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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ICS 03.220.20 CCS P 51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960—2026
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
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2026 - 04 - 08 发布 2026 - 07 - 08 实施
重庆 市 市场监 督 管理局 发 布
附录 A(资料性) 道路照明设施预期使用年限/时限.................................................................................. 28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泽蓉、江颖锋、周定键、曹晓林、李朝、丁敬航、贺敏、施沅岑、邱浩杰、赵里民、杨丁、 白锐、邹恒、陈柯浩、吴海锋。
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维护质量标准及评价管理、维护作业安全管理、交通组织、技术资料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立交、隧道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GB/T 1094.11 电力变压器 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
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19822 铝及铝合金硬质阳极氧化膜规范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T 1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58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
JG/T 495 钢门窗粉末静电喷涂涂层技术条件
JTG/T D70/2-01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DB50/T 233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DB50/T 1233 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规范
CG05 重庆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快速路 expressway
在城市内修建的,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
[来源:CJJ 129—2009,2.0.1]
3.2
高速公路城市段 urban sections of highways
位于城市区域的高速公路路段。
3.3
供配电设施 power supp 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用于照明配电的供配电设施及线路。主要包括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配电箱(柜)、 电器元器件、监测装置、控制装置、通信装置、电线电缆、UPS(EPS)装置及蓄电池、防雷接地装置。
3.4
土建设施 construction facilities
用于照明的附属土建设施。包括电缆排管、 电缆沟、 电缆隧道、检查井、变压器基础、灯杆基础、配电箱基础及其他照明配套建/构筑物。
3.5
长期维护作业 long-term maintenance work
定点维护作业时间大于24 h的各类照明设施维护作业。
[来源:JTG H30—2015,2.1.1,有修改]
3.6
短期维护作业 short-term maintenance work
定点维护作业时间大于4 h且小于或等于24 h的各类照明设施维护作业。
[来源:JTG H30—2015,2.1.2,有修改]
3.7
临时维护作业 temporary maintenance work
定点维护作业时间大于30 min且小于或等于4 h的各类照明设施维护作业。
[来源:JTG H30—2015,2.1.3,有修改]
3.8
移动维护作业 mobile maintenance work
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 min的动态维护作业。移动维护作业分为机械移动维护作业和人工移动维护作业。
[来源:JTG H30—2015,2.1.4,有修改]
3.9
维护作业控制区 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rk
为照明设施维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区域。
[来源:JTG H30—2015,2.1.5,有修改]
3.10
最终限速值 ultimate speed limit逐级限速中最小的限速值。
[来源:JTG H30—2015,2.1.15]
3.11
应急维护 emergency maintenance
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周围环境因素等外界原因造成的照明设施大范围运行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按规定要求应立即进行维护。
3.12
巡查 inspection
检查、记录道路照明设施状况的活动。
3.13
巡修 patrol service
检查道路照明设施运行情况,排除设备故障或系统性故障的活动。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配备专业人员,设置专业机构和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
4.1.2 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的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作业内容,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1.3 除应急、影响交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或扰民现象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等特殊情况外,城市快速路照明设施的维护时间宜为夜间,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施的维护时间宜为白天。
4.1.4 照明设施在更换维修时,其规格宜与原设施保持一致,安装方式与位置应保持原状。鼓励推广适宜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4.2 维护指标
4.2.1 亮灯率应不低于 98%。
4.2.2 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 95%。
4.2.3 设施综合完好率应不低于 98%。
4.3 设施年限及维护原则
4.3.1 照明设施预期使用年限/时限参见附录 A。
4.3.2 照明设施达到预期使用年限或时限时,应进行使用功能、能效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4.3.3 照明设施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应进行更新改造:
a) 国家或行业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b) 构成安全隐患且通过日常运维无法消除的设备;
c) 发生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d) 达到预期使用年限/时限,经检测能效指标或安全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或无配件来源的设备;
e) 照明灯具经正常维护后,若平均照度低于相关规范最低限值时,应改造更新灯具;
f) 当照明灯具调光无效,或者调光后预期照度与实际照度误差超过 20%时,且不能有效维护,应改造更新路灯调光系统;
g) 当亮灯率低于 98%时;
h) 当设施完好率低于 95%时;
