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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BEE 123-2025 建筑碳减排量化方法及审定与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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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其他
  • 更新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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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量化   审定   核查   建筑   CABEE
资源简介

  ICS 91.040

  CCS P04

  团 体 标 准

  T/CABEE 123-2025

  建筑碳减排量化方法及审定与

  核查要求

  Quantification methods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and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requirements

  2025-09-17 发布 2025-11-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雄安绿研智库有限公司、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河北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清华大学、重庆大学、广东浪淘砂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省绿筑低碳科技有限

  公司、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建筑工业化学科中心、中国建筑双碳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工程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宝业集团浙江建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分院、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海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北京建筑大学、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洛阳理工学院、广州基业长青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京韵泰博负碳科技有限公司、铁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端静、叶 凌、寇 月、徐小伟、吴景山、杨旭东、谢骆乐、张晓然、梁 皓、郭应军、张苏承、周 凯、冯先导、赵 斌、蔡桃萍、姜浩翔、龙颖茜、丁 勇、李晓萍、曹 勇、刘 彬、王志霞、谢远建、裘水富、彭建明、吴晋阳、李 强、苏少锋、荣雅静、刘 琦、郭永聪、潘 黎、张清山、李博、王永好、刘会超、吴文伶、常 峥、叶 桦、金占勇、林文诗、郭军洋、李进军、卢海陆、郭 锴、刘 佳、王 雪、陈均侨、林海燕、胡鉴、宦文娟、陈蓉、张学雷、郭传臣。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黄 宁、李本强、张丽欣、梁传志、刘 烨、孙德宇、蔡伟光。

  引

  言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既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国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是我国“双碳”工作的总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 明确要求,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目前, 国际上普遍采用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组织或项目的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进行审定、核查的方式来确保其准确性和一致性。我国在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 已逐步研究建立起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制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也已将审定与核查机构列为在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之外的第4大认可门类,主要涉及温室气体、碳足迹、环境标志声明、绿色金融等工作。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践行“双碳”战略,完善建筑碳排放量化方法,规范审定与核查流程,提升建筑领域碳减排工作的科学性与可信度,期望通过制定本文件形成对有关国家标准的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服务于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

  建筑碳减排量化方法及审定与核查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运行阶段碳减排活动的项目边界、基准线情景、基准排放计算和项目碳排放计算、监测方法及项目审定与核查要求等重点内容。

  本文件是对以提升建筑、建筑群运行能效为目标的自愿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所产生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的方法学标准。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或实施改造、项目边界内采用节能低碳技术措施,减少已投入运行建筑(含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更新后)的电力、热力、化石燃料等能源消耗的项目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8.1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GB/T 32224 热量表

  GB/T 41248 燃气计量系统

  GB/T 43918 交流标准电能表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1366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来源:GB/T 50353-2013,2.0.1]

  3.2

  基准线情景 baseline scenario

  用来提供参照的,在不实施项目的情境下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

  [来源:GB/T 33760-2017,3.4]

  3.3

  碳减排量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经计算或监测得到的一定时期内项目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与基准线情景相比较的减少量。

  3.4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来源:GB/T 32150-2015,3.12]

  3.5

  核算期 accounting period

  对建筑项目的碳减排量进行计算、监测和报告的时间范围。

  3.6

  样本群 sample set

  将总体按照规定的特征分类,在某类中抽选一定个体组成的样本。

  3.7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来源:GB/T 32150-2015,3.13]

  4 项目边界、核算期及排放源

  4.1 建筑碳减排活动的项目边界是覆盖所有项目活动和基准线建筑的管理边界。

  4.2 为项目活动和基准建筑提供能源的电力系统可采取国家或省级行政管理边界。

  4.3 项目核算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项目核算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4.4 碳减排活动的项目边界内包含或排除的排放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项目边界内包含或排除的排放源

  5 碳减排量核算方法

  5.1 基准线情景识别

  对建筑项目竣工且投入运行不超过5年的情景,依据GB 55015确立基准线,即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2022年4月1日之前的项目,按照GB 50189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即建筑能耗水平较上世纪80年代建筑能耗水平下降65%。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更新的情景,通过对核算期内样本群中同一区域内前50%能效同类建筑的碳排放确立基准线。优先采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基准排放值,或通过模型计算基准线。

  5.2 基准排放计算

  5.2.1 建筑项目基准线排放量可按照公式(1)计算:

  BEy =BEEC ,y +BEFC ,y +BEWC ,y ········································· (1)

  式中:

  BE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的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BEE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电力消耗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BEF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化石燃料消耗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

  BEW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冷/热量消耗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y ——代表基准年年份。

  5.2.2 电力消耗基准排放量(BEEC,y) 可按照公式(2)计算:

  BEEC,y =BECy × COEEy ············································· (2)

  式中:

  BEE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电力消耗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

  BE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电力消耗总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COEEy ——第y年电网电力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瓦时(tCO2e/MWh);

  y ——代表基准年年份。

  5.2.3 化石燃料消耗基准排放量(BEFC,y) 可按照公式(3)计算:

  式中:

  BEF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化石燃料消耗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BFCBL,k,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化石燃料类型k的消耗量,单位为质量或体积单位(质量或体积单位) ;

  COEFk,y ——第y年燃料类型k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质量或体积单位(tCO2e/质量或体积单位); y ——代表基准年年份;

  k ——代表基准年建筑项目第k类化石燃料年消耗量。

  化石燃料类型 k 的碳排放因子(COEFk,y)可按照公式(4)计算:

  COEFk ,y =NCVk ,y × EFCO2 ,k ,y ··········································· (4)

  式中:

  COEFk,y ——第y年,燃料类型k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质量或体积单位(tCO2e/质量或体积单位); NCVk,y ——第y年,使用的化石燃料类型 k 的平均净热值,单位为吉焦每质量或体积单位(GJ/质量或体积单位); EFCO2,k,y——第y年,化石燃料类型 k 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tCO2e/GJ);

  y ——代表基准年年份。

  5.2.4 冷/热量消耗的基准排放(BEWC,y) 可按照公式(5)计算:

  式中:

  BEW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冷/热量消耗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BW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基准建筑项目的冷/热量消耗能量,单位为吉焦(GJ);

  COEWy——第y年,生产冷/热量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tCO2e/GJ);

  ηy ——第y年,冷/热量输配系统平均输配效率;

  y ——代表基准年年份。

  5.2.5 基准排放计算涉及的电力消耗量、化石燃料消耗量、冷/热量消耗量的计算,执行 GB/T 51366

  规定的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方法。

  5.3 项目排放计算

  5.3.1 建筑排放量(PEy)可按照公式(6)计算:

  PEy =PEEC ,y +PEFC ,y +PEWC ,y ·········································· (6)

  式中:

  PEy ——第y年,建筑项目的项目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PEEC,y ——第y年,建筑项目电力消耗的项目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PEFC,y ——第y年,建筑项目化石燃料消耗的项目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PEWC,y ——第y年,建筑项目冷/热量消耗的项目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y ——代表项目排放计算年份。

  5.3.2 电力消耗的项目排放(PEEC,y)可按照公式(7)计算:

  PEEC ,y =(PECy _ PEPy) × COEEy ········································ (7)

  式中:

  PEE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电力消耗的项目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PE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由项目边界外输入的电力消耗,单位为兆瓦时(MWh) ;

  PEP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向项目边界外输出的电力,单位为兆瓦时(MWh) ;

  COEEy ——第y年,电网电力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瓦时(tCO2e/MWh);

  y ——代表项目排放计算年份。

  5.3.3 化石燃料消耗的项目排放(PEFC,y) 可按照公式(8)计算:

  n

  k=l

  式中:

  PEF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化石燃料消耗的项目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PFCk,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化石燃料类型k的消耗,单位为质量或体积单位(质量或体积单位) ;

  COEFk,y ——第 y 年,燃料类型 k 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质量或体积单位(tCO2e/质量或体积单位); [来源:计算见 5.2.3]

  y ——代表项目排放计算年份。

  5.3.4 冷/热量消耗的项目排放(PEWC,y) 可按照公式(9)计算:

  冷/热量计量工具应满足 GB/T 778.1。

  PEWC,y =(PWCy _ PWPy)× COEWy (ηy) ································· (9)

  式中:

  PEW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冷/热量消耗的项目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PWCy ——第y年,建筑项目中由项目边界外输入的冷/热量消耗能量,单位为吉焦(GJ)

  PWPy ——第y年,建筑项目中向项目边界外输出的冷/热量能量,单位为吉焦(GJ)

  COEWy ——第y年,生产冷/热量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tCO2e/GJ)

  ηy ——第y年,冷/热量输配系统平均输配效率

  y ——代表项目排放计算年份

  5.3.5 项目排放计算涉及的电力消耗量、化石燃料消耗量、冷/热量消耗量,应采用实际消耗量。

  5.4 项目碳减排量可按照公式(10)计算

  ERy = BEy _ PEy ·············································· (10)

  式中:

  ERy ——第y年,建筑项目减排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BEy ——第y年,建筑项目的基准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PEy ——第y年,建筑项目的项目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y ——代表项目排放计算年份

  6 监测方法

  6.1 项目碳减排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数据

  项目碳减排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数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项目碳减排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数据列表

  6.2 项目碳减排实施阶段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

  项目碳减排实施阶段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项目碳减排实施阶段需监测的参数和数据列表

  6.3 项目实施及监测的数据管理要求

  6.3.1 监测计量仪表或系统安装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并应对监测计量数据

  进行校验和比对,合格后方可采纳。投用后的监测计量仪表或系统, 尚应定期校准。

  6.3.2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参与方应记录、汇编和分析有关数据,并对数据存档,保证测量管理体系符

  合质量和规范要求。

  6.3.3 应建立和应用数据质量管理程序,对与项目和基准线情景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对不

  确定性进行评价。在对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计算时,宜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

  7 项目审定与核查要求

  7.1 项目审定的程序要求

  7.1.1 提出审定委托

  项目业主向审定与核查机构提出审定委托,并提供所需资料(如项目设计文件、法人证书、建筑规划图、竣工批复文件等)。审定机构应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

