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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823—2026
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drainage
facilities in city and town
2026 - 01 - 27 发布 2026 - 04 - 27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供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广东新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中山公用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排水有限公司、广东粤海水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中工水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军、李骏飞、袁嵘、董倩倩、黄浩辉、唐建新、卢宝光、周天问、苏健成、邹秋云、罗树龙、周炜峙、徐兴泉、李天兵、张晓爽、苏英华、刘耀勇、胥驰、汤盛达、陈泽鑫、郑国胜、陆文林、杜泳创、胡金润、欧志诚、陈珊珊。
1 总则
1.0.1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城镇排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规范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排水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排水设施功能,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域内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
1.0.3 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排水设施 drainage facilities
排水系统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
2.0.2 运维管理单位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unit对排水设施进行巡视、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
2.0.3 排水单元 drainage unit
具有明确的用地红线或相对独立的排水管网服务的区域,按现状用地性质可划分为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部队、工业类、商业企业类、城中村等类型。
2.0.4 排水户 drainage User
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2.0.5 网格化源头监管体系 grid based source supervision system
按照排水单元区域划分,对红线范围内排水行为及排水设施管理养护情况进行监管,实现源头到末端全覆盖、可追溯、可倒查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2.0.6 功能性检测 functional testing
对影响排水管渠过流能力,如沉积、结垢、障碍物、残墙、坝根、树根、浮渣、倒坡等缺陷的检测。
2.0.7 结构性检测 structural testing
对影响排水管渠结构本体,如裂缝、破裂、变形、腐蚀、错口、起伏、脱节、接口材料脱落、异物穿人等缺陷的检测。
2.0.8 通沟余泥 ditch residual sludge
清理排水管渠或泵站沉砂池、集水池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2.0.9 厂-网联调联控 factory network integrated commissioning and control
通过将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污水泵站、厂外管网等的运行及监测数据,共享到同一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多种数据分析,发出运行调度指令,做到进厂流量不超处理能力,管网污水不外溢,系统水量可调配的健康有韧性的现代化运行模式。
2.0.10 排水信息系统 drainage information system
以排水系统中的设施信息及其运行感知、管理信息为基础,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业务管理、运行调度提供技术支撑与功能应用的信息系统。其主要能力包括:数据资源管理,实时监控预警、业务流程闭环应用、数据分析与可视化、决策支撑等。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应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并逐步实现智慧化。
3.0.2 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应符合排水设施的系统性要求,宜采取厂网一体、网格化的精细化管理方式。
3.0.3 城镇排水设施宜优先采用机械化手段进行养护。
3.0.4 城镇排水设施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移交至运维管理单位养护。
3.0.5 运维管理单位应根据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管理需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手册及应急预案。
3.0.6 运维管理单位应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周期性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3.0.7 通沟余泥处理处置工作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的原则。
3.0.8 运维管理单位应按制订的防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内涝应急抢险工作。
3.0.9 运维管理单位应遵守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维所需的各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3.0.10 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应建立排水信息系统,保证信息安全,实现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
据存储、数据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
4 源头监管
4.1 一般规定
4.1.1 社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消防等设施齐全,公用管线设置应规范有序,达到设施完好、运行安全等要求。
4.1.2 社区道路路面平整,应基本消除路面坑洼破损等安全隐患。
4.1.3 宜建立风雨连廊、非机动车道等社区慢行系统,并联贯公共交通、公共活动空间等各类配套设施。
4.1.4 社区内宜配有智慧多功能杆,具备照明、通信服务、公共广播、图像信息采集、环境监测等功能。
4.1.1 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宜采用网格化源头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实现精细化管理。
4.1.2 网格化源头监管体系应落实到排水单元内部并应明确排水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的运维管理责任人及运行情况的监督人。
4.1.3 排水单元红线范围内应因地制宜设置独立检测井或专用检测口,其位置安装便于观测、取样、清疏与维护且不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4.1.4 源头监管信息应及时录入排水信息系统。