i) 当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 98%时。
5 照明设施维护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照明设施维护对象分为灯具设施、灯杆设施、供配电设施、土建设施。
5.1.2 本文件与其他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从严为准;本文件未作规定的部分执行 GB 55024、DB50/T 233、 DB50/T 1033 及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3 照明设施维护应加强巡查工作,根据巡查结果及时开展巡修、应急维护或改造工作。
5.1.4 设施维护类型包括巡查、巡修、应急维护、中修和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巡查主要包括巡视、检查和检测;
b) 巡修主要包括养护、 日常维修;
c) 应急维护主要包括应急巡查和应急抢修;
d) 中修和改造见 DB50/T 233。
5.1.5 设施维护按频率分为周期维护和非周期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周期维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巡查和巡修;
b) 非周期维护分为应急维护、中修和改造;
c) 周期维护按频率分为日维护、周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半年维护、年维护;
d) 非周期维护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1.6 照明设施周期维护频率见表 1,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 1 照明设施周期维护频率表
表 1 照明设施周期维护频率表(续)
5.1.7 照明设施维护故障处置时间宜符合下列规定:
a) 一般故障在 24 h 内处置;
b) 较大故障在 48 h 内处置;
c) 重大故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于 5 天内处置;
d) 应急故障在 24 h 内处置。
5.1.8 检查、检测、养护、日常维修工作宜结合同步实施;巡视应定期实施,亦可与其他巡查或巡修工作结合同步实施。
5.1.9 遭遇水淹、火灾、地震、风灾等重大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开展应急巡查,并根据巡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5.1.10 当道路照明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引起重大公共影响时,应启动应急抢修。
5.1.11 当各级配电系统、成套装置、成套元器件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更换,原则上不在现场维修,故障设备或故障元器件由责任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必须在现场进行维修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保障措施。
5.2 灯具设施维护
5.2.1 光源及灯具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光源及灯具巡查重点为是否点亮,当不亮时应检查或检测确定故障原因;
b) 光源及灯具养护重点为清洁及紧固性处理;
c) 光源的清洗不能用汽油、挥发油等擦洗,严禁带电操作;
d) 当 LED 灯具或驱动电源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5.2.2 隧道应急照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月进行 1 次手动/自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查;
b) 每月进行 1 次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检查;
c) 应急照明EPS 装置和蓄电池维护应符合本文件第 5.4.4 条相关规定。
5.3 灯杆设施维护
5.3.1 灯杆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灯杆、灯臂、灯盘、底座巡查重点为倾斜、变形、锈蚀等情况;
b) 金属灯杆、灯臂、灯盘养护重点为清洁、除锈、防腐;清洁频率应不低于 2 次/年;金属灯杆、底座除锈及防腐频率应不低于 1 次/2 年;
c) 灯杆上搭载的临时设施应加强维护,巡查频率应不低于 1 次/天,巡修频率应不低于 1 次/周。
5.3.2 高杆灯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杆灯巡查重点为灯杆垂直度、基础、机电系统、防雷接地;
b) 高杆灯定期维护时应进行升降试运行和接地电阻检测;
c) 高杆灯定期维护时应进行安全装置检查和检测;
d) 应对高杆灯周边环境进行维护。
5.3.3 综合杆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杆搭载的各功能单元,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分别由不同的主管权属部门进行维护;
b) 综合杆应重点加强结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维护;
c) 综合杆其他维护要求参见灯杆或高杆灯。
5.4 供配电设施维护
5.4.1 变压器维护
5.4.1.1 变压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变压器巡查内容应包括静态检查、运行检查;静态检查包括外观、各类标志、铭牌、消防设施等;运行检查包括各类表计、温升、振动、噪声、油位等;
b) 针对不同类型变压器/变电站应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c) 应对变压器各类电器及附属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
d) 应对变压器防雷接地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
e) 应对各变电站运行环境进行维护和保养。
5.4.1.2 当变压器有下列异常运行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运,并组织抢修:
a) 变压器内部出现爆裂声等异常声响;
b) 变压器出现漏油或喷油,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c) 变压器冒烟着火、引出线与母线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
d) 不同绝缘系统耐热等级的干式变压器,绕组平均温升超过 GB/T 1094.11相应限值;
e) 变压器附近有火源、爆炸等危急情况,对变压器构成严重威胁。
5.4.2 配电箱(柜)维护
5.4.2.1 配电箱(柜)体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维护内容包括箱(柜)体及内部主辅元器件、安装附件、进出线电缆/导线、接地装置等;
b) 当主辅元器件的功能或性能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维护或更换;
c) 当发生位移、形变、元器件老化、过热、接线松动、接地故障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4.2.2 配电箱(柜)其他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对周边环境及箱(柜)体内外部进行清洁和检查;
b) 应对配电箱(柜)的安全措施和保护装置进行巡查和整定。
5.4.3 柴油发电机组维护
5.4.3.1 柴油发电机组月度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月检查水位、油位 1 次;
b) 每月清理 1 次机组外表面及机房环境;
c) 检查燃油余量,燃油消耗超过 1/4 后应及时补充;
d) 启动蓄电池的维护应符合本文件第 5.4.4 条相关规定;
e) 进行无负荷空运转。
5.4.3.2 柴油发电机组季度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清理机组外表面;
b) 检查调速控制杆是否灵活、润滑各联接点;
