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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5416—202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处置
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epidemic response of infectious diseases in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stitutions
2026 - 01 - 05 发布 2026 - 02 - 0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5416—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德、吴家兵、徐庆华、梅学农、李卫东、操治国、丁刚、苏虹、范引光、龚磊、唐继海、史永林、王志强、曹明华、王俊、马李、肖永康、侯赛、谢建嵘、崔杰、何兰、刘旭祥、胡中旺、赵科伕、王斐、安洲、江良梁、杨锟、赵玉锋、程健生、夏志才、张勇、范玉珍、王俊武、陈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处置的基本要求以及处置前、处置中、处置后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处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疫情处置 epidemic response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以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包括疫情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处理、处置报告等多个环节。
3. 2
规程 procedure
用于明确步骤、标准、职责或技术要求所制定的系统性、规范性文件。
4 基本要求
4. 1 组织机构
4.1.1 成立或确定指挥机构(如领导小组),负责传染病疫情处置的总体指挥和最终决策;成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负责研判、解决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成立或指定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传染病疫情处置日常管理和措施落实;必要时,按疫情处置需要,成立疫情处置工作小组(或队伍),负责特定疫情的处置。
4.1.2 任命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负责人(也可用质量主管等称谓),实施、保持和改进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体系,及时向疾控机构管理层报告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改进需求。
4.1.3 分领域任命传染病疫情处置的技术负责人(也可用首席专家等称谓),必要时,对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中的技术问题做出最终判断,作为疾控机构管理层决策的主要依据。
4.2 人员
DB34/T 5416—2026
4.2.1 根据当地传染病疫情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传染病疫情处置中所需流调人员、采样人员、检测人员、消毒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数量。
4.2.2 明确规定各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包括对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经历、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确保人员具备其负责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的能力。
4.2.3 有人员培训、人员考核、人员监督、能力确认、人员授权等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4.2.4 应对下列人员进行授权:
a) 编制、审核、修改、批准传染病疫情处置规程的人员;
b) 决定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的启动与终止的人员;
c) 分析、评价传染病疫情处置结果(包括趋势判断、预测、预警等)的人员;
d) 编制、审核和批准传染病疫情处置报告的人员;
e) 其他需要授权的人员。
4.3 设备与物资
4.3.1 有采购、验收、处理、运输、储存、检查、使用和按计划维护传染病疫情处置所需设备与物资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性能退化。当设备与物资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 验证其符合规定要求。应规定消毒用品、防护用品、药品、疫苗等应急物资储备量的最低要求,参考 GB/T 45998 要求。
4.3.2 制定设备与物资的定期检查方案,并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或更换。
4.3.3 关键或具有规定有效期的设备与物资,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让使用人能够方便地识别其状态或有效期。如果设备与物资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有效期时,应停止使用。
4.4 管理体系
4.4.1 根据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的需要,结合 GB/T 19001 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体系,对传染病疫情处置前、处置中、处置后以及日常管理提出要求。
4.4.2 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体系应涵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与行政管理,管理体系文件通常分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规程、记录表格等层次,参考附录 A。
5 处置前
5.1 监测和预警
5.1.1 应做好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随时准备启动处置工作。
5.1.2 应明确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趋势判断、预测、预警的规则,必要时,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5.2 处置工作的启动
5.2.1 制定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启动的评定程序,根据监测数据、预警信息和疫情报告等,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的启动要求,对于紧急的传染病疫情处置,其启动的评定可简化进行,由管理层直接决定。
5.2.2 疫情处置工作组赴现场前,应当根据已掌握的疫情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形成初步工作方案,选择或制定处置规程,并开展人员、技术、物资和后勤保障等准备。
5.2.3 应在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其他部门或机构的配合下,界定自身的工作权限与职责,明确需要上级批准或报备的工作范围。
6 处置中
6.1 流行病学调查
6.1.1 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及影响因素等。
6.1.2 确定病例定义,搜索病例,建立病例信息清单,描述病例三间分布特征,提出病因假设并验证。