4.1.5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源头监管工作流程。
4.1.6 排水单元应根据其排水性质,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化粪池、隔油池、隔渣池、格栅、三级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4.1.7 排水单元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应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4.1.8 排水单元监管频率按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且每年不宜少于一次,对发现问题的排水单元应增加监管频次。
4.2 巡视监管
4.2.1 监管内容应包含排水单元基本信息检查、接驳井检查、地面检查、立管异常检查、预处理设施检查、违规排水行为检查、长效机制。
4.2.2 排水单元基本信息检查应包含排水单元名称、类型、位置、排水单元所属区镇(街)、排水户数量等。
4.2.3 接驳井检查应包含颜色气味检查、井内部堵塞淤积、私接混接、防坠措施检查、水量水位水质检查等。
4.2.4 地面检查应包含污水冒溢、井盖或雨水箅变形、破损、缺失、松动、标识错误、埋没、违章占压等。
4.2.5 立管异常检查应包含立管破损、立管私接混接、雨污标识错误或缺失等。
4.2.6 预处理设施检查应包含化粪池、隔油池、隔渣池、格栅、三级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检查、淤积堵塞检查、清疏记录检查等。
4.2.7 违规排水行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私设暗管排污、临街建筑污水无序排放、垃圾渗滤液违规排放等。
4.2.8 长效机制应包含排水设施图纸资料机制、源头监管相关责任人到位机制、排水设施养护台账机制、排水单元责任书机制等。
4.3 水质监管
4.3.1 排水单元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等标准规范要求。
4.3.2 排水单元雨水检查井水质检测宜在非降雨时段开展,检测指标和频次按当地要求执行;排入自然水体时,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相应功能类别限值要求
4.3.3 对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不造成危害且可生化性较强的工业废水,经水厂运维单位和环评单位许可后,可接入污水设施。
4.3.4 工地内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业生产产生的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换水或者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池排水可以达标排放至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
4.4 监管方法与设备
4.4.1 排水单元的监管应以人员现场检查为主,辅以排水信息系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方法。
4.4.2 水量的检测宜采用超声波测量法、流速测量法、浮标测量法等;水位的检测宜采用液位计、塔尺、卷尺测量或超声波;水质的检测宜采用快速检测试纸、试剂包、便携式水质分析仪、实验室检测等;管网检测宜采用 QV、CCTV 等检测设备。
4.4.3 排水单元的监管工作宜与排水管渠巡查工作同步开展,宜结合网格化排水单元数量组建监督组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4.4.4 每个监督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
5 排水管渠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渠的运行维护应包括:管渠巡查、管渠养护、管渠检查与评估、管渠维修、管渠封堵与废除。
5.1.2 运维管理单位应对排水管渠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使排水管渠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5.1.3 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严禁雨污水混接,对已发生的雨污混接应查清原因并整改。
5.1.4 污水重力流管道的运行水位不宜大于最大设计充满度所对应的水位。
5.1.5 内涝风险点、重点区域的排水管渠宜根据需求增加巡查养护频次。
5.1.6 排水管渠按照口径划分规模,应符合表 5.1.5 的规定。
表 5. 1.5 排水管渠口径划分
5.1.7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功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防滑、防位移、防噪音、防沉降、易开启等多种功能要求。
5.2 排水管渠巡查
5.2.1 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包括地面巡视和开井检查两部分。
5.2.2 排水管渠巡查内容及周期宜符合表 5.2.2-1 及 5.2.2-2 的规定。
表 5.2.2- 1 排水管渠地面巡视内容
表 5.2.2-2 排水管渠开井检查内容
5.2.3 当发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1 向管渠内倾倒垃圾、残土、废渣等废弃物;
2 在管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3 在管渠保护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4 擅自拆除、改动管渠,在管渠内设置封堵物;
5 擅自向管渠内接入排水管;
6 在明渠内筑坝截水、抽水、建闸、架桥或架设跨渠管线;
7 向雨水管渠中排放污水,向雨水口内倾倒污(废)水、垃圾、废渣等。
5.2.4 巡查时发现排水管渠与排水信息系统管线信息不一致时,应做好记录并组织进行修补测,完善区域管线数据。
5.2.5 巡查中发现井盖设施缺失、管网周边路面出现掏空、地陷的,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按规范要求进行安全围蔽。如有必要应安排地质雷达探测,及时对周边排水管网进行核查、分析是否存在结构性缺陷,避免次生灾害。
5.2.6 应加强在建工地排水巡查, 内容应包括:
1 核实是否办理排水接驳;
2 工地排水接驳井下游 300 米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排水、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行为;
3 工地是否存在破坏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是否造成管渠的损毁、淤堵;
4 工地内部预处理设施的检查;
5 巡查频率按各地排水管理要求执行。
5.2.7 未经处理的建设工地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渠。
5.2.8 每次巡查工作完成后,巡查人员应提交巡查报告, 内容包含存在问题、养护需求、维修建议等。巡查报告可书面提交,也可通过信息系统提交。
5.3 排水管渠养护
5.3.1 排水管渠养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水管渠的清淤、疏通:清除排水管渠内的沉淀淤积,保持排水管渠的正常使用功能;
2 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掏:对检查井、雨水口等附属设施进行清理,保持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3 井盖及雨水箅养护:对缺失或损坏的井盖或雨水箅进行补装和更换,对高差超标的井盖及雨水箅进行升降,对径向宽度 250 mm 范围内有凸起、下陷或沥青开裂、剥落的地面进行修补;
4 其他养护内容。
5.3.2 排水管渠内不得留有阻碍排水的杂物,其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表 5.3.2 管渠、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积泥深度