c) 更换冷却水,更换前后测量 pH 值(正常值为 7.5~9),并做好测量记录,必要时投药处理;
d) 检查风扇皮带及发电机皮带的张紧度,必要时应进行调整;
e) 作应急发电试验,检查柴油机运转时各仪表读数及温度、响度是否正常,并做好运行记录;
f) 检查空气流阻指示器,显示红色时清洁空气滤清器;
g) 放出柴油积水,清洗第一级柴油过滤器;
h) 检查超速机械保护装置润滑油位,不足时应补充润滑油;
i) 检查外部主要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
5.4.3.3 柴油发电机组年度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进行并联带负荷运转,检查运转情况;
b) 模拟试验各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
c) 测检轴线、开档,并做好记录;
d) 拆检查盖观察检查轴及缸筒情况;
e) 投药清洗冷却系统;
f) 检查机油质量,必要时应更换机油;
g) 清洗第二级柴油过滤器;
h) 清洗机油过滤器。
5.4.3.4 柴油发电机组每运转 500 h 或 5 年后增加如下项目 ∶
a) 更换第二级柴油过滤器滤芯;
b) 换机油;
c) 检查气缸头螺栓、连杆螺栓的紧度;
d) 检查校正气门间隙,喷油定时并做好记录;
e) 喷油器试压、调校。
5.4.4 UPS(EPS)及蓄电池维护
5.4.4.1 UPS(EPS)及蓄电池月度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清洁设备及环境;
b) 检查告警指示、显示功能、 自动功能和监控功能;
c) 检查继电器、断路器、风扇是否正常;
d) 记录主机输入电压、电流,输出电压、电流和负载率。
5.4.4.2 UPS(EPS)及蓄电池季度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查防雷接地装置及参数;
b) 检查开关、接触器件、接线端子接触是否良好;
c) 检查两路电源进线切换装置、整流装置、逆变装置、旁路装置等性能是否完好;
d) 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
5.4.5 通信及控制系统维护
5.4.5.1 通信及控制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建立系统运行日志,并按月对数据库内容进行可靠完整备份;
b) 应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并应定期检查和测试管理员账号、用户账号及口令;
c) 应及时升级控制系统、修复漏洞,应定期检查和调整安全设备的控制机制和访问策略,严防黑客攻击。
5.4.5.2 应对通信及控制系统各类电器及附属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
5.4.5.3 应定期检查控制中心及终端防雷接地系统。
5.4.5.4 应对通信及控制系统运行环境进行维护和保养。
5.4.6 配电线路维护
5.4.6.1 电线电缆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线路应每年不低于 1 次检查绝缘电阻;
b) 电缆线路巡查应检查电缆接头状态。
5.4.6.2 电缆桥架、管线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桥架、地下管线巡查重点为位移、形变、防腐、接地、防火封堵、盖板状态等情况;
b) 当电缆桥架、线管本体、支吊架、预埋件发生位移或变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c) 当金属电缆桥架、线管的接地连接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5 土建设施维护
5.5.1 电缆构筑物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巡查各类电缆土建构筑物,包括电缆排管、 电缆沟、 电缆井以及电缆隧道;
b) 电缆构筑物巡查主要内容包括容量、位移、形变、沉降、盖板状态、防火、通风、排水、防腐、防盗措施等;
c) 当电缆构筑物存在缺陷或损毁时,应根据缺陷或损毁程度,确定采取维修或抢修;
d) 每年宜对工作井、管道进行 1 次杂物清理;保证工作井的外观完整,井内及管道清洁;
e) 工作井盖如有断裂或边长超过 50 mm 以上缺角时,应更换。
5.5.2 结构基础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巡查各类结构基础,包括灯杆基础、箱变基础、建筑基础;
b) 结构基础巡查主要内容包括滑坡、形变、沉降、防腐措施等。
5.6 应急维护
5.6.1 运维单位应建立应急抢修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及应急工器具等,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期完善、补充预案内容。
5.6.2 遇灾害性天气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开展应急巡查。应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供配电设施和配电线路的运行情况;
b) 设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或缺陷;
c) 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行为或事件。
5.6.3 应急巡查时,应优先巡查重点保障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设施。
5.6.4 当道路照明系统故障或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应急抢修:
a) 可触及的配电箱外壳、金属灯杆带电;
b) 灯杆断裂、严重倾斜或倒伏;
c) 灯杆基础破坏或法兰螺栓严重锈蚀或断裂;
d) 架空线路断线或下垂,影响道路通行;
e) 工作井井盖严重破损或缺失;
f) 周边物体倒塌或植物倒伏危及灯杆或线路;
g) 灯具或配套装置脱落下坠;
h) 因照明设施损坏而影响交通或行人通行;
i) 供配电设施及配电线路故障;
j) 其他危及人员和交通安全的事件。
5.6.5 应急巡查及应急抢修结果应进行记录并存档。
6 维护质量标准及评价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快速路及高速路城市段照明设施运维和管理应保证设施配置完整、功能齐全。
6.1.2 经维护后,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段道路照明参数应分别满足 CJJ 45、DB50/T 1233、GB 50688及 JTG/T D70/2-01 相关规定。
6.1.3 所有使用于维护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正规的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6.1.4 各类照明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应满足安全要求,设施运维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1.5 柜体及室内环境应保持通风散热正常、干净,应保证内部设施正常工作。
6.1.6 各类照明设施、设备、装置、元器件应基础稳定、固定牢固、保持原安装位置且运行正常。
6.1.7 各类设施、设备碳钢本体及紧固件应热镀锌或喷塑防腐,无防腐层或防腐层破坏后应采取刷涂防腐涂料、黄油等措施;金属紧固件应无严重变形、弯曲、锈蚀、裂缝等安全隐患;传动或运动部位必须定期添加润滑油。
6.1.8 元器件更换工作不应危及现有电气装置的安全;更换电气装置内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等保护性元器件时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6.1.9 设备、元器件拆除前,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断开、隔离;邻近带电部分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拆除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设备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1.10 安装高度在 15 m 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防雷装置应齐全有效。
