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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963.1—2026
综合医院适老化设施规范
第 1 部分:门诊
2026 - 04 - 08 发布 2026 - 07 - 08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医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重庆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南珍、 张华、胡怀东、李红、杨缙、李雪梅、张劼、董碧蓉、 曾颖、罗志丹、梅现红、李代萍、岳冀蓉、常颖、官莉、邓霞、董莉莉、郁雯雯、柏树、何凤、余静、刘欢、曾令。
综合医院适老化设施规范 第 1 部分:门诊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综合医院门诊适老化设施的基本要求以及公共环境、导诊台及分诊台、门诊窗口、诊室、检查室、一站式诊疗中心等适老化设施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综合医院开展门诊适老化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门诊适老化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5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 41334 建筑门窗无障碍技术要求
GB/T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GB/T 512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JGJ/T 48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MZ/T 219 居家与养老机构适老产品配置要求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 444.1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1部分:活动场所
WS 444.2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来源:GB 51039—2014,2.0.1]
3.2
适老化设施 elderly-oriented facilities
根据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经过专业的评估、设计和实施,设置满足其安全、便利、舒适和健康等需求的设施。
4 基本要求
4.1 公共环境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并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征和心理需求。
4.2 应合理安排功能分区(包含老年人门诊服务点或窗口、老年人休息区),优化路线,设置符合老年人视觉特点的引导标识和安全标识系统。安全标识系统应符合 GB/T 2893.5 的要求。
4.3 应配置拐杖、助行器、轮椅及平车等辅助移动设施及老花镜、放大镜等改善视力的辅助用物。
4.4 门诊大厅、候诊区宜配置具有语音和字幕解说的电子显示屏、广播系统、导诊机器人、导诊耳麦及易于老年人操作的智能服务系统。
5 公共环境设施
5.1 出入口
5.1.1 门诊所在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高差大于 160 mm,宜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且符合 GB 55019 的要求。
5.1.2 应在距离门诊主入口就近位置或在老年患者就诊诊室就近的出入口处设置临时停车区及标识,宜设置能遮雨的落客区。
5.1.3 应设置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
5.2 门诊大厅
5.2.1 门扇同时开启时两扇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1.5 m。
5.2.2 应配置适老化的挂号、缴费自助机等设备。对操作困难的老年人群给予专人操作指导站点或窗口。
5.2.3 门诊自助设备宜采取字体放大、语音播报、人脸识别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优化操作流程,如减少步骤和确认环节、提供直观提示引导等。
5.3 通道
5.3.1 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 m,且符合 GB 55019 的要求。
5.3.2 通行平车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2.4 m,有高度差者应用坡道连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应符合 GB 51039 的要求。
5.3.3 通道长度大于 50 m 时,宜设置休息区,且不应影响通行净宽。
5.4 扶手
5.4.1 应在轮椅坡道、通道、楼梯、台阶双侧及电梯轿厢内部三侧安装单层或双层扶手,且符合 GB 55019的要求,其中供轮椅通行的区域宜安装双层扶手。
5.4.2 扶手应采用触感温和、具有良好防滑性的材料,且符合 MZ/T 219 的要求。
5.5 楼梯、台阶
5.5.1 楼梯、台阶踏面和踢面的设置应符合 WS 444.1 的要求,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5.5.2 轮椅可能接近的梯段与楼梯平台交接处应设置防止轮椅跌落设施。台阶临空侧应有安全挡台。
5.5.3 楼梯起点、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于楼梯踏步和平台地面。
5.5.4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5.6 电梯
5.6.1 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符合 GB 55019 的要求。
5.6.2 应设置可容纳病床的医用电梯。
5.6.3 无障碍电梯门应设置防夹装置,开关时长不低于 10 秒、开关阻力延时应不小于4 秒,电梯运行速度按低速设置。
5.6.4 无障碍电梯应设置低位的电梯按钮及电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电梯按钮在外观、颜色上相区别。
5.6.5 无障碍电梯按钮选层数字应采用大于60 mm 的大字体,且与背景颜色相区别,并配备语音播报功能,按下按钮时实时反馈楼层,选层数字语音播报应清晰、语速适中。到达相应楼层有语音播报提示。
5.6.6 无障碍电梯轿厢门对侧的轿厢内壁宜设置为镜面。
5.6.7 自动扶梯的下部不应设置为人行主要通道。净高度小于 2 m 的自动扶梯下部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5.7 墙面、地面
5.7.1 地面应平坦、耐磨、防滑、防水、静音,并符合 WS 444.1 的要求。
