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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琼建定〔20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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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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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价   承包   海南省   建设项目   工程总
资源简介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2026年4月

  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海南省发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启元(海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宇宏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咨域(海南)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通(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有孚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员: 吴湘文 杨祖华 于考明 赖自浪

  马 卉 邝 艳 李会会 王仕举

  乔建伟 陈淑伟 王 率 邓书龙

  吴 云 刘晓东 曾政良 彭裕轸

  贾文琳 何号召 羊厚华 蔡佳佳

  徐 巧 刘重均 胡 祥 王凤涛

  谭力华 叶 停 周尊位 陈 艾

  沈 翔 李 泽 林 蔚 麦晓娣

  吉训红 庞启明 涂俊祥 王晓兰

  张 晶 杨清清 韩品友 陈艳晶

  许 煌

  主要审查人员: 冯妍丹 邢肖艺 贺 垒 胡志华

  黄 伟 杨 若 林元念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有序、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发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的原则。

  1.0.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除符合本规则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总承包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0.2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并与承包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2.0.3 承包人

  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并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2.0.4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以中标通知书注明的中标价作为签约合同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的建设工程合同。

  2.0.5 工程费

  用于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

  2.0.6 绿色施工及安全文明措施费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保证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

  2.0.7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除工程费用外,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含多专业综合深化)、研究试验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系统集成费、工程保险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等。

  2.0.8 勘察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2.0.9 设计费(含多专业综合深化)

  是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含装配式设计、幕墙专项设计、绿色建筑等多专业深化设计费。

  2.0.10 研究试验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建设项目提供研究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以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2.0.1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协调管理发生的费用。

  2.0.12 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临时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

  2.0.13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一次建造、维修、一次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货场的租赁等费用。

  2.0.14 系统集成费

  用于建设项目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通过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数据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实际可用的系统之中的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

  装工程费中的系统集成费。

  2.0.15 工程保险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

  2.0.16 其他专项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用于项目 中的BIM技术应用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检验试验及试运转费、工程技术经济等咨询费、苗木迁移、测绘等发生的费用。

  2.0.17 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所预留的费用,工程优质优价费从暂列金额中开支。

  2.0.18 项目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2.0.19 价格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

  2.0.20 发包人要求

  说明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建造目标的文件。文件中列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的文件。

  2.0.21 承包人文件

  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等经济、技术文件。

  2.0.22 优化设计

  承包人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设计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

  2.0.23 深化设计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设计的可施工性的要求。

  2.0.24 设计优化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2.0.25 工程变更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 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以及对发包人在发包时明确的项目建设方案所做的改变。

  2.0.26 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为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按照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改变发包人要求和设计文件的书面建议,包括建议的内容、理由、实施方案及预期效益等。

  2.0.27 工期

  承包人完成建设项目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总天数。包括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其中合同工期指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的总天数;实际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总天数。

  2.0.28 里程碑节点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在进度计划中设立的关键节点。

  2.0.29 价格指数

  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发布的,反映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指标。

  2.0.30 索赔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或延长),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从而向对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及其他要求的管理活动。

  2.0.31 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按照承包范围约定的价格,包括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等的合同总金额。

  2.0.32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的里程碑节点及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对应的估价形成的付款计划表。

  2.0.33 过程结算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和过程结算节点对已完工程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2.0.34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包括缺陷修复)工作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及索赔的金额。

  2.0.35 争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如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索赔等事件,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协商后,就合同价款和工期等内容的确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为争议。

  2.0.36 工程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就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导致合同价款与工期发生变化而又不属于工程变更与索赔事件的特定情形、责任认定及其量化结果,共同所作的签认证明。

  2.0.37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则,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的发包人要求、设计文件、工程特点与市场行情等,编制的用于控制投标报价的最高限额。

  2.0.38 BIM 技术应用费

  是指从事 BIM 技术应用服务的企业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 BIM 模型的建立维护、BIM 技术应用服务费用,不含运维阶段平台开发费用。