6.1.11 供配电设施、灯杆设施更换后,应及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和绝缘测试。
6.1.12 城市照明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4 Ω ;500 V 以下电缆回路绝缘电阻整定值应大于 0.5 MΩ。
6.1.13 各类城市照明设施应整洁、无污渍、无破损;标志与编码应清晰完整。
6.2 灯具设施维护质量
6.2.1 光源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光源的位置应正常,光源玻壳与灯头应无松动下垂现象;
b) 光源更换时,安装方式及位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
c) 气体放电光源应无破损;
d) 气体放电光源与金属夹装置之间的连接应紧密而干净;
e) 更换下来的废旧气体放电光源,应专门回收并集中处理;
f) 气体放电灯每盏都应装设熔断器或断路器,熔断器必须安装在相线上;更换熔体时,应符合熔断器选择规定要求;
g) 光源近处不应有纸布之类的杂物覆盖;
h) LED 光源应正常点亮,应无自熄、闪烁、色彩混乱等异常现象;
i) LED 光源的安装位置应不偏离正常安装位置的 15%以上;
j) 在更换 LED 光源时,更换光源参数应与原规格一致或不低于原光源;每只LED 光源上应有清晰而牢固的标志;灯外罩不应有影响发光效果和使用的缺陷,灯初始点亮后,其内壁不应有明显的水或胶等附着物。
6.2.2 灯具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同一路段灯具外形应一致,安装高度、仰角宜保持一致;
b) 各类灯具的配件应整洁、灯具配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防坠落装置固定螺栓应无松动,钢丝绳应无断股、锈蚀等现象;
c) 灯具中的各种电器在更换维修时,必须与原规格一致;安装方式与位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且灯具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d) 灯具中的补偿电容应无损坏或者电容值应不超出额定允许范围值;
e) 电器上的所有紧固件应无异常状况;
f) 灯具交流相线/零线/地线、直流正负极接线应正确、牢固;
g) 高架路和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和灯杆易发生碰撞的位置,灯具应采取防震措施和防坠落装置;
h) 防撞护栏嵌入式路灯壳体应无破损、锈蚀,防眩光挡光板或格栅应完好无损;
i) 道路及隧道照明调光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j) LED 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 65、其他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 54。
6.2.3 隧道照明灯具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急照明灯具维护后应能满足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持续工作时间见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
b) 应急照明系统维护后应具备手动应急启动和火灾状态下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6.2.4 灯具设施其他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维护后的灯具设施应不低于原技术参数;
b) 驱动电源运行温度应正常;
c) 驱动电源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 67;
d) 在额定电压下,驱动电源与LED 模块一起工作时,线路总功率应不超过制造商声称值的 110%。
6.3 灯杆设施维护质量
6.3.1 灯杆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灯杆、灯臂应保持设计位置,灯杆偏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 1/2;灯杆基础及灯臂应固定稳固;杆身纵向应无裂缝;灯臂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呈90 °角,偏差不应大于 2%;
b) 处于边坡或地质沉降区的混凝土灯杆埋设深度应符合要求;
c) 受外力破坏的灯杆、灯臂、灯盘,维修后须与原外观一致,并确保其安全性;
d) 金属灯杆根部地面外露部分壁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灯杆高度 8 m 及 8 m 以下,壁厚应大于 2 mm;
2) 灯杆高度 8 m 以上、12 m 及以下,壁厚应大于 3 mm;
3) 灯杆高度 12 m 以上,壁厚应大于原壁厚的 3/4。
e) 灯杆表面不应有影响美观和不合规定的附着物体;
f) 灯杆上的灯箱广告应符合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1) 金属灯杆及金属构件应无锈蚀、裂缝和变形等现象,配件应完好;灯杆门应无缺失、松动现象;灯杆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 54;
2) 基础螺栓和灯杆下法兰盘应有保护和防腐;
3) 灯杆内电器不应悬挂; 电缆、引流线及接地接零保护接头应牢固; 电缆接头及终端应无发热烧坏痕迹;
4) 接线端子应固定牢靠,端子两侧接线宜为 1 根,不得超过 2 根,螺栓应紧固无锈蚀;熔断器熔体规格应与负荷相匹配;
5) 灯杆检修门应开闭灵活,防盗结构应完好无异常;
6) 当暴雨洪涝浸泡灯杆检修门内电器设备时,应及时断开配电箱内回路电源。
6.3.2 金具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维护使用的金具宜采用热浸锌防腐处理;
b) 碳钢热浸锌防腐应符合 GB/T 13912 的规定,喷塑防腐应符合 JG/T 495 的规定;
c) 铝质杆体表面防腐处理宜采用阳极氧化,涂层厚度应符合 GB/T 6892、GB/T 19822 的规定;
d) 金具壁厚不得低于 3 mm,受外力影响时不得变形;
e) 金具的维护应采用螺栓固定;
f) 金具严重锈蚀程度不得大于 1/3;
g) 灯座与灯管法兰盘必须配套,不得有裂纹和伤痕;
h) 在维护更换部件后,紧固要求应按 CJJ 89 相关要求执行。
6.3.3 灯杆上搭载的临时设施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锈钢或热浸锌防腐金具应能承担搭载设备荷载及风荷载;
b) 热浸锌金具壁厚低于 3 mm 或受外力影响变形时,应更换;
c) 搭载设备防坠落装置应恢复到位;
d) 灯杆上搭载的临时设施维护应满足本文件相应章节要求,其他维护要求参见 DB50/T 1033。
6.3.4 高杆灯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杆灯灯杆维护后,应符合 CJ/T 457 的相关要求;
b) 高杆灯灯杆应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杆高的 3%;
c) 高杆灯采用三相供电时,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应装设保护装置;
d) 在高杆灯上严禁设置非路灯附属物;在高杆灯基础的半径 5 m 内不应有高度超过 1 m 的树木和其他建(构)筑物。
6.3.5 高杆灯灯杆传动机构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杆灯的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和其他传动部位运行应正常;高杆灯灯杆的基础应无变形;
b) 升降机构的钢丝绳应无损伤,接头应无松动,挂脱钩应灵活可靠无异常;
c) 电动机、变速箱支架应牢固可靠;变速箱应无油质污染、缺油等情况,齿轮应无异常;
d) 限位开关触点位置应准确,控制电器触头应无电蚀,导线应无受压、受夹、老化破损;
e) 升降机构的钢丝绳应按GB/T 5972 的规定进行保养、维修、检验和报废更换。
6.3.6 高杆灯灯盘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升降式灯盘支架应牢固、无锈蚀及变形;灯具投射方向应正确;灯盘应密封完好,无积水情况;灯盘内线缆应排列整齐;