6.1.3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随访,必要时采取隔离、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6.2 样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
6.2.1 按照技术规范采集患者标本、可疑样品、环境标本等,及时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转运至相应实验室检测。
6.2.2 检测过程严格遵守生物安全规定,确保标本采集、运输、储存、检测各环节安全规范,及时反馈检测结果。
6.2.3 可根据 GB/T 27025 的规定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规范疫情处置相关检测工作。
6.3 控制传染源
6.3.1 指导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病原携带者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6.3.2 向主管部门提出受疫情影响区域划定的建议,开展终末消毒和预防性消毒,必要时,控制或扑杀染疫动物。
6.4 切断传播途径
6.4.1 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环境消毒、通风换气、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切断传播途径。
6.4.2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立即采取封闭、封存等控制措施。
6.5 保护易感人群
6.5.1 组织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保护易感人群。
6.5.2 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普及防控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
6.5.3 做好现场处置人员自身的防护。
6.6 信息发布
6.6.1 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评估认为需要发布预警的,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
6.6.2 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依法回应社会关切,澄清谣言。
6.6.3 对医务人员、重点场所工作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培训,明确防控要求。
6.7 处置记录
6.7.1 处置活动的过程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记录,这些记录可以采用纸质版、电子版、录音、照片或视频等形式。
6.7.2 纸质版处置记录尽可能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的表格形式,防止信息的遗漏、含糊或随意性;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数字化工具等先进技术。
6.7.3 妥善保存处置记录,规定处置记录的保存方式、保存人员、查阅权限、保存期限等。
7 处置后
7.1 编写处置报告
7.1.1 以传染病疫情处置报告的形式报告处置过程和结果,处置报告在发出前应经过本机构授权人员的审查和批准。
7.1.2 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撰写处置报告,包括行业规定与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信息,可参考附录 B。
7.1.3 经主管部门允许,在确保保密性的前提下,处置报告可以硬拷贝或电子方式提供,可用简化和快捷的方式提供处置报告。
7.1.4 处置报告在发出时应保存其副本,处置报告副本与发出的正本须保持完全一致,但不必加上“副本”标识。
7.1.5 当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处置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7.2 开展总结评估
7.2.1 疫情处置结束后,全面总结疫情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开展处置效果评估,包括疫情控制情况、措施落实效果、资源使用情况等,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7.2.2 根据评估结果和处置经验教训,及时修订疫情处置规程,完善疫情处置机制。
7.2.3 将疫情处置过程中的调查记录、检测报告、处置报告、总结评估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完整档案。
附 录 A
(资料性)
疾控机构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体系要求
A.1 管理体系构成
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体系应涵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与行政管理。管理体系文件通常分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规程、记录表格等层次,并包括以下要素:
——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人员、设备与物资、规程管理、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质量控制、报告管理、不符合项与纠正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
A.2 方针和目标
确定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的总体方针和目标,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A.3 组织机构(见正文 4.1)
A.4 人员(见正文 4.2)
A.5 设备与物资(见正文 4.3)
A.6 规程管理
A.6.1 应选择或制定适宜的规程开展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内容可包括:
——疫情核实、组织与准备、确认疫情规模、制定病例定义、三间分布描述、提出假设与验证、调查方法、处置措施、防护措施、隔离送医、划定受影响区域的建议、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消毒原则、统计分析方法、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健康教育、调查处理报告等,必要时可纳入舆情应对内容。
A.6.2 处置规程可来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或下发的文件, 也可由疾控机构自行制定并内部发布。
A.6.3 疾控机构自行制定处置规程时,须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和技术负责人批准。病例或感染者的隔离送医规程可参照 WS/T 311 制定。
A.6.4 与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相关的标准、手册、规程和参考资料应现行有效,并易于人员取阅。
A.6.5 传染病疫情处置技术委员会应定期评审处置规程,确保其持续满足主管部门要求和疫情处置的实际需要。若发现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程可能存在不适用或已过时,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更新建议。
A.6.6 若需偏离已确定的处置规程,应事先形成书面文件,经技术判断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且在处置报告中予以说明。
A.6.7 对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或下发的传染病疫情处置规程,可直接采纳使用。
