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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69-2026 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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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地方标准规范
关键词:康复   重度   残疾儿童   DB50   1969
资源简介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969—2026

  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

  2026 - 04 - 08 发布 2026 - 07 - 08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儿童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靳、谢会、曾薇、杨媛媛、曾萍、杨军。

  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范围、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其他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GB/T 26341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 42771 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康复 rehabilitation

  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教育、社会、职业以及工程等综合措施,消除或减轻病、伤、残对个体身、心、社会功能的影响,使个体在生理、心理、社会功能方面达到和保持最佳状态,从而改变病、伤、残者的生活,增强其自立能力,使其重返社会,提高生存质量。

  3. 2

  重度残疾儿童 severely disabled children

  应用GB/T 26341评估为1级或2级残疾,或在身体功能与结构、活动及参与方面严重受限的儿童。

  3. 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为了维持生存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日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最具有共性的活动,包括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动作和技巧。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I:Barthel指数(Barthel Index)

  FMFM:精细运动能力评估量表(Fine Motor Function Measure Scale)

  GMFM-88:粗大运动功能评估量表88项(Gross Motor Function Measure-88)

  PDMS-2:peabody运动发育量表(Peabody Developmental Motor Scales-2)

  S-S法:语言发育迟缓检查法(Sign - Significance)

  WISC:韦氏儿童智力量表(Wechsler Intelligence Scale for Children)

  WPPSI:韦氏幼儿智力量表(Wechsler Preschool and Primary Scale of Intelligence)

  5 基本要求

  5. 1 人员要求

  5.1.1 康复医师

  5.1.1.1 有康复医学专业学历或工作背景,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受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5.1.1.2 具备诊断和处理各类儿童功能障碍相关的常见病、多发病,规范采集病历及体格检查的能力。

  5.1.1.3 具备相应的管理治疗计划的能力,能与康复治疗师及其他医学专业人员合作。

  5.1.1.4 率领康复团队对儿童进行全面的康复评估,制定完整的治疗计划,指导和监督计划的实施,修改治疗计划,并对治疗效果做出评定。

  5.1.2 康复治疗师

  5.1.2.1 有康复治疗专业学历或工作背景,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受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5.1.2.2 具备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生理和心理特点,制定训练计划,完成训练任务的能力。

  5.1.2.3 具备解答护理员疑问、传授训练方法、定期对护理员开展康复知识培训的能力。

  5.1.2.4 积极钻研业务,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加病案讨论,对疑难病例进行分析总结,提升康复治疗效果。

  5.1.2.5 配合康复医师制定并完成康复计划 ,做好儿童康复训练档案书写工作。

  5.1.3 护理员

  5.1.3.1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受过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5.1.3.2 具备完成儿童生活照料、个人卫生护理工作,协助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护理的能力。

  5.1.3.3 配合康复治疗师完成儿童日常操作类康复护理服务。

  5.1.3.4 及时记录日常护理服务完成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5. 2 场地要求

  5.2.1 床旁康复场地要求

  5.2.1.1 儿童床应配有可活动的护栏,床的宽度适宜,便于康复治疗师在床旁进行康复操作。

  5.2.1.2 儿童床四周应有防撞保护装置,护栏高度适宜。

  5.2.1.3 两张儿童床中间留有不少于 1m 的宽度,放置高度合适的凳子。

  5.2.2 训练室场地要求

  5.2.2.1 场地面积不低于 2.0 ㎡/人,铺设软垫,墙上覆盖有防撞板。

  5.2.2.2 场地内柜子、桌子等大件物品应做好固定,四周做好防撞保护。

  5.2.2.3 配有灭火器等消防应急物品。

  5. 3 设施设备及用品要求

  5.3.1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符合 GB/T 42771 要求。

  5.3.2 康复训练器械应符合 GB 24436 要求。

  5.3.3 康复设施设备及用品清单见表 1。

  表1 设施设备用品清单

  5. 4 档案管理要求

  5.4.1 为参加康复的儿童建立康复档案,档案应包含文字和影像资料等,建立电子档案。

  5.4.2 档案由专职人员集中管理,负责档案的管理、查核、登记、装订、档案信息审核、档案上架和保管、借阅等。

  5.4.3 档案按编号排放,档案柜编写顺序号。

  5.4.4 不应涂改、伪造、隐匿归档档案。使用归档档案者,不应擅自拆卸、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档案。