b) 灯盘上配套电器应固定牢靠,导线和固定架应不承受附加的机械应力;
c) 灯盘升降导向装置应完好无损,升降时灯盘应始终保持平衡、匀速状态;
d) 防坠落保护装置制动过程中应平稳,制动后灯盘上所有部件应无损坏、变形和脱落现象;
e) 灯盘固定卸荷装置工作应正常,挂脱钩应灵活可靠;
f) 升降式高杆灯维护结束后,灯盘应运行到位,钢丝绳应卸载。
6.3.7 综合杆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纳入管理的各非照明功能单元,其维护应质量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b) 综合杆搭载的各功能单元,在维护后应能完成原设计功能及技术参数要求;
c) 综合杆不得随意挂载设备,所有挂载设备应进行风载荷、灯杆强度、螺栓强度校验;挂载的设备应小型化、轻量化,不应影响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d) 综合杆内强、弱电线路和设备应分隔安装,维护保养时严禁随意改动;
e) 综合杆杆体、基础、机电设备维护应符合本文件相应章节规定。
6.4 供配电设施维护质量
6.4.1 变压器维护质量
6.4.1.1 变压器维护质量通用要求如下:
a) 变压器外观应无积污;外壳上应有额定铭牌,标明运行编码和相位,并悬挂“开闭正常,锁具正常锁闭 ”警告牌;四周干净整洁,无杂物;
b) 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完好无缺陷,运行声音应无异常;
c) 变压器各种标志应齐全明显,保护装置应齐全、 良好;
d) 变压器瓷套管和外壳应干净;外壳、垫片、瓷套管应无破裂;放电痕迹或胶垫应无老化; 电缆及母线应无变形现象、应无破裂;
e) 母线接触面应保持清洁,接触面应除去氧化层并涂以电力复合脂;
f) 引线端子、销子、接地螺丝、连线母线螺丝应紧固;
g) 控制箱和二次端子箱应关严,无受潮;
h) 防雷保护设备应齐全,接地良好,地线应无腐蚀;各部位的电气距离应符合要求;
i) 变压器一、二次引出线及其接点应符合标准,温度不超过 70℃;
j) 各种温度计应在检定周期内,超温信号应正确可靠;消防设施应齐全完好;
k) 变压器一般正常运行情况下,变压器负荷率不宜超过 75%;
l) 变压器应有年预防性试验检测记录;应有年周期性电气参数(电压、 电流、功率、功率因素)的检测结果记录;应有日、周、月、季、年维护巡查记录;
m) 变压器应具有设备履历表、变压器事故及异常运行(如超温、出口短路、严重过电流等)记录、检修试验记录,并准确齐全;
n)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断路器绝缘件应无变形、裂纹和剥落;瓷件表面应光滑、无裂纹和缺损,铸件应无砂眼;操动机构的联合动作应正确可靠,分、合闸位置应正确,防误闭锁装置应完好,六氟化硫气压应正常;
o) 跌落式熔断器上下触点应连接可靠,熔断器熔管用绝缘操作杆合、分操作应灵活,更换熔管后熔管与铅垂线的夹角应为 15 °~30 ° ;
p) 三相供电电压偏差应不超过标称电压的±7% ,单相供电电压应不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6.4.1.2 干式变压器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干式变压器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运行在环境温度较高的干式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应具备进一步改善通风的条件,应有以绕组温度来控制风冷装置适时投切的温控装置;应有超温报警、超温联动风机运行的可靠性检测记录;
b) 干式变压器风机应无剧烈振动、异常声音和不转动现象;
c) 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异常发热迹象,三相温差应不大于 10℃;
d) 吸湿器应完好,吸附剂应干燥;
e) 有载分接开关的分接位置及电源指示应正常;
f) 外壳及箱沿应无异常发热,干式变压器温度超过 80℃时,风机应启动;
g) 变压器运行中出现三相不平衡时,应监测最大值相的电流,三相不平衡度应小于 15%;
h) 中性线电流不应大于相线电流的 1/4。
6.4.1.3 油浸式变压器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油浸式变压器应按规定装设瓦斯继电器、油枕、温度计、吸湿器、冷却系统、防爆筒及接地线,并完好适用;
b) 油浸式变压器油各项指标符合要求,油面位置应不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c) 油浸式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宜超过85℃ , 温升限值为60℃ , 油温不能超过 105℃;油位在规定检视线内;
d) 油浸式变压器的油温和温度计应正常,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度相对应,各部位无渗油、漏油;
e) 套管、油位应正常,套管外部应无破损裂纹、无严重油污、无放电痕迹及其他异常现象。
6.4.1.4 箱式变电站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护栏应无损坏,护栏及箱体上的警示标志应完整、清晰,门锁应完好;
b) 箱内应张贴本变电站一、二次回路接线图;
c) 箱式变电站内配备的灭火器、绝缘毯、绝缘用具等应齐全有效,箱内应整洁、无杂物;
d) 各部件应无异常响动或异味,元器件表面应清洁完整;
e) 信号灯、 电铃、故障报警等信号装置应工作可靠,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
6.4.1.5 地下式变电站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预装式地坑应无下沉、开裂,通风孔应畅通;地上部分的箱体应完好,应无锈蚀、变形;各设备编码、铭牌及警示标志应齐全、正确;
b) 周边应无杂物堆积,无杂草、藤蔓类植物生长,安装位置应无积水;
c) 地上箱式低压开关柜的电器运维应符合本文件第6.4.2 条相关规定;
d) 地下式变压器的运维应符合本文件第 6.4.1.1~6.4.1.4 条相关规定;
e) 预装式地坑内温控、排水、通风系统和智能控制系统等运行应正常无故障;
f) 变电站内应无杂物、严重积尘、污秽、渗漏水或积水的情况。
6.4.1.6 变配电室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变配电室房屋应无开裂、变形、渗漏现象; 门、窗应完好,开启应正常,锁具应牢固可靠;
b) 室内照明、插座、空调、排水、通风设备及小动物防护等设施应完好;
c) 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干净,周边应无杂物堆积,无杂草、藤蔓类植物生长;保护性网门、栏杆和电气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d) 变压器室应无遗留工具、材料;高低压配电室内工具材料应堆放规范、整齐,宜与配电装置保持安全间距,并采用专用箱(柜)收纳;
e) 高低压配电装置前后通道应畅通,设置的绝缘垫应无破损,设备编码、铭牌及警示标志应齐全、清晰、正确;
f) 配电柜(屏)体应无锈蚀、变形,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要求;
g) 电缆沟内应无积水和杂物,盖板应无破损、缺失,进出线管孔封堵应完好。
6.4.2 配电箱(柜)维护质量
6.4.2.1 配电箱(柜)体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箱应完整不渗水,门上警示标志、编码应清晰不脱落,箱体防盗门锁开启应灵活;
b) 箱门应平整,密封胶条应完整,无变形、损伤,锁扣应牢固,关闭应紧密;防护等级应达到设计要求,且室内不低于 IP 43,室外不低于 IP 54;
c) 箱(柜)体金属框架、门、安装板及支架等金属件与保护导体之间、保护导体与接地干线应采用螺栓接地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 4 mm2 黄绿双色铜芯软导线,并应有标识。
6.4.2.2 配电箱(柜)主辅元器件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箱内接触器、开关、熔断器等电气元件应安装牢固、工作应正常;
b)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投入运行后,应定期进行试验按钮操作,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试验次数;