5.3.3 排水管渠的清疏频率宜符合表 5.3.3 的规定并结合巡查结果,合理安排清疏频率,容易淤积的排水管渠,应适当增加。
表 5.3.3 排水管渠清疏频率
5.3.4 排水管渠养护单位应对养护质量进行控制,排水管渠设施疏通清捞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表 5.3.4的规定。
表 5.3.4 排水管渠设施疏通清捞养护质量标准
5.3.5 各类检查井与雨水口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铸铁井盖应加装防丢失、防响动、跳动的装置;
2 使用的检查井井盖和雨水箅应符合表 5.3.5-1 的有关规定;
表 5.3.5- 1 井盖和雨水箅执行标准
3 车辆经过时,井盖不应出现跳动和声响,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高低差应符合表 5.3.5-2 的规定;
表 5.3.5-2 井盖与井框、井框与路面间的允许误差
4 检查井防坠设施上的垃圾和杂物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将垃圾和杂物扔入检查井内;
5 发现检查井防坠设施不牢固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6 检查井内踏步定期检查,保证齐全、牢固,铸铁踏步应定期除锈和防腐油饰,严重腐蚀或缺损的踏步应及时更换补装;
7 雨水口防蚊装置不应影响正常排水且应定期清除树叶等杂物;
8 雨水箅更换后,应满足泄水能力要求。
5.3.6 当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6h 内修补恢复;当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接报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 2h 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h 内修补恢复。
5.3.7 倒虹管的养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增加倒虹管沉沙井清掏频次,减少积泥进入倒虹管;
2 倒虹管应定期清理,采用水力冲洗养护时,冲洗流速不宜小于 1.2m/s,在建有两条倒虹管的地方,可采用关闭其中一条,集中水量冲洗另一条的方法;
3 如采用高压射水冲洗,应自下游向上游进行冲洗,冲出的漂浮物应及时打捞,避免流入下游管道。
5.3.8 压力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养护应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式进行水力冲洗;
2 透气井内应无浮渣;
3 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和排泥井等附属设施应完好有效;
4 压力盖板应无锈蚀,密封垫应定期更换,井体应无裂缝。
5.3.9 盖板渠箱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箱应保持功能及结构完好。无覆土的渠箱其相邻盖板的高差不应大于 15 mm;
2 渠箱清疏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采用机械清疏的方法;
3 渠箱每隔 200m~300m,在不影响交通及安全的地方,宜设置装有吊环的预制砼盖板,便于打开起吊淤泥及机械设备;
4 渠箱检查井间距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2021 中检查井最大间距要求,不满足的管段应逐步增加检查井个数。
5.3.10 明渠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整洁;
2 应定期检查维护土渠边坡,保持边坡整齐;
3 对于无铺砌沟底的边沟,清淤深度不得低于边坡坡脚;
4 定期检查块石护坡、挡土墙和压顶,保持整洁干净,发现裂缝、沉陷、倾斜、缺损、风化、勾缝脱落、渗漏等应及时修理。
5.3.11 管渠的疏通宜采用推杆疏通、转杆疏通、射水疏通、绞车疏通、水力疏通、人工铲挖等方法,各种管渠疏通方法及适用范围宜符合表 5.3.10 的规定。管渠疏通作业中,当需要人工下井作业时,应做好下井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表 5.3.11 排水管渠疏通方法及适用范围
5.3.12 岸边式排放口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巡查,及时清理排放口附近的堆物、垃圾等;
2 应及时修理和加固排放口挡墙、护坡及跌水消能以及标志牌等设施;
3 在养护过程中,有倒灌风险的应设置防倒灌设施。
5.3.13 离岸式排放口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岸式排放口宜采用潜水检查的方法记录河床变化、管道淤塞、构件腐蚀和水下生物附着情况;
2 离岸式排放口应定期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法进行冲洗,保持排放管和喷射口的畅通,每年冲洗的次数不应少于 2 次。
5.4 排水管渠检查与评估
5.4.1 排水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及省、市相关规定。
5.4.2 排水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结合下列工作进行:
1 排水管渠巡查;
2 排水管渠状况普查;
3 移交接管检查;
4 来自其他工程影响检查;
5 应急事故检查和专项检查。
5.4.3 排水管渠检查内容应符合表 5.4.3 的规定。
表 5.4.3 排水管渠检查内容
5.4.4 排水管渠常用的检查方法适用条件及实施要求宜符合表 5.4.4 的规定。
表 5.4.4 常用检查方法及适用条件
5.4.5 应尽量避免采用人员入管检查、潜水检查的方式;如确需采用此方式,潜水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制定专项方案并审批后,采取保障潜水员安全的措施。
5.4.6 在进行排水管渠检查前,可采用表 5.4.6 的方法预判管网是否存在雨污混接,再通过逐一打开检查井,核实管道的连接关系,确定雨污混接点。
表 5.4.6 混接预判方法
5.4.7 雨污混接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接点位置探查,宜采用开井检查和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应对混接点位置进行标注;
2 应对目标管渠的检查井逐个开井检查,记录管渠的属性、管渠连接关系、管渠材质、管径或渠内高并应登记记录;
3 当开井检查无法判断管内混接情况时,宜采用QV 检测、CCTV 检测;
4 在管口淹没时宜采用声呐检测;
5 需要时可安排泵站配合运行进行检查;
6 当不能准确判定混接水来源时,宜采用水质测定的方法判断;
7 雨污混接调查技术报告编制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的相关规定。
5.4.8 在进行排水管渠的检查时,应重点查看是否存在排放口直排污废水、合流制管道雨季溢流、污水管非法接驳等引起水体黑臭的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进行溯源摸查。
5.4.9 在进行排水管渠检查时,应重点查看是否存在河涌水、山水、湖泊水等低浓度外水进入管渠并开展外水排查工作。
5.4.10 排水管渠检查时,应评估结构性缺陷是否有引发地面塌陷风险,若评估有引发地面塌陷风险的,应在 24 小时内对排水管渠上方地面开展地质雷达探测。
5.4.11 地质雷达探测方法和地下病害体风险评价、控制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病害体综合探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标准》JGJ/T 437 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5.4.12 路面巡查发现地面严重沉降或龟裂或地质雷达探测出风险较高和极高的地下病害体时,应第一时间做好现场安全围蔽、防止隐患扩大。
5.4.13 地质雷达探测发现排水管渠周围土层异常的,应立即对排水管渠进行检查,如确认排水管渠存在可能引发地面塌陷的结构性缺陷,应及时消除隐患;如未发现排水管渠存在引发地面塌陷的结构性缺陷,则应及时将地下病害体信息告知道路管理部门。
5.5 排水管渠修理
