7 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交叉城市道路地形、主线及被交城市道路平面 和纵面线形指标,以及转向交通量等因素,对立体交 叉形式进行评价;

  2)应对立体交叉之间的间距、加减速车道长度及立体交 叉与隧道等之间的间距进行评价;

  3)应根据相交城市道路等级、转向交通量、地形条件等, 对立体交叉出、入口形式进行评价;

  4) 可根据立体交叉规模、交通量等,对通行能力和服务 水平等进行评价;

  5)应根据预测交通量、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等,对改扩建 或新增立交方案进行评价;

  6) 应对立体交叉视距三角形的通视情况进行评价:

  ①应根据设计速度对匝道基本路段的视距进行评价;

  ②应根据设计速度,对分流鼻端、合流鼻端的通视情 况进行评价。

  7)应评价匝道宽度、平曲线长度、平曲线半径、纵坡、竖 曲线半径及长度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8) 应对匝道设计速度协调性进行评价。相邻路段设计 速度差值的绝对值大于20km/h 时,协调性不良;

  9) 应根据设计速度,对主线的相邻出口或入口之间、匝

  道的相邻出口或入口之间、主线的出口至前方相邻入 口之间的距离进行评价;

  10) 应根据主线设计速度以及匝道车道数、主线纵坡,对 加(减)速车道长度进行评价。

  8 路基和路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路面结构衔接或路面抗滑能力易下降的路段,应 对提高路面抗滑能力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

  2) 应对路面的排水形式,以及凹形竖曲线底部、超高路 段、超高过渡段的排水设施进行评价。

  9 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的位置、形式、间距、视 距、交通管理方式进行评价;

  2) 应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的设置情况进 行评价;

  3) 宜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与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的连续性进行评价。

  10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交通量及交通组成、线形条件、气候条件等因 素,对安全设施中标志、标线、护栏、栏杆、视线诱导设 施、防眩设施等的设计原则、设置类型等与主体工程 的适应性进行评价;

  2) 应对公交车站、公交站场等公共交通设施等的设置位 置进行评价;

  3)应对公共停车场、城市广场的设置位置和出入口通视 情况进行评价;

  4) 交通标志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对标志的设置位置进行评价。宜根据设计速度 对警告标志距危险点的距离进行评价;

  ②应对标志信息的合理性,指路标志信息的连续性、

  有效性及信息量进行评价;

  ③应结合设计速度对标志尺寸和标志字高进行评价;

  ④应评价标志的反光强度等级与光线、气候条件及设 计速度的适应性;

  ⑤应根据车道数、交通组成和标志的设置位置,对标 志的支撑方式进行评价;

  ⑥应评价标志与标线对同一信息内容表述的一致性。

  5)交通标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对标线的宽度、形式、颜色、反光等级等进行评 价 ;

  ②应对路中设置的桥墩、隧道洞口、标志立柱等设置 的立面标记进行评价;

  ③应对减速标线或减速路面的设置位置、设置长度进 行评价;

  ④应对振动标线进行评价;

  ⑤应对突起路标的位置和间距进行评价。

  6) 应对轮廓标、线形诱导标志等视线诱导设施设置的位 置和间距进行评价;

  7)护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高填方、路侧临水或临崖等险要路段,与其他道路、 铁路、轨道、油气管道并行路段,陡坡急弯路段等,应 对其路侧采取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

  ②应对护栏设置起点、终点、最小长度、最小间距和护 栏端头处理方式进行评价;

  ③应对桥梁、隧道等构造物与其连接线护栏的衔接与 过渡,以及不同刚度护栏之间的衔接与过渡设计进行 评价;

  ④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宽度、交通组成、设计速度,以及 陡坡急弯等线形条件,对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

  和形式进行评价;

  ⑤路中或中央分隔带中存在桥墩(柱)等刚性固定物 时,应对护栏的设置形式进行评价;

  ⑥设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段和桥梁,应对其隔 离设施进行评价。

  8)公交车停靠站路段,应对其设置位置进行评价;

  9) 连续上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路段、长下坡接小半径 曲线路段、桥隧相连路段、隧道与立体交叉相连路段、 多雾路段、路侧干扰严重路段、路侧险要路段等,应对 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综合设置进行评价。

  4.3.4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应评价各改扩建方案的路线线 形顺接、拼宽、拼接和既有交通安全设施的再利用等 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利用既有城市道路的连续长陡 下坡路段、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分合流路段、气象灾害 多发路段等时,应对其综合整治措施进行评价;