A.6.8 自行制定的传染病疫情处置规程,须经技术委员会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纳使用。必要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A.6.9 修订已确定的规程时,应评估修改内容的影响,并进行必要的重新审核与确认。
A.7 文件控制
A.7.1 应对与满足本文件要求相关的内部和外部文件进行控制,包括政策声明、程序、规范、规程、
图表、教材、公告、通知、备忘录、计划等。文件载体可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A.7.2 文件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经授权人员审查其科学性、充分性并批准;
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予以更新;
c) 识别文件的更改与当前修订状态;
d) 确保相关版本文件在使用场所易于获取,必要时控制其分发;
e) 文件具有唯一性标识;
f) 防止误用作废文件,若因故保留作废文件,应作出适当标识。
A.8 记录控制
A.8.1 应确保每项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的记录包含调查与处理的关键过程及结果、调查人与审核人签名、日期等信息。原始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并予以编号识别。
A.8.2 记录信息应具备充分的追溯性,以便核查关键过程与结果,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及质量评价。
A.8.3 应确保记录的修改可追溯至前一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并保留原始及修改后的数据与文档,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员及修改日期。
A.8.4 管理体系各要素的技术记录与管理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A.8.5 应对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备份、归档、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控制。记录应便于获取,记录调阅应遵守保密要求。
A.9 质量控制
A.9.1 应制定传染病疫情处置质量控制的程序。
A.9.2 质量控制应覆盖疫情处置前、中、后各阶段,为处置活动提供充分质量保证。
A.9.3 质量控制的对象应包括人员、物资、规程、过程、结果等。
A.9.4 质量控制的手段应包括技术负责人与技术委员会的人员监督、现场巡查、案例分析等。
A.9.5 质量控制的计划应包括责任人、对象、方法、实施时间、结果是否满意的判定标准等内容。
A.9.6 应分析质量控制过程与结果,用于改进处置活动,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或补救措施。
A.9.7 应规定传染病疫情处置培训与演练的频率、内容、方式及评估标准,以提升工作质量。
A.10 不符合项与纠正措施
A.10.1 当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或结果不符合内部程序、行业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时, 应执行不符合项控制程序。该程序应确保:
a) 明确不符合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b) 评估不符合项的严重性,分析对前期工作的影响,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c) 确定不符合项的原因,实施措施以消除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d) 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A.10.2 应根据风险水平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或重做工作),纠正措施应与不符合项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A.11 内部审核
A.11.1 参考 GB/T 19001 要求,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通常为1年)开展内部审核,以评估传染病疫情处置活动是否符合本文件、行业规定、主管部门及机构自身的要求, 并确认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与保持。
A.11.2 内部审核应综合考虑处置活动的重要性、机构变化及以往审核结果, 策划并实施审核方案,明确频次、方法、职责、计划与报告要求,界定每次审核的依据与范围,确保审核结果报送相关管理层,并及时采取纠正与纠正措施。
A.12 管理评审
A.12.1 参考 GB/T 19001 要求,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通常为1年)对传染病疫情处置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确保其持续适宜、充分、有效,包括对本文件相关方针与目标的执行情况。
A.12.2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机构内外部环境变化;
b) 质量方针与目标实现情况;
c) 政策与程序的适宜性;
d) 以往管理评审措施的落实情况;
e) 近期内部审核结果;
f) 不符合项与纠正措施;
g) 主管部门考核或反馈;
h) 员工意见;
i) 资源充分性;
j) 质量控制效果;
k) 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l) 其他相关因素,如培训、突发事件、预警预报等。
A.12.3 管理评审的输出至少应记录与下列事项相关的决定和措施:
a) 管理体系及其过程的充分性、适宜性与有效性;
b) 管理体系与传染病疫情处置相关活动的改进;
c) 需要新增的资源及其行动;
d) 管理体系或组织机构等方面所需的调整与完善。
附 录 B
(资料性)
传染病疫情处置报告内容清单
B.1 报告标题、报告编号、页码。
B.2 疾控机构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B.3 病例基本情况、发病就诊情况、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史、密切接触者情况。
B.4 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间、地点、人群分布。
B.5 初步调查结论或最终调查结论。
B.6 已采取的处理与控制措施。
B.7 疫情趋势判断、预测、预警。
B.8 下一步将要采取的处理与控制措施。
B.9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B.10 规程偏离等意外情况的说明。
B.11 参与疫情处置的人员姓名。
B.12 处置报告撰写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B.13 报告的完成日期。
B.14 报告发布的范围以及保密要求。
B.15 行业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
[4]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2006)
[5]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疾控局,2024)
[6]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2015)
[7]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
[8] 《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2015)
[9]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10]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