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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4 月
1.总则
1.0.1 为规范湖北省建筑工程 BIM 模型的交付和管理,提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发展和应用水平,促进工程建设提质增效,助力建设智慧城市,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各阶段 BIM 模型在湖北省工程建设管理 BIM 云平台的交付和管理。
1.0.3 建筑工程各阶段 BIM 模型的交付和管理,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省、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H-IFC hu bei-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
“Hubei-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 ” 的缩写,指湖北省在openBIM 国际 IFC( 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管理需求制定的数据格式与交付导则。
2.0.2 模型构件 model component
构件级和零件级模型单元,简称构件。
2.0.3 项目基点 project base point
工程项目中用于统一空间定位的参考基准点。
2.0.4 场地布置 BIM 模型 BIM-based site layout model
承载建筑工程施工场地布置信息(数据)的 BIM 模型,一般包括道路、大型机械设备、加工棚、材料堆放区、临边防护等模型。
2.0.5 BIM 标书 BIM-based bidding document
投标人用于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与BIM 相关的实质性要求,编制形成的电子文件。
2.0.6 BIM 评标 BIM-based bid evaluation
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 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 BIM 标书内容进行评审的过程。
3.基本规定
建筑信息模型数据应贯穿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期,支持建筑信息的传递、共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保应用 BIM 技术的建筑工程所形成的各类信息模型文件实模一致。
2.建 筑信 息模 型平 面 坐标 系统应采用 2000 国家 大地 坐标 系(CGCS2000)、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3.建筑信息模型应包括工程建设各专业模型,各专业模型应基于协调模型或共享的空间信息,以确保模型的可整合性和一致性。
4.建筑信息模型所有构件应保证良好的视觉效果和整体协调性,构件之间应保证合理的逻辑关系和信息相关性。
5.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交付物的命名应简明且易于辨识。模型单元及其属性命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第 3.2 条的规定。单体建筑模型命名参考附录 A。
6.提交审查系统的模型文件应采用开放通用的 H-IFC 数据标准格式,以确保审查系统能完整准确地读取工程信息。
7.模型应使用 “湖北省工程建设管理 BIM 云平台” 中 自检工具检查合格后再报审。检查内容应包含几何精度检查、属性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检查、图形和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完整性检查等内容。
8.模型拆分原则。单体拆分:对于包含多个独立楼栋的项目,每个楼栋应创建为独立的单体模型文件进行提交。地上地下拆分: 同一
楼栋若有地下室,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应拆分为独立的模型文件分别提交,并以首层地面为界。专业拆分:模型应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主要专业分别创建和提交。鼓励各专业在交付前完成协调与碰撞检测。
9.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4.规划方案审查监管系统 BIM 模型交付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模型详细等级(LOD)要求
BIM 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模型宜达到LOD2.0 等级,包含数量、大小、形状、位置和方向等,可满足量化分析要求,准确反映设计意图。
4.1.2.坐标系
应使用项目基点定位。项目基点应设置在单体建筑的主要轴线交点或规划红线角点上,并应已知其在实际地形图坐标系(CGCS2000)中的精确坐标(X,Y)和高程(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严禁使用“ 内部原点”或 “软件默认原点”,以确保模型在云平台中定位准确。
4.1.3.单位
