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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一、《云南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构件工程、屋面工程、其他工程、措施项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共九章及附录。
二、本定额是编制与审查国有投资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加固工程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结构加固工程。加固工程指因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建筑结构损坏的修复,也适用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加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或危房改造等加固的工程。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住建部有关定额为依据,按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结合云南实际编制。
五、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本定额已综合考虑加固工程的施工现场狭窄、加固内容零星分散、材料运输困难、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对施工造成的不利影响因素。除本定额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消耗量与标准不同而调整。
六、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³) 表示,均按预拌方式和自然养护考虑。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本定额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非人工拌和的调整方法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及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消耗量。
(2)人工拌和调整方法
若现拌砂浆实际采用人工拌和时,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以外,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475工日计算。
(3)因连续使用量较小未列砂浆搅拌机的项目,砂浆按现场人工调配编制,除采用的砂浆不同可调整外,项目人工、机械不作调整;采用湿拌预拌砂浆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其余不作调整。
6.本定额中木材除特殊注明以外,不分板材与枋材,均以xx(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枋材取定。
7. 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8.周转性材料中的组合钢模、支撑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按租赁编制,其余周转性材料按摊销编制。以租赁方式计算的周转性材料(除另有说明外)其往返所需的人工、机械已综合在项目内,实际与项目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9. 本定额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价值已按本定额编制基期的市场参考价格计入基价内。
10.本定额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11.本定额中的材料(除以金额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外),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或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竣工结(决)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八、关于机械
1. 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本定额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编制的,使用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 本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内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九、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均包括: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定额有关弃土、弃浆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外运、处置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十、凡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按该项工程的人工消耗量增加10%作为工效降低补偿计入人工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另行计算。
十、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22版)中未列的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发生时按《云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中均未列的其他工程项目,发生时按《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2020版)中相应项目的消耗量执行,同时将人工、机械单价调整为本定额中的相应单价。
十二、本定额适用于施工场地地面绝对高程在2000m以下的建设项目,当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面绝对高程超过2000m时,按配套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工程计量时除另有规定外,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人。
2.以“m”、“m²”、“m³” 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台、块、套、系统”为单位,取整数。
十四、其他
1.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2. 本定额中涉及的“拆换”项目是指拆除后更换新构件的所有费用。
3.本定额未包含保护原有建筑物的特殊专项费用。
4.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5.本定额中“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 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 为单位。
十五、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