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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966-2025 救助管理机构街面救助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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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街面   救助   管理机构   工作   DB37
资源简介

  ICS 03.080 CCS A 16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966—2025

  救助管理机构街面救助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treet relief work of relief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2025 - 12 - 15 发布 2026 - 01 - 1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966—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1

  5 人员要求 1

  6 设备物资要求 2

  7 工作内容与要求 2

  7.1 基本要求 2

  7.2 线索发现 2

  7.3 线索响应 2

  7.4 甄别处置 3

  7.5 信息记录 3

  7.6 资料保管 3

  8 监督评价与改进 3

  参考文献 4

  I

  DB37/T 496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II

  DB37/T 4966—2025

  救助管理机构街面救助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街面救助的基本原则、人员要求、设备物资要求、工作内容与要求、监督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街面救助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245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DB37/T 4024—2020 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助管理机构 relief management institution

  政府部门设置的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遇到突发性生存困难人员等提供临时性救助管理的机构。

  3.2

  救助对象 relief target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3.3

  街面救助 street relief

  对街面等公共场所救助对象(3.2)开展的现场劝导、应急帮助、引导护送等活动。

  4 基本原则

  救助工作宜遵循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先救治后救助、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5 人员要求

  5.1 应符合 DB37/T 4024—2020 中第 5 章的要求;参加街面救助相关的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救助政策、服务流程、安全防护知识、沟通技巧及应急处置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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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966—2025

  5.2 在劝导救助和宣传政策时,应佩戴明显标识,主动向救助对象及相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态度亲切、用语文明。

  6 设备物资要求

  6.1 开展街面救助应配备以下设备及用品:

  ——救助车辆;

  ——轮椅或担架;

  ——反光锥或反光三角架;

  ——影像记录设备;

  ——通讯设备;

  ——照明设备;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6.2 开展街面救助应携带以下救助物资:

  ——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饮食;

  ——被褥、衣物等生活用品;

  ——消毒用品;

  ——口罩等防护用品。

  7 工作内容与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联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社会力量,通过协同配合、主动会商、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街面救助工作。

  7.1.2 制定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预案,如发生突发事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7.2 线索发现

  7.2.1 配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通过开展巡查,主动发现救助线索。根据天气情况和工作需要,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及物资准备,夜间应做好安全防护,巡查人员不少于 2 名。

  7.2.2 对群众反映的市区街面、公园广场、车站码头、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在建工地、废弃厂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排查;当出现高温、寒潮、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或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时,配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及频次。

  7.2.3 巡查时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等),及时发现隐藏在偏僻角落的救助对象;也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视频巡查。

  7.2.4 巡查时可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做好救助政策、工作流程、求助方式的宣传。

  7.3 线索响应

  7.3.1 救助管理机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求助电话或信息报告等救助线索后,应详细记录线索提供人联系方式、线索提供时间、具体线索信息等情况,并做好归档保存。

  7.3.2 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安排 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救助专用车辆前往现场开展工作,需要协调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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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966—2025

  7.4 甄别处置

  7.4.1 发现疑似救助对象时,应主动上前询问具体情况和需求,通过交流、观察等方式初步甄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

  a) 属于救助对象的,劝导其接受救助:

  1) 对于愿意接受救助的,引导或护送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或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2) 对于经劝导后不愿进站接受救助的,工作人员应记录其所述姓名、采集照片,视情况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防暑降温等物资,并发放救助引导卡,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将其中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员列为重点对象,将露宿地点确定为重点巡查区域。

  注:救助引导卡内容包括救助管理机构名称、地点位置图、救助服务内容、公交站点及线路、联系电话等。

  b)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做好记录。

  7.4.2 发现突发疾病、有明显外伤的疑似救助对象,应及时联系并协助送往医疗机构诊断、救治。

  7.4.3 存在强讨恶要、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在街面流浪乞讨情形的,以及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工作人员应报公安机关处置。

  7.4.4 对在特定场所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反复流浪的受助人员,应及时向其所在乡镇(街道)、村(居)通报,进行重点关注,救助管理机构应安排定期跟踪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7.5 信息记录

  7.5.1 在街面救助过程中发现疑似救助对象,应全程录音录像,录制内容全面体现时间、地点、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工作过程等。

  7.5.2 登记街面受助人员姓名、性别、去向、救助物资发放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7.6 资料保管

  及时将街面救助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工作资料完整导入存储设备,特殊、重要资料通过光盘刻录等方式进行备份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存在争议的,应保管2年以上。

  8 监督评价与改进

  8.1 应如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街面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公布相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8.2 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可采用自我评价、救助对象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街面救助工作进行评价。

  8.3 明确意见反馈渠道,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服务评价结果及日常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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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966—2025

  参 考 文 献

  [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

  [3] 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

  [4] 民政部《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

  [5]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民〔2020〕18号)

  4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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