模型中长度单位统一采用“米(m)”,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 Ⅳ ) ”,角度单位为度 ( ° ) 。所有参数录入必须严格遵循计量单位要求,避免因单位不一致导致数据错误。
4.2.模型单元
模型单元类型包括:建造类单元、规划报批类单元。
建造类模型单元用于表达建筑的几何形态、空间关系、材料构成和基本物理性能,不具有规划审批要求的属性信息。
规划报批类单元指根据规划设计要点或政府报批要求所划分的功能空间,需要赋予模型功能名称、计算容积率面积折算系数、建筑面积折算系数等规划审批要求的属性信息。
4.3.建筑建模要求
4.3.1.总平面模型
总平面规划报批类模型单元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区内道路、服务设施、绿地、停车场(车位)、消防实体。总平面模型应单独建模。
模型创建要求应按照表 4.3.1 设置。
表 4.3.1 总平面模型创建要求
注:规划报批类模型的非几何信息参考 4.4 总平面模型非几何信息进行设置。
4.3.2.单体建筑模型
4.3.2.1.构件
构件建模时,楼层( 即标高)关联须正确,构件所属楼层的信息需要与几何位置一致,如构件属于楼层 1F,那么几何上也应该处于 1F。
4.3.2.2.建模要求
同一项目内单体建筑模型命名不允许重复。模型完成命名可导入规划方案审查系统,系统通过内置的匹配算法完成建筑数据核算。
建造类模型会进一步细化建筑外立面的装饰细节、建材质感、色彩搭配等美学要素。建造类模型单元一般包括门、窗、栏杆、屋顶、楼梯、坡道/台阶、檐口等,应体量化建模表示空间占位。
模型创建要求按表 4.3.2.2 设置。
表 4.3.2.2 单体模型创建要求
4.4.总平面模型非几何信息
4.4.1.规划总用地
4.4.2.规划净用地
4.4.3.行政办公用地
4.4.4.服务设施
4.4.5.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4.4.6.居民健身场地
4.4.7.消防回车场
4.4.8.消防分区
4.4.9.人防区域
4.4.10.堆场
4.4.11.构筑物
4.4.12.消防道路
4.4.13.消防场地
4.4.14.绿地
4.4.15.室外车场
4.4.16.室外车位
4.4.17.道路红线
4.5.单体建筑模型非几何信息
4.5.1.建筑
4.5.2.单体层
4.5.3.建筑主体
4.5.4.阳台、露台
4.5.5.雨篷
4.5.6.室外楼梯
4.5.7.空调板
4.5.8.屋顶
4.5.9.人防区域
4.5.10.消防分区
4.5.11.室内车库
4.5.12.室内车位
4.6.建筑使用功能
5.招标投标监管系统 BIM 模型交付要求
5.1.基本要求
1.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定标委员会应以本章节为依据,开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阶段 BIM 应用。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各相关主体职责应满足以下要求:
( 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明确投标人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投标时的BIM 应用实施要求;
(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BIM 应用实施要求,开展模型创建及BIM 应用工作;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选择适用招标投标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和应用成果创建的软件及版本,宜优先使用国产化软件;投标人应保证 BIM 标书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的其他部分、商务标书等内容之间的一致性;投标人应确保递交的建筑信息模型及相关成果不存在任何侵权风险;
( 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 BIM 应用实施的要求,评审BIM 标书;
( 4)定标委员会应参照评标环节中对 BIM 标书的评价情况,辅助定标工作。
3.BIM 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中的数据格式应符合《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导则》规定,并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将其 BIM 模型数据按照规则映射生成 H-IFC,提交至湖北省工程建设管理 BIM 云平台。
4.BIM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满足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 BIM应用需求,并具备下列功能:
( 1)具备设计 BIM 评标的功能,支持查看和评审BIM 实施方案、 BIM 模型、预设视点、漫游动画、方案设计模型与周边 GIS 环境的协调性,支持对比不同投标人的设计 BIM 模型;
( 2)具备施工 BIM 评标的功能,支持查看和评审BIM 实施方案、 BIM 模型、场地布置、进度计划、工艺工法,以及资金资源曲线、清单和直接费的合理性,支持提交评审结果;
( 3)具备工程总承包BIM 评标的功能,支持查看和评审BIM 实施方案、BIM 模型、场地布置、进度模拟、漫游动画、环境展示、工艺模拟、清单评审的合理性,支持提交评审结果;
