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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Y 09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1694—2026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指南
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employing unit
2026 - 05 - 01 发布 2026 - 08 - 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694—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职业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3M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光、迟美娜、黄沪涛、邓明达、陈喆、林永昕、邵宇、王祖兵、田雨来、奥宇宏、翟岳、吴瑞龙、陈思百。
DB31/T ***—xxxx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危害告知、应急管理、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工作评估、档案管理等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9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标准
GBZ/T 19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指南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人单位 employing unit
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来源:WS/T 751-2015,3.1]
3.2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等的总称。
[来源:GBZ/T 277-2016,3.4]
3.3
应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来源:GBZ/T 197-2007,3.11]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1.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1.3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规划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4.2 管理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内容是:
a)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
b) 推动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卫生自我管理能力;
c) 制订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d) 组织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全面实施职业卫生管理要素;
e) 制订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识别、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f)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g) 将劳务派遣工纳入本单位职业卫生体系统一管理;
h)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i) 研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
j)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3 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还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i)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4 工会参与
4.4.1 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卫生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生职
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与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4.4.2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5 建设项目管理
5.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5.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5.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建设单位编制验收方案,并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卫生监管部门。
6 工作场所管理
6.1 生产布局持续改进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设置,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2 材料和设备管理
6.2.1 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严格管理,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6.2.2 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2.3 用人单位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严格管理:
——在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时, 向供货商索取SDS(物质安全数据表)或中文说明书等资料,并建立相关记录和台账;
——不隐瞒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6.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在上海市职业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在线完成填报后,打印申报回执和申报表留档备查。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6.4 职业病防护设施
6.4.1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
6.4.1.1 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改进生产过程或设备以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控制措施包括:通风、隔离(在工人与污染源之间设置隔离装置)、替代(低毒、无毒替代有毒)、改变工艺流程(消除有害过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按规定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记入台账,并与评价报告中列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台数、位置一致。
6.4.1.2 对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且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6.4.2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4.3 职业病防护设施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用人单位制定详细的防护设施故障应急处置预案,包含防护设施故障应急处置的机构、责任、预防和预警措施、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培训演练、保障措施等内容。
6.5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6.5.1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单位针对不同作业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6.5.2 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
6.5.3 用人单位按规定期限按时向劳动者发放防护用品,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6.5.4 用人单位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不定期对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6 卫生辅助设施
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参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的要求,用人单位配备相应的办公室、生产卫生用室(浴室、更衣室、盥洗室)、生活卫生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和妇女卫生用室等。
6.7 检测与监测
6.7.1 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符合 GBZ2.1-2019 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自测或委托检测),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
6.7.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7.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7.4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査。
7 职业病危害告知
7.1 合同告知
7.1.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填写《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7.1.2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7.2 培训告知
7.2.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2.2 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
7.2.3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4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7.2.5 用人单位将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卷等资料归档保存。
7.3 公告栏告知
7.3.1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3.2 公告栏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 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和资质等。
7.3.3 在相应的操作岗位上公布岗位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7.4 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高毒物品危害告知卡
7.4.1 产生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规范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并符合 GBZ 158、GBZ/T 203 和 GBZ/T 204 的规定。
7.4.2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4.3 用人单位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危害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
7.4.4 用人单位对有毒作业场所设置区域警戒线,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8 应急管理
8.1 应急救援预案
8.1.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路线、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
医疗救护方案等。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评估。
8.1.2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予以明确,应急救援演练的周期按照相关标准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分别管理,制定最低演练周期、演练要求及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8.2 应急救援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保证在 10 s 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在处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
应急救援设施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定期检查,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
9 健康监护管理
9.1 职业健康检查
9.1.1 用人单位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9.1.2 用人单位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3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职业健康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9.1.4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9.1.5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1.6 对确诊的职业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管理和待遇要求。
9.2 特殊劳动者保护
9.2.1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2.2 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2.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9.2.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2.5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3 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或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标准,给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适当的岗位津贴。
10 职业卫生工作评估
10.1 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为用人单位自评或者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10.2 评估内容与方法
评估组织结合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职业卫生评估的内容和重点。
以表格形式详细列出项目、主要内容、评分标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以及检查意见和结论等栏目。主要内容包括 7 个大项,41 个小项,其中关键项 12 项,一般项 29 项, 结论栏根据检查意见予以判定,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对于评估时不存在的项目,结论为:缺项。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A。
10.3 合规性评价
10.3.1 用人单位组织对适用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收集、识别和评估,将适用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融入、转化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手册中。
10.3.2 用人单位对适用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评估用人现有管理状况及绩效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0.3.3 当新颁布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及上级部门新下发了法规或文件、产品或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主要设备变化、新改扩建项目、出现职业卫生重大事故或事件时应及时评价。
11 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资料;
d)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 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h)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i)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j)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k)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l)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评估及整改资料;
m)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附录 A
(资料性)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评估体系
表A.1~表A.5 提出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评估内容。
表 A.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评估表
表 A.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评估综合意见表
表 A.3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评估标准表
表 A.4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评估记录表
DB31/T ***—xxxx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表 A.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评估内容(续)
DB31/T 1694—2026
参 考 文 献
[1] GB 39800.1—202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2] GB/T 45001—2020/1S0 45001:20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5] 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 号)
[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 号)
[8]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 号)
[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 90 号)
[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