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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3/T 3230—2025
光倒刺鲃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tock enhancement of Spinibarbus hollandi
2025 - 07 - 18 发布 2025 - 10 - 18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文件由湖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水产原种场、湖南农业大学、茶陵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成、程小飞、向劲、谢仲桂、李鸿、谢敏、邓时铭、蒋国民、李绍明、奉智峰、曾国清、吕柏海。
光倒刺鲃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倒刺鲃(Spinibarbus hollandi)增殖放流的水域、种质要求、放流和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光倒刺鲃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654.3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3部分:性状测定
GB/T 19857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GB 4789.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SC/T 1172 黑脊倒刺鲃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C/T 9429 淡水渔业资源调查规范 河流
SN/T 2503 淡水鱼中寄生虫检疫技术规范
DB/T 2007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光倒刺鲃
隶属鲤形目(Cypriniformes)、鲤科(Cyprinidae)、鲃亚科(Barbinae)、倒刺鲃属(Spinibarbus);别名刺鲃、黑脊倒刺鲃、喀氏光倒刺鲃;俗称军鱼、洋筒根、洋草鱼、洋葱子、铜鱼、青波等。
3.2
增殖放流
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4 放流水域
4. 1 水域选择
水流畅通,饵料生物丰富,敌害生物较少的江河、湖泊和水库等资源衰退的天然水域。水质条件符合 GB 11607 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
4.2 本底调查
放流前对拟增殖放流水域进行生物资源与环境因子状况调查,调查方法按 SC/T 9429 执行,并据此选择适宜增殖放流水域,确定增殖放流规格及数量。
5 种质要求
5. 1 亲鱼
5.1.1 来源
亲鱼来源于天然水域或由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提供。
5.1.2 规格
雌鱼大于等于 4 冬龄,体重大于等于 1.5 kg;雄鱼大于等于 3 冬龄,体重大于等于 1.2 kg。
5.1.3 质量
体型正常,体质健壮,无伤,无病,无畸,质量可参照 SC/T 1172 的相关规定选择。
5. 2 苗种
5.2.1 来源
苗种符合 SC/T 9401 的规定,来源于取得养殖许可证及水产苗种生产资质的单位。
5.2.2 规格
宜选择体长不小于 5 cm 的鱼种,规格按 GB/T 18654.3 描述的方法测定。
5.2.3 质量
规格整齐,合格率大于等于90%;形态完整,体表光滑;无疾病、无药残。
5.3 检验检疫
5.3.1 检验资质
由有资质的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抽检合格,并出具报告。
5.3.2 检测内容与方法
检验内容与方法按表 1 的规定进行。
表1 检验内容与方法
5.4 检验检疫规则
5.4.1 检测时限
增殖放流前 7 d 内检验有效。
5.4.2 组批规则
以一个苗种供应单位的同一个增殖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检疫组批。
5.4.3 抽样规则
随机抽样。亲鱼检验每次取样不少于 10 尾,苗种检验每次取样不少于 100 尾。取样次数不少于 2次。
5.4.4 判定规则
病害或药物残留项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不可复检。
6 放流
6. 1 时间
宜在 11 月至翌年 6 月。
6.2 准备
放流前应停食 1 d,并拉网锻炼,集中囤养 5 h~8h。
6.3 包装和运输
6.3.1 苗种
宜选用双层塑料充氧袋,装水量为包装袋容积 1/3 左右,水温差小于等于 2 ℃,按每升水 50 尾~ 80 尾鱼种轻缓装入袋内,充氧扎口装入外包装箱(外包装为泡沫箱或纸箱等)。
6.3.2 亲鱼
宜选用充氧活鱼罐车。
根据拟增殖放流水域的水温,提前调整培育用水,温差小于等于 2 ℃。
6.3.3 运输
亲鱼用充氧活鱼罐车运输;鱼苗、鱼种用充氧活鱼罐车或薄膜袋装车运输;水温不超过 27 ℃,运输时间不超过 8 h。放流当天黎明时分进行装车。根据拟增殖放流水域的水温,提前调整培育用水,温差小于等于 2 ℃。
6.4 计数
亲鱼采用直接计数或抽样计数;苗种采用抽样计数。
6.5 投放
投放时调节水温,温差小于等于2℃;用鱼槽、软管或直接投放。
7 记录
放流应填写记录并归档,记录表详见附录 A。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光倒刺鲃增殖放流记录表
光倒刺鲃增殖放流记录表见表A.1。
表A.1 光倒刺鲃增殖放流记录表
供苗单位: 供苗地点:
培育池池号: 面积(m2): 测量日期: 检验检疫合格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疫证书文号:
药物检验合格日期: 年 月 日 药物检验证书文号:
亲鱼来源: 生物生产(驯养繁殖)许可证编号:
组织放流(验收)单位:
测量人: 记录人: 验收组组长:
监督放流单位: 监督人员:
参 考 文 献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