( 4)具备 BIM 标书特征码雷同分析功能,自动识别标书中包含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信息,包括 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工具标识号、 IP 地址、BIM 模型元数据等特征码雷同信息, 自动形成对比分析结果;
( 5)满足定标后招标人在系统中查看中标候选人 BIM 投标文件的功能。
5.2.BIM 模型与标书编制要求
5.2.1.模型范围及精细度
1.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时间成本因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规定项目模型建模范围。不同项目类型的设计 BIM 模型建模范围应符合表5.2.1-1 的规定;不同项目类型的施工 BIM 模型建模范围应符合表
5.2.1-2 的规定。不同项目类型的工程总承包工程,要求创建设计BIM模型时建模范围宜符合表 5.2.1-1 的规定;要求深化施工BIM 模型时建模范围宜符合表 5.2.1-2 的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有具体建模范围简化说明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具体要求,进行建模范围简化。
表 5.2.1-1 设计类招标投标 BIM 应用建模范围指引表
表 5.2.1-2 施工类招标投标 BIM 应用建模范围指引表
2.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应低于本指南规定的LOD2.0。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深化设计阶段以及具有加工要求的模型单元模型精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的规定。
3.各阶段场地布置 BIM 模型应展示临时设施、材料堆场、施工道路等模型,包含围挡、塔吊、加工区、脚手架等核心构件;应根据场地规划统筹要求规定模型精细度,且不应低于《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中规定的 LOD1.0。
5.2.2.设计类 BIM 标书编制要求
1.BIM 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BIM 技术应用的实施目标、
实施团队、实施路线、软硬件环境、应用点及方案、协同和实施保障措施。
2.设计 BIM 模型应符合 5.2.1 节相关规定。
3.设计 BIM 模型视点应展示预设好的、能体现设计方案理念和亮点的模型视图。
4.漫游动画应以第一视角或第三视角展示建筑内、外部结构设计理念。
5.应通过设计方案与地理位置信息融合,表达拟建方案与周边环境的融合情况。
5.2.3.施工类 BIM 标书编制要求
1.BIM 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应用预期目标和效益、应用内容和范围、应用人员组织和相应职责、应用流程、模型创建和使用管理要求、信息交换要求、模型质量控制规则、进度计划、模型交付要求、应用基础技术条件要求、软硬件选择以及版本。
2.施工 BIM 模型应符合 5.2.1 节相关规定。
3.包含进度模拟或资金资源曲线模拟应用成果展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包括进度动画、资金资源曲线、清单报价、直接费;
( 2)BIM 模型与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动态关联生成进度动画,反映主要工序和施工进度节点的总进度施工模拟;
( 3)在进度模拟基础上关联工程量清单、成本数据,展示不同阶
段资源与资金需求,包含直接费、清单报价展示。
4.场地布置 BIM 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各阶段场地布置 BIM 模型宜展示临时设施、材料堆场、施工道路等模型,包含围挡、塔吊、加工区、脚手架等核心构件;
( 2)应根据场地规划统筹要求规定模型精细度,且不宜低于《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中规定的 LOD1.0。
5.工艺工法动画或视频片段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动画或视频片段应用于表达施工重点难点方案的工艺工法;
( 2)工艺工法动画应基于 BIM 模型制作;
( 3)工艺工法视频片段分辨率不应小于 1280x720,帧率不应小于
25 帧/秒;
( 4)单个视频片段的文件大小不应超过 100MB。
5.2.4.工程总承包类 BIM 标书编制要求
1.BIM 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实施目标、实施团队、实施路线、软硬件环境、应用点及方案、协同和实施保障措施、模型创建和使用管理要求、信息交换要求、模型质量控制规则、进度计划、模型交付要求、应用基础技术条件要求、软硬件选择以及版本。
2.BIM 模型。创建设计 BIM 模型时宜符合 5.2.2 节相关规定;深化施工 BIM 模型时宜符合 5.2.3 节相关规定。
3.进度模拟相关内容和编制方法应符合 5.2.3 相关规定。
4.场地布置 BIM 模型内容和编制方法应符合 5.2.3 节相关规定。
5.漫游动画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应符合 5.2.2 节相关规定。
6.地理位置信息宜与BIM 模型整合,并宜提供环境分析报告。
7.工艺工法动画或视频片段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应符合 5.2.3相关规定。
