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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2297-2026 废电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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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路板   污染   控制   综合利用   DB35
资源简介

  ICS 13.020.40 CCS Z 05

  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2297—2026

  废电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waste

  printed circuit boards

  2026 - 02 - 05 发布 2026 - 05 - 05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熠阳资源循环(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颖、彭守虎、陈璐、赵鹭、姚虹、张继享、李俊兴、何艺、张喆、吴将金、许椐洋、吴金福、佘玲玲、贾佳、蔡兆亮、王维兴、汪惠阳。

  废电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电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及运输污染控制要求, 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不含元器件的废电路板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5249.3 合质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 碘量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DB35/ 1782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HJ 52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废电路板 waste printed circuit board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电路板。

  注: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生的电路板等。

  [来源:GB/T 44157—2024,3.1]

  3. 2

  废电路板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从废电路板中进行有价金属和其他材料回收的资源化利用过程。

  3. 3

  废树脂粉 waste resin powder

  废电路板(不含元器件或拆除元器件)经破碎、分选后得到的以树脂为主体的粉状物料。

  [来源:GB/T 44157—2024,3.4,有修改]

  3. 4

  次生危险废物 waste resin powder

  利用处置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3. 5

  再生铜 recycled copper

  在废电路板综合利用过程生产的具有再次利用价值的铜产物。

  4 总体要求

  4. 1 基本要求

  4.1.1 废电路板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应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4.1.2 企业选址、建设规模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文件。

  4.1.3 新建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宜优先选址于电路板生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所在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4. 2 工艺和设施设备要求

  4.2.1 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并落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节能降碳的总体要求。

  4.2.2 应采用干法分离、高温热处理等成熟的技术工艺,不应采用露天焚烧、简易酸浸、冲天炉焚烧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新建、扩建企业不应采用水力摇床分选工艺。

  4.2.3 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电路板宜采用先进的热力、机械分离方式进行拆除。

  4.2.4 干法分离工艺宜采用重力分选、风力分选、磁力分选、静电分选等进行多级分选处理。

  4.2.5 应采用密闭性好、低噪减震和高效节能的设备以及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进料、传输等配套设备。

  4.2.6 应配套先进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报警系统和应急设备装置。

  5 收集、贮存、转移及运输污染控制要求

  5. 1 收集

  5.1.1 企业应核实所接收废电路板与转移联单信息的相符性,包装容器应满足 GB 18597 的要求,标签应满足 HJ 1276 的要求。

  5.1.2 企业应按照废电路板的来源、成分等分类收集废电路板,建立入厂管理台账。

  5. 2 贮存

  5.2.1 企业应按照 GB 18597 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废电路板贮存设施和废电路板利用过程中次生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废电路板及次生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设置识别标志,并按照 GB 15562.2 和 HJ 1276的要求设置识别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5.2.2 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实施分类、分区贮存,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超库容贮存。

  5.2.3 贮存设施的周转累积贮存量不应超过许可贮存设施的最大贮存量,贮存期限不应超过 1 年;确需延长期限时,应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3 转移及运输

  5.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发货、装载及接收的查验、登记、核准机制,通过电子转移联单有效监控危险废物的流向。

  5.3.2 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守 HJ 2025 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废树脂粉在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豁免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6 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1 入厂分析要求

  6.1.1 企业应制定入厂控制方案,依据原料来源按批次进行抽检。

  6.1.2 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分析能力(仅接收覆铜板企业除外),采用高温热处理工艺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溴、氯等元素的检测能力。

  6. 2 工艺过程污染物排放控制

  6.2.1 预处理

  6.2.1.1 含有电子元器件的废电路板拆解后的产物(如塑料、铝件、电缆、电子元器件和焊料等)应分类收集。

  6.2.1.2 拆解、破碎等预处理过程应进行负压设计,对产生的拆解废气、破碎粉尘集中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6.2.2 干法分选