2) 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按钮操作;
3) 为检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及其变化,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专用测试仪器,定期做动作特性试验。
c) 仪表应完好,指示应正确;控制装置应正常工作;
d) 导线绝缘应良好,表面应清洁;
e) 接线端子应无松动、变形、缺损或烧焦变色。
6.4.2.3 配电箱(柜)其他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二次回路图及各标识应清晰完整;
b) 三相负荷应平衡且无过负荷现象;
c) 需要通风的各种设备,应保证通风处不被他物挡住;
d) 箱体的绝缘性能应满足 GB/T 17045 I 类设备的要求;
e) 箱体内防小动物措施应完备,进出线洞口封堵应完整牢固;
f) 各配电箱(柜)的安全措施和保护装置经维护后,应确保安全可靠运行,在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切除故障区域。
6.4.3 柴油发电机组维护质量
6.4.3.1 柴油发电机组运行环境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柴油发电机组,场地不应漏雨、积水、室内及设备应无明显受潮迹象;
b) 室外柴油发电机组防雨装置应完整无破损;
c) 场地排水系统应运行正常无堵塞;
d) 柴油发电机组基础应稳固、可靠;减振装置应能可靠运行;
e) 柴油发电机组机房孔洞应封堵完善,应有防止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6.4.3.2 柴油发电机组主机、发电机、配套及辅助装置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发电机组储油量应满足备用时间要求;场地应有最小和最大储油量标志,并有油料加注记录;油量报警装置应运行正常;
b) 柴油发电机应能正常启动、加速平稳无异常;启动完成后运行平稳无异常;
c) 柴油发电机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仪表系统应能正常运行,无损坏;
d) 柴油发电机组输出电压、电流、频率、水温、油压等参数应稳定在正常范围内;
e) 柴油发电机组燃料加注系统、进风系统、排风系统、排烟系统应能正常运行,无损坏;
f) 柴油发电机组启动蓄电池应能正常运行;启动屏和配电屏应能正常远程/就地操作和运行;其它应符合本文件第6.4.4 节相关规定;
g) 柴油发电机房通信设施应能正常运行;
h) 配电装置及元器件的运维应符合本文件第 6.4.2 条相关规定。
6.4.3.3 柴油发电机组其他维护质量要求如下:
a) 柴油发电机组应能与消防系统联动;
b) 柴油发电机组运行噪声应满足规范要求,不得扰民。
6.4.4 UPS(EPS)及蓄电池维护质量
6.4.4.1 UPS(EPS)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装置充放电功能、告警指示、显示功能、 自动功能和监控功能应齐全完好;
b) 配套配电装置及元器件的运维应符合本文件第 6.4.2 条相关规定;
c) 双电源切换装置、整流装置、逆变装置、旁路装置等性能应齐全完好;
d) UPS(EPS)输出电压应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6.4.4.2 蓄电池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蓄电池室应干燥、明亮、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环境温度宜控制在 15℃~40℃范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 5%~75%范围;
b) 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蓄电池不得倒置,不得重叠放置;
c) 蓄电池输出电压应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d) 蓄电池实际容量不应低于标称容量的 70% ,并不得低于全部应急负荷的应急供电时间;
e) 当发现蓄电池缺电、过热或寿命过低,应及时诊断并处理;当发现蓄电池外壳有裂纹、变形或漏液现象时,应立即更换电池。
6.4.5 通信及控制系统维护质量
6.4.5.1 通信及控制系统运行环境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控制中心机房室内温度应在 20℃~26℃ , 相对湿度45%~65%,应防止静电、振动、噪声和雷击;
b) 控制中心安装的不间断电源,有效的输出功率应保证控制电脑、备用电脑、服务器等必须使用的设备能在停电后连续使用 24 h 以上;
c) 功能照明的控制必须严格按照终端功能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开关灯功能设置;备用控制系统主机,应确保备用设备能正常启用,并有启动检查记录;
d) 配电及运行控制设备等应无过多的灰尘杂物堆积现象;设备摆放应整齐、应无腐蚀性气体腐蚀设备;有散热风扇或散热孔的应对滤网进行定期拆洗;
e) 终端控制箱必须具备防雨、防尘、防雷、防锈蚀的功能;终端控制箱工作环境温度应该保证在- 25℃~+ 65℃;终端控制箱箱体外部及线路、主板、电源等设备应清洁,并有清洁记录;
f) 终端控制箱的表面不应有影响美观和不合规定的附着物;应无锈蚀、裂缝和凹凸等现象; 门锁应完好,开闭应正常。
6.4.5.2 通信及控制系统数据安全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理单位应保证数据的安全及保密要求,并做好记录;终端设置的参数保存时间不低于 1 年,并有记录;
b) 控制中心必须配备备用电脑,控制系统应有数据每日自动备份功能,将数据备份至服务器、备用电脑或其他存储设备上;
c)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月对控制系统采集的数据与现场实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对部件进行更换并有记录。
6.4.5.3 通信及控制系统其他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控制系统的收、发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b) 控制线上严禁搭接路灯或其他负荷;
c) 终端控制箱出现故障时,应由专业人员及时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并有维修记录。
6.4.6 配电线路维护质量
6.4.6.1 电线电缆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线电缆截面、耐压等级、防火性能应与原线路保持一致;
b) 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 90%~105%;
c) 电缆接头制作应保持清洁、干燥;铜铝过渡接头在导线压接前应作退火处理,导线压接牢固不应松动;绝缘处理应满足电缆的绝缘和密封要求,绝缘胶带包扎密封不应渗水,严禁使用普通绝缘黑胶布包扎处理;
d) 电线电缆线路应敷设整齐、不应相互缠绕凌乱无章;
e) 电缆标示牌应完好清楚;处理故障后的电缆相序,必须与原相序保持一致;
f) 某一线路发生故障后,严禁将该回路负荷接入其他回路造成超负荷运行;
g) 非路灯线路不得在路灯电缆上搭接,并不得与路灯电缆共穿同一管孔;
h) 在对电缆线路进行维护更换时,管道内不得有电缆接头,电缆应无绞拧,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缺陷;并在工作井内留有不小于工作井半周长的余线;
i) 隧道、人井电缆在支架上应无割伤或蛇形擦伤;
j) 隧道、人井内电缆接头应牢固,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
6.4.6.2 电缆桥架管线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金属桥架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 30 m 时,不应少于 2 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 30 m时,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 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 每隔 20 m~30 m 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b) 电缆桥架本体、支架及锚固螺栓应牢固、无明显扭曲;