  3)对利用既有城市道路,但行驶方向发生改变的路段, 应根据实际的线形指标,分析利用原超高值的合理 性,并对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价;

  4)采用单侧拼宽时,应对车道转换带位置、长度及其交 通工程设施等进行评价;

  5)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中隧道、地下道路的评价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①应根据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情况,对改造后隧道、 地下道路的通风、照明、交通安全、监控、消防等设施 改造方案进行评价;

  ②利用既有城市隧道、地下道路时,应根据交通事故 统计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与线形、土建工

  程、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相关性;

  ③当提高设计速度时,应评价利用的既有城市隧道、 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④应对新建或扩挖隧道的应急车道、车行横通道、人 行横通道的布设情况进行评价。

  6)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中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既有交通安全设施在改扩建中加以利用时,应对 其形式、性能等进行评价;

  ②同向分离路段、不同加宽方式的过渡段,应对其交 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等进行评价;

  ③应对同向分离路段起点的过渡段、靠近立体交叉出 口的同向车道分隔带开口段的照明进行评价;

  ④改扩建城市道路拟新增车行开口时,应评价新增车 行开口与其他车行开口或交叉口的间距,及其进、出 口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7)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尚应评价原有排水设施的功能, 并对改善设计进行评价;

  8) 应根据项目影响范围内路网的城市道路等级、交通组 成、交通流特性等,结合既有城市道路现状、改扩建方 案等,对交通组织设计进行评价。

  4.4 评价结论

  4.4.1 方案设计阶段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方案 比选评价结论和设计要素评价结论。总体评价结论应确定城市 道路项目特点及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方案比选评价结论应说 明同深度比选路线方案的评价结果,并从交通安全角度提出推荐 方 案 。

  4.4.2 初步设计阶段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和设计 要素评价结论。设计要素评价结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 建议,结论中含有多条改善建议的应提出实施顺序。

  4.4.3 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和设 计要素评价结论。评价结论提出的安全改善建议应侧重于交通 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综合运用。

  5 竣工验收阶段

  5.1 一般规定

  5.1.1 本阶段评价重点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实施情况。

  5.1.2 本阶段应进行总体评价和安全状况评价。

  5.2 评价方法

  5.2.1 应进行城市道路项目现场踏勘和实地驾驶;

  5.2.2 宜采用安全检查清单、现场观测等方法进行评价。

  5.3 评价内容

  5.3.1 总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城市道路项目的特点,评价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和实施情况是否具备通车条件;

  2 当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过安全性评价时,应对安全性 评价意见是否在现场落实、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5.3.2 安全状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路线平、纵线形的连续性和协 调性以及横断面过渡的顺畅性进行评价;

  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城市道路平面、纵断面视距 进行评价。

  2 路基和路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路侧障碍物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2) 应对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进行评价;

  3) 应对路基、边坡、路面排水设施进行评价。

  3 桥梁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存在桥头急弯路段时,应对相关的标志、标线、速度 控制设施等进行评价;

  2) 应对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衔接过渡段进行评价;

  3)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上跨本项目的桥梁的墩台 和上部结构对本项目视距的影响;

  4)当上跨本项目的桥梁的桥墩台位于本项目路侧安全 净区范围内时,应对桥墩台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

  5 ) 应对桥梁路缘石高度进行评价;

  6)应对桥面排水情况进行评价;

  7)应对与侧风相关的标志和速度控制设施等进行评价。

  4 隧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隧道洞口段线形连续性及其 视距进行评价;

  2)应对隧道进出口路面的防滑过渡进行评价;

  3)应对隧道洞口检修道端头与洞外护栏的衔接过渡进 行评价;

  4)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隧道照明的实际效果,并 对洞口眩光的情况进行评价,隧道照明过渡段长度L 不小于1.0V(V 为设计速度,单位:km/h);

  5)宜对隧道监控、通风、消防、排水等设施的设置情况进 行评价;

  6) 对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隧道,应对保护行人和 非机动车的安全隔离设施进行评价。

  5 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分、合流鼻端的通视情况,以

  及加(减)速车道长度、匝道的速度协调性进行评价;

  2)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立体交叉出口标志信息进行 评价 。

  6 桥隧集群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桥隧集群的线形设计、视距 等进行评价;

  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设置衔接过渡段及过渡段长 度进行评价;

  3)宜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交通管控方案及措施进行评 价;

  7 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视距三角形的通视情况进行 评 价 ;