  2.0.39 工程优质优价费

  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省级优质工程奖两类。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如绿岛杯等。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3.1.1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 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

  1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 发包人未能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需要,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的项目,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地点、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等核心规划条件应已明确,工程规划许可应已取得或已具备取得条件。对于尚存在可能导致重大方案变更或调整项目选址等根本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1.2 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发包阶段。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1.3 发包人在发包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

  1 发包人应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编写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功能需求、建设规模、建设范围、建设标准、项目清单等内容。发包人要求可参考本规则附录F《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

  2 发包前,发包人应联合咨询人根据工程实施要求及常规的施工工艺措施编制模拟施工组织设计(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并根据招标文件、工程实施要求、合同条款等资料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的依据。

  3.1.4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鼓励发包人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投资管控。

  3.2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3.2.1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根据发包阶段及发包内容和范围,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

  1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和范围相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 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发包的,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和范围相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3.2.2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包括可调总价和固定总价两种模式,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发包人的要求较为明确,但工程量的变化可能较大的部分以单价单独列项。单价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计量、计价规则。单价部分总金额占比不宜超过合同价中工程费的

  50% 。总价部分可以以规模、功能单位或者“ 项” 作为计量单位。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3.2.3 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

  3.3 工程总承包计价风险

  3.3.1 发包人应当根据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2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

  同约定幅度的;

  3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的;方案设计及以前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的;

  4 在发包人承担的勘察工作范围内未发现异常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的;

  5 不可抗力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异常事项。

  3.3.2 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工程保险的方式,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3.3.3 对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发包人未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无论承包人是否发现,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 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 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尽到同等专业承包商合理审查义务后仍不能核实且对工程实施有重大影响的数据和资料。

  3.3.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范围统一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工作。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若设计单位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单位不得向发包人申请合同价款调整。

  3.3.5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实施设计时,应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并应从中选取最优设计方案;在满足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深化设计,实现合同目标,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承担。

  3.3.6 除第3.3.3条规定的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出错的情况外,当承包人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含混、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即使发包人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

  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

  4.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4.1.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由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组成。

  4.1.2 工程费包括: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2 设备购置费。

  4.1.3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

  1 勘察费:详细勘察费、施工勘察费;

  2 设计费(含多专业综合深化):

  3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4 研究试验费;

  5 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6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7 系统集成费;

  8 工程保险费;

  9 其他专项费。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和主要内容,对工程总承包其他专项费项目予以增加或减少。

  4.1.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掌握和使用,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4.2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清单

  4.2.1 发包人应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对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编制项目清单,并列入招标文件。项目清单可根据不同的发承包阶段,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项目清单、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项目清单。

  4.2.2 工程费的项目清单应按以下方式编制:

  1 总价部分的项目清单应依据本规则和发包人要求,参考工程总承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附录E)进行编制;

  2 单价部分的项目清单可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计算标准编制。

  4.2.3 总价部分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和合同支付分解表、过程结算的基础。

  4.2.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应根据工程总承包范围和内容列项。

  4.2.5 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应结合项目风险预测在费用项目组成中列入暂列金额。

  5 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报价

  5.1 最高投标限价与工期

  5.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相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5.1.2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结合项目特点, 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1.3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

  1 本规则;

  2 国家或行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量)标准或规范,以及造价指数、造价指标等;

  3 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等;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招标项目清单、发包人要求、气象水文资料等);

  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资料、现场情况;

  6 市场交易价格;

  7 类似工程的经验数据;

  8 与招标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等。

  5.1.4 发包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参考类似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5.2 投标报价与工期

  5.2.1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补充通知、招标答疑、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结合本企业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和建设工期。

  5.2.2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依法否决其投标。

  5.2.3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项目清单填报价格,项 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需求、计量单位、工程量、计量规则、工程内容必须与招标项目清单一致。其中总价部分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工作内容等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实际完成工程量、工作内容的偏差。