  5.4.5 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等工作。

  5.5 卫生管理要求

  5.5.1 每日对训练室地面、桌面、康复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消毒,对儿童接触的物品进行擦洗消毒。

  5.5.2 每日及时倾倒垃圾,并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5.5.3 训练室每日开窗通风 2 h,保证空气清新。

  5.6 安全管理要求

  5.6.1 设专、兼职安全员,保障设施设备安全。

  5.6.2 康复治疗师和护理员应随时检查儿童随身携带品及训练室内物品,不应有体积小、锐利、带有毒性物质的玩具及物品。

  5.6.3 不应将危险品(如细小的零件、刀剪、纽扣等)放置在儿童可触摸到的地方。

  5.6.4 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用品,发现损坏及时修理,排除安全隐患。

  5.6.5 康复医师应做好儿童传染病的检查与管理,每日进行晨午检筛查。

  5.6.6 具有儿童安全、自然环境、传染病防控相关事件紧急处理预案。

  6 服务范围

  6.1 提升儿童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相关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良肢位摆放、口肌训练、被动活动、小儿推拿、感觉训练等。

  6.2 日常操作类康复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口腔清洁、进食训练、扶抱转移、如厕训练等。

  7 服务流程

  7. 1 康复服务流程

  康复服务具体流程见图 1。

  图1 康复服务流程图

  7. 2 评估

  7.2.1 评估周期

  一个康复评估周期为 1 年,评估应包含初期评估、阶段性评估以及末期评估。阶段性评估宜在治疗3 个月~ 6 个月后进行,末期评估宜在治疗结束时进行。

  7.2.2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包含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康复医师参与初期和末期评估,康复治疗师负责儿童康复全过程评估。

  7.2.3 评估工具

  7.2.3.1 评估工具应根据儿童残疾类别及功能障碍进行选择。如:肢体残疾或身体移动受限的儿童宜使用 GMFM-88、PDMS-2、FMFM 等运动类评估量表。智力残疾或不能学习的儿童宜使用 WPPSI、WISC 等认知类评估量表。言语残疾或交流障碍的儿童宜使用 S-S 法等语言功能类评估量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宜使用 BI、脑瘫患儿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等基础性评估量表。

  7.2.3.2 可使用自制综合性量表《重度残疾儿童综合评估表》进行评估(参见附录 A)。

  7. 3 制定干预目标及计划

  7.3.1 制定目标

  7.3.1.1 长期目标:6 个月~12 个月内完成, 目标具有长远性、指导性。

  7.3.1.2 短期目标:1 个月~3 个月内完成,目标可量化、具有针对性。

  7.3.2 制定计划

  7.3.2.1 应根据长短期目标制定康复计划,计划中至少有 1 项治疗措施。

  7.3.2.2 计划中应包括儿童接受治疗的频率、形式、强度及时间等内容。

  7,4 实施干预计划

  7.4.1 内容及要求

  实施干预内容及要求,见表 2。

  表2 干预内容要求

  表2 干预内容要求(续)

  7.4.2 操作内容

  7.4.2.1 良肢位摆放

  7.4.2.1.1 仰卧位:应将儿童头部保持中立,不宜头过度前屈、后仰或向一侧偏斜,肩关节稍外展,肘关节伸直或微屈,手指伸直,拇指外展,躯干与头部呈一条直线,髋关节稍外展、外旋,膝关节伸直或微屈(不宜过伸),踝关节保持中立位或轻度趾屈。

  7.4.2.1.2 侧卧位:儿童头部应与脊柱呈一条直线,靠近床面的一侧上肢肩前屈、肘微屈、手掌打开朝上,另一侧上肢同样姿势、手掌朝下,双上肢间放置枕头或其他支撑物,保证双上肢平行、下方肢体不受压,靠近床面的一侧下肢微屈或伸直,另一侧下肢同样姿势,在两腿之间放置枕头或其他支撑物,保证双下肢平行、下方肢体不受压,不能维持侧卧位的儿童可在后背放置滚筒或毛巾卷等支撑物帮助维持侧卧位姿势。