  2) 应对交通管理方式及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评价;

  3) 应对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关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 设施进行评价。

  8 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位置、形式、间距、视 距、交通管理方式进行评价;

  2) 应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的设置情况进 行评价 ;

  3) 宜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与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的连续性进行评价。

  9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现场对标志的设置效果和位置进行评价;

  ②应根据路网情况和实地驾驶状况,对标志信息的准 确性、连续性进行评价;

  ③应对标志的信息量进行评价;

  ④应对标志与对应标线信息的一致性进行评价;

  ⑤应评价树木、边坡绿化、构筑物、广告牌等对标志视 认效果的影响;

  ⑥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标志在夜间的视认效果。

  2)标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标线在夜间的视认和诱导 效果进行评价;

  ②应对禁止超车路段的标线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3)护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对护栏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②应对分流鼻端的防撞设施进行评价;

  ③高填方、路侧临水等险要路段,与其他道路、铁路、 轨道交通、油气管道并行路段,陡坡急弯路段等,应对 其路侧采取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

  4)防眩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对防眩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②应在夜间检查防眩板的防眩效果。

  5)应检查视线诱导设施在夜间的诱导效果;

  6)当城市道路跨越铁路、轨道交通、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 的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对其桥梁的防落网进行评价;

  7)宜对路段的监控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8)宜对限速方案进行评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可根据城市道路等级、交通量及交通组成、横断面 宽度等,对采用的限速方式进行评价;

  ②可根据线形条件、设计速度等,对采用的限速值进 行评价。对受城市道路几何线形、构造物、路侧干扰 和暴雨、多雾等严重影响路段的限速值,宜进行重点 评价。

  9)应对应急车道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价;

  10) 应对公交停靠站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价;

  11) 连续上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路段、长下坡接小半径 曲线路段、长大隧道路段、桥隧相连路段、隧道与立体 交叉相连路段、多雾路段、路侧干扰严重路段、路侧险 要路段等,应对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综合设置进 行评价。

  5.4 评价结论

  5.4.1 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和城市道路项目安全 状况评价结论。

  5.4.2 总体评价结论应根据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分析交通安全的 影响。

  5.4.3 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结论应确定可能影响通车后 交通安全的重点问题,提出可行的安全改善建议。

  5.4.4 安全改善建议应侧重于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或提出管理 对策。

  5.4.5 改善建议应根据实施的难易程度,提出实施顺序或分期 实施建议。

  6 运营阶段

  6.1 一般规定

  6.1.1 本阶段评价宜在通车后2年内开展,主要针对道路功能、 限速方案、交通构成发生变化路段和事故易发路段等。

  6.1.2 本阶段应进行总体评价和安全状况评价。

  6.2 评价方法

  6.2.1 运营阶段总体评价宜采用交通事故统计分析、问卷调查、 交通仿真等方法。

  6.2.2 运营阶段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宜采用安全检查清 单、影像调查、实地驾驶、现场观测等方法。

  6.3 评价内容

  6.3.1 总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交通量及交通组成、周边环境、交通安全设施、安 全管理、气候条件、交通事故等,评价城市道路项目运营后的交通 运行特点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 /应调研运营情况、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交通事故频发路段 等方面的情况;

  3 应进行资料收集,资料的质量、数量和时效应满足评价要 求。收集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现行标准;

  2)近一年及以上的交通量和交通组成等统计资料;

  3)近一年及以上的交通事故详细资料,包括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天气状况、事故形态、事故原因、伤亡人 数、事故车型等信息;

  4)相关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或竣工图;

  5 )竣工验收中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资料;

  6 )其他可用于安全性评价的资料。

  4 可进行城市道路使用者问卷调查,主要调查安全运营需 求、安全管理措施的效果,以及对安全改善的建议等;

  5 交通事故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交通事故次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进行统计, 分析交通事故变化的趋势;

  2)应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原因分布、 气候特征等进行分析,总结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律;

  3)应对典型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进行个案分析;

  4)宜根据交通事故的空间分布对事故频发路段进行鉴 别,确定其起、终点范围,并分析事故频发原因。

  6 应进行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沿城市道路双方向进行连续摄像或拍照,对城市道 路状况进行记录;

  2)应重点调查事故频发路段;

  3)事故频发路段或拟进行速度控制的路段应进行断面 速度现场观测;

  4)应对行人过街设施及其防护设施的完善程度进行调 查 ;

  5 )应对交通站点的布局进行调查;

  6)应对信号灯配时的合理性进行调查;

