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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
J -2026 DB34 / T 5386-2026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nursery service facilities
2026-01-05 发布 2026-07-05 实施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 1 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
《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规范》等
78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规范》等 78 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1 月 5 日
附件:
安徽省地方标准清单
前 言
根据安徽省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关 于 下 达 2023 年 第 三 批 安徽省地方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的 通 知》(皖 市 监 函Γ2023〕622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和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结合 安 徽 省 实 际,在 充 分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本标准 。
本标准共分为 7 章,主要内容包括 : 1 . 总则;2 . 术语;3 . 基本规定;4 . 总平面;5 . 建筑设计;6 . 室内环境;7 . 建筑设备 。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 口管理,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 执 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繁 华 大 道 7699 号 , 邮 编 : 230000,邮箱:617685132@qq. com) 。
主 编 单 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编写人员:连德宏 彭 菲 全柳梅 高璐璐 王苗苗张 昕 毕功华 刘 静 高 建 高 峰吴常军 刘朝永 郑成龙 王 鹏 徐涛松李永海 龙兆云
主要审查人员:王 畅 麻 冲 罗明辉 魏 亮 王 慧阮仁权 胡晶莉
1 总 则
1● 0● 1 为 规 范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的 建 设,促 进 安 徽 省 婴 幼 儿 照 护服务发展,使建筑 设 计 满 足 适 用、安 全、卫 生、经 济、绿 色、智 慧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托育服务设施的设计 。
1● 0● 3 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婴幼儿特点,营造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照护环境 。
1● 0● 4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及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 . 0. 1 托育服务设施 nursery service facilities
为 0 岁 ~3 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照护服务的场所 。
2 . 0. 2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活动的室内空间,包括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空间 。
2 . 0. 3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室内空间,主要包括睡眠区与活动区等 。
2 . 0. 4 睡眠区 sleeping area
生活单元中供婴幼儿睡眠的空间 。
2 . 0. 5 活动区 activity area
生活单元中供婴幼儿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
2 . 0. 6 哺乳室 nursing room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
3 基本规定
3 . 0. 1 托育服务设施应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
3 . 0. 2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应 结 合 人 口 密 度、婴 幼 儿 照 护 服 务 需 求等因素进行统筹配建,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 。
3 . 0. 3 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区、产业园区等附近无托育服务设施时,若 3 岁以下婴幼儿不少于 20 人,宜设置一处托育服务设施。
3 . 0. 4 托育服务设施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应 选 择 交 通 便 捷 、日 照 充 足、环 境 优 美、基 础 设 施 完 善的场地 ;
2 应 避 开 易 发 生 地 质、洪 水 灾 害 和 电 磁 波 辐 射 等 的 不 安全地段 ;
3 与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建 筑 物、仓 库、储 罐、可 燃 物 品 和 材 料堆场、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4 应 远 离 各 种 污 染 源,并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卫 生、防 护 、噪音标准的规定 ;
5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
3 . 0. 5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或与幼儿园合用,三个班及以下时,除与幼儿园合用外,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合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与 幼 儿 园 合 用 时,生 活 单 元、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独 立 设置,公共活动空间、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等可共用 ;
2 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合建时,托育服务 设 施 应 为 独 立 区 域,应 设 置 独 立 的 疏 散 楼 梯 和安全出 口 ;室外活动场地与其他场地之间应采取措施分隔 。
4 总 平 面
4 . 0. 1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应 功 能 分 区 合 理 、朝 向 适宜 、日照充足 、管理方便。
