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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462—2026
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waste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6-01-16发布 2026-03-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462—2026
目 次
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产生与收集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2
6 贮存与运输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3
7 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3
8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9 环境管理要求 4
I
HJ 1462—202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的污染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浙江大学、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1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HJ 1462—2026
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建成运行与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HJ 25.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91. 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CJJ/T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JGJ/T 498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3.2
存放点 deposit point
在施工场地内设定用于存放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特定区域及居民小区内设定用于存放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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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的特定区域。
3.3
贮存设施或场所 storage facility or place
用于中转、分类及调配建筑垃圾的设施或场所。
3.4
资源化利用 resource reuse and recycling
建筑垃圾经分类分拣、破碎、筛分、成型、烧结等部分或全部工艺生产再生产品的行为。 3.5
堆填利用 backfill
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用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包括工程回填、堆山造景、废弃矿坑(山)修复、土地整形、生态恢复等。
4 总体要求
4.1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减少产生量,并进行源头分类,宜进行原位利用,工程施工过程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等措施减少污染物含量,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4.2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或其预处理后的产物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类:
a)在拆除和装修过程中应对危险废物单独收集;
b)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砂浆、废沥青等废弃建材,废金属、废木材、废塑料、废纸、玻璃、橡胶等废弃材料;
c)未按 4.2 b)进行分类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4.3 工业企业场地、工业园区、矿山工业场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接受后,方可根据建筑垃圾类别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
4.4 非工业企业场地、工业园区、矿山工业场地所产生的工程泥浆应按照 CJJ/T 134 进行脱水处理,经场地调查分析确定为污染土壤的工程渣土或工程泥浆按照污染土壤进行管理。
4.5 建筑垃圾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等设施或场所的选址应符合 CJJ/T 134 要求。
4.6 利用 4.2 b)中废弃建材类进行堆填利用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c)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5 产生与收集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5.1 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建筑垃圾存放点应符合 JGJ/T 498 要求,并根据建筑垃圾类别或成分进行分区分类存放;居民区装修垃圾存放点应单独设置,便于居民投放以及环卫车辆通行和作业,采取防尘、防雨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 工程泥浆宜现场脱水处理,脱水产生的废水宜循环使用,无法循环利用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5.3 收集过程中分选出的危险废物应单独分类存放。
5.4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过程中的聚氨酯泡沫等保温材料应进行单独收集。
5.5 工程施工过程宜使用绿色施工技术和环境友好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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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贮存与运输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6.1 贮存设施或场所可接收 4.2 b)、4.2 c)、工程渣土、脱水后工程泥浆,并进行分区堆放与管理,根据需求进行中转、调配。
6.2 贮存设施或场所的基础设施应参照 CJJ/T 134 进行建设和配备,场区内不存有积水,4.2 c)堆放区应采取防雨淋措施。
6.3 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对场内物料倒运、上料、卸料等环节采取降噪措施,并采取喷雾、洒水、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
6.4 建筑垃圾在装运过程中应避免混合,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遗撒、防渗漏、防噪声措施。
6.5 贮存与运输过程中宜使用新能源车和机械。
7 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7.1 资源化利用的污染控制要求
7.1.1 应根据建筑垃圾的成分和当地需求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技术。
7.1.2 建筑垃圾堆放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其中 4.2 c)堆放区应增加防雨淋措施。
7.1.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收集的废水宜进行循环利用,无法循环利用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7.1.4 分选产生的木材、塑料等可燃杂物宜优先进行再生利用,不能再生利用的可采用焚烧、热解的专用设备设施进行处置或水泥窑协同处置,产生的废渣宜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填埋处置。
7.2 堆填利用的污染控制要求
7.2.1 4.2 b)中的废弃建材类进行堆填利用时,应满足 CJJ/T 134 的要求,同时防止其他固体废物混入,用于废弃矿坑(山)修复、生态恢复时应按照 HJ 25.3 等相关标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7.2.2 利用工程渣土或脱水后的工程泥浆进行堆填利用,应满足堆填利用地块的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7.2.3 堆填利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包括堆填利用区域的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以及地表水环境等,可参考已有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相关水文地质资料。
7.2.4 堆填利用作业实施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制定作业计划、作业工序,包括防扬尘、雨水导排等措施。
7.2.5 堆填利用作业过程中,应对作业面、场区内道路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并对作业面回填压实后及时覆盖,车辆运输过程中做好密封措施。
7.2.6 堆填利用作业期间宜选用低噪音机械或采取降噪措施。
7.3 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的污染控制要求
7.3.1 工程渣土和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时应符合 GB 51220 相关要求。
7.3.2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应不含砾石、金属、树枝等尖锐物,不含对防渗材料有腐蚀性或破坏性的化学物质。
7.4 填埋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
7.4.1 工程渣土、脱水后的工程泥浆、满足本标准 4.2 b)或 4.2 c)要求的建筑垃圾,以及资源化过程产生的废渣,可进行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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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建筑垃圾填埋场应符合 CJJ/T 134 相关技术要求,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
8 污染物监测要求
8.1 4.2 b)中的废弃建材类用于废弃矿坑(山)修复的场地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土壤监测满足以下要求:
a)参照 HJ 25.1中采样布点方法的相关要求,在区域下游周边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以及区域外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区域布设土壤采样监测点,采样深度根据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以表层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b)监测项目应根据环境本底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c)作业或运行期间,监测频次至少每 3 年 1 次;作业结束或封场后,监测频次至少每年 1 次,直到相关指标连续 2 年不超过环境本底水平。
8.2 4.2 b)中的废弃建材类用于废弃矿坑(山)修复的场地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满足以下要求:
a)参照 HJ 610中初步采样布点方法的相关要求,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以及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的周边区域内布设监测井,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按 HJ 164的规定执行;
b)地下水监测项目应至少包括:浑浊度、pH 、溶解性总固体、钙、钾、钠、硫酸盐、碳酸盐、砷、汞、总铬、六价铬、铅、镉、铁、锰、铜、锌、镍等,以及环境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因子,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c)作业或运行期间,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 1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 1个月;作业结束或封场后,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 1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 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8.3 建筑垃圾填埋场的废水污染物监测满足以下要求:
a)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HJ 91.1的规定执行,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b)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根据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 1次。
8.4 建筑垃圾填埋场的大气污染物监测满足以下要求:
a)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监测项目由企业根据贮存及填埋废物的特性提出,应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固体废物特性,其中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项目应与GB 14554的控制项目一致。无组织气体的采样点布设、采样按GB 16297 、GB 14554和HJ 905的规定执行,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b)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 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超过 1周。
c)企业周边宜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施,宜保存 1年以上数据记录。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 HJ 1263执行。
9 环境管理要求
9.1 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设施或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台账并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产生过程应明确建筑垃圾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记录建筑垃圾类别、产生量、接收单位;
b)收集、运输单位应记录收集和运输量、运输车辆、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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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记录接收量、类别、去向。 9.2 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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