  7)应对城市主干路行人和非机动车等路侧干扰情况进

  行调查;

  8) 应调查景观绿植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尤其是视距、限 界的影响;

  9) 应调查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安全的影 响 。

  7 应进行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应包括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协调 性评价和同一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协调性评价;

  2)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协调性采用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差 值的绝对值|△v₈5|进行评价。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协调 性评价标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标准

  3) 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协调性采用同一路段运行速度 与设计速度的差值进行评价。当差值大于20km/h 时,应根据运行速度对该路段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评 价 ;

  4)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对新建路段与利用的既有路 段整体考虑评价运行速度协调性。

  8 路基和路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进行评价;

  2) 应对位于路侧安全净区范围之内的路侧障碍物进行 评 价 ;

  3)侧滑和尾随相撞事故频发的路段,应对其路面抗滑能 力进行评价;

  4) 应对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状况及其排水能力进行评 价。

  9 桥梁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桥梁结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2) 应评价桥梁与桥梁引线的线形协调性。当存在桥头 急弯路段时,应对相关的标志、标线、速度控制设施等 进行评价;

  3)应对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衔接过渡段进行评价;

  4)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上跨本项目的桥梁的桥墩 台和上部结构对本项目视距的影响;

  5)当上跨本项目的桥梁的桥墩台位于路侧安全净区内 时,应对桥墩台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

  6) 应检查桥头接线处、桥梁伸缩缝处是否存在影响交通 安全的跳车现象;

  7)应检查桥梁是否会出现易湿滑的现象;

  8) 桥上设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应检查其与行车道的 隔离设施 ;

  9) 应对与侧风相关的标志和速度控制设施等进行评价。

  10 隧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隧道结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隧道洞口段线形连续性及其 视距进行评价;

  3)应对隧道洞内、外衔接路段的路面抗滑能力及过渡进 行评价 ;

  4)应对隧道洞口横断面变化及其防护设施的衔接与过

  渡进行评价;

  5)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隧道洞口亮度及照明过渡 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6) 应对隧道监控、通风、消防等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 价 ;

  7) 对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隧道,应对保护行人和 非机动车的安全隔离设施进行评价。

  11 桥隧集群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及历史数据分析,对桥隧集群的 线形设计、视距等进行评价;

  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及历史数据分析,对设置衔接过 渡段及过渡段长度进行评价;

  3) 宜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及历史数据分析,对管控方案及 措施进行评价。

  12 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立体交叉之间,以及立体交叉与隧道、城市轨道 交通等的间距进行评价;

  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和运行速度,对分、合流鼻端的 通视情况进行评价;

  3)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和运行速度,评价出口匝道分流 鼻端至匝道控制曲线起点路段的长度和速度过渡对 交通安全的影响;

  4)应对车道数平衡,以及变速车道、辅助车道、交织长度 进行评价;

  5)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立体交叉出口标志信息、渠 化措施进行评价。

  13 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现场观测,评价平面交叉的位置、形式、交叉角 度、间距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 应结合运行速度,对视距三角形的通视情况进行检查 和评价;

  3)应对交通渠化设施,以及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关的标 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价;

  4)宜根据相交城市道路等级、直行和转弯车辆比例、历 史交通事故情况等,对交叉口各条道路相交部分及进 出口道进行评价;

  5) 宜根据平面交叉转向交通量和现场条件,对采用的交 通组织措施进行评价。

  14 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位置、形式、间距、视 距、交通管理方式进行评价;

  2) 应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的设置情况进 行评价;

  3)宜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设施与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的连续性进行评价。

  15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标志、标线、护栏、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防落 网进行评价;

  2) 应对路段的信号灯、监控、照明等管理设施的设置情 况进行评价;

  3)应对公交停靠站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4)连续上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路段、长下坡接小半径 曲线路段、长大隧道路段、桥隧相连路段、隧道与立体 交叉相连路段、多雾路段、路侧干扰严重路段、路侧险 要路段等,应对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综合设置进 行评价。

  16 占道施工作业影响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占道施工作业影响区的可见性及相关安全设施

  2)宜评价占道施工作业期间采取的交通组织措施对交 通安全的影响;

  3 )占道施工作业应进行专项论证;

  4) 当限速方案难以满足交通安全或通行效率需求时,宜 对调整后的限速方案进行评价。

  6.4 评价结论

  6.4.1 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安全状况评价结论。

  6.4.2 总体评价结论应根据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分析交通安全的 影响,并分析交通事故原因及交通安全变化趋势。

