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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4380—2026
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rural elderly care
service stations
2026-04-30 发布 2026-05-3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鄂尔多斯东胜区和惠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内蒙古至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健康与养老服务协会、锡盟职业技术学院、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护理康养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沙日娜、杜润锁、杜潇、辛晓锋、邓俊芬、李海莲、王景沛、桂兰、王旭、董晓彤、姜万里、王艳敏。
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级养老服务站服务的功能定位、选址建设、设施设备、标志标识、运营资格、工作人员、服务要求 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33169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村级养老服务站 rural elderly care service station
按照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建设在行政村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为本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4 建设要求
4, 1 功能定位
4.1.1 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和各方力量,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宣传普及养老服务政策资讯,为本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居家上门或社区养老服务。
4.1.2 服务功能与养老机构相互补充,设施设备、人力资源与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相互支持。
4.1.3 服务对象以分散供养特困、农村留守、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为基础,兜底保障与普惠服务并重。
4.1.4 服务内容应按照“以需定供”的原则,选择性的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转介服务、文娱休闲、短期托养、助餐服务、探访关爱等养老服务。
4.1.5 有条件的村级养老服务站可转型升级为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机构一体化的养
老服务。
4.1.6 积极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队伍,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以及爱心人士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4. 2 选址建设
4.2.1 宜依托本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养老公共服务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设置。
4.2.2 可利用农村闲置学校、厂房、供销社等公共用房进行整合改建。房屋结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4.2.3 新建村级养老服务站宜在本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密集、与村卫生室同址或邻近的区域规划建设。
4.2.4 村民自愿申请,可将自有住宅、农户宅院改造为村级养老服务站。
4. 3 设施设备
4.3.1 新建村级养老服务站应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人数和服务功能确定建筑面积,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原则上不低于 100 ㎡。
4.3.2 宜根据服务功能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日间照料用房、老年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等。
4.3.3 在满足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可一室多用。
4.3.4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和地区实际进一步设置集中居住用房、种养基地等。
4.3.5 应安装紧急呼叫器,关键区域(公共活动区、出入口、厨房等)应安装视频监控;紧急呼叫器应与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急平台联网。
4.3.6 设施设备配置,按照 GB/T 33169 相关要求。
4,4 标志标识
4.4.1 通用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规定。
4.4.2 无障碍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 规定。
4.4.3 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符合 MZ/T 131 的规定。
4.4.4 标识设置应醒目且具备导向作用。
4.4.5 应进行统一名称设置,如***村养老服务站。
5 运行管理
5. 1 运行条件
5.1.1 应按照政府支持、集体组织、村民互助、公益参与的原则,建立可持续运行支持机制,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行经费。
5.1.2 具备委托运营条件的,可以委托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不具备委托运营条件的,应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运行管理。
5.1.3 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养老服务站,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养老服务业务范围。
5.1.4 运营后十日内,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内容包括:养老服务站名称、详细地址、场所权属、占地面积、设施面积、运行管理方式、负责人信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5.2 工作人员
5.2.1 应根据站点的规模大小、功能定位,以及辐射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数量合理配备人员。
5.2.2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遵守职业规范,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周到、耐心细心。
5.2.3 宜建立与服务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法律、心理服务等志愿服务团队。
5.3 站内管理
5.3.1 应与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有效衔接、相互融合、互动响应。
5.3.2 应建立本村老年人基本信息、老年人需求评估信息和服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时更新。
5.3.3 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资质、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
6 服务要求
6. 1 应及时收集和转介老年人服务需求。
6.2 应积极宣传及普及养老服务政策资讯。
6.3 应发挥服务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1 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的监管。
7.1.2 接受民政部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对村级养老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7.1.3 宜将村级养老服务站纳入县域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站点建设运行情况、服务对象覆盖范围、养老服务开展情况、老年人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予以适当奖补,不断改进养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