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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查服务水平,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价,是指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考核评价周期内的审查质量、服务水平、市场行为以及守法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及综合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活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评价、信息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活动相关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信息的采集、认定、复核、公开等工作,并配合省住建厅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住建部门依托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的“机构考评 ”模块,以 日常动态监管和项目质量抽查为依据,以图审机构为单位,对照《湖北省施工图
联合审查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在相应的指标栏打分,并将佐证材料上传系统。各市、州、县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考核。
第六条 省住建厅原则上每半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一次综合评价,依据各级住建部门的考核评分信息,结合省级质量抽查情况,通过加权计算,形成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综合评价总分,并评定等次。
第七条 《湖北省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审查质量、机构管理、服务评价三个方面,分值分别是60 分、20 分、20 分,考核总分 100 分,不设负分,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同一项目、 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按照分数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四个等次。考核得分 90 分(含) 以上的机构评定为优秀;得分 75 分(含)以上不足90 分的机构评定为良好;得分 60 分(含)以上不足 75 分的机构评定为一般。考核得分 60 分以下或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出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认定书认定的类别和范围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二)使用不具备资格的审查人员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三)因审查机构失查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住建厅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优先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住建厅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考核评价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自评价不合格之日起,限期 3 个月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新的施工图联合审查业务。机构整改完成应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整改到位的,可以按原审查资格范围继续承接审查业务;逾期不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要求,主动向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供考核评价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各级住建部门有权根据考核评价内容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提供相应资料。
附件:《湖北省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考核评价标准》
湖北省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考核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