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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72-2026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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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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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标准规范
关键词:转运   急救   医疗   DB50   1972
资源简介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972—2026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规范

  2026-04-08 发布 2026-07-08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道路运输协会、重庆市养老服务协会、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松、彭勇、刘元杰、谭毅、蔡平军、李啟明、周怡、官龙建、罗笳洪、吴可、钟鑫、陈文春、黄明、乔乐宁、孙进、唐俊、蒋睿智。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的车辆要求、人员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与服务监督及投诉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8344 汽车维护、监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389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面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 Non-emergency non-medical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为满足不需要采取医疗处置的老弱伤病残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由专用客车提供的非急救客运服务。

  3.2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车辆 Non-emergency non-medic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

  从事非急救非医疗转运的营运车辆。

  4 车辆要求

  4.1 设施设备

  4.1.1 车辆类型应符合 GA 802 规定,登记为“专用客车 ”,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7258、GB 38900的规定。

  4.1.2 车辆应具备安全固定各种车载设备的条件。

  4.1.3 车辆按以下要求配备相关设施:

  a) 应配备安全锤、灭火器、警示牌等应急设施;

  b) 应配备轮椅、担架等搬运设施;

  c) 可配备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设施。

  4.1.4 车辆应按照 JT/T 794 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4.2 标识标志

  4.2.1 车辆主色宜为白色,车身两侧均应标有蓝色“重庆非急救非医疗转运 ”字样并粘贴蓝色反光带,车门处应标有“承运企业名称 ”字样,显著位置应标有“服务监督电话 ”字样,可标明“车辆编号 ”。车辆标识式样见附录 A。

  4.2.2 车辆不应喷涂“120、急救中心 ”等与医疗急救相混淆的标识和颜色,且不应利用车辆设置广告。

  4.2.3 应在车辆内显著位置公开收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计价单位等内容。

  4.2.4 车辆除接受政府指令执行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外,不应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4.3 卫生要求

  4.3.1 承运企业应建立车辆清洗消毒和感染控制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4.3.2 车辆应做好消毒工作。

  4.3.3 当服务对象为传染病患者时,应根据病原体的特性和相关清洗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处理。

  4.3.4 转运服务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4.4 维修保养

  应按照 GB/T 18344 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5 人员管理

  5.1 资质要求

  5.1.1 转运服务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b) 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c) 无较重行政处罚或无刑事处罚记录;

  d) 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记录;

  e) 接受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5.1.2 转运服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搬运与照护技能。

  5.1.3 从事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的驾驶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和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且3 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b) 入职时应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情况表》(包含交通违法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满分记录情况及准驾车型变更记录情况)。

  5.1.4 从事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的担架员应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5.1.5 驾驶员、担架员等随车转运服务人员应着工作装,佩带胸牌。工作装应标有承运企业名称,胸牌应标明姓名等信息。

  5.2 人员配备

  每辆非急救非医疗转运车辆至少配备 1 名驾驶员和 1 名担架员。单程运行里程超过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 600 公里)时应配备 2 名驾驶员。

  5.3 培训考核

  5.3.1 随车提供转运服务的人员,每 2 年至少接受 1 次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机构应具备急救培训资质。

  5.3.2 驾驶员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要求定期接受学习教育培训。

  6 运营服务

  6.1 服务要求

  6.1.1 应按照公示价格进行收费。

  6.1.2 禁止推销产品、索要财物或对服务对象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 自觉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6.2 转运服务

  6.2.1 转运前

  应注意事项:

  a) 在服务开始前应向服务对象事前告知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同意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风险、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

  b) 应检查转运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完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等。

  6.2.2 转运中

  应根据需求对服务对象进行看护和观察,服务对象突发身体不适,或病情加重,应立即就近送医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6.2.3 转运后

  应注意事项:

  a) 与服务对象确认已服务内容,并收集服务满意度评价;

  b) 应做到“一单一消毒 ”,更换一次性用品;

  c) 发现服务对象遗失财物,应及时联系服务对象归还。

  6.3 信息服务

  6.3.1 承运企业应通过移动终端、网站、服务热线等方式提供转运信息查询。

  6.3.2 承运企业应建立车辆、驾驶员档案,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动态监管车辆状态。

  7 运营安全

  7.1 安全管理

  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7.2 应急救援

  7.2.1 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记录总结。

  7.2.2 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服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调配,参与紧急救援转运工作。

  8 服务监督及投诉处理

  8.1 服务监督

  8.1.1 承运企业宜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8.1.2 承运企业应公开服务质量承诺,通过信息服务手段畅通公众服务监督渠道。

  8.2 投诉处理

  8.2.1 承运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服务投诉电话,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建立台账。

  8.2.2 承运企业应在收到服务对象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GB/T 17242 的要求处理服务对象投诉,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服务对象。

  8.2.3 对于投诉转运服务人员涉及到严重违法行为的,承运企业应协助服务对象将情况反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 录 A

  (资料性)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车标识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车标识如下图 A.1 所示 :

  图 A.1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车标识

  参 考 文 献

  [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006 号

  [2] 《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7 号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 号

  [4]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49 号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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