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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5179-2025 物联网远程校准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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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平秤   校准   远程   设置   管理
资源简介

  ICS 17.100

  CCS N 13

  DB62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62/T 5179—2025

  物联网远程校准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instal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fair scales with IoT remote calibration

  2 0 2 6 - 0 1 - 0 7 发 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2/T 5179—2025

  目 次

  DB62/T 5179—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计量测试检定东部分中心、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静宁县城关镇人民政 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悦、李琛、张十月、霍蓉、杨丽花、刘雅瑄、史晓颖、吴嘉蕃、王昭蔚、朱 常明。

  本文件由甘肃省计量测试检定东部分中心负责解释。

  物联网远程校准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物联网远程校准公平秤(以下简称远程校准公平秤)的选型、位置和环境、数量、标 识等设置要求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以零售交易为主的集贸市场用远程校准公平秤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JJF (甘)0086—2024 远程校准公平秤校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贸市场 agricultural product market

  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公平秤 fair scale

  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3.3

  经营秤 business scale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衡器。

  3.4

  远程校准 remote calibration

  校准实验室人员不在校准现场,通过远程控制和数据传输等技术实施的校准活动。

  4 设置要求

  4.1 选型

  4.1.1 远程校准公平秤应选用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符号为Ⅲ)的电子台案秤,其产品质量应符 合GB/T 7722的有关规定。

  4.1.2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称量范围应满足市场经营商品称重的需要。

  4.1.3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检定分度值应小于或等于经营秤的检定分度值。

  DB62/T 5179—2025

  4.1.4 远程校准公平秤最大允许误差应优于或等于规定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选型参考见附录A。

  4.1.5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计量性能应满足表1、表2中的要求。

  表1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准确度等级

  表2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4.2 位置和环境

  4.2.1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况下,远程校准公平秤应首选放置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附近等醒目、合理、 稳固、方便使用的固定位置。

  4.2.2 市场经营水产品等易产生计量纠纷的区域,应另外设置远程校准公平秤。

  4.2.3 远程校准公平秤放置地点,环境温度应稳定, 一般为-20℃~40℃,台面干燥(无大规模冷凝结 霜现象),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

  4.2.4 远程校准公平秤应放置在远离下沉气流(空调向下出口、风口等),无强电磁干扰,无明显振 动,有网络信号的环境中。

  4.2.5 远程校准公平秤应放置在有监控摄像头覆盖且有防雨、雪、冰雹等措施的位置。

  4.2.6 远程校准公平秤应配备固定电源保证其正常使用。

  4.3 数量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配置数量应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经营商品种类、客流量、称重区域投诉量等特 点设置。应参考以下原则(以下数量中可部分或全部设置普通公平秤):

  a) 应至少在集贸市场每个出入口设置1台远程校准公平秤;

  b) 每个封闭、相互隔离和独立的销售区域应设置不少于1台远程校准公平秤;

  c) 每100台经营秤,应配备不少于1台远程校准公平秤;

  d) 应配置不少于1台备用远程校准公平秤。

  4.4 标识

  4.4.1 远程校准公平秤放置处均应设置管理标识牌(标识牌推荐样式见附录B) 。 标识牌内容应包括:

  a) “公平秤”字样;

  b) 集贸市场受理投诉工作的部门电话;

  c) 远程校准公平秤能核称的商品种类,价格档次,称重范围;

  d) 简明扼要的操作说明;

  e) 其他使用注意事项。

  4.4.2 应在市场主要区域、通道设置远程校准公平秤位置指示标识,引导消费者快速、准确找到远程 校准公平秤位置。

  4.4.3 应在市场平面布局图中醒目、明确的标识出远程校准公平秤的放置位置,方便消费者查找远程 校准公平秤位置。

  4.4.4 标识牌安装应牢固,字迹清晰。

  5 管理要求

  5.1 制度

  5.1.1 集市主办者应对远程校准公平秤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远程校准公平秤的管理制度和核称商 品纠纷处理制度。

  5.1.2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a) 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b) 进行保管、维护、监督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c) 检定、远程校准、定期核查的时间、周期及结果的处理方式;

  d)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维修、停用、报废、更换要求。

  5.1.3 核称商品纠纷处理制度应包括:

  a) 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b) 确认核称结果工作要求;

  c) 核称方法,见附录C;

  d) 核称商品纠纷的处理程序;

  e) 纠纷记录表,见附录 D。

  5.2 维护

  5.2.1 应保持远程校准公平秤放置环境整洁,外观清洁,状态水平,显示功能正常,至少每月对远程 校准公平秤进行1次维护保养,如擦拭外壳,清理缝隙杂物等。

  5.2.2 远程校准公平秤发生碰撞、跌落、浸泡、污染、失准等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 并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2.3 远程校准公平秤维护人员应经过计量业务培训。

  5.3 检定与核查

  5.3.1 首次设置远程校准公平秤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向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5.3.2 远程校准公平秤的核查应当通过远程校准方式进行,宜每月至少2次,具体应符合 JJF ( 甘 ) 0086—2024中的规定。

  6 证实方法

  集市主办者应通过核查文件、现场检查与测量等方式,对第4章、第5章的要求进行证实并做好证实 记录。具体通过审查产品铭牌与证书证实选型合规性;通过实地观察与测量环境参数证实位置和环境条

  DB62/T 5179—2025

  件、设置数量的满足性;通过目视检查证实标识完整性;通过查验制度文件与运行记录证实管理有效性; 通过核查计量检定证书与远程校准记录证实计量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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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A

  (资料性)

  常见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及远程校准公平秤选型参考

  表A.1给出了常见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及远程校准公平秤选型参考。

  表A.1 常见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及远程校准公平秤选型参考

  DB62/T 5179—2025

  附 录 B

  (资料性)

  远程校准公平秤标识牌推荐样式

  远程校准公平秤标识牌推荐样式详见图B.1。

  标识牌的要求:宽度:高度=7:9;字体型号:宋体加粗;“公平秤”位于标识牌上方水平居中, 字体高度不小于10 cm; “投诉电话与下划线”位于标识牌右下角;文字与背景的颜色形成鲜明对比。

  公平秤

  (市场名称)提醒您,此公平秤可用于核称价格不高于30元/kg 的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

  调味品等商品,核称步骤如下:

  ①将商品放置于秤盘上,点击“核秤”按键

  ②点击需要核称的商品种类

  ③输入商品购买时结算重量值(kg)

  ④查看核称结果,对核称结果评价

  ⑤如超过允许负偏差,可拨打投诉电话_

  图B.1 远程校准公平秤标识牌推荐样式

  附 录 C

  (资料性)

  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方法

  C.1 将待核称商品放到经营秤上,得出结算重量值。

  C.2 根据附录A 中零售商品品种、价格档次、称重范围和计量负偏差要求,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 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远程校准公平秤直接核称商品。得到核称重量值。

  C.3 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C.4 对核称商品纠纷进行记录,记录格式见表D.1。

  附 录 D

  (资料性)

  核称商品纠纷记录表

  图D.1给出了核称商品纠纷记录表的参考格式。

  记录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图D.1 核称商品纠纷记录表

  DB62/T 5179—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2]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3]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DB62/T 517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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