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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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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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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范文   物业   合同   湖北省
资源简介

  编号:

  物业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1.本合同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及签约主体证明文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4.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5.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当事人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方):

  甲方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服务区域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

  (村) 号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 栋 数:

  总 户 数:

  车库(位)数量:

  其中:规划地上车库(位)数量: 个

  规划地下车库(位)数量: 个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立车位数量: 个

  人防设施可用于业主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 个

  可计收物业服务费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服务区域平面图见附件2,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3。)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

  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物业共有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分明细见附件4)

  (二)物业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和管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除外;(物业公用设施明细见附件5)

  (三)物业共有部分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不含业主户内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五)车辆停放管理和停车服务;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十)其他服务事项: 。

  第四条 乙方可以将下列第 项专业服务业务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专业性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并督促其按相关标准提供服务:

  (一)保洁服务;

  (二)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三)电梯的日常检查、维护;

  (四)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与检测;

  (五)其他: 。

  乙方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五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针对业主需求开展特约服务:单个或多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服务、家政服务及空置房管理维护服务等个性化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开展特约服务不能影响和降低对全体业主的服务质量;

  (二)其他: 。

  开展特约服务前双方可以签订相应特约服务协议。

  第三章 物业的查验和交接

  第六条 甲方应与乙方做好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相关资料和财物的移交工作,协调原物业服务人配合乙方做好查验和交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得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第七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财物: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及清单;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房号、专有建筑面积、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六)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和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排放等准许使用文件;

  (九)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当对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进行查验,签订物业验收协议,明确物业验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及时向业主公布查验结果。(物业查验、交接协议见附件6)。

  第四章 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规定要求(详见附件7)及收费标准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利润,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 。

  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如因政策调整、物价指数上涨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发生显著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调整服务费标准。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专有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费为交纳费用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支出。

  物业服务费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2.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按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 %的比例提取。

  3.物业服务费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4.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三)信托制

  1.甲乙双方协商,在银行开设小区共有资金管理账户,将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专有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存入小区共有资金管理账户。账户实行“双密码”管理,甲乙双方可凭各自密码实时查询账户资金收支状况,账户资金经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方可支取;业主可查询账户资金收支状况。

  物业服务费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2.甲乙双方应结合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以上信托制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参考市场中各项管理服务开支成本,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制定本小区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支出年度预算,并报业主大会决议。

  乙方于每月25日前(或每季度最后一周内),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的物业服务费支出年度预算向甲方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费用支出财务凭证。甲方于 日内对乙方提交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应当支付的物业服务成本支出金额。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需调整物业服务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由乙方提交书面调整方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调整方案生效;调整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内各科目之间金额的调整、确认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另有业主大会决议规定或要求的除外)或新增预算科目和金额。

  3.甲方[每半年][每年]组织业主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以本小区[半年][全年]应收物业服务费用总数为基数,按相应比例,确认支付乙方的酬金金额,测评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制定。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60%(含)的,不支付酬金;满意率61%-80%的,按 %支付酬金;满意率81%-100%的,按 %支付酬金。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此合同约定的支付酬金比例不得调整。

  4.乙方对甲方确认的成本支出和酬金金额无异议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小区共有资金管理账户所在银行申请拨付资金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拒绝接受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对成本支出有异议的,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确认最终成本支出金额:

  ①由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②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确认最终成本支出;

  ③ 。

  (2)乙方对甲方确认的酬金有异议的,双方选择第 种方式确认最终酬金金额:

  ①由物业所在地第三方物业信托制机构组织协商确定;

  ②申请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重新指导组织满意度测评;

  ③ 。

  (四)其他经营方式: 。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已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未配置电梯): 元/月·平方米;

  [多层住宅](配置电梯):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 公 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会 所]: 元/月·平方米;

  [其 他]: 元/月·平方米。

  费用调整方式: 。

  第十一条 业主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在交易完成前结清欠费;未结清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原业主承担转让前欠费责任,受让方承担转让后费用。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费包括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由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按照露天车位 元/月、非露天车位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二)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由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按照露天车位 元/月、非露天车位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三)在前述车位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 元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四)车位使用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乙方应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费用调整方式: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耗能费用的分摊(如公共耗能计算在物业服务费中,则该条不再规定,可填写无):

