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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71-2026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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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pdf+doc文档
  • 类别:地方标准规范
关键词:养老   老年人   药品   机构   管理
资源简介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971—2026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2026 - 04 - 08 发布 2026 - 07 - 08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利、吴成兰、何波、罗晓军、陶春花、冉冰娜、黄瑞林、马志坤、孙小莉、熊廷红、朱发科、张小兰、岳向荣、孔令娟、刘春花、黄晓娇。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内容及要求、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自带药品 self provided drugs for the elderly

  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带入,并委托养老机构提供存储、预备、派发服用、清点处理等服务的药品。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应秉持安全第一、透明管理、流程规范、质量监控的原则开展自带药品管理服务。

  4.1.2 应按照 GB 38600 的要求,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自带药品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4.1.3 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收取、存储、预备、派发服用、清点处理等内容。

  4.1.4 应对老年人自带药品进行分类、妥善管理,建立台账。

  4.1.5 应制定应急预案,遇药品丢失、污染、老年人服药后的不良反应、药品误服等突发事件时,有相应的报告程序和应对措施。

  4.2 人员要求

  4.2.1 应配备具有相关医疗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机构内老年人的自带药品管理工作。

  4.2.2 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相关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熟练掌握药品管理的知识和要求;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等。

  4.2.3 持有健康证明或可证明无传染性疾病的体检结果。

  4.3 存储场所要求

  4.3.1 应有专门的药品存储场所,配置适宜的药品存储设施、设备,包括药品存储冰箱、储药柜、药

  4.3.2 盒等。

  4.3.3 药品存储场所或药品存储设施应能锁闭。

  4.3.4 药品存储场所应干净整洁,能够有效控制温度、湿度和光线,落实防“ 四害 ”、防污染措施。

  4.3.5 应定期清洁环境,检查和维护药品存储设施、设备。

  4.3.6 药品存储场所宜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可不间断录像且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0 天。

  4.4 其他要求

  4.4.1 针剂类药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收取、存储、管理、使用。

  4.4.2 精神类等特殊药品按照精麻药品管理要求进行收取、存储、管理、使用。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药品收取

  5.1.1 自带药品范围主要包括老年人常见慢性病维持药物、对症治疗药物、急救药物等。

  5.1.2 药品收取来源为医嘱或处方开具的药品,药品宜为原包装且未开封。

  5.1.3 应详细了解老年人基本信息和用药情况,并严格核对药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规格、数量、用法用量、适应症、不良反应等药品信息。

  5.1.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拒绝收取药品:

  a) 无医嘱或处方信息的;

  b) 所带药品标签不清、过期变质,无药品说明书的,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或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

  c) 不具备提供规范存储条件的特殊药品;

  d) 无追溯码或其他可疑、来路不明的药品等;

  e) 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拒绝签订自带药品管理协议的。

  5.1.5 药品管理人员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办理药品交接,并在自带药品登记表(见附录B)上签字,每次接收量以一个月用量为宜。

  5.1.6 收取药品后,应为每位老年人制作个人药品信息标识。

  5.2 药品存储

  5.2.1 应按药品性质、失效日期、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对药品进行分类存储。

  5.2.2 药品与地面、墙、屋顶之间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5.2.3 开封后有特定存储期限的药品应标明开封日期。

  5.3 药品预备

  5.3.1 应严格按照医嘱或处方“三查八对 ”准备药品。

  注1: “三查 ”指备药时与备药后查,发药、注射、处置前查,发药、注射、处置后查;“八对 ”指核对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药品有效期。

  5.3.2 应按照“七步洗手法 ”要求洗净双手后交接药品。

  5.3.3 应使用标注老年人基本信息的药杯或药盒对药品进行摆放。

  5.3.4 备药过程应由两人完成,一人备药,一人核对。备药完成后应由备药人员与核对人员同时在药品预备及派发记录表(见附录C)上签字确认。

  5.4 药品派发服用

  5.4.1 应在规定的时间将药品派发给领药人或服药人,老年人外出时应将药品放置在药品存储场所,避免误服。

  5.4.2 应根据老年人身心状况选择适宜方式监督、指导或协助老年人用药,领药人应按照医嘱和药品用法、用量协助老年人服药,做好服药记录。

  5.4.3 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用药反应,根据不同药物要求设置观察期,对于不配合服药的老年人应观察老年人口腔,确认是否吞服。

  5.5 药品清点处理

  5.5.1 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老年人自带药品的名称、剩余数量、有效期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并做好记录。

  5.5.2 应至少提前 7 天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需补送的药品及数量。

  5.5.3 老年人离开机构时,剩余药品应做好核对、统计并填写药品处理记录表(见附录D),再交予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

  6 档案管理

  6.1 记录及档案载体可采取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6.2 应按照GB/T 35796 的要求对记录进行归档,保管期限应不少于老年人出院后 5 年。

  附 录 A

  (规范性)

  自带药品管理协议

  自带药品管理协议见图A.1

  图 A.1 药品管理协议

  附 录 B

  (资料性)

  自带药品登记表

  自带药品登记表见表B.1

  表 B.1 自带药品登记表

  附 录 C

  (资料性)

  药品预备及派发记录表

  药品预备及派发记录表见表C.1

  表 C.1 药品预备及派发记录表

  附 录 D

  (资料性)

  药品处理记录表

  药品处理记录表见表D.1

  表 D.1 药品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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