  5.2.4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计入投标总价中。

  6 合同价款与工期约定

  6.1一般规定

  6.1.1 实行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范围、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6.1.2 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合同相关约定内容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6.2 约定内容

  6.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

  1 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2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 绿色施工及安全文明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要求、支付和抵扣方式;资金共管方式;

  4 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及支付节点,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及时限。

  5 价格风险分担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时的调整方法;

  6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7 竣工结算的计量、计价及支付时限;

  8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数额、预留方式及缺陷责任期;

  9 工期和进度要求;

  10 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

  11 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12 与合同履行、工程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13 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引起费用增减的支付方式。

  7 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

  7.1 一般规定

  7.1.1 下列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

  1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变化;

  2 设计优化与工程变更;

  3 物价变化;

  4 不可抗力;

  5 工期提前、延误;

  6 工程签证;

  7 索赔;

  8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7.1.2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扣减)合同价款与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扣减)。

  7.2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变化

  7.2.1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和(或)工期增减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7.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工期不予顺延,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的,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工期顺延。

  7.3 设计优化与工程变更

  7.3.1 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其设计优化活动形成的利益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设计优化成果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的,应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与承包人分享 ,并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设计优化活动形成的利益,应在合同中约定分配比例,承包人分享

  因优化产生的净节约投资额(需扣除相应管理成本等)的比例不宜超过40% 。该收益应为含增值税价款,具体计税方式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7.3.2 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发生变动的,应由承包人提出新的合同价款、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

  工程变更实施前,承包人未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的,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部分的调整。

  7.3.3 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利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7.3.4 如工程变更引起建设工期变化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的增减天数。

  7.4 物价变化

  7.4.1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设备等市场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其调整方式:

  1 价格指数调整法: 按本规则7.4.2条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进行调整;

  2 价差调整法:当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与基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对超出部分的差额进行调整。施工期间的价格应以市场询价为准,未进行市场询价的可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文件;

  价差调整法主要适用于单价部分;总价部分如需采用,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可调人工、主要材料 、机械的种类 、数量及基期价格(表式见附录C03)。

  7.4.2 价格指数调整法: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指数权重(表式见附录B),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

  式中: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数,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不计在内;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 … B4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所占的比例;

  Ft1 、 Ft2 、 Ft3 、 … Ftn 各可调因子的施工期价格指数,没有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代表性的施工期材料价格计算;

  FOU 、 FOZ 、 FOS 、 … 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期价格指数,没有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代表性的基期材料价格计算;

  1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项目费用,其调整趋势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不得因市场变化单独调整。

  2 工程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发生较大变化时,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 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 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7.5 不可抗力

  7.5.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各自承担;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周转材料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7.5.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提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7.5.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则第9章规定办理。

  7.6 工期提前、延误

  7.6.1 发包人确需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奖励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7.6.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程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同时不应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7.7 工程签证

  7.7.1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通知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签证要求。

  7.7.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签证

  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7.7.3 发包人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资料送发包人复核: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签证报告。

  7.7.4 如工程签证的工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工程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工程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工程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7.7.5 除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合同工程发生工程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7.7.6 工程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

  7.7.7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期所有工程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有权得到的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周期同比例支付。

  7.8工程索赔

  7.8.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工程索赔理由和有效依据、证明材料,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7.8.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该项事件索赔;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记录以及要求;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7.8.3 发包人收到索赔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资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告诉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索赔已被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追加/减少;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7.8.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7.8.5 当承包人同时就索赔事项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时,发包人认为二者具有关联性的,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7.8.6 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7.8.7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可参照承包人索赔和处理的程序进行索赔和处理。

  7.8.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7.8.9 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8 工程结算与支付

  8.1 预付款

  8.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支付。

  8.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8.1.3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金额达到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8.2 过程结算与支付

  8.2.1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过程结算节点办理过程结算。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项目特点,按以下方式约定:

  1 里程碑节点方式:以进度计划中完成的里程碑节点作为过程结算节点。

  2 时间周期方式:以固定的时间周期(如按月或按季度)作为过程结算节点。

  8.2.2 发承包双方应在每个过程结算节点完成后,及时对节点周期内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进行计量与计价,确认过程结算价款,并形成书面过程结算文件。

