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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988-2025 不锈钢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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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锈钢   职业病   危害   预防   控制
资源简介

  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988—2025

  不锈钢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stainless steel industry

  2025 - 12 - 13 发布 2026 - 03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广西民族大学、广西不锈钢协会、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聂传丽、张玉贞、潘料庭、段平宁、钟晟哲、黄吉、黄翔、乔立歌、赵洪、吴柏岐、杨静、磨爱学、黎海红、欧军荣、李明。

  不锈钢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不锈钢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预防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不锈钢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T 6719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38144.1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DL 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5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Z 1、GBZ 188、GBZ/T 22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 1 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本行业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 2 企业应建立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

  4. 3 企业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4,4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4.5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6 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符合 GBZ 158 的规定。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 7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要做到一人一档。

  4.8 企业应委托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 GBZ 188 的规定。

  4.9 企业应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了解本人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等;应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应掌握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抽烟和进食。

  5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5. 1 粉尘

  粉尘(主要有铁矿石粉尘、石灰石粉尘、煤尘、矽尘)主要存在于原料储存、运输、破碎筛分、混配,烧结厂原料上料、破碎、筛分、烟气除尘,炼铁厂振动筛、上料、破碎、筛分、制粉系统、转炉、高炉、精炼炉、炉渣处理、电除尘器灰斗区、灰库卸灰处、渣仓卸渣处、煤气站、拆装保温材料作业等工作场所。

  5. 2 化学因素

  5.2.1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存在于烧结炉、高炉、煤气站等工作场所。

  5.2.2 氧化钙存在于原料仓、烧结厂混配、转炉、精炼炉、烟气处理的脱硫系统等工作场所。

  5.2.3 一氧化碳存在于煤气站、烧结炉、高炉、煤粉喷吹及制粉装置、热风炉、粗煤气净化除尘系统、鼓风机、高炉煤气发电装置等工作场所。

  5.2.4 硫化氢存在于煤气站、污水处理等工作场所。

  5.2.5 铅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氟及其化合物存在于高炉。

  5.2.6 氨(或尿素)存在于酸洗岗位、烟气处理的脱硝系统、加氨(或尿素)装置、氨贮存罐、输送管道。

  5.2.7 氢氧化钠存在于脱脂工段、污水处理站等工作场所。

  5.2.8 硫酸存在于酸洗工段、酸储罐等工作场所。

  5.2.9 硝酸存在于酸洗工段、污水处理站等工作场所。

  5.2.10 氟化氢存在于酸洗工段。

  5.2.11 氟及其化合物、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存在于原料、烧结炉、高炉、转炉或电炉等工作场所。

  5.2.12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存在于转炉、电炉等工作场所。

  5.3 物理因素

  5.3.1 噪声主要存在于原料输送、破碎、风机、振筛、除尘器、烧结炉、高炉、转炉、精炼炉、铸造机、热轧、冷轧、空压站以及各类风机、泵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工作场所。

  5.3.2 高温存在于烧结炉、高炉、转炉、电炉、钢水包、精炼炉、连铸机、热轧、煤气站等工作场所。

  5.3.3 红外辐射存在于高炉、转炉、精炼炉等工作场所。

  5.3.4 磁场存在于电磁吸盘。

  5. 4 放射性因素

  电离辐射存在于料位仪、凸度计、测厚仪、核子秤、板坯位置检测器、钢水液位仪、分析仪及专用存放放射源、放射性废料等工作场所。

  5.5 其它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5.5.1 实验室存在酸碱等化学物质。

  5.5.2 电焊作业场所存在电焊烟尘、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线、臭氧、锰及其化合物等。

  5.5.3 油漆、防腐作业场所存在苯类、醇类、酮类、脂类等有机溶剂。

  5.5.4 机械加工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

  5.5.5 供电系统配电装置及变电站等工作场所存在工频电场、磁场。

  5.5.6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可能引起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

  6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

  6. 1 总体布局

  6.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应符合 GBZ 1 和 GB 50187 的规定,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并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综合考虑,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6.1.2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1.3 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6.1.4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应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6.1.5 煤气、蒸汽等气体输送管道不应穿越车间办公室、休息室、仪表控制室、人员密集厂房和劳动者经常来往的通道(含地道、通廊)等建筑物,也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生产装置。

  6.1.6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6.1.7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需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