5.5.1 排水管渠修理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0-2014 等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5.5.2 运维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水管渠检查评估情况及时制订维修计划,消除缺陷、恢复排水管渠原有功能,延长排水管渠使用寿命。
5.5.3 当城市道路出现排水管渠破裂、渗漏、坍塌等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通行或周边环境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
5.5.4 排水管渠开挖修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宜符合表 5.5.4 的规定。
表 5.5.4 开挖修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5.5.5 开展管道修理时应根据管道评估结果,在交通繁忙地段等场地宜优先采用非开挖修理。
5.5.6 排水管渠非开挖修理可分为局部修理、整体修理和辅助修理,修理后的过水面积不应小于原管的85% 。非开挖修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宜符合表 5.5.6 的规定。
表 5.5.6 非开挖修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5.5.7 排水管渠非开挖修理前,根据检测与评估报告并按下列方法选用:
1 纵向长度不超过 0.5m 的局部或接口缺陷可采用局部修理;
2 对管道内部严重腐蚀、裂缝、多处接口渗漏等结构遭到多处损坏的管道,应采用整体修理
3 强度已削弱的排水管渠,在选择整体修理时应采用自立内衬管强度进行设计;
4 排水管渠检查井内部发生破裂、渗漏等缺陷时应采用嵌补法、现场固化内衬、涂层内衬等方法修理。
5.5.8 旧管上加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入管的管底低于旧管管顶,加井应按新砌检查井的标准砌筑;
2 在旧管上凿孔应采用机械切割或钻孔,不得将水泥碎块遗留在管内;
3 不得采用直接在管道上砌筑井身的骑马井方式建造检查井。
5.5.9 接入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检查井处接入,不得在管道上凿孔暗接;
2 转弯位置应加设井连接,不得采用弯头或砌沟方式连接;
3 当接入管管底低于原有管管顶时,其水流的转角不应小于 90 ° ;
4 管口应与井内壁平齐,井内壁与管头之间的空隙应用水泥砂浆填实并内外抹光;
5 排水户接入前应设置水质检查井;
6 雨水管、合流管接入前,宜加设沉泥井。
5.6 排水管渠封堵与废除
5.6.1 封堵公共排水管渠应由排水管渠的运维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单位授权后方可实施;封堵前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封堵物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5.6.2 封堵排水管渠应根据水流流向,先封水流上游管口,再封下游管口,必要时应在封堵位置设置两道封堵。
5.6.3 拆除封堵时,宜先采取措施减少水位差,应先拆水流下游管堵,再拆上游管堵,不得同时拆除两个封堵墙。
5.6.4 封堵排水管渠可采用充气管塞、机械管塞、木塞、止水板、黏土麻袋或墙体等方式。选用封堵方
法应符合表 5.6.4 的要求。
表 5.6.4 排水管渠封堵方法
5.6.5 使用充气管塞封堵管道除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已经封堵的管道,未经允许,人员不得在管道内停留;
2 如确需进入管道内作业,应在上、下游管道内各设置不少于两处充气管塞并在检查井内安装管塞支顶。
5.6.6 排水管渠采用墙体封堵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的规定,已变形的管道不得采用机械管塞或木塞封堵,带流槽的排水管渠不得采用止水板封堵。
5.6.7 废除旧排水管渠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旧公共排水管渠的废除应符合当地相关排水要求并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运维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废除;
2 被废除的排水管渠宜采取拆除或填实处理;
3 检查井或雨水井废除后,应拆除井框等上部结构并应与所在道路基础保持一致;
4 旧排水管渠废除后应及时更新设施档案及排水信息系统。
5.7 排水管渠应急处置
5.7.1 排水管渠运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5.7.2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5.7.3 运维管理单位应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并配备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赶至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5.7.4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维管理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迅速封锁突发事件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和相关警
示措施,并立即开展原因排查,制定抢修方案,完成抢修工作。
6 排水泵站
6.1 一般规定
6.1.1 泵站设备运行与管理、保养与维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的有关规定。
6.1.2 泵站机电设备、仪表和监控设备应根据原产品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易损备品、备件。
6.1.3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路、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特别是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雨水泵站宜 2 年 1 次,污水泵站宜 1 年 1 次。
6.1.4 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测仪表和人员防护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 围墙、道路、泵房等泵站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宜 3 年检查维护 1 次。
6.1.6 泵站运行管理宜进行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泵站的监控管理,相关数据应及时传至信息系统并应做好数据备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6.1.7 泵站不停水清淤可通过泵站局部改造或使用机械设备完成并应符合各地市有限空间作业指引的相关要求。
6.1.8 水泵启动与关闭实施步骤应按照水泵设计、水泵运行操作流程要求执行。
6.1.9 应制订泵站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泵站运维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证件,持证上岗。
6.1.10 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査,其中接地电阻每 1~2 年测量 1 次并且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和《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 相关规定。
6.1.11 泵站应做好运行与维护记录、安全用具检验保养记录相关记录应定期纳入档案管理。