  1 总价部分: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确认该节点对应的结算价款。符合合同约定调整情形的,应一并计入。

  2 单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按当期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8.2.3 本规则附录C提供了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表中的里程碑节点及对应的金额占比,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8.2.4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项目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工程进度计划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形成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表式见附录C)。

  1 工程费:

  (1)建筑工程费按照进度计划中划分的里程碑节点,以及对应的价款占比,进行支付分解。其中,装配式建筑中的预制部品部件可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安装就位等节点进行支付分解。其中“ 订立采购合同” 节点(预制部品部件采购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20%;“进场验收 ”节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安装就位 ”节点支付剩余比例。

  (2)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可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安装就位等阶段进行支付分解。支付比例参照预制部品部件实施。

  2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作量或比例进行支付分解。其中:设计费按照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以及对应的工作量进行支付分

  解。

  8.2.5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入过程结算价款,并同期支付。

  8.2.6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为由,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结果进行重复审核。

  8.3 竣工结算与支付

  8.3.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

  算。

  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8.3.2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可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并附证明文件:

  1 截止工程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的合同价款;

  2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确认工期提前或工期延期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3 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应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 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工程签证、索赔等应增加或减少的任何其他款项;

  5 其他主张及说明。

  8.3.3 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过程结算价款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

  8.3.4 竣工结算价可依据合同形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 可调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2 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索赔金额。未支付的价款=竣工结算价格-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8.3.5 工程总承包各项费用的结算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 总价部分: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并达到了验收标准,办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算工程量和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格进行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情形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单价部分:根据合同约定,按承包人完成的应予按实际计量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情形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8.3.6 发承包双方对竣工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时,发包人应对无异议部

  分结算支付,有异议部分应按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3.7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总金额;

  2 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采用质量保证金形式);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付款金额。

  8.3.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8.4 质量保证金

  8.4.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可优先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方式。发包人不得强制要求以现金形式预留质量保证金。

  8.4.2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

  8.4.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8.5 最终结清

  8.5.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8.5.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8.5.3 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8.5.4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8.5.5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9 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

  9.1 一般规定

  9.1.1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需要解除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结算工作:

  1 计算已完成工程总承包其他工作的应付价款和尚未被扣完的预付款,测量已施工完工程部位工程量;

  2 清点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数量以及采购合同;

  3 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4 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发承包双方签认;

  5 按照合同约定或本章第9.2-9.4节的规定办理结算与支付。

  9.1.2 发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做好清点工作的,均应做好各自的清点工作,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取证据材料,以备合同争议的解决。

  9.1.3 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按照本规则第10章办理。

  9.2 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

  9.2.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终止结算并支付结算价款。

  9.2.2 发承包双方虽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但对合同解除后的终止结算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9.3 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9.3.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作,办理终止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其他工作的价款;

  2 已完工程的价款;

  3 按工程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

  4 工程签证以及经确认的承包人索赔与发包人反索赔之间的差额(其处理应遵循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5 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

  6 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如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机械的撤离发生的费用等。

  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

  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9.3.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清点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作,办理终止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其他工作的价款;

  2 已完工程的价款;

  3 承包人为本工程订购并已付款或外包加工定制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以及因本工程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如承包人已签订采购合同但还未付款,如撤销合同应付的违约金);

  4 工程签证,承包人索赔的金额;

  5 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

  6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机械撤离现场及遣散等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7 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如工程停工后直至移交给发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的工地安全保卫,仓库看管等员工的费用;承包人主张合同解除后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支付的费用等。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出后28天内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

  9.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支付

  9.4.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办理终止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支付下列金额:

  1 已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其他工作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2 已完工程的价款;

  3 本规则第7.5. 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4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设备货款,以及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5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6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其他各项支付范围之内。

  10 合同价款争议与工期的解决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为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0.1.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内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和优先级。