  6.2 辅助用室

  6.2.1 根据 GBZ 1 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设置浴室、更/存衣室和盥洗设备,其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不吸附有害因素,卫生设备便于使用,同时避开有害物质、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6.2.2 厕所、食堂、妇女卫生室、休息室等辅助用室参照 GBZ 1 的要求进行设置。

  6.3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6.3.1 粉尘的防护

  6.3.1.1 对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产生粉尘的设备应优先采取密闭方式,当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抽风除尘装置,抽风除尘装置的排风罩设计应按照GB/T 16758 的要求执行。抽风除尘器设置应符合GB/T 6719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1.2 破碎机上料口设置收尘装置及挡尘帘,破碎机设置袋式除尘器;原料堆场优先采用封闭式堆场,并设置通风设施;对物料在装卸、贮存、转运等过程中产生扬尘的部位,应采取密闭、喷水抑尘或配备除尘设备等治理措施;堆料机、取料机驾驶室采取密闭措施。

  6.3.1.3 皮带输送机设置防护罩,机头及转运处采取密闭措施,设置袋式除尘器;条件允许下宜设置喷淋抑尘装置。皮带输送机应设置密闭罩或皮带输送机通廊应设置水冲地坪及排水设施。

  6.3.1.4 及时清扫各工作场所地面及设备积尘,条件允许时应使用负压清扫装置或用水冲洗的方法清理积尘,不应用空气吹扫方式清扫积尘。

  6.3.1.5 高炉、烧结炉、电炉、转炉等应设置除尘系统。

  6.3.1.6 磨煤机、粉碎机、运煤通廊等应为封闭式建构筑物,以避免煤尘外逸造成污染。

  6.3.1.7 除尘器应同其所对应的设备联锁,保证除尘系统能与产生粉尘的设备同时进行工作;落料口应有防止落料时粉尘飞扬的措施。

  6.3.1.8 对烧结机机头、机尾、配料槽、破碎机、振动筛及运输系统设置除尘系统,主要产尘设备设置密闭罩。烧结机烟道系统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烟气输送管道应采用防腐蚀材料。

  6.3.1.9 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地磅室尽可能远离产生粉尘较大的作业地点,就近设置时宜做好防尘措施;铲车、叉车等作业时驾驶室应密闭。

  6.3.1.10 按照 GB 39800.1、GB 39800.3 的要求为粉尘作业工人配备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6.3.2 化学因素的防护

  6.3.2.1 对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设备应优先采取密闭方式,当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抽风净化装置,抽风净化装置的排风罩设计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

  6.3.2.2 生产厂房应采用有组织的通风。

  6.3.2.3 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主要操作地点应设局部抽风排毒装置。

  6.3.2.4 在烧结车间及辅助用室内部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并设置隔离有害尘毒的操作间、控制室、休息室、仪表室。

  6.3.2.5 余热锅炉、烧结机烟道系统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经静电除尘后,进行脱硝脱硫净化;烟气输送管道为防腐蚀材料。

  6.3.2.6 天然气、一氧化碳、烟气等输送设施设备应密闭。

  6.3.2.7 脱脂、酸洗工段、酸碱储罐等区域设置水冲地坪设施。

  6.3.2.8 脱脂、酸洗工段设备密闭,酸碱通过密闭管道输送。

  6.3.2.9 锅炉热电车间的职业卫生防护应符合 DL 5454 的有关规定。

  6.3.2.10 煤气站的加煤间、排送机间、天然气使用等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GBZ/T

  223 的规定。煤气站的操作要求应符合 GB 6222 的规定。

  6.3.2.11 按照GB 39800.1、GB 39800.3 的要求为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工人配备适宜的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6.3.3 噪声和振动的防护

  6.3.3.1 优先选择自动化程度高、噪声危害小的工艺路线,设备选择时应优先选择噪声指标低的同类型设备;设备配套有消声或隔声设施的,采购时应同时购买。

  6.3.3.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将车间内高噪声的机泵设备相对集中进行布置,或布置在密闭隔声的泵房中,泵房宜采取吸声措施。