  7.1.2 签订委托合同

  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核资料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7.1.3 审定策划

  审定策划流程如下:

  a) 制定审定方案

  制定策略,明确审定目的、范围、依据、组员职责、进度安排等。

  b) 审定组安排

  审定组至少由 2 人组成,其中 1 人具备行业专业能力;组员需避免利益冲突。

  c) 审定时限

  自公示设计文件起至报告出具止,不超过 100d(特殊情况除外)。

  d) 文件评审

  审定组在现场评审前完成文件评审,确认设计合理性并明确重点: ——评审项目基本情况及合规性;

  ——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条件;

  ——设计文件与证据一致性;

  ——数据和信息可靠性;

  ——其他必要内容。

  7.1.4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流程如下:

  a)现场评审计划

  审定组根据文件评审结果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内容包括目的、范围、日期、访谈对象和抽样方案等。

  b)现场评审实施

  审定组需到现场,确认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评审内容包括:

  ——与相关方访谈,核实信息;

  ——查看现场及文件,确认信息真实性;

  ——检查减排量计算合理性;

  ——评估监测计划可行性;

  ——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可通过记录方式保存现场评审情况。

  c)整改要求与观察项

  现场评审后,审定组向项目业主反馈整改要求和观察项。项目业主需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并提供证据。整改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况:

  —— 影响项目真实性、唯一性等;

  —— 不满足登记要求;

  —— 监测计划不合理;

  —— 信息不足,无法判断符合性;

  —— 对潜在问题,提出观察项并要求采取措施。

  7.1.5 审定报告编写

  审定组完成评审后,编写审定报告。项目业主完成整改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肯定结论。报告内容包括:

  ——审定发现和结论;

  ——整改要求与结果验证;

  ——公示期间意见处理情况;

  ——支撑性文件清单及必要附件。

  7.1.6 复核

  审定与核查机构复核审定结论及相关资料,确认以下内容:

  审定活动按合同和方案完成;

  证据充分适宜;

  重要发现已解决并记录;

  复核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不应参与项目审定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

  7.1.7 决定与审定报告签发

  决定与审定报告签发流程如下:

  a)决定

  复核完成后,机构作出肯定或否定决定,决定人员不应参与项目审定。

  b)审定报告签发

  根据审定决定, 向项目业主出具报告,机构对报告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并承诺。

  7.1.8 记录保存

  审定机构需保存所有审定资料, 自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7.2 减排量核查程序及要求

  7.2.1 提出核查委托

  项目业主向核查机构提交核查委托,并提供必要资料,如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等。核查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资料清单。核查机构应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

  7.2.2 签订委托合同

  核查机构审核提交资料,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7.2.3 核查策划

  制定核查方案:分析策略和风险,明确核查目标、范围、依据、组员职责及进度安排。

  核查组安排:至少由 2 名人员组成,确保无利益冲突,并考虑项目特点分工。

  核查时限:核查各环节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原则上不超过 100d,特殊情况可延长。

  7.2.4 文件评审

  核查组在现场评审前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项目与设计文件、监测计划的符合性,以及减排量核算的准确性。

  7.2.5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流程如下:

  a)评审计划:根据文件评审结果制定计划, 内容包括目的、范围、日期等。

  b)评审实施:核查内容包括项目符合性、监测系统及参数、减排量计算准确性等。方式包括访谈、现场查看、文件查阅、数据核对、仪器检查等。必要时可记录现场情况。

  核查机构需结合项目特点,明确评审要求并制定细则。

  c)整改要求和观察项

  核查组完成现场评审后,向项目业主书面反馈整改要求和观察项。项目业主需按时回应并提供证据材料。以下情况需提出整改要求:

  ——实际监测与监测计划不符;

  ——减排量核算错误;

  ——上次核查提出的观察项未解决;

  ——获取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无法确认项目合规;

  ——对于需在下个核算期调整的事项,核查组提出观察项。

  7.2.6 编写核查报告

  核查组根据评审情况编写核查报告。只有在项目业主响应整改要求并提供合理证据,核算报告符合要求后,核查组才能作出肯定结论。核查报告应包括:

  ——核查发现及结论;

  ——整改要求和观察项,整改措施及验证;

  ——项目业主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支撑文件清单,必要时附相关文件。

  7.2.7 复核

  审定与核查机构复核核查结论,确认:

  ——核查活动已完成;

  ——证据充分适宜;

  ——重要发现已识别并解决;

  ——复核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应参与项目核查。

  7.2.8 决定与核查报告签发

  复核完成后,审定与核查机构作出核查决定,并签发核查报告,确保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7.2.9 记录保存

  审定与核查机构需保存核查资料至少 10 年。

  7.3 责任

  审定与核查机构对核查结论负责,确保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并保护项目业主商业秘密。项目

  业主负责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参 考 文 献

  [1] CM-052-V01 新建建筑物中的能效技术及燃料转换(第一版)

  [2] CMS-029-V01 针对建筑的提高能效和燃料转换措施(第一版)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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