1、水泵维修后,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 ;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 90% :汛期雨水泵站除备用机组外,可运行率应为 100%。
2、泵站在正式移交接管前,应先通过施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并应按规定办理接管手续。
6.2 设备运行与管理
6.2.1 水泵的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机组应转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及噪声;
2 水泵机座螺栓应紧固,泵体连接管道不得发生渗漏;
3 水泵轴封机构、联轴器、电机、 电气器件等运行时,应无异常;
4 集水池水位应满足水泵正常运行的要求;
5 水泵机组冷却系统应保持运行。
6.2.2 水泵启动时,宜逐台开启,避免同时启动多台。
6.2.3 高压电机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运行使用,原则上冷状态下一小时内启动不宜超过两次,每次间隔不得少于 5 min;热状态下半小时内只允许启动一次。
6.2.4 主电机的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运行时电动机三相电流不平衡之差与额定电流之比不应超过 10%。
6.2.5 变压器的运行电压不应超过运行额定电压的 105%。对于特殊使用情况,可在不超过 110%额定电压下运行。
6.2.6 阀门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功能完好,密封可靠,无渗漏现象;
2 运行、操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3 工作压力在允许范围内;
4 操作及使用应满足设计要求。
6.2.7 拍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拍门附近无淤积、杂物;
2 铰轴和铰座固定可靠、配合良好、转动灵活,无裂纹、严重损及锈蚀;
3 拍门液压机构或其他控制装置工作正常;
4 门体无裂纹、严重变形,止水良好。
6.2.8 仪表类设备日常管理要求如下:
1 仪表类设备运行前应对设备、网络、控制单元、自动化元器件、系统特性指标、安全监控和控制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各个指标满足系统运行工作要求;
2 仪表类设备应配备适量的备品备件并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相应备品备件台账;
3 仪表设备进行更换维修前应做好仪表设备记录并做好维修更换记录。
6.2.9 自动控制系统日常管理要求如下:
1 自动控制系统应安装网络防护设备(如防火墙),防止非法入侵行为,所有涉及保密的系统设备均应设置为数据本地加密保存,不得上传云端、网络共享文件夹等所有可能导致泄密的储存终端;
2 自动控制系统运行维护应区别授权管理,不同岗位职责的系统运行人员应分别规定其操作权限;
3 自动控制系统运行前应对设备、网络、控制单元、自动化元器件、系统特性指标、安全监控和控制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各个指标满足系统运行工作要求;
4 定期对自动控制系统中软件系统进行备份,不得安装、使用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
5 自动控制系统应配备适量的备品备件并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相应备品备件台账。
6 对自控系统软件的扩展与升级,应满足实际使用条件,并预留接口。
6.2.10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配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2 消火栓、水枪及水龙带试压应每年 1 次;
3 消防供水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喷水灭火系统工作正常;
4 消防栓箱的箱体无锈蚀变形,箱内无杂物积尘,标识清晰,箱内设施齐全。水带及水枪无老化及渗漏,箱内摆放整齐,不挪作他用;
5 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完好、开关灵活;
6 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7 定期检查防排烟系统。
6.3 设备保养与维修
6.3.1 应按“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 ”的原则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宜在年初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尤其是对检修通道的钢制构件应定期检查,保证其使用安全。
6.3.2 宜每年汛前、汛后分别开展雨水泵站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内涝风险点、重要区域的雨水泵站应汛前开展保养与维修。
6.3.3 应做好备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做好防锈、防潮、防腐等保养工作。
6.3.4 水泵的定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维护前应制定维修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2 定期维护后应有完整的维修记录及验收资料;
3 水泵及传动机构解体维护周期应符合相关规定。
6.3.5 电气设备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做好电气设备表面及内部日常保洁工作,保持清洁无灰尘;
2 电气连接端子应紧固、无松动过热;
3 应确保电压表、电流表、指示灯显示正常,按钮、转换开关接触良好;
4 进户杆户外跌落式熔断器无虚连,避雷器接地引下线连接点紧固无松动;
5 电气外壳的接地线连接紧固;
6 电气设备装置之间线路接头不得有破损、折断和腐蚀状况,应有相应的防腐措施;
7 高压柜断路器的操作机构储能、分合闸正常,无机械卡阻,脱扣器无滑扣;
8 电缆沟内应无渗水、积水,无淤泥及杂物,电缆排放应整齐、牢固。
6.3.6 电动机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计运行达 6000 h~8000 h 应维护一次,长期不运行的电动机应每(4~6)年维护一次;
2 鼠笼式电动机转子端接环应无松动;
3 绕线式电动机转子线端的绑线应牢固完整;
4 散热风扇应紧固良好;
5 电动机维护后应进行转子静平衡、绝缘和耐压试验;
6 特殊电机启动前和运行中的检查要求应根据产品制造厂的使用要求来进行;
7 恶劣环境下使用的电动机,维护周期可适当缩短。
6.3.7 应急发电机: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紧固螺母,传动部件无异物,及时更换发电机老化的控制线、输出电缆;
(2)及时更换开裂油管、松动管接件;
(3)更换及添加冷却散热器的防冻液、引擎润滑油;
(4)备用期间应每月运转 1 次,每次运转不应少于 10min,有条件宜每季 1 次带载运行;每运行 50h~ 150 h,应清洗或更换空气和柴油滤清器;
(5)每年检查并及时更新润滑油(机油)以及油液、油管等。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柴油发电机应定期进行开机试验,检查机械设备运转是否正常,输出电压、 电流、功率是否满足要求,如发现达不到设计要求,及时联系厂家或维修单位修复;
(2)蓄电池充电维护应每半年 1 次,柴油发电机组维护应每年 1 次;
(3)柴油发电机组运行半年或累计运行 250 h 应保养 1 次并按规定更换有关配件;
(4)柴油发电机组累计运行 500 h 应更换润滑油。
6.3.8 闸门、阀门及启动设备: 1 日常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
(1)闸门及门槽应保持清洁,润滑良好,各部件连接紧固,无锈蚀;
(2)传动部件润滑良好,启闭灵活;
(3)启闭过程中出现卡阻,突跳等现象应停止操作并进行检查;
(4)手动, 电动切换机构有效;
(5)手动闸门的全开、全闭、转向、启闭转数等标牌显示清晰完整;
(6)闸门门体和吊点不得有裂纹、损裂或其他缺陷;
(7)不经常启闭的闸门应每月启闭 1 次,阀门应每周启闭 1 次;