5.7.2 同一区域的地面材料应保持一致,无反光。
5.7.3 活动区域地面不应有障碍物。
5.7.4 墙面安装物应牢固,距离地面 2 m 以下的通道墙壁不应安装突出墙面0.1 m 的设施。
5.7.5 墙面宜设置防撞设施,阳角宜为弧面或安装护角。
5.8 门、窗
5.8.1 应设置无障碍门、窗,且符合 GB/T 41334 的要求。
5.8.2 疏散门(含楼梯间的门)应符合 WS 308 的要求。
5.8.3 大厅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宜采用自动玻璃门,室内门在满足消防安全疏散的前提下,宜使用推拉门。
5.8.4 卫生间门应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无障碍卫生间门宽适宜轮椅通行。
5.8.5 室内门宜安装有缓冲作用的闭门器。如需锁具,应采用及时、便捷开启方式。
5.8.6 窗户应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不大于 0.3 m。
5.8.7 窗户宜使用降噪玻璃。
5.8.8 供坐轮椅人员使用的窗执手宜安装在方便坐姿开启的高度范围内的窗扇中部。
5.9 公共卫生间
5.9.1 应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5.9.2 洗手台应设置高低位,低位高度应为 0.7 m~0.85 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 0.75 m,高 0.65 m,深 0.45 m 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5.9.3 洗手台的水龙头应具有明显的冷、热标识,宜配置恒温装置,出水温度宜为 36 ℃~40 ℃。
5.9.4 洗手台和坐便器旁均应设置抓杆,抓杆应符合 GB 50763 的有关规定。
5.10 照明
5.10.1 应按照 GB 51039 的要求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不小于 80。
5.10.2 标识照明灯应单独设照明开关。
5.10.3 出入口、通道、高差变化、易滑倒、标识等位置应有足够照明。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GB/T 50034的要求。
5.10.4 出入口、通道、楼梯、台阶等公共环境的照明,宜集中控制,并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设分
组、分区控制,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控制。不宜采用声控或定时开关控制。
5.11 标识
5.11.1 在出入口、门诊大厅、通道、楼梯、电梯、导诊台、诊区、卫生间及检查检验等区域应设置墙面和地面标识相结合的视觉导向标识,且符合 GB/T 51223 的要求;宜同时设置听觉标识或感应标识及交互式导航屏。
5.11.2 在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5.11.3 在易跌倒、易碰撞、易烫伤处应设置警示标识,且符合 GB/T 2893.5 的要求。
5.11.4 墙面标识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觉角度都能看见,标识宜与背景颜色有明显对比,并且不应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挡。
5.11.5 宣传栏、通知公告等需要仔细阅读的墙面标识,宜设置为照明标识。
5.11.6 疏散标识除荧光和照明显示外,宜在紧急时显示频闪式疏散指示灯。
5.12 报警设施
5.12.1 门诊公共场所及公共卫生间应安装按钮与拉绳相结合的墙面报警装置,拉绳末距地高度宜小于0.3 m。卫生间按钮、拉绳安装方位须便于操作。宜提供具有双向通话及定位功能的便携式语音呼叫报警装置。
5.12.2 报警装置应颜色鲜明,并配有明显的符号或文字标识,宜有语音提示。
5.12.3 报警按钮的安装宜按照 JGJ/T 484 的要求,公共卫生间墙面高度宜为 0.5 m~0.7 m,其余场所墙面高度宜为 0.9 m~1.2 m。
5.13 环境监测设施
5.13.1 宜在出入口、楼梯、台阶、通道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当监控到跌倒等意外时,能及时通过智能信息平台将信号传递至监控室。
5.13.2 宜安装监控温度、湿度、噪音、PM2.5 及 CO2 浓度等环境健康指数的智慧屏及设备系统,若超过安全值则能及时通过智能信息平台将信号传递至监控室。
5.13.3 宜在室内安装空气智能净化系统或新风系统。
6 导诊台及分诊台
6.1 导诊台及分诊台应采用高低台设计。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应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智能识别设备和饮水台等。
6.2 台面阳角处应作弧面设计。
6.3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0.7 m~0.85 m。
6.4 宜设置低位显示屏、声音放大器等。
6.5 宜设置老年人门诊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分诊、引导及咨询服务。
7 门诊窗口设施
7.1 挂号、收费等应设有人工服务窗口。
7.2 应为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在诊疗、取药、检验及检查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并在相应窗口粘贴/放置优先标识或在分诊信息系统设置自动优先提示。
8 诊室、检查室设施
8.1 门口应无门槛,消除地面高差,方便老人、轮椅及平车通行。
8.2 门牌号标识应清晰醒目。
8.3 桌子边角应做圆角处理。
8.4 就诊座椅应有扶手和靠背,扶手外缘宜配有拐杖夹。座椅应具有良好的防滑及防侧翻性。
8.5 应配置可以调节高度的检查床,同时配置护栏,且符合 WS 444.2 的要求。
8.6 门口设置轮椅等候区。诊室及检查室内应确保轮椅能自由通行。
9 一站式诊疗中心
9.1 宜提供一站式诊疗中心,包括但不限于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和临床营养门诊等科室。
9.2 诊疗中心宜提供预检分诊、挂号、缴费及打印报告的相关设施设备,宜提供抽血检查、心电图检查、超声检查等便携式设备。
9.3 宜建立远程协同服务平台。
9.4 宜设置便利药事服务站。
9.5 宜配置满足多学科诊疗的会议室及必要诊疗设施设备。
9.6 宜设置老年综合评估门诊等,以及配备为就诊老年人开展老年综合评估的基本设施。
参 考 文 献
[1]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 MZ/T 218 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
[3] T/CGSS 003 老年友善服务规范
[4] 孙成群,建筑电气关键技术设计实践[M].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