  7.4.2.1.3 靠坐位:应保证儿童背部及头部有支撑,儿童躯干维持中立位,双上肢或支撑在身体两侧、或中线位放置,双下肢可根据儿童身体功能情况选择盘腿坐或长坐姿势。

  7.4.2.1.4 端坐位:应根据儿童身高选择合适高度的座椅,使儿童坐位时头部保持正中,双上肢对称放置,躯干直立,双髋、膝、踝屈曲 90°左右,双足分开与肩同宽,足底有稳定的支撑,双足能平放。

  7.4.2.1.5 立位:应使用站立架或站立床,检查固定带功能完好后,先将儿童仰卧位放置,头部与躯干在一条直线上,四肢姿势对称,下肢伸直,双足放平支撑在平面上,摆放固定好姿势后缓慢立起站立架/站立床,立起角度视儿童耐受程度变化,保证儿童站立过程中全足掌承重。

  7.4.2.1.6 特殊姿势处理,若儿童存在特殊异常姿势,应采用特定方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存在角弓反张及头部、躯干及四肢的非对称姿势的儿童:应使头保持在正中位上,双肩胛带

  与两侧骨盆带呈水平位,肩与上肢在身体前方,手放于正中线,髋关节屈曲位,身体两头抬

  高,使儿童的手与足进入他自己的视野。可将床垫的上下部分垫高,两侧也垫起,形成一凹窝,使儿童卧于中间,或使用吊床;

  ——存在姿势肌紧张亢进、双下肢交叉、肌张力增高的儿童:应使头保持在正中位上,双肩胛带与两侧骨盆带呈水平位,肩与上肢在身体前方,手放于正中线,将滚筒放于双下肢之间,促通双下肢处于外展状态;

  ——存在姿势肌张力低下、缺乏抗重力活动能力的儿童:应使头保持在正中位上,保持肩与上肢的稳定性,并将其放在身体的前方,同时应保持髋关节与骨盆的中立位,维持儿童整个身体的左右姿势对称。应用毛毯卷成卷放于儿童臀部下方,直至两腋下,抬高臀部并保持正中

  位。

  7.4.2.2 被动运动

  7.4.2.2.1 被动运动各关节时应在关节正常活动范围内进行,在不引起儿童明显疼痛的前提下活动到最大范围;运动时固定近端关节,活动远端关节,动作应轻柔缓慢,依次活动四肢关节,每次只针对 1个关节。

  7.4.2.2.2 肩关节:前屈被动运动范围 0 °~170 °/180°;后伸被动运动范围 0 °~60°;外展被动运动范围 0 °~170 °/180°;内旋被动运动范围0°~70°;外旋被动运动范围0°~90°;水平外展被动运动范围 0 °~30°;水平内收被动运动范围0°~135°。

  7.4.2.2.3 肘关节:屈曲被动运动范围 0 °~135 °/150°;伸展被动运动范围至 0°, 不宜出现肘关节过度伸展。

  7.4.2.2.4 前臂:旋后被动运动范围 0 °~80 °/90°;旋前被动运动范围0°~80 °/90°。

  7.4.2.2.5 腕关节:掌屈被动运动范围 0 °~80°;背伸被动运动范围0°~70°;尺偏被动运动范围0 °~30°;桡偏被动运动范围0°~20°。

  7.4.2.2.6 手指关节:重点被动运动拇指关节外展,及手指掌指关节屈伸。

  7.4.2.2.7 髋关节:屈曲被动运动范围 0 °~90 °/120°;伸展被动运动范围0°~30°;外展被动运动范围 0 °~40°;内收被动运动范围 0 °~35°;内旋被动运动范围 0 °~35°;外旋被动活动范围0 °~45°。