4 . 0. 2 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主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次要道路 一侧 ,不应直接设 在 城 市 干 道 一 侧 ,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人 员 安 全 集散 、家长接送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4 . 0. 3 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3m2 ;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 、扩建的托育服务设施,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 ,婴幼儿人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2m2 ;
2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地 面 应 平 整 、防 滑 、无 尖 锐 突 出 物,并 宜采用软质地坪 ;
3 场 地 内 应 设 置 游 戏 器 具 、沙 坑 、30m 跑 道 等,宜 设 戏 水池,储水深度不 应 大 于 0. 30m;游 戏 器 具 下 地 面 及 周 边 应 设 软质铺装,游戏器 具 应 安 装 牢 固,材 料 环 保 无 毒;宜 设 洗 手 池 、洗脚池 ;
4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 日 照阴影线之外 ;
5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内 宜 设 置 遮 蔽 区 域,为 婴 幼 儿 提 供 防 晒和防雨雪的室外活动场地 ;
6 场 地 内 应 采 取 防 走 失 、失 足 、溺 水 、物 体 坠 落 等 安 全 防范措施。
4 . 0. 4 新建托育服务设施绿地率不应小于 30% ,宜 设 置 集 中绿化用地。
4 . 0. 5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范 围内 不 应 种 植 有 毒 、带 刺 、有 飞絮 、病虫害多 、有刺激性 、易引发过敏 、果实易脱落腐烂的植物。
4 . 0. 6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周 围 应 设 围 护 设 施 , 围 护 设 施 应 安
全、美观,并应防止婴幼儿穿过、攀爬和夹伤 。 围护设施应以透空式为主,空隙不应大于 0. 09m,高度不应小于 1 . 80m,不应有尖锐突出物 。
4 . 0. 7 围护设施范围内不宜设置停车区;若设置时,停车区应设有单独的车 道 和 出 入 口 ,与 幼 儿 活 动 区 域 分 开,且 幼 儿 活 动路线不应穿越停车区及车道 。
5 建筑设计
5 . 1 一般规定
5 . 1 . 1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应 根 据 婴 幼 儿 的 年 龄 分 为 不 同 班 型,年龄在 18 个月以 上 的 幼 儿 可 混 合 编 班,各 班 型 年 龄 及 人 数 宜 符合表 5 . 1 . 1 的要求 。
表 5 . 1 . 1 托育服务设施的班型及人数
5 . 1 . 2 托育服务设施建筑应由生活用房以及相应的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等组成 。
5 . 1 . 3 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00m2 ,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9m2 。
5 . 1 . 4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的 生 活 用 房 应 布 置 在 首 层,不 应 设 置 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首层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二层幼儿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 。
5 . 1 . 5 托育服务设施生活单元的睡眠区、活动区应朝南向,冬至日底层满窗 日照不应小于 3h;不可避免朝东、西向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
5 . 1 . 6 托育服务设施的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婴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
5 . 1 . 7 托育服务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
5 . 1 . 8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的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为 重 点 设 防 类,基 本 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 0. 05g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
5 . 2 生活用房
5 . 2 . 1 生活用 房 应 由 乳 儿 班 、托 小 班 、托 大 班 、混 合 班 的 生 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空间组成,各班生活单元应相对独立。
5 . 2 . 2 各 班 生 活 单 元 的 基 本 空 间 及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表
5 . 2. 2的规定 。
表 5.2.2 各班生活单元的基本空间及最小使用面积(m2 )
注 : 1 托小班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m2 ;
2 托大班 、混合班睡 眠 区 与 活 动 区 合 用 时,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于 105m2 ;
3 托小班卫生间的厕所与盥洗室宜设分隔。
5 . 2 . 3 睡眠区 、活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个班的睡眠区与活动区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
2 睡眠区和活动区应临近清洁区 、卫生间,方便幼儿使用 ;
3 睡眠区应布 置 供 每 个 婴 幼 儿 使 用 的 床 位,不 应 布 置 双层床 , 床位不应 贴 靠 外 窗,床 位 侧 面 或 端 部 距 外 墙 距 离 不 应 小于 0. 6m ;
4 睡眠区应设置遮光窗帘,防止眩光。
5 . 2 . 4 乳儿班和托小班的配餐区和清洁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 餐 区 应 具 有 配 乳 和 配 餐 功 能,应 设 有 调 理 台 、洗 涤池 、洗手池 、储藏柜等,并设加热和餐具消毒设施 ;
2 清 洁 区 应 设 洗 浴 、婴 儿 护 理 台 、洗 涤 池 、洗 手 池 、污 水池 、成人厕位等设施。
5 . 2 . 5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哺乳室,哺乳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 ;
2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单元,房间门应开向疏散走道 ;