  6.4.3 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结论应确定主要的安全问题 和安全改善重点,并提出可行的安全改善建议。

  6.4.4 改善建议应根据实施的难易程度和实施效果,提出实施 顺序或分期实施建议。

  附录A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 评价报告格式

  A.1 报告格式说明

  A.1.1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

  2 资质证书;

  3 著录页;

  4 目录;

  5 正文。

  A.1.2 安全性评价报告应采用A4 幅面,左侧装订。

  A.1.3 封面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项目名称;

  2 评价阶段;

  3 标题,统一为“交通安全性评价报告”;

  4 承担单位名称;

  5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封面式样如图A.1.3 所示。

  A.1.4 著录页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项目名称;

  2 评价阶段;

  3 标题,统一为“交通安全性评价报告”;

  4 承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 员姓名;

  5 承担单位名称及公章或技术成果章;

  6 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

  7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著录页式样如图A.1.4 所示。

  图 A.1.3 封 面 式 样

  评价项目名称(二号宋体加粗)

  XX阶段(二号宋体加粗)

  交通安全性评价报告

  (一号黑体加粗)

  单位负责人: (四号宋体加粗)

  技术负责人:(四号宋体加粗)

  项目负责人:(四号宋休加粗)

  主要参加人员: (四号宋体加粗)

  承担单位名称及用章(四号宋体加粗)

  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四号宋体加粗)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四号宋体加粗)

  图 A . 1 . 4 著 录页式样

  A.2 安全性评价报告正文格式

  安全性评价报告正文应由下列部分组成:

  1 概述。阐述安全性评价背景及目的、工作依据、工作过程 和调研情况;

  2 建设项目概况。说明城市道路项目的工程概况、自然地 理状况、交通量和交通组成及服务水平、与沿线其他道路、轨道等 的关系、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值及其采用值、主要技术经济数据等。 运营阶段评价尚需说明交通管理状况、安全改善概况和事故概 况 等 ;

  3 总体评价。分析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和环境对交通安全的 影响,确定评价的重点。运营阶段评价尚需对运营调研结果和交 通事故进行分析;

  4 方案比选评价(方案设计阶段)。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对同 深度比选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评价结果,并提出安全性占优的 方 案 ;

  5 设计要素评价(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 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评价重点为路线方案及技术指标的选用 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初步设计阶段评价重点为路基、路面、结构物 布设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重点为交通安全设 施及管理设施的设置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6 安全状况评价(竣工验收阶段、运营阶段)。从交通安全 的角度对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桥隧集群、平面

  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的现状进行检查和评价;

  运营阶段安全状况评价宜基于GIS 平台生成事故热力图,按 红(高风险)、黄(中风险)、绿(低风险)标注;

  7 评价结论及建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

  《城郊干道交通安全评价指南》GB/T 3745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 《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11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标准》DBJ50/T-064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标准

  DBJ50/T-539-2025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统一重庆市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 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评价内容,保证评价的质量。

  此外,本标准中的“交通安全”与现行行业技术标准条文中出 现的“行车安全”、“运行安全”、“运营安全”等词语相对应。为了 更加科学准确地表达词义,满足应用习惯,本标准将对应词语统 一表述为“交通安全”。

  1.0.2 安全性评价理念已被广泛接受,在快速路和主干路城市 道路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安全性评价需求日益增长。因此,结 合目前的交通安全形势,本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中提到的“安全性”指在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技术 标准的前提下,为城市道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交通安全的道路、 设施和交通环境。

  这里,“复杂环境下的道路”指交通安全隐患较大的次干道、 特大桥、桥隧集群、长隧道、下穿道、复杂立体交叉、重要平交路 口、交通枢纽等。

  2 术 语

  2.0.1 国外的道路安全审计(Road Safety Audit,简称 RSA) 起 源于英国,部分欧美国家相继实施。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 11月1日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14), 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公路交通行业内正式施行,同 时也将安全性评价理念正式在国内进行了推广。又于2015年12 月23日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自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14)同时废止。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其核心为评价城市道路及其 设施和交通环境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目的是通过评价提供有利 于交通安全的条件,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危害程度, 提高安全水平。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内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实践经验,为了使评 价结论客观公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性评价通常由业主单位或相 关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承担。第三方单位通常指具有市政 行业相关资质,且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无直接利益关系的 单 位 。