8.清单评审宜在模型关联工程量清单,同时提交包含实施方法论、能力验证演示和协同机制说明的清单分析报告。
5.2.5.BIM 投标要求
1.设计 BIM 标书可包含表 5.2.5-1 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文件,所包含文件应符合表 5.2.5-1 的规定。
表 5.2.5-1 设计 BIM 标书所包含文件
2.施工 BIM 标书可包含表 5.2.5-2 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文件,所包含文件应符合表 5.2.5-2 的规定。
表 5.2.5-2 施工 BIM 标书所包含文件
3.工程总承包 BIM 标书可包含表 5.2.5-3 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文件,所包含文件应符合表 5.2.5-3 的规定。
表 5.2.5-3 工程总承包BIM 标书所包含文件
5.3.BIM 评标与定标要求
1.建筑工程项目应用 BIM 技术招标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BIM 应用要求与评标要点,评审BIM 标书。
2.设计 BIM 项目评标专家应依据招标文件要点,从 BIM 实施方案、 BIM 模型、预设视点、漫游动画等维度评审设计类BIM 标书,包括但不限于:
( 1)BIM 实施方案综合应用能力;
( 2)BIM 模型的形态、比例、材质、色彩、细部等及模型合理性;
( 3)方案设计理念及合理性;
( 4)方案设计模型与周围GIS 环境协调性。
3.施工 BIM 项目评标专家应依据招标文件要点,从 BIM 实施方案、 BIM 模型、场地布置、进度计划、工艺工法、资金资源曲线、清单和直接费等维度评审施工类BIM 标书,包括但不限于:
( 1)评审投标人提交的施工 BIM 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其 BIM 综合应用能力;
( 2)通过单体、专业构件等维度审查模型完整度和精度,形象展示项目建设内容;
( 3)基于进度和模型关联关系,动态展示施工过程,评审投标人施工组织能力;
( 4)通过场地模型与实体模型结合展示,可视化审查临建板房、现场监控布设等文明施工要素;
( 5)根据项目周期查看资金资源投入情况,评审各阶段人材机投入合理性;通过筛选模型,查看对应部位的清单工程量及直接费,详查重点区域资金投入合理性;
( 6)评审BIM 模型中重难点施工部位的工艺动画及工艺视频,评估工艺方案合理性。
4.评标专家应依据招标文件要点,从 BIM 实施方案、BIM 模型、场地布置、进度模拟、漫游动画、环境展示、工艺模拟、清单评审等维度评审工程总承包类BIM 标书,包括但不限于:
( 1)评审投标人提交的工程总承包BIM 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其BIM综合应用能力;
( 2)BIM 模型的形态、比例、材质、色彩、细部等及模型合理性;
( 3)通过单体、专业构件等维度审查模型完整度和精度,形象展示项目建设内容;
( 4)方案设计模型与周围GIS 环境协调性;
( 5)基于进度和模型关联关系,动态展示施工过程,评审投标人施工组织能力;
( 6)通过场地模型与实体模型结合展示,可视化审查临建板房、现场监控布设等文明施工要素;
( 7)根据项目周期查看资金资源投入情况,评审各阶段人材机投入合理性;通过筛选模型,查看对应部位的清单工程量,详查重点区域资金投入合理性;
( 8)评审BIM 模型中重难点施工部位的工艺动画及工艺视频,评估工艺方案合理性。
5.建筑工程项目应用 BIM 技术招标投标时,定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求,开展 BIM 相关内容的辅助定标工作。
6.投标文件均符合评定标原则时,定标委员会应评估投标文件中BIM 应用成果与实际项目设计 BIM 应用需求的匹配程度,辅助定标。
6.施工图审查系统 BIM 模型交付要求
6.1.基本要求
1.交付物的内容、深度与格式应满足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的专项要求,并符合本指南的全部规定。
2.交付物中的模型中应包含项目基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坐标系、红线、项目基点、轴网、高程系统、度量单位等。
3.交付物应采用统一的单位,长度基本单位为毫米(mm)。
4.交付物应进行轻量化处理,对审查无意义的内容应剔除,减少冗余数据。
6.2.模型交付要求
1.模型信息完整性:交付审查的模型单元必须同时包含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
2.模型精细度等级:模型精细度等级应参考《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第 6.2.5 条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阶段,各专业的模型精细度等级需达到LOD3.0。
6.3.数据规定
模型数据的组织、结构与属性定义应遵循《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与《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 448-2018 的要求。
6.4.建筑建模要求
1.模型数据精度、深度要求,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2 部分:模型交付规范》DB42/T 2064.2-2023 第 5.8 条的具体规定。