3 应 设 置 哺 乳 座 椅 、婴 儿 护 理 台 、洗 手 池 等 设 施,宜 设 成人厕所。
5 . 2 . 6 托小班的卫生间每班应设不少于 2 个坐便器、2 个小便器和 3 个洗手池,便器之间应设隔板;坐便器高度不宜大于0 . 25m,洗手池高度宜为 0. 40m~0 . 45m,宽度宜为 0. 35m~0 . 40m。
5 . 2 . 7 托大班和混合班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盥 洗 室 应 设 置 幼 儿 洗 手 池 、洗 涤 池 、污 水 池 、毛 巾 架 等设施 ;
2 每班应设不少于洗手池(水龙头)6 个,两班合用时宜按每 4 人 ~5 人设置 1 个;洗手池高度宜为 0. 50m~0 . 55m,宽度宜为 0. 40m~0 . 45m,水龙头间距宜为 0. 55m~0 . 60m ;
3 每班女厕应设不少于 4 个坐便器,男厕应设不少于 2 个坐便器 、4 个 小 便 器,两 班 合 用 时,宜 按 每 4 人 ~ 5 人 设 置 坐 便器 1 个 、按每 6 人设置小便器 1 个 ;
4 便器 之 间 均 应 设 隔 板,隔 板 处 应 设 幼 儿 扶 手。 厕 位 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0. 70m× 0. 80m(宽 ×深) ,坐 便 器 的 高 度 宜为 0. 25m~0 . 30m ;
5 宜设供幼儿洗浴的隔间。
5 . 2 . 8 盥洗室与厕所应分开设置,并有良好的视线贯通;盥洗室 、厕所地面不应设台阶;供教师使用的厕位应与幼儿厕位分隔。
5 . 2 . 9 厨房 、卫生间等有水房间不应设置在睡眠区 、活动区的上方。
5 . 3 服务管理用房
5 . 3 . 1 服务管理用房应具备晨检 、保健观察和警卫功能,宜具
备办公 、会议 、教具制作和储藏等功能 。
5 . 3 . 2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的 主 入 口 门 厅 应 设 有 晨 检 室(厅) ,宜 设置展示和游戏 空 间 、婴 幼 儿 车 存 储 空 间 和 供 婴 幼 儿 、成 人 使 用的洗手池,宜设卫生间 。
5 . 3 . 3 保健观察室应单独设置并临近门厅,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2m2 ;
2 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入 口 ;
3 应设洗手池和婴幼儿床,并设有独立卫生间,卫生间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 、洗手池 、婴儿护理台 。
5 . 3 . 4 成人使用的卫生间 、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婴幼儿合用 。
5 . 4 供应用房
5 . 4 . 1 供 应 用 房 宜 包 括 厨 房 、配 餐 间 、消 毒 室 、洗 衣 间 、开 水间 、保洁间等房间 。
5 . 4 . 2 厨 房 应 按 工 艺 流 程 合 理 布 局,并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 的规定 。
5 . 4 . 3 当厨 房 与 生 活 单 元 分 层 设 置 时,应 设 食 梯 。食 梯 呼 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1 . 70m 。
5 . 4 . 4 厨房使用面积宜为每人 0. 40m2 ,且不应小于 12m2 。
5 . 4 . 5 应设置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的消毒间或专用消毒设备。
5 . 5 安全与无障碍
5 . 5 . 1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与 其 他 建 筑 合 建 时,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低于 2. 00h 的 防 火 隔 墙 和 1 . 00h 的 楼 板 与 合 建 建 筑 的 其 他 功能区域分隔 。
5 . 5 . 2 生活用房设在二层时,应设置 1 间避难间,避难间应与疏散楼梯间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 于 12m2 ,兼 作 其 他用途时,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
3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
4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5 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 口 。
5 . 5 . 3 主 入 口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通 行 要 求,宜 设 置 平 坡 出 入 口 。生活用房设在二层时,宜设无障碍电梯 。
5 . 5 . 4 供幼儿通行的出入 口 台阶总高度超过 0. 30m 时,应 在临空面设置防 护 栏 杆 , 防 护 栏 杆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 . 30m 。走 道 、门厅等公共区域应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 0. 60m 。
5 . 5 . 5 幼儿通行的室内走道不应设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 : 12;疏散走道的墙面不 应 有 柱 、管道等突出墙面的障碍物,消火栓箱、灭火器箱、广告牌等应暗装 。消火栓箱门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
5 . 5 . 6 生活 单 元 的 睡 眠 区、活 动 区 地 面 应 做 暖 性、软 质 面 层 ,距地 1 . 30m 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
5 . 5 . 7 距地面高度 1 . 30m 以下,婴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 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
5 . 5 . 8 托育服务设施楼梯、扶手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楼 梯 间 应 有 直 接 的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在 首 层 应 直通室外 ;
2 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 0. 60m ;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 13m,宽度不应小于 0. 26m ;
4 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
5 . 5 . 9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 11m 时,应采
取防止幼儿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 09m 。
5. 5. 10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 设 双 扇 平 开 门 , 不 应 设 弹 簧 门 , 门 净 宽 不 应 小 于1 . 20m,距离地面 0. 60m 处 宜 加 设 幼 儿 专 用 拉 手;距 离 楼 地 面1 . 20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
