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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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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图集
  • 更新日期:202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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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图集

  2025 年 9 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进一步强化对消防验收技术标准相关条文的理解,统一验收标准,提高验收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提升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水平,编制本图集。

  本图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以及地铁、隧道、管廊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木结构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消防验收。

  本图集可供辽宁省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验收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参考使用。在使用本图集过程中,还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出现争议时,应以国家和地方现行消防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为准。

  本图集共分8 章和 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防火验收,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验收,建筑电气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建筑灭火设施、器材验收,地铁工程验收,隧道工程验收,管廊工程验收,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验收。本图集可能涉及专利,编制组不承担专利识别责任。

  本图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图集编写组具体解释。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65 号;邮编 110006)。

  本图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佳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乔 博 陈志新 许为民 侯鸿章 郭晓岩 梁 峰江启嘉 陈文杰 马宏民 朱 江 房天宇 王大欣邹 韵 刘洪帅 孙识昊 张 婧 金 厦 王晓岑冯 超 李佳时 王 伟 陈 晨 李浩然 杨启东吴 琼 宋修竹 白 阳 李春雨 仝 英 张乘俊宋 军 李 季 刘晓峰 李 楠 张 巍 卜 程

  主要审查人:张 剑 缪永刚 孙胜进 马 瑛 方志勇

  1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建筑防火验收 1

  1.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局 1

  1.1.1 建筑分类 1

  1.1.2 建筑耐火等级 3

  1.1.3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5

  1.2 平面布置 10

  1.2.1 一般规定 10

  1.2.2 工业建筑 14

  1.2.3 民用建筑 15

  1.3 防火分隔 17

  1.3.1 防火分区划分 17

  1.3.2 防火分隔要求 18

  1.3.3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30

  1.3.4 防火封堵 32

  1.3.5 防火卷帘 42

  1.3.6 防火门 43

  1.3.7 防火窗 44

  1.4 钢结构 45

  1.4.1 耐火极限 45

  1.4.2 构造要求 45

  1.5 安全疏散 47

  1.5.1 安全出口设置 47

  1.5.2 安全出口与疏散门 50

  1.5.3 楼梯间 62

  1.5.4 室外疏散楼梯 66

  1.5.5 避难层(间) 66

  1.6 灭火救援设施 71

  1.6.1 消防车道 71

  1.6.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76

  1.6.3 消防电梯 78

  1.6.4 消防救援口 79

  1.6.5 直升机停机坪 81

  1.7 建筑装饰装修 83

  1.7.1 建筑外部装饰 83

  1.7.2 建筑内部装修 86

  第二章 防烟排烟系统、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验收 97

  2.1 防烟系统 97

  2.1.1 自然通风防烟 97

  2.1.2 机械加压送风口 98

  2.1.3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 99

  2.1.4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 100

  2.1.5 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应急排烟窗 102

  2.1.6 避难层(间)的防烟设施 103

  2.1.7 防烟系统控制 104

  2.2 排烟系统 104

  2.2.1 挡烟垂壁 104

  2.2.2 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 107

  2.2.3 自然排烟设施的开启装置 108

  2.2.4 机械排烟口 110

  2.2.5 机械排烟风机 111

  2.2.6 机械排烟管道 111

  2.2.7 排烟防火阀 113

  2.2.8 机械排烟系统的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113

  2.2.9 补风系统 114

  2.2.10 排烟系统控制 115

  2.3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控制 116

  2.3.1 供暖系统 116

  2.3.2 通风和空调系统 116

  2.4 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 117

  第三章 建筑电气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 119

  3.1 消防供电 119

  3.1.1 消防电源 119

  3.1.2 备用电源 120

  3.2 变配电房 123

  3.3 消防配电 125

  3.3.1 消防配电布线 125

  3.3.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配电 128

  3.3.3 消防设备配电 129

  3.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3

  3.4.1 非消防电气线路 133

  3.4.2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 135

  3.4.3 防雷、防静电 136

  3.4.4 电器装置 137

  3.4.5 电气防爆 138

  3.5 消防控制室 139

  3.5.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139

  2

  3.5.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 140

  3.5.3 图形显示装置 141

  3.6 自动报警系统 142

  3.6.1 系统部件 142

  3.6.2 布线 153

  3.6.3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154

  3.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57

  3.7.1 系统设置 157

  3.7.2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及照度 158

  第四章 建筑灭火设施、器材验收 164

  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64

  4.1.1 供水水源 164

  4.1.2 消防水泵房 164

  4.1.3 消防水池、高位水箱 165

  4.1.4 稳压泵、气压水罐 169

  4.1.5 消防水泵 171

  4.1.6 控制柜的验收 174

  4.1.7 减压阀 175

  4.1.8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组 176