c) 电缆桥架及金具锈蚀处应做防腐处理;
d) 金属管线、塑料管线应安装牢固、无明显扭曲、变形、腐蚀现象;
e) 电缆桥架维护后,其防火性能应满足规范及原设计文件要求;
f) 电缆引出地面时,在地下 0.2m 至地上 2 m 应穿管保护。
6.5 土建设施维护质量
6.5.1 电缆构筑物的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沟盖板和工作井盖不应破损,防盗措施应完好,并应满足相应的承重要求;
b) 沟道盖板电缆井盖应无断裂或边长超过 50mm 以上缺角;盖板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大于 5 mm;
c) 沟道内壁和井壁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剥落现象;壁上电缆支架应无锈蚀、脱落、变形现象,固定应牢靠;
d) 电缆隧道、沟道、管道和检查井内渗水孔或排水口应畅通;应清除构筑物内杂物、淤泥和积水;暴雨后应立即对低洼地带的工作井进行检查和清理;
e) 含酸、碱、盐等的腐蚀性残留物不得流入电缆沟道和井内,当发现流入应及时封闭处理;
f) 沟道和井内电缆回路标志牌字迹应清晰、完整无缺;
g) 门锁开闭应正常,门缝严密,各进出口、通风口、防小动物进入的设施应齐全,出入通道应畅通;
h) 隧道内防水设备、通风设备应完善正常,并记录室温;
i) 应疏通备用电缆排管,核对线路铭牌;排管内应无白蚁;
j) 维护后的照明检查井,宜与该路段其他照明检查井的外形保持一致,且防盗措施不得低于原路段照明检查井防盗措施;
k) 土建维护后人行道板的材质、色彩、强度及规格等应与原路段一致;
l) 灯杆基础的标高应与人行道标高齐平;
m) 土建现场应无遗留的材料、工具等物品;
n) 桥梁两端靠近平地处的电缆及两桥墩之间电缆应无拖拉或绷紧现象; 电缆保护管或保护槽应无裂开或其他缺陷。
6.5.2 结构基础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维护后的灯杆基础、变压器基础及其他结构基础应无较大变形、破损、开裂、滑坡、沉降、倾斜等情况;
b) 维护后的灯杆基础、变压器基础及其他结构基础预埋件应无明显锈蚀、变形、滑丝等情况。
6.6 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
6.6.1 照明设施维护应建立分级管理和评价制度。
6.6.2 照明设施各项维护质量指标应符合本文件规定。
6.6.3 照明设施维护各项基础台帐资料应齐全。
6.6.4 维护作业应规范,安全措施应到位,设施保障应及时,应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6.6.5 维护质量评价宜每年进行不低于 1 次。
6.6.6 维护质量评价应通过抽查方式进行。
6.6.7 维护质量评价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6.6.8 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参考 CG 05 第 5 章规定实施。
6.6.9 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维护制度与落实管理;
b) 维护队伍管理;
c) 维护设备、材料、工具管理;
d) 维护作业的管理质量;
e) 灯具设施维护质量;
f) 灯杆设施维护质量;
g) 供配电设施维护质量;
h) 土建设施维护质量。
7 维护作业安全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开展现场维护作业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7.1.2 维护作业应配备的基本人员应包括维修操作员、辅助操作员、安全员,特殊情况下的维护还应包括指定的专业人员。
7.1.3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7.1.4 维护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维护内容、维护流程和安全要求。
7.1.5 进行维护作业的人员进入现场前,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现场维护、停电等相关手续。
7.1.6 现场使用的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
7.1.7 现场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入带电间隔、误碰带电部分的措施。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前,应先检查与高压线路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高压带电线路的措施。
7.1.8 低压电气工作前,应用低压验电器或测电笔检验检修设备、金属外壳和相邻设备是否有电。
7.1.9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7.1.10 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7.2 现场人员要求
7.2.1 现场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分为维护作业人员、标志维护人员、管理人员等三类。
7.2.2 现场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接受工前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培训,并按规定办理保险;
b) 不得搭乘货车车厢进出施工现场;
c) 不得随意横穿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或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外活动;
d) 人员上下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
e) 不得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休息、娱乐、嬉闹、打架斗殴、饮酒;
f) 不得有违反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7.2.3 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学会紧急救护法,并应在考试合格后上岗。
7.2.4 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带电作业;严禁实习人员或无证人员从事带电作业。
7.3 作业车辆及设备要求
7.3.1 特种作业车辆等施工车辆应进行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
7.3.2 作业车辆标识和颜色应满足规范要求,保持警示装置完好。
7.3.3 作业车辆不得在工作区外掉头和逆向行驶。
7.3.4 作业车辆出入工作区时,应有交通引导人员指挥,主动避让正常行驶车辆。
7.3.5 作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防止装载物脱落、扬撒。
7.3.6 特种作业设备应由符合岗位执业要求的人员操作。
7.3.7 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警告区、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
7.3.8 发电机、 电动工具、安全工器具等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
7.3.9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降低行驶速度。
7.3.10 维护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7.3.11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伤痕、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
b) 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规定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
