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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970—2026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2026 - 04 - 08 发布 2026 - 07 - 08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一福养老发展中心、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渝、 曾静、范英、王艳莲、柳青、支微微、刘燕、陈方圆、赵培庄、冯令、钟雪、唐晓莉。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与评分、评价管理、评价流程、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果确定及应用、信用复评。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并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的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6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credit
养老机构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 22117-2023,2.1,有修改]
3.2
信用评价 credit evaluation
对养老机构某一时期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4 评价原则
4.1 客观性
应依据相关政策法规采集信息、处理评价数据,客观反映被评价机构的信用状况。
4.2 公正性
评价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受外界因素影响。
4.3 安全性
评价过程中应保护被评价机构的商业机密、原始数据。
4.4 科学性
采用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应清晰合理,避免重复或矛盾。
5 评价对象
5.1 依法办理登记,并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5.2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不满 1 年的;
——暂停或者中止养老服务的;
——其他不纳入评价的情形。
6 评价主体
6.1 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6.2 应配置至少 5 名专/兼职评价人员。
6.3 评价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 3 年以上从事养老服务、安全管理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价内容,掌握评价要求。
6.4 评价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具有符合评价相关内容的职业资质,熟悉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6.5 应建立回避制度,对参与评价的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7 评价指标与评分
7.1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养老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
7.2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一级指标 5 个,包括遵纪守法、生产经营、社会责任、关联人员、守信激励。
7.3 养老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 5 个、二级指标 29 个、三级指标 47 个,各级指标应符合附录 A 规定。
7.4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总分值为 100 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和行业信用评价分值按照 2 :8 的比例折算形成养老机构信用评价分值。
8 评价管理
8.1 评价方法
8.1.1 采用评价指标计分、直接评价两种方式对养老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8.1.2 评价指标计分是指对养老机构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通过查阅资料文件及服务记录、询问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等情况,根据指标内容要求计算得分。
8.1.3 直接评价是指养老机构存在相关情形时,直接判定其信用等级。
8.2 评价等级
8.2.1 养老机构信用等级按照GB/T 22116 的要求,由高到低依次分为 A、B、C、D 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表明其信用越好,风险越小。
8.2.2 各等级标准、得分及释义见表 1。
表 1 信用等级标志释义表
8.2.3 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信用等级高于 C 级的应直接判定为 C 级:
a) 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b) 有特种设备的养老机构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8.2.4 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 D 级:
a) 未办理备案的;
b) 养老机构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c) 养老机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d)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e) 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f) 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被依法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
g) 存在虐待老年人、非法集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等情形,构成犯罪的;
h) 养老机构存在保险骗保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i) 养老机构在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级评定、监督检查、专项审计、资金申请、荣誉表彰等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被处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9 评价流程
9.1 资料准备
养老机构应按照评价指标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2 信息核实
9.2.1 评价主体按照第 5 章要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符合性核实。
9.2.2 对有异议的信息应通过现场核实、函电确认等方式进行核实。
9.2.3 核实依据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信息、市场调查信息等。
9.3 现场评审
9.3.1 评价主体应根据行业分工和专业背景成立信用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9.3.2 评价人员应与申请评价的养老机构无直接利益关系。
9.3.3 评价人员根据本文 8.1 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信用情况进行评审、打分。
10 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10.1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相关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
10.2 公示期间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个人或组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处理、复核,并保留异议信息处理各环节的原始资料。
10.3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时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展 1 次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评价对象。对于核查信息有误,应更改初评结果并重新公示,异议处理 1 次即为最终结果。
10.4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评价对象进行跟踪并动态复核,动态调整信用等级。
11 结果确定及应用
11.1 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应确定为最终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 年。
11.2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等级可作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措施的依据。
11.3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对不同等级的养老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12 信用复评
养老机构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用评价。
附 录 A
(规范性)
养老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分值
表A.1给出了养老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分值。
表A.1 养老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分值
表A.1 养老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分值(续)
参 考 文 献
[1] GB/T 23794—2023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 DB11/T 2305-2024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3] 《重庆市养老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渝民发〔202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