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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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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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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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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入库   核查   机构   信息   地市
资源简介

  “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

  工作指南(试行)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里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统一核查工作标准、方法和流程,确保核查工作公正、客观和规范,特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2.1“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工作适用本指南。

  2.2 本指南所称地市核查是指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真实性开展的核查工作。

  3.编制依据

  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

  3.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 1 号);

  3.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办质〔2024〕36 号);

  3.4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 号);

  3.5 《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的 通 用 要 求》( GB/T 27025-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

  4.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信息核查工作。

  5.核查流程

  地市核查流程分为通用流程和简易流程。

  5.1 通用流程

  5.1.1 接受任务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 浙里建”推送的检测机构入库信息核查工作提醒后,及时登录系统, 点击“施工现场管理”- “行业监管”,进入“检测机构管理”模块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包括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入库及变更信息审核。

  5.1.2 信息核查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申报的入库信息逐项进行核查,可采用线上资料核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需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以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可靠。具体核查

  内容包括:

  1.场所基本信息。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证明(租赁时)、资质认定(CMA)信息(如有)等附件材料的真实性。

  2.人员信息。核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

  3.仪器设备。核查检测参数对应仪器设备信息的真实性。

  4.检测参数。核查提交的检测参数视频所涉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的真实性,并视情抽取检测参数授权人员进行实操能力核查。

  5.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是否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点详见《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求》(附件 1 )。

  6.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是否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要点详见《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要求》(附件 2)。

  5.1.3 提交核查结果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浙里建”中逐项提交核查结论:

  1.符合要求的,在对应场所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结论处选择 “属实” ;如涉及检测参数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附件 3 ),经签字盖章后上传“浙里建”系统。

  2.不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结论处选择“不属实”,并告知原

  因,“不属实”的情形有:

  ( 1 )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合同(租赁时)、资质认定(CMA)信息(如有)等附件材料信息漏填、误填的。

  (2)人员信息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学专业、职务、职称、职称证书号、职称专业名称、岗位、培训证书编号、培训证书专业、从事检测工作年限、注册资格等信息漏填、误填的;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称、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与资质标准要求不匹配的;授权的检测报告批准人不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等。

  (3 )仪器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检定/校准有效日期等信息漏填、误填的;仪器设备缺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全新无使用痕迹的等。

  (4)检测参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检测参数视频拍摄场所非申报检测场所的(现场检测参数除外);视频中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场所环境与申报的检测参数环境要求不匹配的等。

  ( 5 )被抽查的检测人员实操能力与检测参数能力要求不匹配的。

  (6)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未提交完整的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依据有误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不明确的;组织机构图(或组织机构框架)要素不完整的;授权和任命文件未提交的;程序文件内容不完整的等。

  (7)信息化管理系统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不完整,缺少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相应功能的等。

  5.2 简易流程

  5.2.1 接受任务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 浙里建”推送的检测场所整体搬迁、检测机构合并或改制入库信息核查工作提醒后,及时登录系统,点击“施工现场管理”- “行业监管”,进入“检测机构管理”模块开展核查工作。

  5.2.2 信息核查

  “简易流程”采用实地核查方式并邀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专家参与,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可靠。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场所整体搬迁

  ( 1 )申请材料。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的场所搬迁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情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 )检测场所。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证明(租赁时)等附件材料的真实性。核查原检测场所是否撤销,搬迁前后检测场所是否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划内。

  (3 )人员信息。核查搬迁后检测场所对应的人员信息与原检测场所中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

  (4)仪器设备。核查检测参数对应仪器设备信息的真实性。

  (5)检测参数。核查申报的检测参数是否在原检测场所“浙里建”中审核通过的检测参数能力范围内,搬迁后场所环

  境与申报的检测参数环境要求是否匹配。

  2.合并、改制

  ( 1 )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的合并、改制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情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与原检测机构“浙里建”中该检测场所下审核通过的入库信息是否一致。

