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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TAGS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ATAGS 80—2024
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要求
Safety operating requirements for light and small logistics UAV
2024 - 9 - 14 发布 2024 - 9 - 14 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京东天鸿科技有限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工作委员会、西安邮电大学、西安爱生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丰翼(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飞翼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轩、徐宇峰、谢鹏飞、陈光伟、陈伟、马国嗣、山红梅、杨博、戴丽华、王琪、易红。
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村等人口非稠密区开展物流运输的运营条件、运营流程、维护保养、应急处置、安全保障、服务管理及其他安全运营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轻小型多旋翼电动物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城市郊区、乡村山区、牧场海岛等非人口稠密场景进行物流运输的安全运营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T 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15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人驾驶航空器 unmanned aircraft
由遥控设备或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机上无人驾驶的航空器。简称无人机。
[来源:GB/T 38152-2019,2.1.1]
3.2
无人机云系统 unmanned aircraft cloud system
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的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简称“无人机云”。
3.3
无人机物流运营 logistics UAV operation
企业使用物流无人机开展物流过程中管理活动的总称,涉及到企业经营和飞行运行中跟安全和效率相关的各项内容,具体包括生产计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保障服务等内容。
3.4
无人机物流运营组织 UAV logistics operations organization
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物流配送经营性飞行活动的企业。
3.5
无人机操控员 UAV operator
由运行人指派对无人机的操控负有必要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飞行无人机的人员。
3.6
无人机起降点 UAV takeoff and landing site
用于无人机起飞、降落及后勤保障的场地。
3.7
人口稀疏区 sparsely populated areas
河湖、绿化带、山区、工业区、农田等人口密度较低地区。
4 运营要求
4.1 资质条件
4.1.1 轻小型无人机物流运营组织(以下简称运营人)应为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4.1.2 运营人应具备无人机物流服务能力,并取得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无人机运营资质。
4.2 空域条件
轻小型无人机组织物流运营前,运营人应完成航线勘测,向当地空域管理部门申请空域或航线,按照规定进行报审或报备,并取得批准。航线勘测申报应考虑以下内容:
a) 航线勘测:由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人员,对起降点及航线航路环境进行勘测,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人文、通信、电磁、气象、地理、场地、政策等条件,确保航线可使用且有价值;
b) 航线申报:由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人员根据航线勘测结果,编制飞行空域或航线的申报材料,提交当地空域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
c) 航线维护:定期对起降点及航线航路各环境要素进行复勘,防止新增风险。
4.3 装备条件
4.3.1 轻小型无人机物流运营时,应准备备份机。
4.3.2 无人机应按照民航 MHT2008-2017《无人机围栏》的要求,安装或内置无人机围栏,并接入无人机云系统或无人机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具备安全监控功能的信息系统;
4.3.3 无人机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4.3.4 无人机应当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4.4 人员条件
在进行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物流运营飞行时,每次飞行时宜配备操控员、维护人员、货物接收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上人员可以由一名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兼任。
4.4.1 操控员
轻型无人机操控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小型无人机操控员应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4.4.2 维护人员
维护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能够进行无人机系统维修、养护、存储等相关操作的人员;
4.4.3 货物接收人员