  2.0.5 根据《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 2017 J1455-2014,相邻隧道洞口间距不小于一列旅客列车长度的 一组隧道,一列火车长度一般为400-600米。

  根据《山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与路线设计标准》,当主线为单 向3车道,设计车速100km/h 时,隧道外互通分河合流距离隧道 口的净距不小于460m; 主线为单向4车道,设计车速100km/h 时,隧道外互通分河合流距离隧道口的净距不小于580m。

  经综合考虑,本规范中将两座或两座以上间距不大于500m 的桥梁与隧道组成的路段,称为桥隧集群。

  3 基本规定

  3.0.2 交通仿真指用仿真技术来研究交通行为,是一门对交通 运动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进行跟踪描述的技术。其含有随机特 性,可以是微观的,也可以是宏观的,并且涉及描述交通运输系统 在一定期间实时运动的数学模型。交通仿真一般由仿真对象、仿 真建模、仿真编程、仿真实验及仿真结果组成。

  驾驶模拟方法通常在驾驶模拟舱系统中实现。驾驶模拟舱 系统由驾驶模拟舱、场景投影设备、计算机和软件系统等构成,是 测试驾驶行为的实验平台。驾驶模拟方法不仅可构建地形、地 物、道路线形、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流等的三维场景仿真实验环 境,而且可以让驾驶人真正感受车辆模拟启动、加减速、转向、制 动等过程中汽车发动机声音、车辆振动以及转弯离心力变化的感 觉。驾驶模拟方法提供了动态测试和记录车辆速度、加速度、行 驶轨迹、驾驶人生理心理等实验数据,是测试复杂的道路交通环 境下驾驶行为变化、交通安全的一种有效手段。

  针对重庆多雾、多雨、陡坡路段多的特点,参照《公路交通安 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中气象适应性条款“针对多雾、多雨、 陡坡路段,需采用气象风险模型(如能见度-速度关联分析)进行安 全评价”。

  3.0.3 城市道路采用的设计车辆其外廓、载质量和动力性能是 确定城市道路几何参数的主要依据。安全性评价以设计车辆作 为评价代表车型。此外,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 评价时,还需要根据预测交通组成,重点考虑城市道路几何设计 对交通组成中所占比例较高车型的影响。如交通组成中的大型 车比例高,则重点考虑采用大型车速度评价视距等;在连续上坡

  小半径圆曲线超高段,既要考虑小型车速度对安全的影响,又要 考虑大型车重心对安全的影响。在运营评价时,重点考虑项目运 营后的交通组成和交通事故情况,如连续长陡下坡大型车事故 多,则重点考虑大型车的速度控制、制动性能等评价内容。

  3.0.5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报告》适用范围包括项目 的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运营阶段。

  4 设计阶段

  4.1 一般规定

  4.1.2 路基复杂路段主要包括高填方路基、深挖方路基、软土路 基、易滑坡路基、泥石流易发路基、岩溶路基等。

  4.2 评价方法

  4.2.1 经验分析法是基于设计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的丰富实践 经验,以及以往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和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图 设计要素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方法。它依靠专业人员对交通工程 领域的知识和理解,结合实际项目的特点,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经验分析法具有快速高效、全面综 合、适应性强的优势,但该方法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同的 设计人员可能因经验和观点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

  4.2.3 交通仿真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交通系统进行建模和 模拟的方法。它通过建立交通流模型,模拟车辆、行人等交通参 与者在道路网络中的行为,从而再现交通运行状况。在施工图设 计阶段,可根据设计方案构建虚拟的交通场景,输入相关的交通 流量、车速、车型等参数,让仿真系统模拟在该设计方案下的交通 运行情况。交通仿真具有直观性强、精确性高、可重复且灵活的 优势,但该方法依赖于准确的输入数据,如果输入的交通流量、车 辆行驶特性等数据不准确,可能会导致仿真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 偏 差 。

  4.3 评价内容

  4.3.21 驾驶人从发现障碍物开始到决定采取某种措施的这 段时间内车辆沿路面所行驶的最短行车距离为视距,包括停车视 距、会车视距、错车视距和超车视距等。在城市道路设计中,主要 考虑停车视距。

  各级城市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表6.6.1的规定值。对货车比例较高的 道路,应验算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表6.6.6的规定值;城市地下道路 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停车视距验算。

  2 方案比选是方案设计阶段的重要工作,推荐方案往往是 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投资、环境等因素而得到 的结果。通过比较和评价同深度比选方案中与交通安全相关的 内容,定性说明各方案的评价结果,并从交通安全角度提出安全 性占优的方案。