  7.4.2.2.8 膝关节:屈曲被动运动范围 0 °~135°;伸展被动运动范围至 0°,不宜出现膝关节过度伸展。

  7.4.2.2.9 踝关节:背屈被动运动范围 0 °~20°,不应抓握儿童前足掌进行运动;跖屈被动运动范围 0 °~50°。

  7.4.2.3 感觉训练

  7.4.2.3.1 听觉刺激:可使用音乐播放器、摇铃、沙锤、手鼓等器具,对儿童进行听觉辨位、听觉注意、节奏韵律等方面的训练。

  7.4.2.3.2 触觉刺激:可使用巴氏球等球类挤压、揉按儿童身体各部位,不宜大力冲击腹部;使用指压板、按摩球、毛刷等对皮肤进行轻重有序的刺激。

  7.4.2.3.3 本体觉刺激:可利用巴氏球上的身体移动诱发儿童本体觉;也可让儿童趴在滑板车上自己滑动;可播放身体部位的儿歌,引导儿童认识自己的身体部位;运动功能较好的儿童还可进行钻滚筒、拍球、跳绳等运动。

  7.4.2.3.4 前庭觉刺激:可使用各类器械打破儿童身体平衡或使儿童感受角速度及加速度的变化,如将儿童放置大陀螺内,匀速或变速转动大陀螺,不宜速度过快;也可将儿童放置在滑板车上,使其从坡上滑下。

  7.4.2.3.5 嗅觉刺激:可使用不同的气味卡(香水、食醋等)、食物(柠檬、薄荷等),对儿童进行

  气味辨识训练;也可进行嗅觉与味觉结合训练,让儿童先嗅闻食物的气味,再品尝食物的味道。

  7.4.2.3.6 视觉刺激:可使用不同颜色的画板、积木或卡片,对儿童进行颜色与形状的辨识训练;或使用声控灯、移动的光点等对儿童进行动态视觉追踪训练。

  7.4.2.3.7 味觉刺激:可使用棉棒蘸取不同味道的液体(甜、酸、苦、咸),轻轻涂抹在舌面的不同区域(如舌尖感受甜味、舌侧感受酸味)进行味觉刺激;也可进行嗅觉与味觉结合训练,让儿童先嗅闻食物的气味,再品尝食物的味道。

  7.4.2.4 小儿推拿

  7.4.2.4.1 摩法:用手掌掌面或示、中、无名指指面附着于一定部位上,以腕关节连同前臂作环形的有节律的抚摩。动作宜轻柔而有节奏。一般以按摩的速度和方向来区别补泻,如急摩为泻、缓摩为补;顺时针摩为泻、逆时针摩为补。

  7.4.2.4.2 按法:用拇指或中指指端或掌心在一定的穴位向下逐渐用力撤压。操作时手法要求轻柔、速度均匀协调、压力大小适当。

  7.4.2.4.3 运法:用拇指或中指螺纹面,由此穴向彼穴或在穴周作弧形或环形推动。操作要求宜轻不宜重,宜缓不宜急。作用力仅达表皮,只在皮肤表面运动,不带动皮下组织。

  7.4.2.5 口肌训练

  7.4.2.5.1 冷刺激法:用棉签沾冰水,从下往上移动,刺激儿童唇周及脸颊,不宜长时间停留在同一位置。

  7.4.2.5.2 食物刺激法:利用儿童熟悉的食物对儿童口腔内部进行感觉刺激。

  7.4.2.5.3 触觉刺激法:用手指按摩刺激儿童口腔内外。

  7.4.2.6 口腔清洁

  7.4.2.6.1 根据儿童功能选择合适的体位:长期卧床、无移动能力、不能理解指令,口腔清洁不能配合的儿童选取仰卧位(头部垫高 15°) 或斜躺位 45°;具备一定坐位能力、头部和躯干应保持直立、能理解简单指令,可张口,能部分配合完成口腔清洁的儿童选取坐位(推椅或矫正椅)。

  7.4.2.6.2 应将护理推车推至儿童身旁,戴上一次性医用手套,在儿童的下颌处围毛巾。

  7.4.2.6.3 使用生理盐水将若干支棉签或纱布沾湿,用止血钳夹住纱布,放在托盘备用。(能理解指令的儿童可使用牙刷,挤上适量的牙膏进行清洁。)

  7.4.2.6.4 一手轻轻按摩儿童口腔外周围,待口腔周围肌肉放松后,轻轻按压下颌,促进儿童口部张开,然后一手将 2 支棉签从儿童的口腔侧方放入口中,依序清洁上左-下左-上右-下右,清洁牙龈和牙齿,清洁 3 颗~4 颗牙齿后,注意更换棉签;使用纱布清洁的儿童,在清洁完上牙齿和牙龈后,注意更换纱布;使用牙刷、牙膏清洁的儿童,清洁顺序同前,过程中注意防止儿童误吸,护理员可给予张口辅助固定,清洁完成后可用止血钳夹住棉球吸附口中的残余水量。