2.审查指标对模型构件的要求,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2 部分:模型交付规范》DB42/T 2064.2-2023 第 5.9 条的具体规定。
3.模型的表达规则,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2 部分:模型交付规范》DB42/T 2064.2-2023 第 5.10 条的具体规定。
4.建筑建模的属性要求,建筑专业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3 部分:数据交付规范》DB42/T 2064.3-2023 第 6.2 条的具体规定;结构专业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3 部分:数据交付规范》DB42/T 2064.3-2023 第 6.3 条的具体规定;机电专业应满足《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3 部分:数据交付规范》DB42/T 2064.3-2023 第 6.4 条的具体规定。同时,各专业均还应满足《房屋建筑 H-IFC 基础数据交换技术导则(试行)》中“附录 A(规范性)扩展定义”和“附录B (规范性)字典定义,B.5 属性应用域交叉”的“施工图审”这一列标明的属性要求。
7.智慧工地监管系统 BIM 模型交付要求
7.1.基本要求
1.为规范湖北省工程建设管理 BIM 云平台智慧工地监管系统( 以下简称 “智慧工地系统” )BIM 模型的提交与应用,确保模型能够满足省、市、县三级监管需求,支持模型与危大工程管控、质量安全监管、IoT 设备感知、进度计划等数据的精准关联,实现 “ 以模管场”。
2.模型精度需根据智慧工地系统中上报的不同业务数据要求进行细化。如上报 IoT 设备、危大工程数据(如塔吊监测、深基坑危大工程信息),则 BIM 模型中仅需展示对应的位置信息(例如在对应的位置显示塔吊模型、深基坑模型及边界范围),无需包含周边非关联设施的细节;如上报工期进度计划数据(如楼栋楼层施工进度),则 BIM模型需按楼栋和楼层划分区域,也可细化主体结构(如梁、柱、板的轮廓和位置)以支持关联进度数据;如上报安全质量检测数据(如材料检测报告、安全抽查记录),BIM 模型必须细化至具体构件层级(例如“ 3 层主梁L1-03 的钢筋分布”),确保与检测点位精准对应。模型与业务数据关联动作主要在智慧工地上报端系统中完成, 以下内容不做过多说明,后续系统中会有指导。
3.企业应按模型单元的组织原则进行交付,根据智慧工地监管的不同业务需求,交付不同精细度的模型单元组合。对于场地级应用(如IoT 设备定位、危大工程定位),宜采用 LOD2.0 精度的总平面模型,要求一个模型文件中包含整个项目所有的单体、场地等信息,需体现
出 IoT 设备和危大工程的空间定位点或示意模型,无需过度建模;对于楼层及、构件级应用(如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验收等),宜采用 LOD3.0 精度的单体建筑模型。模型的构建层级树应按照 “项目_单体_楼层_构件/房间”的层级进行规范划分,允许模型文件按照单个单体储存,并支持上多个模型文件,多个模型文件命名需按照要求命名便于区分项目下的不同单体等信息,避免对非关联内容过度建模。
4.为明确各单位在模型创建与数据绑定时的工作范围,现将模型层级划分定义如下:
7.2.建筑建模要求
7.2.1.IoT 设备与危大工程监管类(场地级)
7.2.2.质量安全检查与验收类(构件级)
7.2.3.工期计划与形象进度类(楼层级)
7.2.4.质量验收标准
项目端 BIM 负责人员在上传前须完成以下自检项:
层级检查:确认模型层级划分符合项目_单体_楼层_构件结构。设备检查:确认所有 IoT 设备已在模型中标注坐标点。
绑定检查:确认模型已达到绑定质量、安全、进度等数据的要求。
格式检查:确认文件为 “.ifc”格式。
坐标检查:确认模型在平台地图中的位置是否偏移。
属性检查:确认关键构件是否已注入 GUID 及相关业务标签。
关联检查:确认模型构件拆分是否能对应施工计划与工期。
轻量化检查:确认文件大小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8.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系统 BIM 模型交付要求
8.1.基本要求
1.验收及交付阶段交付的模型除规划方案模型单元采用米为单位外,其余模型单元采用毫米为单位,保留整数显示。
2.根据《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第 6.2.5条要求,竣工移交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其它模型按本指南各阶段模型精度要求执行。
3.建筑信息竣工模型应准确反映工程实体的最终状态,确保几何信息与非几何信息(如设备参数、合格证、保修信息等)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属性表达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模型属性进行扩展。