  4.3.3 1 对路线评价提出要求:

  1)对城市道路平面的评价作出规定:

  ①道路线路选取的圆曲线半径既要适应沿线地形地 物条件变化,又要与前后线形相协调。若采用与驾驶 期望差别大的小半径圆曲线,会造成设计速度突变, 导致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发生。因此,本规范采用设计 速度对接近最小半径的圆曲线进行评价。

  当采用设计速度评价时,圆曲线半径采用式(4.3.3-1)进行计算。

  (4.3.3-1)

  式中:R——路段设计速度要求的圆曲线半径(m);

  v—— 设计速度(km/h);

  μ——横向力系数;

  i—— 路拱横坡度(%)。

  横向力系数μ值的大小既要考虑路面与轮胎之间的摩擦系 数,还要考虑驾乘人员的承受能力和舒适感。综合平衡二者后, 表4.3.3-1列出了不同设计速度与横向力系数的关系。

  表4.3.3-1 速度与横向力系数关系一览表

  ②缓和曲线参数及其长度直接影响线形设计的安全、视觉效 果等方面。合理的缓和曲线长度能使驾驶人从容操纵转向盘,适 当的离心加速度变化率能使驾乘人员感觉安全、舒适。因此,需 要对缓和曲线参数和长度进行检验。

  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是基于保证线形视觉连续性考虑的。 反向曲线间直线长度过短,驾驶人转弯操作频繁,易造成心理紧 张,使驾驶人难以稳定保持行车轨迹;同向曲线间直线长度过短, 容易形成两段曲线反向弯曲的错觉,导致整个线形缺乏连续性。 最大直线长度主要考虑驾驶人的视觉效果和心理上的承受能力, 避免驾驶疲劳或急躁超速。

  平曲线长度主要根据设计速度评价最小长度。

  ④从保证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对超高值的运用进行评 价。评价时需要注意结合设计速度、大型车比例、气象条件等对 超高值和最大超高值进行评价。在评价超高值时,考虑车辆运行 的实际情况,采用设计速度进行计算。

  超高值采用式(4.3.3-2)进行计算。

  (4.3.3-2)

  式中:i—— 超高值;

  v ——设计速度(km/h); R—— 圆曲线半径(m);

  f—— 路面与轮胎之间的横向摩阻系数。

  超高设置既要考虑车速较高的小型车安全行驶,又要考虑车 速较低的大型车安全行驶。曲线上行驶需要选择合理的超高,有 效避免横向倾覆和横向滑移。在车速较高的情况下,离心力较 大,为了平衡离心力需要较大的超高;而在车速较低的情况下,离 心力较小,在纵坡陡、超高大的路段,车辆有沿着路面最大合成坡 度下滑的危险。一般来说,滑移先于倾覆发生。但是如果大型车 载货后重心较高,也有可能出现倾覆现象。

  此外,大坡度下坡与圆曲线组合在一起时,拖挂车等大型车 辆的行驶稳定性将受到不利影响。当半拖挂车在下坡路段实施 制动时,货物位移作用使得车辆后轴支撑的侧向力减小,当车辆 的设计速度接近曲线上的最大安全速度时,后轮可能偏离轨迹, 导致车辆翻转。为了抵消大坡度下坡与圆曲线组合时对拖挂车 稳定性造成的不利影响,位于大坡度下坡路段(一般纵坡大于 3%)的圆曲线超高值需适当提高,并按式(4.3.3-3)进行计算:

  (4.3.3-3) 式中:Emin——大坡度下坡路段的最小超高值;

  i 纵——纵坡,取绝对值;

  E—— 按非大坡度下坡路段设计的超高值。

  ⑦研究表明,车辆在圆曲线内行驶,后轮轨迹半径比前轮轨 迹半径小。对于大型集装箱铰接货车来说,将增加车辆侵入车道 外侧的危险。当载货汽车比例较高时,快速路和主干路在圆曲线 半径小于等于250m 的路段设置加宽,可以保证铰接货车转弯和 会车的安全性。《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规定了圆曲线 路段3类加宽,对应不同的加宽值,适用不同的条件。《城市道路 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表5.3.1-4规定了匝道圆曲线路段路面 加宽的加宽值。