  7.4.2.6.5 应使用毛巾清洁流出口腔的唾液。

  7.4.2.6.6 应将使用后的棉签、纱布、棉球、一次性医用手套等放入医疗垃圾桶,结束清洁。

  7.4.2.7 进食训练

  7.4.2.7.1 评估儿童的功能情况,选择适宜的进食体位、辅具和操作方法。

  7.4.2.7.2 长期卧床、头颈部不能直立、无移动能力及不能理解指令的儿童,选择 15°或 30°楔形垫,放置于儿童后头部,将头部及躯干垫高。具备一定坐位能力、头部和躯干可保持直立的儿童,选择有靠背的推椅或坐姿矫正椅,用安全带固定儿童使其姿势稳定。

  7.4.2.7.3 应帮助儿童完成手部清洁,将毛巾围在儿童下颌处。

  7.4.2.7.4 一手大拇指放在儿童的下颌处,给予辅助进食支持,一手使用硅胶饭勺,盛入平勺的食量,从口的前下方将勺子送进儿童口中,并轻柔、温和地用勺子下压儿童舌部。

  7.4.2.7.5 从勺中取食物困难的儿童,可用手指压在儿童上唇,辅助上唇向下,帮助儿童将食物从勺中移入口中。

  7.4.2.7.6 咀嚼功能差的儿童,在取出勺子后,可用手指在两侧口角轻柔按摩,辅助儿童咀嚼食物。

  7.4.2.7.7 待儿童充分吞咽食物后,重新舀取食物,准备下次进食。

  7.4.2.7.8 进食结束后,使用湿毛巾清洁儿童口周及手部,完成进食训练。

  7.4.2.7.9 出现张力性咬合反射的处理:儿童进食时尽量保持 90°坐姿,头部保持在正中,减少手足、头、身体的动作,双足放平在地上。必要时可使用坐姿矫正椅或给于头面部特殊固定支持,以减少肌紧张的发生。可在进食前降低儿童的敏感度,以帮助儿童减少张力性咬合反射的发生。在进食时尽量不要碰触儿童咬合面,不应将小勺探入过深,可从侧方喂食。当儿童出现咬合反射,咬住小勺时,不应强行将小勺取出,保持冷静,并安静等待儿童放松后再将小勺取出。

  7.4.2.7.10 有部分自主进食能力的儿童,在抓握勺子、盛装食物、送食物进口、饭后清洁等过程中给于适宜辅助。

  7.4.2.8 扶抱转移

  7.4.2.8.1 肌张力高(如:痉挛型脑瘫、脊髓损伤)儿童的扶抱转移:

  a) 一只手可扶住儿童肩胛部,另一只手扶住其髋部,将儿童轻轻推至侧卧位;

  b) 一只手可慢慢穿过儿童颈下,用手臂托起儿童的颈肩部;

  c) 低龄儿童:可用另一只手轻轻托住儿童臀部;

  d) 大龄儿童:可慢慢把儿童抱起,将双腿分离于护理员两侧。

  7.4.2.8.2 不随意运动和共济失调儿童的扶抱转移:

  a) 一只手应扶住儿童肩胛部,另一只手扶住其髋部,将儿童轻轻推至侧卧位;

  b) 一只手应慢慢穿过儿童颈下,用手臂托起儿童的颈肩部;

  c) 另一只手应从膝关节前侧抱起儿童,保持儿童的上肢中线位和下肢屈曲位,使两侧对称,双手对儿童加压制动。

  7.4.2.9 如厕训练

  7.4.2.9.1 将儿童扶抱至厕所,根据儿童身体情况,选择适宜的马桶或坐便器,将儿童安置稳定后,协助儿童完成排便活动。

  7.4.2.9.2 具备一定移动运动能力、认知功能尚好或能示意大小便的儿童,可进行马桶自主排便训练。

  7.5 转介

  7.5.1 儿童存在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的心脏或肺部等疾病、服药仍不能控制的严重癫痫等不适宜进行康复训练的情况。