2 门 下 不 应 设 门 槛 , 当 门 口 有 高 差 时 , 高 度 不 应 大 于0 . 015m ;
3 门 扇 的 双 面 均 应 平 滑、无 棱 角 , 门 上 应 设 观 察 窗,观 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
4 生 活 用 房 的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开 启的 门 扇 不 应 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
5. 5. 11 托育服务设施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婴幼儿活动区域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 . 60m ;
2 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 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 90m ;
3 窗距离楼 地 面 的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1 . 80m 的 部 分,不 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 ;
4 外窗开启扇应设带有防护功能的纱窗 。
5. 5. 12 托育服务设施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攀爬部位顶面起算,且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1 . 30m 。 防 护 栏 杆 应 采 用 防 止 幼 儿 攀登、穿过以及防夹手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 09m 。
6 室内环境
6 . 1 光环境 、声环境
6 . 1 . 1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的 生 活 用 房 、服 务 管 理 用 房 和 供 应 用 房中的厨房等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他房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 6. 1. 1—1 、表 6. 1. 1—2的规定。
表 6. 1 . 1 一 1 Ⅲ类光气候区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表 6. 1 . 1 一2 Ⅳ类光气候区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6 . 1 . 2 托育服务设施的生活用房 、保健观察室 、办公室允许噪声级应小于 40(A声级, dB) 。
6 . 1 . 3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主 要 房 间 的 空 气 声 隔 声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6 . 1 . 3的规定 。
表 6 . 1 . 3 空气声隔声标准
6 . 1 . 4 托育服 务 设 施 建 筑 的 环 境 噪 声 应 符 合《建 筑 环 境 通 用规范》GB5501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的有关规定 。
6 . 2 空气质量
6 . 2 . 1 托育服 务 设 施 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建 筑 环 境 通 用规范》GB55016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要求 。
6 . 2 . 2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的 生 活 用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通 风,其 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5% 。
6 . 2 . 3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建 筑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装 修 材 料 和 室 内设施的空气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量 应 符 合《建 筑 环 境 通 用 规 范》 GB 55016 要求的 I 类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 。
7 建筑设备
7. 1 给水排水
7 . 1 . 1 托育服务设施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0 的规定 。
7 . 1 . 2 托育服务设施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满足婴幼儿生活要求 。用水量标 准 、系 统 选 择 和 水 质 应 符 合《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计标准》GB5001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的规定 。
7 . 1 . 3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宜 采 用 集 中 或 分 散 热 水 供 应 系 统,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集 中 热 水 供 应 应 采 用 混 合 水 箱 单 管 供 应 定 温 热 水 系统,分散热水供 应 的 盥 洗 和 淋 浴 设 施 应 设 置 恒 温 阀, 出 水 温 度宜控制在 38℃~4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
2 当采用太阳能 、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
7 . 1 . 4 托育服务设施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 2Mpa 的 配 水 支 管 应 采 取 减 压 措施 ;
2 热水管道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有睡眠功能的房间 ;
4 排水管材应选用静音排水管 ;
5 洗手盆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
6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应选用构造内 自带水封的便器 。
7. 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 . 2 . 1 托育服务设施建筑应设置供暖 、空调设施,满足室内热湿环境要求。 生活用房供暖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 热 器 应 暗 装;采 用 电 采 暖 的 应 有 可 靠 的 安 全防护措施。
7 . 2 . 2 托育服务设施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 7. 2. 2 的规定。
表 7 . 2 . 2 托育服务设施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7 . 2 . 3 采 用 低 温 地 板 辐 射 供 暖 方 式 时,地 板 表 面 温 度 不 应 超过 28℃ 。 供 暖 系 统 供 水 温 度 宜 采 用 35℃ ~ 45℃ , 不 应 大 于60℃ ;供回水温差宜为 5℃~10℃ 。