  10.1.3 受发承包双方委托,在协商和解、调解等争议解决的活动过程中,为争议双方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机构或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公正地做出咨询意见书。

  10.1.4 发包人采取协商和解、调解方式进行争议解决所支出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10.2 协商和解

  10.2.1 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2 发承包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0.3 调解

  10.3.1 合同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和解不成时,宜选择在仲裁或诉讼前进行调解,在调解人的协助下,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10.3.2 发承包双方宜选择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调解人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过程中的调解宜包括下列程序:

  1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约定争议调解人;

  2 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双方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3 发生合同争议后,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为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

  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

  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建议,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建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6 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不接受调解人的调解建议时,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直到后续发承包双方有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再对调解建议进行改变。

  10.3.3若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竣工结算、工期调整等发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委托调解:

  1行政调解;

  2行业调解;

  3商事调解。

  10.4 仲裁、诉讼

  10.4.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可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10.4.2 在本规范第9. 1节~第9.3节规定的期限之内,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结果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将未能遵守暂定结果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

  10.4.3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附录

  附录 A:总说明

  附录 B: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录 C: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附录 D: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录 E:工程总承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 F:《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

  附录 G:《费用有关说明》

  附录A 总说明

  表 A.0.1 发包人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名称:

  表 A.0.2 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投标报价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单位:元

  表 A.0.3 工程费用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单位:元

  表 A.0.4-1 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总价部分)

  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单项工程 1): 单位:元

  表 A.0.4-2 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单价部分)

  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单项工程 1):

  表 A.0.5-1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总价部分)

  建设项目名称: 单位:元

  表 A.0.5-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项目/价格清单(单价部分)

  建设项目名称 单位:元

  表 A.0.6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项目/价格清单

  建设项目名称: 单位:元

  表 A.0.7 暂列金额

  建设项目名称: 单位:元

  表 A.0.8 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一览表

  建设项目名称:

  表 A.0.9 发包人提供主要设备一览表

  建设项目名称:

  表 A.0.10 工程变更费用调整表

  建设项目名称:

  附录B 价格指数权重表

  表 B.0.1 价格指数权重表(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确认)

  建设项目名称:

  表 B.0.2 价格指数权重表(发包人提出,承包人确认)

  建设项目名称:

  附录C 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表 C.0.1 建筑工程费支付分解表

  建设项目名称:

  表 C.0.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支付分解表

  建设项目名称:

  附录 C.0.3 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及基价表

  工程名称:

  说明:

  1.种类:本表为总价部分的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种类,不在表内的种类不纳入调整范围。

  2. 数量:本表数量为总价部分的数量,无论实际数量是否与表中数量相等,该数量均不作调整。

  附录D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 D.0.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建设项目名称:

  表 D.0.2 单价项目计量计价申请/核准表

  建设项目名称:

  表 D.0.3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表 D.0.4 工程签证申请/核准表

  表 D.0.5 索赔申请/核准表

  建设项目名称:

  表 D.0.6 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 D.0.6-1 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可调总价合同)

  建设项目名称:

  注:单价项目结算支付计入“按合同约定调增的金额 ”或“按合同约定扣减的金额 ”。

  表D.0.6-2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固定总价合同)

  D.0.7 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录E 工程总承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E.1 工程费项目清单

  工程费项目清单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工程费项目清单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费项目清单。本规则附录 E- 1 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附录 E-2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算规则是可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等不同阶段的多层级项目清单,分为单位工程(包括子单位工程)层级清单和分部分项工程层级清单。单位工程(包括子单位工

  程)层级清单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分部分项工程层级清单可同时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

  附录 E.1.1 项目清单编码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项目清单编码

  (1)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费项目清单编码,由四级编码六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第一级编码为专业工程分类码,房屋建筑工程为 01;第二级编码为单位工程分部分类码(附录 E- 1 的项目编码中第一位编码),