  公共耗能费用是指: 。

  分摊方式和收取标准如下: 。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实行总分表计量的,总表和分表间产生的计量差,由 承担。

  公共水电费由 据实分摊。

  乙方不得与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五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承重结构损坏、违反管理规约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 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服务期限内,项目经理行业信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8)。

  乙方不得擅自减少其他物业服务人员,因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确需增加或减少其他物业服务人员的,应当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

  第五章 公共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甲方将本物业管理区域下列第 项共有物业委托乙方提供经营服务,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经营收益收支及使用分配、经营性活动的禁止性要求、经营结束后恢复场地原状等事项,且不得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经营协议由甲方向全体业主公布:

  (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饮水机等设施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屋面、围墙、大门道闸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配套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使用费;

  (七)相关单位支付的归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旧设备残值等;

  (八)公共收益的存储利息;

  (九)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前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乙方应当单独列账,扣除乙方的经营成本、法定税费后,归业主共同所有,其中经营成本标准为: ;甲方所得收益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入归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由甲方按规定开设专用银行账户自行管理;

  (二)由甲乙双方共同开设共管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三)由乙方开设专用银行账户代为管理。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第二十条 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或者协议等材料。甲乙双方应 [每月][每季]向全体业主公示各类经营项目的经营收入、已缴纳的税费、乙方已提取的经营服务成本、归业主共有的收入及利息等明细,接受业主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和说明。

  归业主共同所有的经营收入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 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公开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须持续公示的信息:

  1.乙方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3.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4.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6.其他: 。

  上述公示信息如有发生变化,乙方应于该情况发生的 日内在本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公示。

  (二)须定期公示的信息:

  1.每年在 月 日前向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项目总收支情况、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

  2.每半年将向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

  3.[每月][每季]前向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公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5日;

  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外,业主申请公开本合同第八条中的信息,乙方应当依法如实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取酬金制、信托制方式的,乙方还需定期公示以下信息:

  (一)每年在 月 日前向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支出年度预算、上年度支出决算,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三)双方约定需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方应及时进行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章 物业保修与维修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维修、养护费用:

  (一)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共有部分发生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将危害人身、建筑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甲方接到乙方汇报后,应当即时商定解决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

  消防设施、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公用设施经过业主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有看护责任,属非人为损坏的,相关业主应及时向乙方报告,由乙方负责处理;属人为损坏的,相关业主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对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单次购买相关物品或者维修费用在 元以下的为日常维护,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属于单次购买或者单次维修的项目合并实施;日常维护范围外的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确因甲方隐蔽工程施工(如水电管线铺设、墙体内部结构改造等)、防水施工(卫生间、厨房等区域防水处理)不符合规范,导致出现渗水、邻里纠纷、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的,由施工行为责任主体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甲方或乙方组织实施单项维修、应急维修工程的,应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质量要求及保修期限、履约保证等权利、义务。不得在组织编制年度日常小额维修、单项维修、应急维修等项目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维修项目、虚增维修工作量、虚增维修经费。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经营情况;

  (六)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 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向乙方移交本合同第七条列举的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及企业内部管理事务;

  (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六)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和向甲方、有关部门报告等方式,协助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行为;

  (四)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相关注意事项并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六)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公用设施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依约实施;

  (七)本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办理资金、资料、资产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将所有工作人员、生产设施设备撤离本物业服务区域。乙方向甲方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共有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竣工图纸、保修及使用资料,公用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等技术资料;

  2.公用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保养和维修的合同资料;

  3.公共收益账户、结余资金、收支账目资料、审计资料等;

  4.物业面积清单及业主名册;

  5.其他乙方进场时接收的资料;

  (八) ;

  (九)及时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服务质量履约评价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并接受甲方、全体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街道(社区)的监督下 [每半年][每年]组织一次物业服务质量履约评价(《物业服务履约情况业主评价表》见附件9),也可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评价,每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参与的业主应当不低于业主总人数的 %。综合评分低于 分的,乙方应于 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为本次物业服务质量履约评价不合格;综合评分低于 分,视为本次物业服务质量履约评价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乙方。

