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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289—2025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e needs grading assessment of the disabled elderly
2025 - 07 - 18 发布 2025 - 10 - 18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医药学院总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山水体检有限公司、希而思(长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知友、文建平、刘凯蒂、刘能、王爱民、舒庆霞、江凌、岳丽青、谌永毅、胡永红、刘平芳、易宜芳、熊英、李小玲、张一祎、黎亚、陈彩芳、方艳、郝凤、彭华、匡雪春、李雪兵、陈琼、梁力晖、刘彤碧、郑庆、彭友、沈波涌、辜梦聃、周洲、乔娟娟、李霞。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的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实施与档案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对失能老年人进行的照护需求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失能老年人 disabled elderly
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的老年人。
3.2
照护需求 care needs
为了获得、改善或维持健康状态而主观感受到的或客观存在的,应该或必须得到满足的需求。 3.3
感知觉 sensory
个体在意识、视力和听力等方面的能力。
3.4
社会参与 social involvement
个体在与他人有效联系与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3.5
老年综合征 geriatric syndrome
老年人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同一种临床表现或问题的症候群,是老年患者临床常见的病症。 3.6
社会支持 social support
个体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
4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包括需申请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需申请入驻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
5 评估内容
5.1 评估指标
5.1.1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指标包含主要参数和背景参数。
5.1.2 主要参数包含 2 个一级指标,为老年人能力、老年综合征罹患项数;背景参数包含 1 个一级指标,为社会支持。
5.1.3 一级指标下设置多个二级指标,评估指标设置见表 1。
表1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指标
5.2 主要参数评分
5.2.1 老年人能力评估得分由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四个指标分值相加得到。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应符合 GB/T 42195 的规定,并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5.2.2 老年人综合征罹患情况评估内容按附录 B 的规定执行,评估情况判断应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进行确定。
5.3 背景参数评分
社会支持的评分应按照附录 C 的规定执行。
6 评估实施
6.1 评估要求
6.1.1 评估时,宜设有相对独立的评估室,评估室内应安静、整洁、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地面应防滑且保持干燥。评估室内物品应能满足评估需求,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
6.1.2 评估室内配备的评估仪器、工具,应能满足老年人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综合征罹患情况等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记录仪、听诊器、叩诊锤、手套、口罩、椅子、诊桌、诊疗床、测试用台阶和坐便器、洗浴设备、扶手等。
6.1.3 评估时应保持中立、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应使用统一的评估工具,评估记录应清晰、整洁、规范。
6.1.4 评估时应注意保护被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并严格保密。
6.2 评估主体
6.2.1 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
6.2.2 评估机构应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6.2.3 评估机构应至少配备 2 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备医护专业背景,具有 5 年及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实务经历,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6.2.4 评估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考评体系,定期对评估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及素质提升培训及评估考评,对评估过程、评估质量及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6.3 现场评估
6.3.1 开展评估时,应至少有 2 名评估人员(至少 1 名为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 1 名受评估者的监护人或委托人在场。评估人员应规范着装,佩戴有效证件,态度应和蔼,用语应文明礼貌。
6.3.2 评估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应提醒监护人/委托人未被提问时要保持安静。
6.3.3 评估人员按照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逐项进行评估。
6.3.4 针对评估时身体发生不适或出现精神问题的老年人,应立即终止评估,并适时开展动态评估。
6.3.5 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引导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人对评估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签署确认声明(见附录 D)。
6.4 照护等级确定
6.4.1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分为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四级四个等级。
6.4.2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结果应根据老年人能力等级、老年综合征罹患项数进行综合判断,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能力完好(0 级)、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为 3 项及以上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一级;
——轻度失能(1 级)、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为 1~2 项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一级;
——轻度失能(1 级)、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为 3 项及以上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二级;
——中度失能(2 级)、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为 1~2 项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二级;
——中度失能(2 级)、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为 3 项及以上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三级;
——重度失能(3 级)、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为 1~2 项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三级;
——重度失能(3 级)、老年人综合征罹患项数为 3 项及以上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四级;
——完全失能(4 级)时,照护需求等级判定为护理四级。
6.4.3 在 6.4.2 的基础上,应结合社会支持分级对照护需求等级进行修正。当社会支持评定为 1 级时,在相应的照护需求等级上上浮一级。
6.5 出具报告
6.5.1 评估人员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及社会支持评估结果,按照 6.4 的要求给出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建议,并填写《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报告》(见附录 E)。
6.5.2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资料、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的评估报告出具给受评估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人。
6.6 持续评估
评估机构应对出具过评估结论的申请人开展持续评估,老年人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无特殊变化的,宜至少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评估;因特殊情况导致老年人功能及活动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宜开展即时评估。
7 档案管理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过程所产生的所有资料进行存档,留档时间不少于 5 年。
附 录 A
(规范性)
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A.1 自理能力评估
表A.1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中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
表 A.1 自理能力评估表
表 A.1 自理能力评估表(续)
A.2 基础运动能力评估
表A.2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基础运动能力评估的内容。
表 A.2 基础运动能力评估表
A.3 精神状态评估
表A.3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中精神状态评估的内容。
表 A.3 精神状态评估表
表 A.3 精神状态评估表(续)
A.4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表A.4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中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的内容。
表 A.4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表
A.5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
表A.5规定了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的内容。
表 A.5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
附 录 B
(规范性)
老年人综合征罹患情况评估表
表B.1规定了老年人综合征罹患情况评估的内容。
表B.1 老年人综合征罹患情况评估表
附 录 C
(规范性)
社会支持评估表
表C.1规定了社会支持评估的内容。
表C.1 社会支持评估表
表C.1 社会支持评估表(续)
附 录 D
(资料性)
评估过程真实性确认声明
评估过程真实性确认声明
我确认,评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均是根据我提供的关于本人/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资料如实填写的,我承认评估表内容的真实性。
特此声明。
评估对象(签字或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协助评估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E
(资料性)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报告
表E.1给出了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报告的内容。
表E.1 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报告
参 考 文 献
[1]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 号)
[2] 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 号)
[3]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国保办发〔2021〕3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