7 . 2 . 4 供暖系统末端应设置 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睡眠区和活动区内。
7 . 2 . 5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建 筑 与 其 他 建 筑 共 用 集 中 供 暖 热 源 时 ,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7 . 2 . 6 托育服务设施的房间换气次数应符合表 7. 2. 6—1 规定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 7. 2. 6—2 规定。 卫 生 间 、未 设 外窗的房间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晨检室(厅)和保健观察室的机械排风量应大于新风量。
表 7 . 2 . 6 一 1 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 7 . 2 . 6 一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7 . 2 . 7 淋 浴 室 、卫 生 间 应 设 置 具 备 防 止 回 流 功 能 的 机 械 排 风装置 。
7 . 2 . 8 托育服务设施的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 用 集 中 空 调 系 统 或 集 中 新 风 系 统 时,应 设 置 空 气 净化装置和进风管系统清洗 、消毒用的可开闭洞 口 ;
2 采 用 分 散 空 调 方 式 时,应 设 置 满 足 国 家 现 行 卫 生 标 准室内新风量的 装 置;生 活 用 房 宜 设 置 空 气 净 化 装 置,空 气 净 化装置的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 3 次 。
7 . 2 . 9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7. 2. 9 的规定:
表 7 . 2 . 9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7. 2. 10 空 调 室 外 机 的 位 置 应 统 一 设 计,安 装 在 室 外 地 面 或 通道的空调室外机应设在地面 2. 00m 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
7. 3 电气与智能化
7 . 3 . 1 托育服务设施的照明 、供配电 、防雷接地等系统设计应符合《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的规定 。
7 . 3 . 2 照明 、电力 、消防用电负荷应分别 自成配电系统 。
7 . 3 . 3 睡眠区 、活 动 区 、哺 乳 室 应 采 用 漫 光 型 灯 具,光 源 应 采用防频闪性能 好 的 节 能 光 源。 紫 外 线 杀 菌 灯 及 控 制 的 设 计 应符合《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的规定。
7 . 3 . 4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应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 . 3 . 5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疏 散 楼 梯 间 、避 难 间 疏 散 照 明 的 地 面 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 0lx,疏散走道 、门厅不应低于 5 . 0lx。
7 . 3 . 6 消防负 荷 线 缆 和 非 消 防 负 荷 线 缆 的 选 择 应 符 合《建 筑防火通 用 规 范 》 GB 55037 及《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 》 GB 51348 的规定;非消防负荷线缆应采用无卤 、低烟 、阻燃型。
7 . 3 . 7 托育服务设施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电话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 、广播系统,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 、教学多媒体设施 、能耗管理系统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7 . 3 . 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 、入侵报警 、出入口控制 、电子 巡 查 管 理 等 系 统 ; 当 设 置 安 全 防 范 综 合 管 理 平台时,应支持安防子系统间的联动 ;
2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内 应 设 置 安 防 监 控 室,并 应 设 置 一 键 报警装置 ;
3 视 频 监 控 应 全 范 围 覆 盖 婴 幼 儿 活 动 区 域,视 频 图 像 信息存储的时间不应少于 90d;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支持远程查看功能 ;
4 与 其 他 建 筑 合 建 时,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在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范围内应设置高空抛物监控系统。
7 . 3 . 9 托 育 服 务 设 施 宜 设 置 照 护 及 健 康 管 理 系 统,并 符 合 下列规定 :
1 具备对婴幼儿的健康数据进行采集 、分析和管理的功能 ;
2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地设置活动安全监护装置 ;
3 设置防走失装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标 准 条 文 时,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7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8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10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
11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
1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13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
1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1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1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8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
1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2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