4.提交联合验收时,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完成建筑信息模型自检,确保建筑信息模型精度、数据完整性和一致性,并通过联合验收和数字化交付系统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5.建筑信息模型应与工程纸质文件、工程电子文件同步归档。应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1908、《湖北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42/T 1511-2019 以及《湖北省建设工程 BIM 档案归档和移交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6.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后,建筑信息模型应同步交付 CIM 平台。建筑信息模型档案应与工程纸质档案、工程电子档案同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7.提交联合验收和数字化交付系统、交付 CIM 平台、归档、移交的建筑信息模型文件应采用 H-IFC 数据标准格式,建筑信息模型数据的组织、结构与属性定义应遵循《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的规定。
8.2.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要求
8.2.1 联合验收和数字化交付模型基本要求
1.提交联合验收的建筑信息模型应基于施工过程模型形成,并在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系统中关联相关验收资料、设计变更文件等信息,确保模型与工程实际相一致。
2.提交联合验收的建筑信息模型应集成施工图审查的主要信息,采用规定的数据格式,度量单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并确保模型的完整性、一致性。模型经验收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并上传CIM平台。
3.提交联合验收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结合实际工程要求,按工程专业、楼层、建筑功能、分部分项等方法进行组织。交付前,应在满足交付标准的前提下清除冗余对象,模型内所有模型单元应按照一定层级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
8.2.2.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数据要求
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应根据表 8.2.1 中约束条件包含对应数据信息。
表 8.2.1 模型数据表
注:约束条件的值 M 是必填,O 是可选。
8.2.3.联合验收和数字化交付系统模型交付要求
1.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应根据模型深化阶段和各专业的需要,明确模型数据的负责人员,并在模型属性信息中明确标识,确保模型中的每个数据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档案的数据格式和命名规则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 BIM 档案归档和移交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2.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所包含的模型单元应分级建立,可嵌套设置,分级应符合表 8.2.3-1 的规定。
表 8.2.3-1模型单元的分级
3.模型构件级、零件级的分类和编码信息应符合《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 51269-2017 相关规定。
4.联合验收和数字化交付模型交付成果应包含模型、附加或关联电子归档文件、模型使用说明书和模型自检报告等。可根据项目需要,补充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模型应按照单次交付的成果,包含各子项、各专业的模型成果。
6.模型使用说明文件应包含必要告知的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宜符合表 8.2.3-2 的规定。
表 8.2.3-2 模型使用说明文件
8.2.4.联合验收和数字化交付模型数据质量要求
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包含的构件信息应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 1908-2022 中的施工文件目录内容。
8.3.CIM 平台数据要求
1.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应以项目为单位交付至CIM 平台。
2.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模型交付至 CIM 平台时,应输入链接关系完整的模型轴线交点信息,应增加 CIM 平台所需拓展属性集,至少包括建筑使用功能、是否属于应急通道节点、建筑绿色星级( 一星、二星、三星)、物联感知设备清单及映射关系,并应在模型使用说明书中记录。
8.4.联合验收和数字化交付模型文件归档要求
8.4.1 建筑信息模型文件归档范围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
施工、验收各阶段形成的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交付物文档。各阶段归档内容应符合表 8.4.1-1 的规定。
表 8.4.1-1 各阶段建筑信息模型档案归档内容
备注: ▲表示必选, △表示可选。
模型单元表达精度分几何表达精度和属性信息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几何表达精度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8.4.1-2 的规定;
