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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6006—2026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ublic welfare pos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2026 - 01 - 19 发布 2026 - 02 - 1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6006—202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服务对象 1
5 服务内容和要求 1
5.1 咨询服务 1
5.2 信息服务 2
5.3 技能培训服务 2
6 服务流程 2
6.1 调查登记 2
6.2 服务实施 2
6.3 跟踪指导 3
7 档案管理 3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3
附录 A(资料性) 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5
附录 B(资料性) 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 6
I
DB37/T 6006—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衣军强、杨卫华、赵鲁伟、张波、李爱姣、李吉祥、刘伟、毕瑨、刘吉明、刘子康、张永胜、袁永鹏、李长林、刘培峰、高峰、李晓东、逯海兵、赵宝杰、张源强。
II
DB37/T 6006—2026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档案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乡公益性岗位 public welfare pos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面向城乡就业困难特定人群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的统称。
注:城乡就业困难特定人群见第4章。
4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人员,包括:
——城镇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登记失业的 16 周岁~24 周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 2 个或 2 个以上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其他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包括: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 周岁~65周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 16 周岁~24 周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 2 个或 2 个以上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5 服务内容和要求
5.1 咨询服务
5.1.1 咨询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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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城乡公益性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城乡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的获取渠道和方式;
——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范围、服务申请方式、服务实施流程、注意事项等;
——其他咨询事项。
5.1.3 记录咨询服务相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联系方式、咨询内容等。
5.1.4 及时、准确提供咨询服务;不能立即告知的,应确定后及时给予答复;不属于城乡公益性岗位咨询范围的,应解释清楚。
5.2 信息服务
5.2.1 常态化开展信息登记、发布和推送服务,信息应全面、客观、完整、准确。
5.2.2 调查登记辖区内服务对象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
5.2.3 收集登记用人单位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信息,形成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清单。
5.2.4 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对照岗位条件,识别、匹配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其精准推送城乡公益性岗位信息。
5.2.5 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适用性评估过程情况和拟上岗人员岗位匹配信息。
5.3 技能培训服务
根据城乡公益性岗位的技能需求,为城乡公益性岗位拟上岗人员提供岗前技能培训服务。
6 服务流程
6.1 调查登记
6.1.1 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辖区内处于非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情况,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信息台账》(见附录 A)。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人员类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个人技能、岗位意愿、就业意愿、联系方式等。
6.1.2 联系用人单位收集登记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信息,信息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型、岗位名称、需求人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用工期限、薪酬待遇等。
6.2 服务实施
6.2.1 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岗位信息,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
——招聘范围和条件;
——招聘程序;
——报名时间;
——报名材料。
6.2.2 接收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报名申请,指导符合条件人员选择岗位、准备身份证明等报名资料,填写《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见附录 B)。
6.2.3 对报名人员进行适用性评估:
——再次核实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采用评估访谈、面谈交流等方式测评报名人员工作能力,了解其工作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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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岗位招聘条件和职责需求,评估拟上岗人员与岗位的匹配度。
6.2.4 通过公开栏等渠道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结果信息,包括:
——城乡公益性岗位与人员的匹配信息;
——适用性评估过程信息等。
6.2.5 与城乡公益性岗位拟上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应约定双方基本信息、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待遇报酬、协议终止条件等信息。
6.2.6 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场地和培训师资。
——选择采用线下集中授课和实操、线上课程培训等方式实施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通用知识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职责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安全防护、劳动精神、职业道德等;
• 专业技能培训:针对岗位技能需求开展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培训。
——记录技能培训服务过程,留存培训签到记录等资料。
6.3 跟踪指导
6.3.1 定期对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评价并留存记录。评价内容包括: 日常考勤、岗位工作效果、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
6.3.2 对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上岗人员自然退出或清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时,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
7 档案管理
7.1 对符合条件人员、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的信息调查登记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留存。
7.2 对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实施和跟踪指导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
7.3 建立并留存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发布的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证明材料;
——《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适用性评估过程和结果记录;
——发布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结果信息证明材料;
——技能培训记录、培训合格证明(若有);
——劳务协议;
——日常工作管理和评价记录;
——退出记录等。
7.4 应按照 GB/T 35273 的要求保护数据安全和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隐私。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调查登记形成信息台账的完备性;
——岗位招聘信息和上岗结果信息发布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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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适用性评估、协议签订、技能培训等服务实施的及时性、规范性;
——跟踪指导的及时性、规范性;
——档案资料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等。
8.2 公开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意见收集渠道,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并及时处理。
8.3 对满意度调查结果、第三方调查结果、服务对象反馈意见等进行汇总分析,制定并实施服务改进计划,持续改进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服务质量。
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信息台账见表A.1。
表A.1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序号
姓名
性别
服务对象类别1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个人技能
岗位意愿
就业意愿
联系方式
已安置/退出
注1:城镇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类别填写编码:A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A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A3-登记失业的16周岁~24周岁青年;A4-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A5-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
注2: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对象类别填写编码:B1-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B2-农村低收入人口;B3-农村残疾人;B4-农村大龄人员(45周岁~ 65周岁);B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B6-登记失业的16周岁~24周岁青年;B7-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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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 录 B
(资料性)
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
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见表B.1。
表B.1 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 片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学历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户籍所在地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常住地(或现
居住地)
服务对象类别
□城镇公益性岗位: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登记失业的 16 周岁~24 周岁青年
□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 2 个或 2 个以上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其他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农村低收入人口
□农村残疾人
□农村大龄人员(45 周岁~65周岁)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
□登记失业的 16 周岁~24 周岁青年
□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 2 个或 2 个以上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是否为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近亲属
□ 是 □ 否
岗位类型
□ 城镇公益性岗位 □ 乡村公益性岗位
应聘单位
应聘岗位
家庭成员
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个人承诺
本人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管理人员, 不是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适用性评估意见:□ 通过 □ 不通过。
结果信息发布情况:□ 通过 □ 不通过。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盖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 通过 □ 不通过。
单位(人)盖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报名者必须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2)需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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