  6.3.3.3 对风机、压缩机以及排气、放散管、鼓风机等各类风机装消声器控制噪声,设置于室内并采用吸声或隔声的建筑材料,防止噪声的传播。

  6.3.3.4 优先选用振动较小的设备,粉碎机、筛分机、磨煤机、碎煤机、汽轮机以及各类泵机等振幅和功率较大的设备应采用独立基础,减振设计,采取隔声措施,设置在单层厂房内或多层厂房的底层。

  6.3.3.5 噪声作业地点设置控制室、休息室、值班室等,应采取隔声、吸声设计,其墙体、天棚、门窗应符合GB/T 50087 的隔声、吸声规定。

  6.3.3.6 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 80 dB≤LEX,8h<85 dB 的工作场所时,宜佩戴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 ≥85 dB 的工作场所时,应佩戴护听器;护听器的选择应符合 GB/T 23466 的规定。

  6.3.4 高温的防护

  6.3.4.1 生产厂房应采用有组织通风,排风宜采用避风天窗;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 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作业。

  6.3.4.2 烧结机、高炉、精炼炉等高温设备的厂房宜为敞开式布置,宜配置通风设备。

  6.3.4.3 在烧结炉、高炉、精炼炉等高温及辐射照度大的操作区,应设局部送风降温装置。

  6.3.4.4 高温设备和管道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包裹。

  6.3.4.5 高温厂房的值班(控制)室应布置在车间内免受阳光直射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产热设备和其他有害因素,室内应安装空调或风扇。

  6.3.4.6 高温作业岗位工人配备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配备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工作场所应设置空调休息室。

  6.3.4.7 按照 GB 39800.1、GB 39800.3 的要求为作业工人配备防护眼镜、安全鞋、隔热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6.3.5 其他危害因素的防护

  6.3.5.1 工频电场/磁场的防护,开关站、配电室等均独立成间,电气设备屏蔽接地,采用自动化控制。

  6.3.5.2 电离辐射的防护,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相关要求按照 GB 18871、GBZ 125 等有关要求执行。

  6.3.5.3 劳动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在上风向作业并配备机械通风装置,条件允许情况下宜配置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应佩戴防尘口罩、焊接面罩、工作服、手套和防护鞋,必要时在电焊作业点周围设置围护挡板。

  6.3.5.4 进入密闭空间或有限空间作业,应按 GBZ/T 205 的要求进行。

  6.3.5.5 针对大修、清渣等作业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作业前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及审批,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报警器,安排专人现场作业进行监护。

  6.3.5.6 实验室接触酸碱等有害因素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尽可能在通风橱内进行。

  6.3.6 主要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参见附录A。

  7 应急救援

  7. 1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引起急性职业损伤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职(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进行培训,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并做记录。

  7. 2 应根据车间(岗位)危害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存放柜,并应设置明显标识,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在煤气站、高炉处、氨水储存间等场所设置防毒面具、逃生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7.3 存在一氧化碳、氨、 天然气等有毒气体作业场所,应根据GBZ/T 223 的要求设置报警器、设定报警限值。

  7,4 煤气站、高炉、电炉等可能泄漏和积聚有毒气体的场所,设置风向标,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事故通风设施及应急撤离通道。

  7.5 氨水装卸采用密闭卸车、密闭罐车运输;设置回收装置;氨水储存间设置事故通风设施,兼顾日常通风需要,换气次数不小于每小时 12 次,事故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氨储罐设置喷淋设施,排气口设置氨吸收装置;卸氨区现场设喷淋洗眼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 15 m;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氨监测报警装置的预报值宜设为 15 mg/m3,警报值宜设为 30 mg/m3。

  7.6 污水处理站设置硫化氢报警器。

  7.7 在大量储存、使用液体腐蚀性化学品如酸碱罐等区域设置警示线,应设置泄险沟或防护围堰,围堰内应有排放措施;在石灰库、酸碱储罐等有可能发生化学灼伤的作业地点按GB/T 38144.1 的要求设置冲淋及洗眼设施。

  7. 8 气体防护站人员、设施的配备,应按 GBZ 1、GB 6222 的要求进行。

  7.9 厂区内配备急救包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急救药品的配置可参照 GBZ 1 相关要求。

  7. 10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按照GBZ/T 205 的要求进行。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不锈钢生产企业主要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

  不锈钢生产企业主要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见表A.1。

  表A.1 不锈钢生产企业主要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

  表A.1 不锈钢生产企业主要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续)

  参 考 文 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2018年12月29日.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Z].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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