(8)暗杆阀门的填料密封应有效,渗漏水每分钟不得超过 30 滴。
2 定期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门框、门板、导向支承、闸门连接杆及密封面等维护应每年 1 次;
(2)止水及缓冲橡皮应定期更换;
(3)每月 1 次启闭闸门,检查运行工况、密封及腐蚀情况等;
(4)加注和更换齿轮箱和丝杆润滑油脂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5)行程开关、过力矩开关及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检查和调整应每月 1 次;
(6) 电控箱内电器元件应完好无腐蚀,应每季度检查 1 次;
(7)闸门防腐蚀处理应每 2 年 1 次;
(8)连接杆、螺母、导轨、门板的密闭性应完好,闭合位移适当,应每月检查 1 次;
(9)检查、维修电动装置内各种电气元件及其触电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电气元件。
6.3.9 止回阀: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做好日常保洁工作以及防腐蚀措施;
(2)阀板运动应无卡阻;
(3)连接螺栓与垫片应完好紧固,阀腔连接螺栓与垫片应完好紧固;
(4)阀体应无渗漏,活塞式油缸应无渗油;
(5)柔性止回阀透气管应保持畅通;
(6)缓闭式止回阀阀杆平衡锤位置应合理。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阀腔连接螺栓维护应每年 1 次;
(2)旋启式止回阀旋转臂杆及接头维护应每年 1 次;
(3)升降式止回阀轴套垫片和密封圈维护应每年 1 次;
(4)缓闭式止回阀油缸内的机油维护应每年 1 次;
(5)柔性止回阀支持吊索检查及调整的维护应每年 1 次。
6.3.10 拍门: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持清洁,无锈蚀;
(2)传动部件润滑良好,启闭灵活;
(3)应密封完好,无垃圾杂物,无漏水现象;
(4) 门框、门座螺栓连接应牢固;
(5)浮箱拍门箱体应无漏水现象。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每天 1 次对设施外观进行检查;
(2)转动销维护应每年 1 次;
(3)止水及缓冲橡皮应定期更换;
(4)阀板密封圈更换应每 2 年 1 次;
(5)钢制拍门防腐蚀处理应每 2 年 1 次。
6.3.11 拦污机、格栅机: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格栅除污机、电控箱及格栅条上污物应及时清除,操作平台应及时冲洗保持清洁;
(2)格栅片应无松动、变形、脱落或腐蚀;
(3)未设置盖板的格栅井应设置防护栏;
(4)轴承、齿轮、液压箱、钢丝绳、传动机构等的润滑应良好、动作灵活;
(5)各种紧固件应无松动;
(6)长期停用的除污机运转每周不应少于 1 次,运转时间不应小于 5 min。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栅片缺档或断裂应及时配齐、修复;
(2)驱动链轮、链条、齿耙、钢丝绳、刮板维护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3)轴承、油缸、油箱和密封件维护应每年 1 次;
(4)控制箱、各元器件维护应每年 1 次;
(5)齿轮箱解体维护应每 3 年 1 次;
(6)易腐蚀件防腐应每年 1 次。
6.3.12 皮带输送机: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常清洗皮带及挡板上的垃圾和污物,保持设备与环境的清洁卫生;
(2)检查转动部件的润滑情况,及时加注润滑油;
(3)检查皮带接口的牢固与松紧程度以及皮带跑偏情况,如有异常及时调整与纠偏。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输送带接口维护应每半年 1 次;
(2)转鼓内滚动轴承的清洗、更换润滑油脂应每两年 1 次,如滚动轴承磨损严重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3)皮带输送机滚辊及钢支架的非不锈钢结构件防腐蚀处理应每年 1 次;
(4)驱动电机、齿轮箱解体维护应每 3 年 1 次。
6.3.13 螺旋输送机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驱动电机、齿轮箱、机构运转平稳、温度正常、无异声和缺油;
(2)螺旋槽内无卡阻;
(3)齿轮箱、螺旋叶片支承轴承应润滑良好;
(4)使用后及时清理残留杂物;
2 螺旋输送机定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旋叶片和摩擦圈维护应每年 1 次;
(2)钢制螺旋槽防腐蚀处理应每年 1 次;
(3)螺旋叶片工作间隙和转轴挠度调整应每年 1 次。
6.3.14 仪表与自控系统设备的保养维修应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 的要求。
6.3.15 沉砂池: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砂池积砂不得超过进水管管底,超过管底时应立即清捞;
(2)沉砂清捞可采用人工清捞和机械泵清捞,清捞出的沉砂应进行砂水分离;
(3)沉砂池检查或清捞每年不应少于 1 次,可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合理调整清捞频次。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应定期检查沉砂池池壁的混凝土保护层,不得有剥落、裂缝、腐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3.16 集水池: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常冲洗集水池池壁的污垢;
(2)及时清捞集水池面的浮渣;
(3)池内水位标尺和水位计应经常清洗。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应定期检查管道、闸阀的腐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应定期校验水位标尺和液位计;
(3)池壁混凝土应无严重剥落、裂缝、腐蚀;
(4)钢制扶梯、栏杆防腐处理每 2 年不应少于 1 次;
(5)集水井清淤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6.3.17 出水池: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出水池不得渗漏;
(2)应检查出水池压力井盖密封性能,不得渗漏;
(3)经常检查出水压力池设置的放气孔(管)和放气阀,保持完好畅通。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定期检查高位出水池池壁,不得有裂缝、露筋、腐蚀或剥落,并及时维修;
(2)压力井井盖密封橡胶衬垫、钢板、螺栓无严重老化和腐蚀,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3)压力透气孔(管)和放气阀应定期除锈、涂漆,不得堵塞。
6.3.18 除臭装置:
1 日常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集系统、控制系统、处理系统运行应保持正常,巡视每天不应少于一次;
(2)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
(3)停止运行时,应打开屏蔽棚通风。
2 定期维护、检修,主要项目如下:
(1)除臭装置处理后的空间和出风口的空气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相关规定。
(2)除臭装置及辅助设备运行工况检查应每 3 个月一次;
(3)除臭装置清扫、维护应每年一次。
6.4 设备日常巡查
6.4.1 设备运行期间,运行人员应按规定的巡查路线和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宜每 2h 巡视一次并记录。自动化、信息化程度高的泵站,可适当减少巡查次数。异常情况时应增加巡检次数,发生故障应立即处理。
6.4.2 干式水泵日常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做好水泵机组日常保洁工作,外壳无尘垢、油垢和锈迹,铭牌完整、清晰;
2 适时对易磨易损部件进行清洗检查、维护修理、更换调试;
3 及时加注润滑油(脂),使轴承润滑良好,润滑油或润滑脂的使用应满足要求;
4 及时清理轴封处积水、污垢,保证填料完好有效;