c) 携带型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缺陷;
d) 各类安全工器具的周期性试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7.4 维护安全要求
7.4.1 高处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凡参加高处维护作业人员必须持高处作业证;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在开工前参加安全交底;
b) 高处维护作业衣着应灵便,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作业场所 5 级以上)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高空作业;高压线区域作业距离参照 GB 26859 执行;
c) 高处维护作业一律使用工具带;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得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d) 高处维护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当防护措施不满足规范要求时禁止施工;
e) 高处维护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 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f) 高处维护作业的环境、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与操作无关的物件;
g) 高处维护作业时,登高操作人员和地面操作人员应同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无通讯联络手段应禁止登高作业;
h) 高处维护作业时,除携带必备的工具外,不得携带任何笨重的工具;随身携带工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 20 kg;
i) 临边高处维护作业,应设置防护设施,如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j) 在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严禁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过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警示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高杆灯升降运行时,地面操作人员应距离灯杆根部 5 m 以上,并注意运行状态;
k) 低温或高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l)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作业场所 5 级以上)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高空作业;高压线区域作业距离参照 GB 26859 执行;
m) 高杆灯登杆操作时,首先要对杆根部和基础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将吊篮上下来回试运行 2 次,在确保无问题后,才能载人升降工作;
n) 上灯盘检修维护时,应 2 人以上,互相监护;一旦发生问题,应即时与地面进行联系,采取处理措施;
o) 高杆灯的主电缆和机械部分,应由专业人员检修。
7.4.2 高空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高空车作业人员应按照机械设备的保养规定;应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后方可启动高空车作业;
b) 高空车作业前,应将取力器处于取力位置;
c) 高空车作业前,应将高空绝缘作业车可靠接地;
d) 高空车作业前,绝缘臂应装置泄漏电流检测仪;
e) 高空车工作前应拉上手制动,放置支腿,将车身支起,并使各支腿受力均匀,支腿要尽量放到底;应先放后支腿,再放前支腿;收腿过程相反;
f) 高空车操作人员应在预定位置空斗试操作 1 次,确定液压传动、回转、升降、伸缩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制动装置可靠;严禁高空绝缘作业车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g) 高空车宜选择既水平又牢固的地方且靠近作业点的地点摆放;
h) 高空作业车车辆停稳并支腿后才能升降操作,车辆移动时高空作业平台上严禁载人;
i) 在高空作业车、高空作业平台和电(灯)杆等高处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7.4.3 夜间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夜间作业场所必须布设警示灯、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b) 夜间登杆作业必须二人及以上(不含车辆操作人员),在检查工作环境满足安全要求情况下,一人登杆一人现场监护;
c) 夜间作业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降低行驶速度;
d) 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 36 V 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
7.4.4 带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高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除进行电气测量外,不得带电作业;
b) 对低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和养护,当不停电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c) 带电作业应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严禁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严禁大于一个作业点;
d) 带电作业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e) 作业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f) 在运维范围内作业,应按照“无电当作有电 ”的原则进行工作;
g)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h) 进行高压设备和维护作业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高压绝缘棒、有色防护眼镜、高压验电器、接地设备等防护工具。
7.4.5 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应上锁并在锁具或其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
b)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c) 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
7.4.6 作业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b) 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及保护接地导体(PE)或保护中性导体(PEN);保护接地导体(PE)及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 中性导体(N)外绝缘层应为淡蓝色;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
7.4.7 起重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起重设备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