货物接收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无人机飞行安全常识,能够执行物流货物转接流程;
4.5 管理条件
4.5.1 轻小型无人机运营人应建立《无人机安全运行手册规范》,并在开展飞行前,完成对无人机操控员、维修及其他地面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无人机安全运行手册规范》应包含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运行管理流程、维修管理、突发应急情况处理、手册管理;
4.5.2 具备无人机实时飞行数据收集、飞行状态监测、飞行异常控制的运行监管平台或控制站;
4.5.3 具备进行获取、保持和分发其所试运行区域的最新资料的体系,如电子围栏信息。具备获取和分发用于飞行运行的航空气象资料的体系。
4.6 起降场地条件
轻小型无人机物流运营时,起降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应具备良好的净空条件、满足无人机安全起降的隔离要求;
b) 应远离民航机场、军事单位等禁飞区;
c) 无人机起降场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备。
5 安全要求
5.1 人员安全
运营组织宜采用包含但不限于在起降场树立标识牌和防护栏、定期安全培训、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方式降低人员安全隐患和风险。
对于直接在起降场接收货物的人员,应提前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5.2 货物安全要求
5.2.1 对配送订单进行细致核对,确保运送货物配送信息准确,无危险禁运品;
5.2.2 对货物重量和尺寸进行确认,满足无人机装载要求;
5.2.3 货物在原有包装的基础上,应按照物流无人机系统装载要求完成减震防摔包装,保证货物安全。
5.3 飞行安全要求
5.3.1 飞行计划确认
执行飞行前应确认飞行计划已获得当地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
5.3.2 飞行前检查
5.3.2.1 航前检查:应制定航前检查单,按照航前检查单进行各系统检查,确认无人机状态良好;
5.3.2.2 环境检查:检查起飞、降落点及航线天气状况、电磁环境、建筑和障碍情况是否满足无人机安全运行手册要求,确保环境条件适合实施飞行任务;
5.3.2.3 配载检查:检查负载满足对无人机重量和平衡限制。
5.3.3 飞行过程要求
5.3.3.1 轻小型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执行;
5.3.3.2 无人机操控员需实时对轻小型无人机的飞行速度、飞行高度、飞行姿态、天气条件、能源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飞行安全。
5.3.3.3 发生异常状态时,能够立即进行远程控制,保证无人机安全降落或采取其他规避措施,减缓对货物和第三方造成损害。
5.3.4 货物接收要求
运营组织应明确货物接收方式,制定货物接收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货物接收安全。
货物接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方式进行:
a) 降落接收:无人机飞行到指定位置后,进行降落,由收货人员或自动机械将货物接收;
b) 飞行抛送:无人机飞行到指定位置后,下降到能确保地面人员和货物安全的高度后将货物抛出,由货物接收人员或自动机械将货物接收。
c) 索降:无人机飞行到指定位置后,在处于悬停状态时利用绳索将货物送到地面,无人机之后收回绳索飞行离开。
6 应急处置
轻小型无人机运营人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应急管理预案应当包含特情处置的具体流程和办法;
b) 应急管理预案应当明确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分工协作降低安全风险;
c) 应急管理预案应当建立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和报告制度;
d) 应定期开展应急处置预案演练,进行安全培训。
7 维护保养
7.1 通用要求
7.1.1 每次飞行前后都应对无人机系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正常;
7.1.2 每天都应对当日进行运营飞行的每天都应对无人机系统进行检查、清洁、润滑、紧固,确保设备状态正常;
7.1.3 应定期对无人机系统的易损零部件和电池进行维护、维修、更换和保养;
7.1.4 除定期保养外,还应按照无人机手册要求保养的时间对无人机系统和设备进行保养工作。
7.1.5 无人机主要部件更换或升级后,应进行检测,确保满足技术要求;
7.1.6 维修、维修、更换和保养活动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7.2 设备存放
无人机返回起飞点后,应完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操作:
a) 状态检查:对航空器外观、机构部件、能源状态等进行检查,并对航空器进行清洁保养;
b) 信息记录:对无人机飞行过程中的天气状况、飞行姿态、飞行距离、飞行时长、能源损耗等信息进行记录收集;
c) 入库存储:将设备存储至库房。设备电池应单独存储,确保安全,并配备灭火设备。
7.3 备件管理
无人机系统备品和航材宜进行质量管理。
8 保险
轻小型无人机运营人在运营期间,有条件情况下建议购买机身设备险、运输货物险等。
9 运行记录及管理
9.1 通用要求
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物流运营过程中,应切实做好运行信息的管理工作,在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能证明相关运行人员和运行活动的记录。
9.2 记录种类
记录数据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安全运行手册;
b) 无人机设备清单;
c) 飞行前检查记录;
d) 飞行器维修记录;
e) 人员资质信息;
f) 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的记录;
g) 每次飞行系统数据记录。
9.3 存放管理
9.3.1 具备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记录和保存的运营数据应在信息系统中长期保存,并可随时进行查询和回放;
9.3.2 在信息系统中保存的数据和记录应注意保密,设专人和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10 服务管理
轻小型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进行评价,及时改进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