5 机泵及管道连接螺栓应紧固;
6 每年应解体水泵蜗壳 1 次,检查叶轮及磨损环的磨损情况,用手转动叶轮检查动平衡的情况,出现汽蚀或磨损严重时应更换;
7 检查保养机组油、气、水系统等辅助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8 井外至中间接线箱、井内控制箱的电缆应加装保护装置,宜每半年检查 1 次是否完好。
6.4.3 潜水泵日常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检查水泵吊链、导杆有无错位、断裂;
2 每年起吊水泵至检修平台 1 次,检查叶轮及磨损环的磨损情况,用手转动叶轮检查动平衡的情况,出现汽蚀或磨损严重时需更换 ;油室发出部分油,检查油是否有乳化情况,结合油室漏水故障灯来判断水泵下部机械密封是否已失效。带冷却水套的水泵清理水套内的泥砂;
3 检查水泵运行时的电流电压是否在正常范围,水泵流量是否正常;
4 井外至中间接线箱、并内控制箱的电缆应加装保护装置,宜每半年检查 1 次是否完好。
6.4.4 电气设备日常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气设备每半年应检查、清扫 1 次,高压电气设备每年应检查、清扫 1 次,环境恶劣时应增加清扫次数;
2 电气设备跳闸后,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3 变配电间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应定期检查封堵电缆洞。
6.4.5 变压器运行期间的日常巡查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 油温不应大于85℃ , 应无渗油、漏油,油位应保持在上下限范围内;
2 套管油位应正常,套管外部应无破损裂纹、无严重油污、无放电痕迹及其他异常现象;
3 变压器应声响正常;
4 散热器部位手感温度应相近,散热附件应工作正常;
5 吸湿器应完好,硅胶或其他吸附剂应干燥;
6 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发热迹象;
7 压力释放器、安全气道及防爆膜应完好无损;
8 分接开关的分接位置及电源指示应正常;
9 气体继电器内应无气体;
10 控制箱和二次端子箱应密闭,防潮有效;
11 变压器室应不漏水,门窗及照明应完好,通风良好,温度正常。
6.4.6 电缆线路的日常巡查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 直埋电缆:电缆线路沿线地面应无挖掘,无重物堆放、腐蚀性物品及临时建筑;标志桩应完好;露出地面上的电缆的保护钢管或角钢无锈蚀、位移或脱落;引入室内的电缆穿墙处封堵严密;
2 沟道电缆:沟道盖板应完好; 电缆支架及接地线牢固、无锈蚀;沟道内无积水; 电缆标示牌完好;
3 电缆接头:接地线应牢固,无断股、脱落现象;引线连接处无过热、熔化、氧化、变色等现象。
6.4.7 电流、电压互感器和电容器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流、电压互感器和电容器的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结合开关设备的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同时进行;
2 油浸式电压互感器每 10 年应进行 1 次解体检查;
3 用作无功补偿的电容器应经常检查三相电流表的读数,电容器外观检查,每周不应少于 2 次,电容器外壳膨胀或漏液应停止使用。
6.4.8 仪表类设备日常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率定,满足精度要求;
2 工作电源电压应在正常范围;
3 传感器绝缘应满足相关规定,接地应可靠。
6.4.9 自动化控制系统日常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通讯网络系统应运行正常,就地控制系统应运行正常;
2 各自控元器件,如执行元件、信号器、传感器、控制柜、服务器等应工作正常;
3 执行元件、控制元件、智能仪表、测量仪表以及传感器等自动化元件运行正常。
4 PLC 供电电压应在额定范围的85%~110%之间,电压波动不应频繁,否则应更换 PLC 的电池,交流电源工作电压范围应为 85V~264V,直流电源电压应为 24V。PLC 控制柜内的温度应在 0C~60C 范围内,相对湿度应在 35%~85%范围内,柜内应无粉尘、铁屑等积尘;
5 控制柜内各 PLC 单元应固定牢固,各种 I/0 模块端子不应松动,PLC 通信电缆的子母连接器应完全插入并旋紧,外部连接线无损伤;I/0 端电压均应在工作要求的电压范围内。
6.5 一体化预制泵站
Ⅰ 运行
6.5.1 一体化预制泵站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
6.5.2 一体化预制泵站应定期进行巡视,巡视检查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体化预制泵站计算机和控制系统的监测仪表显示应正常,如有报警,应及时查验并处理;
2 控制柜内元器件和线路应无老化或破损的现象并应清理控制柜内灰尘;
3 水泵和格栅等一体化预制泵站主要设备的运行电流、电压应正常;
4 水泵和格栅等一体化预制泵站主要设备运行的噪声及振动应正常;
5 一体化预制泵站的闸门、阀门、拍门开启应正常;
6 一体化预制泵站入流量、出水量和出水压力应正常;
7 一体化预制泵站内的液位和液位控制系统应正常;
8 当集水池液面上存在漂浮物时,应进行清理;
9 当一体化预制泵站配套提篮式格栅时,应根据进水水质的实际情况,每天观察并定期进行提升和清理。 6.5.3 无人值守泵站应设置监控系统并采集以下信息:
1 低压配柜、水泵控制柜的电力参数;
2 泵组运行状态、格栅机状态、其他设备的运行状态等;
3 有条件的可以采集高压电力参数、环境温度等参数;
4 污水泵站还应采集液位、流量以及水质等实时信息;
5 雨水泵站还应采集液位、流量、闸(阀门)启闭等实时信息。
6.5.4 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围栏、顶盖、控制柜、变配电箱等应上锁并应设置清晰的警示标志,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或开启。
Ⅱ 维护
6.5.5 一体化预制泵站年度检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一体化预制泵站护栏、围墙、检修盖板和安防系统巡视,如发现损坏,应进行修补和更换;
2 一体化预制泵站主体周围地坪巡视,如发现周围地坪土层下陷或倾斜,应检查一体化预制泵站主体是否下陷或倾斜,一体化预制泵站进出水管是否泄漏。除顶盖部分等原设计地面以上部分,其他部分如露出地面,应及时进行回填或刷漆防护;
3 应定期检查一体化预制泵站集水池、检查井筒和内部管道和阀门等是否有渗漏和裂缝。如有渗漏和裂缝,应及时修补;
4 应定期检查提升和安装附件是否松动、锈蚀,应及时紧固、除锈或更换;
5 应定期检查好一体化预制泵站液位控制系统的情况,及时更换浮球、液位传感器等设备;
6 一体化预制泵站配套主要设备的检修和保养应根据制造厂商的要求和磨损情况进行,水泵每 2000h~ 3000h 宜更换润滑油并根据耗损情况更换 O 形圈和机械密封等易损件;粉碎式格栅,每 5000h 宜更换润滑油并根据磨损情况更换格栅的刀片;
7 阀门、闸门、拍门、启闭机的检修和保养应根据制造厂商的要求和磨损情况进行维护。
8 一体化预制泵站和变电所的主变压器、站用变压器和控制柜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全面检验;
6.5.6 一体化预制泵站宜根据使用情况每年定期维修,设备大修不宜超过 5 年/次。
6.6 排水泵站应急处置
6.6.1 排水泵站运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6.6.2 发生突发事件时,运维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6.6.3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维管理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封锁突发事件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和相关警示措施,立即开展原因排查,制定抢修方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6.4 运维管理单位应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6.6.5 宜通过周边泵站联动、临泵抽排、应急抢修等手段,保障区域排水不中断。