  4.1.9 室内消防管网 177

  4.1.10 室外消防管网 179

  4.1.11 消火栓 183

  4.1.12 消防水泵接合器 186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88

  4.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置及选型 188

  4.2.2 报警阀组 188

  4.2.3 控制阀 190

  4.2.4 洒水喷头 191

  4.2.5 末端试水装置(阀) 196

  4.2.6 管网 197

  4.2.7 系统流量、压力验收 198

  4.3 气体灭火系统 198

  4.3.1 系统的类型及设置 198

  4.3.2 防护区 199

  4.3.3 储存装置间 200

  4.3.4 灭火剂储存装置 201

  4.3.5 灭火剂输送管道 202

  4.3.6 预制气体灭火系统 203

  4.4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03

  4.5 泡沫灭火系统 205

  4.5.1 泡沫站 205

  4.5.2 泡沫液选择与储存 205

  3

  4.5.3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206

  4.6 灭火器 209

  4.6.1 灭火器布置 209

  4.6.2 灭火器配置 209

  4.6.3 灭火器的产品及维护 210

  第五章 地铁工程验收 212

  5.1 防火间距 212

  5.2 平面布局与防火分隔 212

  5.3 安全疏散 214

  5.4 装饰装修 216

  5.5 机电设备 217

  第六章 隧道工程验收 220

  6.1 安全疏散 220

  6.2 装饰装修 221

  6.3 机电设备 221

  第七章 管廊工程验收 224

  7.1 口部 224

  7.2 设备、管线 224

  第八章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验收 227

  8.1 选址 227

  8.2 防火分隔 227

  8.3 安装要求 228

  参考相关规范标准 230

  附录1: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要求和标准 232

  附录2:建筑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要求和标准 236

  附录3:建筑设施设备见证取样检测要求和标准 239

  4

  第一章 建筑防火验收

  1.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局

  1.1.1 建筑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闪点不小于28℃ , 但小于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

  丙

  1. 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3 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 闪点不小于 28℃ , 但小于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 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1 条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表 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

  续表 5.1.1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24m 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1.1.2 建筑耐火等级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5.1.1 条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 年版)第 3.2.1 条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难燃性0.25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0

  难燃性0.50

  难燃性0.25

  柱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3

  续表 3.2.1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难燃性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 年版)第 5.1.2 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

  表 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

  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7 条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图示 1.1.2-1】( √ )【图示 1.1.2-2】(X)

  图示 1.1.2-1

  图示 1.1.2-2

  金属夹芯板材采用不燃夹芯材料

  金属夹芯板材采用可燃夹芯材料

  1.1.3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3.1.2 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4.1 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

  5

  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甲类

  厂房

  乙类厂房

  (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

  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

  单、多层

  高层

  一

  、

  二级

  一

  、

  二级

  三 级

  一

  、

  二级

  一

  、

  二层

  三 级

  四 级

  一

  、

  二级

  一

  、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 类

  二 类

  甲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

  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

  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

  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

  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

  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

  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

  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

  ≤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 10,

  ≤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6

  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5.1 条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 3 、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 、2 、5 、6 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 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 、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 ,第 1 、2 、5 、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5.2 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7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 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

  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下载地址
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图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