  由附录 E- 1 对应字母组成,从 A 字母开始,如 A 为竖向土石方工程,B 为建筑工程,C 为装饰工程,D 为机电安装工程,E 为总图工程,F 为专项工程,G 为拆除工程,H 为外部配套;(3)第三级编码为子单位工程分类码(附录的项目编码中第二位编码),第四级编码为自编顺序码,由两位数字组成,顺序码由编制人根据拟建项目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及发包人要求设置, 自 01 起顺序编制。如项目有多栋楼,为区分不同楼栋,可在第四级编码自编顺序码中按顺序编码,并在工程内容中标明楼栋号进行区分。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费项目清单编码,由五级编码八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第一级编码为专业工程分类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为 02;第二级编码为单位工程分类码(附录 E- 1 的项目编码中第一位编

  码),由附录 E- 1 对应字母组成,从 A 字母开始,如 A 为土(石)方、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B 为道路工程,C 为桥涵工程,D 为隧道工程,E 为管网工程,F 为水处理工程,H 为综合管廊工程,I 为园林绿化工程,J 为拆除工程;第三级编码为子单位工程分类码(附录的项目编码中第二、三位编码),是区分部位、分区、细分专业等的分类码,在单位工程层级项目清单中为具体数字。第四级编码为分部工程分类码(附录的项目编码中为第四位编码),第五级编码为自编顺序码,由两位数字组

  成,顺序码由编制人根据拟建项目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及发包人要求设置, 自 01 起顺序编制。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清单项目清单编码,由六级编码十位数字和字母组成:

  (1)第一级编码为专业工程分类码,房屋建筑工程为 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02 ,不在附录的项目编码中体现,由编制人根据专业工程类别设置,避免附录中编码重复繁琐;

  (2)第二级编码为单位工程分类码(附录的项目编码中第一位编

  码),由附录 E- 1 、附录 E-2 对应字母组成,均从 A 字母开始。具体编制项目清单时由自编第一级编码加以区别,如 01A10101 为建筑工程竖向土石方开挖,02A10101 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竖向土(石)方开挖;

  (3)第三级编码为子单位工程分类码(附录的项目编码中第二位编

  码),是区分部位、分区、细分专业等的分类码,在单位工程层级项目清单中为具体数字。在分部分项工程层级项目清单中,为清单设项清晰,避免重复繁琐,有些以X 表示,具体编制项目清单时,根据不同子单位工程对应数字确定。比如附录 E- 1 中 B1 地下建筑工程、B2 地上建筑工程,第二位编码 1 和 2 为子单位工程分类码。在分部分项工程层级清单 BX0303楼梯中,第二位编码为 X ,在编制项目清单时根据具体工程部位编为

  B10303 或 B20303 。市政工程中不同的 X 代表不同的桥面、道路或管道等。

  (4)第四级编码为分部工程分类码(附录的项目编码中为第三、四位编码),比如 BX04 钢筋工程,04 为分部工程分类码。

  (5)第五级编码为分项工程分类码(附录的项目编码中为第五、六位编码),比如 BX0401 现浇构件钢筋,01 为分项工程分类码。

  (6)第六级编码为自编顺序码,由两位数字组成。顺序码由编制人根据拟建项目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及发包人要求设置, 自 01 起顺序编制。

  例如:地下建筑工程混凝土带型基础 C30 ,项目编码 01B1030101

  01(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编码, 自编),B(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分类码),

  1(地下建筑工程,子单位工程分类码),03(混凝土工程,分部工程分类码),01(基础,分项工程分类码),01(带型基础 C30 , 自编码)。

  如:主干路机动车道碎石基层 20 厚,项目编码 02B1010201

  02(市政工程),B(道路工程,单位工程分类码),1(机动车

  道,子单位工程)

  01(道路基层,分部工程分类码),02(碎石基层,分项工程分类

  码),

  01(20 厚基层, 自编码)

  编制项目清单时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列出的项目,编制人可予以补充项目清单。补充项目清单的工程范围、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明示。补充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可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编码基础上顺序编码,前加“补 ”字。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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