  ⑧视距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当城市快速路两侧设

  置辅路时采用四幅路,两侧不设置辅路时采用两幅路,都设置有 中间分隔带,采用分向分道行驶,不存在会车和对向超车需求,因 此对于快速路主路只需要评价停车视距;由于设于主路单侧的辅 路可以采用单向或者双向交通,因此,对于采用双向交通的辅路 需要保证停车、超车的交通安全,应评价停车视距、超车视距。城 市主干路采用双向行驶的交通组织方式, 一般采用四幅路或三幅 路,因此,应根据有无中间分隔带来进行视距评价。无中间分隔 带的需要保证停车、超车、会车的交通安全,应评价停车视距、超 车视距、会车视距。有中间分隔带的只需要保证停车、超车的交 通安全,应评价停车视距、超车视距。

  2) 对城市道路纵断面的评价作出规定:

  ①安全分析表明,连续上坡、连续下坡路段对交通安 全有一定影响。对于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合理的平 均纵坡,以提高纵坡路段的通行能力和设计安全。本 规范提出对连续上坡或连续下坡进行评价,主要是针 对坡度、坡长、平均纵坡等,结合设计速度及其变化、 不同车型速度差、大型车制动效能等进行检验分析, 为优化线形、完善安全设施、实施管理等综合措施提 供依据。

  ②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的取值与缓和冲击、视距要求 有关;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取值与缓和冲击、车辆前 灯光束照射距离、跨线桥下视距要求有关。本标准推 荐采用设计速度对凸形竖曲线视距、凹形竖曲线缓和 冲击的要求、跨线桥下视距等进行检查。竖曲线长度 一般不短于3s 设计速度行程长度。

  4) 对道路分合流及车道平衡的评价作出规定:

  为了提高道路分合流部的运用效率,达到理论通行能力,在 分合流处必须保持车道数的平衡。在分流处,分流点前车道数必 须大于或等于分流点后的车道数之和减去1。在合流处,合流点

  后的车道数必须大于或等于合流点前的车道数之和减去1。即:

  Nc≥N+Ne-1 (4.3.3-4)

  式中:Nc—— 分流前或合流后的主线车道数;

  N,—— 分流后或合流前的主线车道数;

  Ne—— 匝道车道数。

  当不满足以上要求时,须增设辅助车道。

  2 对路侧评价提出要求:

  1) 路侧净区内的障碍物直接影响失控车辆的安全。障 碍物包括排水设施、路缘石、跨线桥墩、标志立柱、照 明灯杆、行道树等。常用的处理措施如下:

  去除路侧净区内的障碍物;重新设计障碍物,使失控 车辆能安全越过;将障碍物移至不易被失控车辆碰撞 的位置;通过采用解体消能设施或结构减少失控车辆 撞击的严重程度。在以上四种措施不能实施而导致 驶出路外车辆产生的事故严重程度高于碰撞护栏的 严重程度时,考虑设置护栏或缓冲设施。如因条件限 制不能实施上述方案,则需要对障碍物加以视线诱导 和警示。

  评价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用处理措施,以便最 大限度地减小对失控车辆的危害程度。

  3)快速路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和主干路两侧分隔带路 侧开口的位置、间距应满足主线车流稳定、交通安全 的要求。

  3 对桥梁评价提出要求:

  3)当桥梁上跨被评价城市道路项目时,上跨桥梁的桥墩 台有时会阻挡驾驶人的视线,可能导致圆曲线路段视 距不足而影响交通安全,需要评价桥梁墩台对被评价 城市道路视觉条件的影响。评价时根据设计速度、桥 梁墩台距离行车道的距离等对视距进行验算。当上

  跨桥梁位于被评价城市道路的小半径凹形竖曲线附 近时,驾驶人的视线有可能被上跨桥梁的上部结构遮 挡,需要评价上跨桥梁的上部结构对被评价城市道路 视觉条件的影响。根据主线车辆的设计速度与竖曲 线半径、上跨桥梁梁底净空等对视距进行验算。

  4 对隧道、地下道路评价提出要求:

  8) 对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中隧道、地下道路的评价作出 规定:

  ②隧道洞口附近积水、结冰等情况直接影响交通安 全。隧道洞口附近设置竖曲线,特别是竖曲线上纵坡 接近平坡时,往往造成排水不良。

  10) 调研表明,当隧道内外路面抗滑性能差异大时,车辆 在加、减速等过程中容易打滑,会导致隧道出入口的 事故率相对较高。

  11) 城市隧道的照明尤其是洞口处的照明对车辆行驶安 全的影响很大,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人的视觉功能对于由明到暗的变化需要有一 个适应的过渡期,即暗适应。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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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539-2025 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性评价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