( 2)属性信息深度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8.4.1-3 的规定;
( 3)在满足设计深度和应用需求的基础上,宜选择较低的几何信息表达精度;
( 4)不同的模型单元可选择不同的几何表达精度;
( 5)几何表达精度和属性信息深度应满足《湖北省建设工程BIM
档案归档和移交技术导则》的要求。
表 8.4.1-2 几何表达精度的等级划分
表 8.4.1-3 属性信息深度的等级划分
8.4.2 归档的建筑信息模型文件应按照表 8.2.2 中约束条件包含对应
数据信息,确保文件名称、文件类型、归属阶段、文件形成单位、模型文件格式、归属专业/分部工程、模型单元级别、原点坐标、项目所在城市、行政区划标识码、同一项目代码等字段信息完整。
8.4.3 归档的建筑模型模型文件格式应符合规定,原始文件应注明软
件名称及版本;含有参建单位特有插件或自研样板的,建设单位应注明插件及样板的名称、所属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8.4.4 归档的建筑信息模型构件信息应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
交规范》DB42/T 1908 中的施工文件目录内容。
8.4.5 建筑信息模型档案的数据格式和命名规则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 BIM 档案归档和移交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8.5.建筑信息模型档案移交要求
8.5.1 建筑信息模型档案应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同步移交,移交要
求应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1908、《湖北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42/T 1511-2019 以及《湖北省建设工程 BIM 档案归档和移交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8.5.2 移交成果应包含模型、附加或关联电子归档文件、模型使用说
明书和模型自检报告等,可根据项目需要补充其他说明事项。
8.6.建筑建模要求
提交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的 H-IFC 数据标准模型文件,模型数据的组织、结构与属性定义应遵循《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的规定。竣工模型应准确反映工程实体的最终状态,确保几何信息与非几何信息(如设备参数、合格证、保修信息等)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属性表达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模型属性进行扩展。
8.7.数据权益说明
提交联合验收及数字化交付系统的 H-IFC 数据标准模型文件,其知识产权归模型产生方所有(建设单位出资购买服务的除外),仅用于政府监管、存档、城市管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可编辑格式的模型文件。
附录 A 单体建筑模型命名参考
模型需要包含楼层,且楼层中应包含构件(不为空楼层)。在单体建筑 BIM 模型的命名管理环节,需遵循 “分层分类、精准标识” 的核心原则。 同一单体模型中楼层名不允许重复,对不同楼层进行差异化命名,例如地上部分命名为 1F,2F,3F … … ,地 下部分命名为B1,B2,B3 … …。
楼层名称规则参考表附录 A 设置。
表附录 A 单体建筑层名称参考表
注:1.避难层、设备层等特殊楼层命名中应包含相关关键词,如 “避难层” “设备层”等,可命名为:27F(避难层)。
2.楼层编号不应重复,遇到避难层、设备层等应单独占一位楼层号,不应与自然层共用楼层号。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 51212-2016
2.《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 51235-2017
3.《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 51269-2017
4.《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2018
5.《湖北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B42/T 1511-2019
6.《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 1908-2022
7.《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2 部分:模型交付规范》DB42/T 2064.2-2023
8.《建筑信息模型审查系统规范 第 3 部分:数据交付规范》DB42/T 2064.3-2023
9.《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JGJ/T 448-2018
10.《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导则》
11.《湖北省建设工程 BIM 档案归档和移交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