7 通沟余泥处理与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通沟余泥收集、运输、处理与处置全过程不应混入其他废弃物。
7.1.2 通沟余泥的处理与处置工作应符合“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的原则并结合当地经济、排水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余泥处置途径,宜优先采用资源化处置方式。
7.1.3 通沟余泥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全过程应建立安全操作、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及文档资料等管理制度。
7.1.4 通沟余泥的处理宜建设专用的余泥处理站;通沟余泥处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应符合当地相关文件的要求。
7.1.5 余泥处置应由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7.2 通沟余泥检测与运输计量
7.2.1 通沟余泥属一般固体废弃物,其检测应符合地方相关部门要求。
7.2.2 对经检测属危险废弃物的通沟余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对发生突发污染事故区域收集的通沟余泥,应按照《危险废弃物鉴别规范》HB 298有关规定检测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
7.2.3 通沟余泥运输过程应确保沿途不洒漏,不造成二次污染。
7.2.4 通沟余泥运输宜执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按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统一制作;运输环节经由余泥管理单位人员填写联单内容,交由余泥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至余泥处理处置场所。
7.2.5 通沟余泥应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计量并做好记录。
7.3 通沟余泥处理处置
7.3.1 通沟余泥的处理处置宜满足《城镇排水管渠污泥处理技术规程》T/CECS700 相关要求。
7.3.2 通沟余泥在收集完毕后应及时运输至具备余泥处理设施的场站进行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弃置。
7.3.3 通沟余泥经处理后,宜积极探索有回收利用价值产物的综合利用途径。
7.4 监督管理
7.4.1 通沟余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正常监管工作,不得拒绝、推诿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信息。
7.4.2 通沟余泥外运至处理处置场所后,处理处置单位应核实联单记载事项。
7.5 应急管理
7.5.1 通沟余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应根据排水管网清疏、通沟余泥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应急物资。
7.5.2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通沟余泥处理、处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根据事件性质,依法向所在地区的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
8 厂-网-河联调联控
8.1 一般规定
8.1.1 对已经开展厂网联调联控的地区,应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管理调度。
8.1.2 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联调联控方案并定期修订。
8.1.3 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应以排水分区(或流域)为单位,按照联调联控方案要求,开展运维管理工作。
8.1.4 各地排水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协调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的运维管理单位,实现厂网联调联控,并与其他单位积极配合,逐步实现厂-网-河联调联控。
8.2 联调联控方案制订
8.2.1 联调联控方案应以污涝同治、提质增效为目标,在确保排涝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
8.2.2 联调联控方案内容宜包括区域调度范围、调度规程、运行管理组织架构、突发情况应对方法、系统运行保障机制。
8.2.3 在制订联调联控方案时,应首先对系统内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评估;对不能满足信息化运行调度的设施提出改进措施要求。
8.2.4 结合各类排水设施现状运行情况及联调联控不同要求,方案中应明确各类设施的运行水位,处理水质、站闸启闭状态等主要技术参数。
8.2.5 宜设置明确的联调联控分级管理方案以及方案执行要求。
8.2.6 宜制订系统内水量调配方案。
8.2.7 宜构建包含水质模型、水力模型与运行调度等功能的一体化模拟分析、指挥平台,实现流域调度的一网统管。
8.2.8 宜按日常低液位运行工况、中雨溢流控制工况及大雨积水内涝弃流工况等不同工况制订方案,具体如下:
1 日常低液位运行工况
晴天或小雨时,厂站全量收集处理污水系统来水并保持低液位运行。
2 中雨溢流控制工况
中雨时,厂站全量提升污水,截污控制点根据液位或水质从上游到下游依次调控减产,确保浓度高的污水优先进厂处理;雨水泵站、排水口闸门根据降雨预警预案启闭,满足城市排水防涝要求。
3 大暴雨积水内涝弃流工况
大暴雨时,厂站全量提升污水,截污控制点按规定调控减产,必要时截污泵站停产并开启截污闸;雨水泵站、排水口闸堰门等按排水防涝调度规程开启。
8.3 运行调度
8.3.1 联调联控运行调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联调联控运行调度中心;
2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联调联控方案要求编制其负责的排水设施的运行调度方案并报当地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3 运行调度应按厂网河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进行。
8.3.2 联调联控调度中心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岗位职责,设置调度员岗位,配置调度人员;
2 依托联调联控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应结合降雨、道路积水、河涌水位、管渠与泵站水位、泵站启停情况、进厂泵站前池水位水量等信息进行系统调度;
3 信息化管理平台上显示的重要节点数据,如进厂泵站前池水位水量、河涌水位、内涝点水位等,调度人员应及时与现场管理人员沟通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4 及时与气象、河道、交通等部门联系。
8.3.3 联调联控晴天运行调度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厂:厂前水位尽量不超过控制水位。
2 泵站:控制泵站运行水位原则上不高于进水管管顶,控制最不利点的溢流。
3 管渠: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管渠水位,污水管渠运行水位不高于最大设计充满度。
4 调蓄设施:充分发挥调蓄设施储水功能,降低管网运行水位。
5 系统调度:系统内通过泵站调度,平衡管网水位,避免污水溢流河涌。
8.3.4 联调联控雨天运行调度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厂:当收到降雨等天气预报时,污水处理厂按最大负荷运行,优先将污水转输至厂区污水处理生产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