  (一)甲方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履约评价连续 次为不合格的;

  (二)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服务内容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和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三)小区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榜” 次的;

  (四)乙方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低于 分的;

  (五) 。

  第十章 服务期限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起始时间与前款约定的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终止情形:

  (一)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

  (二)服务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本合同;

  (三)服务合同期限内,存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视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形,经业主大会同意甲方提前终止合同。

  服务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退出和交接工作,不得以物业服务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权属存在争议等为由拒绝退出住宅小区。

  第三十六条 退出和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将解除合同决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二)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乙方应当做好共有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三)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90日内,甲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托管申请或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对本物业进行自管。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7日内回复甲方。

  乙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乙方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做好共有部分及公用设施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因故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也没有决定自行管理,乙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乙方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续聘或自行管理决定为止。

  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在本合同期满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并本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预收及欠款的清算、外包合同及经营收益合同的履行交接、物业共有部分及公用设施的运行查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提供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但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的、未达到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或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扩大、提高或重复收取的费用;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双倍返还擅自收取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撤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应当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且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按时足额交纳的,每日应当按欠费金额 ‰或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及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拖延、拒绝移交及撤场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甲方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交。

  第四十八条 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1. ;

  2. ;

  3. 。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物业专有部分内专有部位及专有设施设备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运行故障造成损失的;

  (四)乙方按本合同履行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的;

  (五)因维修养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公用设施使用等非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的;

  (六)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分、公用设施或纠正不良行为,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饰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改造等)所致之损害;

  (七)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的,因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而未维修、更新、改造物业的共有部分、公用设施造成相关后果的;

  (八)其他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策从而造成的失误;

  (九) 。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设施设备故障、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乙方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均为自然日。

  附件:1.规划平面图

  2.物业服务区域平面图

  3.物业构成明细

  4.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5.物业公用设施明细

  6.物业查验、交接协议

  7.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8.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9.物业服务情况业主评价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1

  规划平面图

  附件2

  物业服务区域平面图

  附件3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4

  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

  11. 。

  附件5

  物业公用设施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污水管道 米;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9.公用设施用房 平方米;

  20.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21. ;

  22. 。

  附件6

  物业查验、交接协议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验、交接内容;

  二、查验、交接标准;

  三、查验、交接时间、方法、程序及交接工作;

  四、资料移交问题以及不合格项目的解决方法;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保修条款。

  附件7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8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项目经理姓名:

  客服员 人,工程维修员 人,秩序维护员 人,保洁员 人,绿化养护员 人;其他 人;合计 人。

  附件9

  物业服务履约情况业主评价表

  序号

  评价指标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极不满意

  

  

  

  5分

  3分

  1分

  0分

  

  1

  工作人员服装统一、行为规范

  

  

  

  

  

  2

  客服人员态度良好、工作耐心

  

  

  

  

  

  3

  按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没有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的运行异常

  

  

  

  

  

  4

  按要求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没有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的运行异常

  

  

  

  

  

  5

  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6

  安全秩序管理维护到位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到位,没有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的安全隐患

  

  

  

  

  

  8

  汽车停放有序(业主不听从引导违规停放、充电等不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9

  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到位(业主不听从引导,违规停放、充电等不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10

  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11

  清洁卫生良好

  

  

  

  

  

  12

  绿化养护良好

  

  

  

  

  

  13

  张贴服务电话、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

  

  

  

  

  

  14

  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15

  按合同约定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16

  开展宣传、警示、危险提醒工作

  

  

  

  

  

  17

  积极推动安全隐患的建议治理

  

  

  

  

  

  18

  畅通意见投诉渠道,处理业主意见和投诉

  

  

  

  

  

  19

  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0

  有节日布置和小区活动

  

  

  

  

  

  综合评价总分

  

  

  填表说明:

  物业服务质量履约评价采取百分制的方式,由业主填写该表,在参与评价的业主中去掉评分最高的10%、去掉评分最低的10%,剩下80%参评业主的平均分为本次物业服务质量履约评价的分数。

  甲方可以制定具有本小区特点的《物业服务履约情况业主评价表》,需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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