  采用干法分选时,物料输送全过程应保持密闭,每个出料口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物料遗撒。分选过程应针对工艺过程中的粉尘,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尺寸、风速、风量、风压等各项参数, 保证车间整体环境清洁。

  6.2.3 高温热处理

  6.2.3.1 废电路板高温热处理过程应符合 HJ 2042 的相关要求,其工艺设计及运行管理等应符合 HJ/T

  176 的相关要求。

  6.2.3.2 高温热处理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经热解或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进入二燃室进行二次燃烧,燃烧温度应不低于 1 100 ℃, 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 2 s。二次燃烧后的尾气处理应配套建设急冷、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吸收、脱硝等相关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6.2.3.3 高温热处理应配备具有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 3 末端污染物排放控制

  6.3.1 废气污染控制

  6.3.1.1 采用干法分选时,应对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收集,宜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方式,确保其中的颗粒物排放满足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6.3.1.2 采用高温热处理时,废气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 GB 9078、GB 18484、DB35/ 178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6.3.1.3 不应出现无组织排放现象;厂区内及周边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粉尘应符合 GB 16297和 GB 37822 的要求。

  6.3.1.4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采取有效收集处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证作业区有害气体浓度符合 GB/Z 2.1 的规定。

  6.3.2 噪声污染控制

  6.3.2.1 对于下料机、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防振等措施。

  6.3.2.2 对于拆解、搬运、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应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措施。

  6.3.2.3 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

  6.3.3 水污染控制

  6.3.3.1 现有水力摇床等湿法分选工艺,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6.3.3.2 采用湿法分选的企业,应对废水中的 CODCr、氨氮、悬浮物、铜、铅、汞、镉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 1 次。

  6.3.4 次生废物污染控制

  6.3.4.1 拆解后的废电子元器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未列入的,按照 GB 5085.7 的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6.3.4.2 废树脂粉、除尘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宜优先利用。废树脂粉在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豁免要求时,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3.4.3 高温热处理工艺产生的废金属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标准要求时,可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高温热处理工艺产生的水淬渣应按照 GB 5085.7 的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7 综合利用产品控制要求

  7. 1 再生铜的控制要求

  采用干法分离技术提取的铜粉,应按照GB/T 15249.3规定的方法对每批次铜粉中铜的质量分数进行检测,铜的质量分数应不低于85%。砷、锑、铅、铋、锡、镍、锌等重金属质量分数之和应不高于5%。

  7.2 废树脂粉综合利用产品

  7.2.1 对分选后的废树脂粉综合利用时,宜制成防火阻燃材料、再生复合型材等制品或材料;制备结构构造围护防护类、户外场地、市政园林景观类等建筑材料,不宜将废树脂粉与水泥直接混合后制砖,不应制作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制品或材料。

  7.2.2 综合利用过程应根据废树脂粉的成分、性质,确定其掺入比例,相应制品或材料应符合 GB 34330的要求。

  7.2.3 利用废树脂粉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外,其中有害物质含量及浸出限值应符合 HJ 1091 的要求和 GB/T 30760 的规定。

  7.2.4 通过干法分选产生的废树脂粉填埋处置量占比应≤10%。

  8 管理要求

  8. 1 企业应定期对拆解、利用、污染防治、分析测试、环境风险防控、监测监控等设施、设备运行状

  况进行检测和维护并记录。

  8. 2 企业应依托“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电子经营记录簿,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 宜运用物联网智能感知、无线智能识别RFID 射频等技术,配备集成自动计量、即时打印功能的终端设备。

  8. 3 企业宜在厂区物流通道、贮存库、上料系统、中控室、危险废物产生节点安装集成人工智能(AI)分析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视频监控设备宜具备对“人、车、物”目标自动抓取并智能解析功能,实现对异常贮存、转移等行为的识别预警。

  8. 4 企业应配备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8.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等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现有企业采用水力摇床分选工艺时,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年 1 次。

  参 考 文 献

  [1] GB/T 44157—2024 废电路板处理处置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6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5]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 第23号)

  [6]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7]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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