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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6008-2025 粮食流通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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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排查   流通   治理   体系   粮食
资源简介

  ICS 67.060 CCS B 22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6008—2026

  粮食流通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 hidden risk of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screening and elimination system in grain circulation industry

  2026 - 01 - 19 发布 2026 - 02 - 1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6008—202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4.1 成立组织机构 2

  4.2 制定实施方案 2

  4.3 制度建设 2

  4.4 实施全员培训 2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2

  5.1 分级 2

  5.2 分类 3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4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4

  6.2 制定排查计划 4

  6.3 隐患排查 4

  6.4 隐患治理 6

  7 文件管理 8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8

  9 持续改进 8

  10 证实方法 8

  附录 A(资料性) 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10

  附录 B(资料性)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194

  附录 C(资料性)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表) 197

  附录 D(资料性)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表) 198

  I

  DB37/T 6008—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营市财金粮食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高峻、徐寿钢、丁团结、赵恒、杨超、孙华、李加勇、佟群磊、林宁、耿云祥、姚嘉璇、史晓涵、杭波、王兴周、石磊、褚宏宇、张瑞德。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37/T 6008—2026

  粮食流通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粮食流通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描述了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持续改进等,指导粮食流通行业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本文件适用于粮食流通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3011—2017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粮办应急〔2023〕155号)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hidden risk of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hidden risk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1

  DB37/T 6008—2026

  4.1 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机构中各成员的职责。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源投入,其他部门及人员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4.2 制定实施方案

  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有序的开展,企业应编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重在落实的原则,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流程、各项工作时间节点、责任人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4.3 制度建设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各类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验收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定季度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和原因分析,并制定实施防止隐患重复发生的根本性措施。

  4.4 实施全员培训

  4.4.1 编制培训计划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

  4.4.2 培训内容与实施

  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全员培训,对隐患排查清单编制的方法和标准,隐患排查及治理流程,重大隐患判定、治理方案制定和信息报告编制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并对企业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行管理考核制度等进行传达落实,促使每位员工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步骤及运行工作流程。

  4.4.3 培训考试及考核

  采取现场提问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培训效果验证,培训效果验证情况纳入部门安全评比。

  4.4.4 培训记录

  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并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包含:培训计划、课件或培训教材、培训签到、培训信息记录、培训影像、培训效果验证等见证性材料。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DB37/T 6008—2026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针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存在严重积尘的;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除以上的其他情况。

  5.2 分类

  5.2.1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3

  DB37/T 6008—2026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各风险点的全部管控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隐患排查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见附录A;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见附录B。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的编制主要根据各风险点下的危险源的全部管控措施的有效性为排查重点进行编制。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的编制至少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排查类型、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信息。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的编制,粮食流通企业应根据基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包括: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排查类型、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信息。

  6.2 制定排查计划

  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同时进行。根据粮食流通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隐患排查计划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年度、季度、月度为周期进行制定,计划中应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按DB37/T 3011—2017中6.3.1规定执行。其中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对设备、电气、消防、防汛、防冻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根据行业特点对粮食储存、装卸输送、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等所涉及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在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节假日、重大活动隐患排查,除按照DB37/T 3011—2017 中 6.3.1 规定执行外,还应对节假日前后员工的思想分散及疲劳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6.3.2 排查要求

  4

  DB37/T 6008—2026

  隐患排查前明确排查内容和排查责任人,按照排查清单逐项认真的排查。排查过程中可配备手电筒、红外成像仪、电笔等工具,同时针对仓房顶、罐顶等隐患排查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升降梯等工具确保隐患排查效果和排查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各种形式的隐患排查相结合,相互验证的形式开展,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如企业无能力实施的排查项目以及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的检验检测手段实施的隐患排查,企业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如避雷系统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

  ——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班组级、岗位级;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专业性或专项隐患排查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节假日、重大活动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粮油储存及输送、锅炉运行、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设备电器、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及职责划分;

  ——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时期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分部门级、班组级按照职责分工。

  6.3.4 排查周期

  6.3.4.1 粮食流通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或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粮食现场检查间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针对库区消防、中心配电室、锅炉房,巡检间隔一般不应大于 2 h,记录关键指标备查;

  ——季节性检查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性或专项隐患排查;

  ——公司级综合性隐患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部门级综合性隐患排查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6.3.4.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粮食流通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项隐患排查: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3.5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组织级别及排查周期,在排查项目清单中确定具体排查项目,结合《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形成各种排查类型的隐患排查表,由各组织级别按照排查计划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5

  DB37/T 6008—2026

  6.3.6 排查结果记录

  各类隐患排查要形成记录,隐患排查记录包括现场排查过程中形成的手写安全检查记录(所有参加排查人员签字确认)和统计的电子版记录,手写记录和电子版记录要求填写完整不允许有漏项,生产现场类隐患宜保留影像记录。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6.4.1.1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组织部门和单位对照确定隐患排查表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出的问题形成安全检查记录,记录表中针对排查隐患的类别、等级、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资金保障等进行明确。

  6.4.1.2 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给相应的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

  6.4.2 隐患治理要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分级落实,按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岗位级,遵循“三全”和“五到位”的原则,“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公司所有的生产、办 公和生活相关的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的所有内容,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五到位”即安全 隐患治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时限到位和预案到位,每一级均应建立完整的隐患排查记录 档案。

  6.4.3 隐患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隐患治理效果验收、考评、建立台账等环节。

  ——通报隐患信息。各类隐患排查结束后,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建议等信息向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将安全检查记录通过现场张贴、办公平台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按照管控层级下发至隐患所在位置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员进行整改。对于日常排查出的隐患,

  班组及岗位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或者超出整改能力范围的按照程序上报,由上级责任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整改通知内容应包含隐患描述、隐患等级、建议整改措施、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治理期限等内容。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要求责任人签字后,一份上交安全管理部门,一份部门留存整改。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治理责任人根据下发的隐患治理要求,落实治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隐患,隐患治理分为一般隐患治理和重大隐患治理。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存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治理完成情况反馈至隐患整改通知下发部门验收,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说明原因与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协同解决。

  ——隐患治理验收。问题检查人员根据隐患整改通知书中下发的整改排期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如果隐患得到治理,符合要求检查人员对隐患进行销号,如果隐患治理不符合要求,要求责任人限期进行治理。

  ——考评。隐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治理的,针对隐患治理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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