  5.2.3 核查结果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浙里建”中逐项提交核查结论:

  1.符合要求的,在对应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等的结论处选择“属实” ,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检

  测机构检测场所整体搬迁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附件 4)或《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附件 5 )。

  2.不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结论处选择“不属实”,并告知原因。

  ( 1 )场所整体搬迁,“不属实”的情形有:

  1 )提供的场所搬迁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情信息表不真实、不完整的。

  2)检测场所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检测场所地址、场所面积、房产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租赁合同(租赁时)等附件材料信息漏填、误填的;原检测场所未撤销的;检测场所搬迁前后不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划内的等。

  3 )搬迁后检测场所对应的人员信息与原检测场所中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不一致的。

  4)仪器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检定/校准有效日期等信息漏填、误填的;仪器设备缺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全新无使用痕迹的等。

  5)检测参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 申报的检测参数超过原检测场所“浙里建”中审核通过的检测参数能力范围的;搬迁后检测场所环境与申报的检测参数环境要求不匹配的等。

  (2)合并、改制,“不属实”的情形有:

  1 )提供的合并、改制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及详

  情信息表不真实、不完整的。

  2)检测场所、人员信息、仪器设备、检测参数与原检测机构“浙里建”中该检测场所下审核通过的入库信息不一致的。

  5.3 核查时限

  地市核查工作时限为 5 个工作日,涉及实地核查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附则

  本指南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求

  2.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要求

  3.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4.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整体搬迁入库信息地市核查 表

  5.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附件 1

  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要求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按如下要求进行核查。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机构上传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二、核查要素

  (一)编制依据

  1.对于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核查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依据包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2.对于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核查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否包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或其他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或标准,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NAS-CL01、DBJ33/T 1320 等)。

  (二)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核查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包含“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发。

  (三)组织机构

  1.核查《质量手册》中是否有组织机构图(或组织机构框图), 图上是否有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的各场所、各部门的标识。

  2.核查《质量手册》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等岗位任职要求与岗位职责的规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3.核查最高管理者(非法定代表人担任时)、报告批准人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文件(或授权书)。

  4.核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审员等关键岗位是否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任命文件。

  (四)程序文件

  核查检测机构制定的《程序文件》,是否包含下列程序内容(不局限程序文件的名称):

  1.公正和诚信程序

  2.保密管理程序

  3.人员管理(含人员监督)程序

  4.设备(含设备量值溯源)管理程序

  5.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6.场所环境管理程序

  7.设施管理程序

  8.合同管理程序

  9.分包管理程序

  10.样品(抽样)管理程序

  11.检测方法控制程序

  12.记录管理程序

  13.监控结果有效性程序

  14.测量不确定度管理程序

  15.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16.文件控制程序

  17.服务和供应商管理程序

  18.信息化管理程序

  19.内部审核程序

  20.管理评审程序

  21.不符合工作处理程序

  22.纠正及纠正措施程序

  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 GB/T 27025-2019 制定的,是否另有:

  23.应对风险和机遇措施程序

  24.服务客户和投诉处理程序

  附件 2

  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查要求

  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如下要求进行核查。

  一、总体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二、核查方式

  可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演示、问询等方式对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核查。

  三、核查要素

  ( 一)检测业务受理。实现对检测合同、委托信息、样品台账等的信息化管理。

  (二)检测数据采集。实现对检测过程数据、影像资料等的采集及信息化管理。

  (三)检测信息上传。可按要求将相关检测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四)检测报告出具。实现对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发放等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检测档案管理。实现对检测合同、各类台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影像资料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上述资料在规定存档期限内安全保存。

  检测机构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机构名称: 资质专项:

  场所地址:

  现场核查时间:

  附件 4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整体搬迁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检测机构名称: 共 页 第 页

  核查人员(签名) : 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盖章) :

  附件 5

  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入库信息地市核查表

  变更类型: □合并 □改制 共 页 第 页

  注: 不同检测场所需分别填写。

  核查人员(签名) : 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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