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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B 50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693—2026
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tailwater from aquaculture
2026 - 05 - 01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研究所(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上海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玉平、张丹、施永海、郭春霞、沈根祥、孟顺龙、张玲玲、丁义、王婧宇、晏军、陈华丽、孙玉鑫、陈永杰、王礼。
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监测的方案制定、现场调查、监测项目、采样点位、样品采集、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测定方法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DB31/ 1405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31/ 140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方案制定
开展监测工作前应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目的、现场调查、监测项目、采样点位、样品采集、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测定方法以及质量控制等。
5 现场调查
水产养殖尾水现场调查内容参见附录A。
6 监测项目
按照DB31/ 1405中规定的悬浮物、pH值、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
7 采样点位
采样点位应固定设置在水产养殖尾水向场外地表水水域排放的排放口处。如有多处排放口,应分别设置水质采样点。
8 样品采集
8.1 采样准备
8.1.1 工具
宜选用采水器(有机玻璃采水器、不锈钢采水器)、采样瓶(聚乙烯等材质塑料瓶、硬质玻璃瓶)、样品保温箱、冰袋、采样记录表、样品标签、签字笔、胶鞋、手套、口罩、救生衣等采样工具。
8.1.2 器具
宜选用水温计(-6 ℃~+40 ℃, 精度±0.1 ℃)、便携式pH计(0~14,精度±0.01)、多参数水质仪、定位仪等采样器具。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8.2.1 养殖尾水采样应覆盖整个养殖生产过程的主要排水环节,按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等特点确定采样时间,鱼类、蟹类养殖尾水样品采样时间宜在 10 月~翌年 2 月,虾类宜在 5 月~6 月、9 月~10 月;应避免台风、暴雨等不利天气影响。
8.2.2 应选择流量相对稳定的尾水排放阶段进行采样,按 0.5 h 时间间隔采样,采样次数不少于 3 次,且以多次采样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来作判定;尾水排放时段不能满足采样次数要求时,按实际采样。
8.3 现场采样
8.3.1 采样位置
应在采样点垂直水面下5 cm~30 cm处采集水样,若水面有浮渣,将浮渣去除后采样;采样点水较浅时,使用较小采样器具采集水样,避免扰动底泥。
8.3.2 采样过程
8.3.2.1 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同步记录天气状况等要素。
8.3.2.2 水样采集时,应先用采样点采集的水样荡洗采水器与采样瓶 2 次~3 次,再将水样采入容器中,并按照附录 B 的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
8.3.2.3 样品应快速分装,先分装测悬浮物用水样,再分装测高锰酸盐指数用水样和测氮磷指标用水样。分装时应将水样混匀。条件允许时,每个监测项目可单独取样装瓶。
8.3.2.4 现场测定 pH 值时,应将 pH 计电极浸入被测尾水液面以下 5 cm 处,读数稳定后记录数据。
8.3.2.5 检测单一项目的样品量应按照附录 B 规定执行。
8.3.3 采样记录和标签
8.3.3.1 现场填写的水产养殖尾水采样记录表参见附录 A;水产养殖尾水样品标签参见附录 C,并将样
品标签贴在对应的样品瓶上。
8.3.3.2 采样结束后,应对样品、采样记录表和采样器具等进行核对,确保样品和记录完整。
8.3.4 采样安全
8.3.4.1 现场采样人员身体和技能应适应采样工作要求;现场采样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不应进入有
限空间。
8.3.4.2 现场采样人员应穿戴胶鞋、手套、口罩或救生衣等防护用品,避免滑倒、落水等事故。
9 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
9.1 样品保存
应按照附录B规定执行。
9.2 样品运输
9.2.1 样品在运输前应逐一核对采样记录和样品标签。
9.2.2 样品分类置于低温样品保温箱中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并在采样后 12 h 内送达实验室。
9.2.3 样品运输应附有清单,清单上注明实验室检测分析项目、样品种类和总数等。
9.3 样品交接
9.3.1 样品交接时应清点和检查样品,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9.3.2 样品交接记录内容包括交接样品的日期和时间、样品数量和性状、监测项目、保存方式、送样
人、接样人等。
10 测定方法
应按照DB31/ 1405中规定的测定方法。
11 质量控制
11.1 采样全过程应双人采样并记录。
11.2 计量仪器应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11.3 应采集全程序空白样和现场平行样(悬浮物除外)。
11.4 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过程应形成记录。重点核查监测方案、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记录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等内容。
附 录 A
(资料性)
水产养殖尾水现场调查和采样记录表
表A.1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现场调查和采样记录表内容和格式。
表 A.1 水产养殖尾水现场调查和采样记录表
附 录 B
(规范性)
尾水样品的保存和样品量要求
表B.1规定了尾水样品的保存和样品量要求。
表 B.1 尾水样品的保存和样品量要求
附 录 C
(资料性)
水产养殖尾水样品标签
表C.1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样品标签内容和格式。
表 C.1 水产养殖尾水样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