  7.5.2 本机构的康复力量不足以对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情况。

  7.5.3 儿童离院以及其他不适宜进行康复的情况。

  7.6 定期评价

  7.6.1 每月开展 l 次病案讨论会,康复团队集体参与讨论。

  7.6.2 对儿童治疗情况和疑难问题等做陈述,康复团队对治疗情况做评价和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共同制定儿童下阶段治疗计划。

  7.7 康复指导

  7.7.1 应在每日的训练过程中,对护理员进行相应的操作指导,帮助护理员掌握日常操作类康复护理服务的技能。

  7.7.2 应每月开展 1 次培训活动,对护理员进行儿童身心发育特点、康复基础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7.7.3 应根据儿童功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康复指导,指导护理员结合儿童生活环境,在儿童日常生活照料中进行相应的康复训练。

  7. 8 档案记录

  7.8.1 康复治疗师应做好儿童康复训练档案书写工作,包括:

  a) 在完成评估后的一周内书写评估报告;

  b) 根据儿童评估结果,书写儿童康复训练计划,制定干预措施;

  c) 每周书写儿童康复训练记录,主要记录儿童完成治疗的情况及功能变化情况;

  d) 每月书写儿童康复训练月小结,对儿童短期目标达成情况、出勤情况、功能变化情况做总结,并制定下月的短期目标和训练内容;

  e) 在结束治疗时书写儿童康复训练总结,包括儿童长期目标达成情况、初期评估及末期评估的功能对比情况,以及结束治疗后的康复建议。

  7.8.2 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基本资料(参见附录 B);

  b) 儿童康复评估报告;

  c) 初期、阶段性、末期评估/训练计划(参见附录 C);

  d) 训练记录(参见附录 D);

  e) 训练月小结(参见附录 E);

  f) 训练总结(参见附录 F)。

  7.8.3 半年宜检查 1 次儿童康复档案,全年应对儿童康复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儿童结束康复治疗后,应对档案进行全篇检查。

  7.9 随访

  7.9.1 随访时间在康复结束后的 1 个月、1 年及 2 年进行。

  7.9.2 随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评估、生活质量评估等。

  7.9.3 随访方式可采取面对面随访、电话随访等。

  7.9.4 应使用统一表格记录随访情况(参见附录G)。

  8 评价与改进

  8.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环境卫生、安全预防、儿童卫生及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8. 2 应建立评价与改进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康复治疗效果、服务综合满意度等内容,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明确专人负责监督并定期抽查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康复评估率 100 % ;

  b) 康复档案建立率 100 % ;

  c) 康复训练总体有效率 75 % (计算公式:康复训练总体有效率=全年康复有效儿童数量÷全年康复儿童数量×100 % ,康复有效的依据来自评估报告、档案记录中的功能进步体现);

  d) 照顾者对康复服务满意率 90 % 以上,康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参见附录H;

  e) 康复随访、指导服务率 90 % , 随访记录表和培训签到表分别参见附录 G、附录 I。

  8. 3 康复治疗效果评价应每季度召开 1 次评价会,康复治疗师按《儿童治疗效果评价表》(参见附录J),对 1 名康复在训儿童进行自我评价治疗是否有效。

  8.4 服务综合满意度调查可采取自评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附 录 A

  (资料性)

  重度残疾儿童综合评估表

  重度残疾儿童综合评估表见表A.1。

  表A.1 重度残疾儿童综合评估表

  表A.1 重度残疾儿童综合评估表(续)

  表 A.1 重度残疾儿童综合评估表(续)

  表 A.1 重度残疾儿童综合评估表(续)

  附 录 B (资料性)基本资料

  基本资料见表B.1。

  表B.1 基本资料信息表

  附 录 C

  (资料性)

  初期、阶段性、末期评估/训练计划

  初期、阶段性、末期评估/训练计划见表C.1。

  表C.1 初期、阶段性、末期评估/训练计划表

  附 录 D (资料性)训练记录

  训练记录见表D.1。

  表D.1 训练记录表

  附 录 E (资料性)训练月小结

  训练月小结见表E.1。

  表E.1 训练月小结记录表

  附 录 F (资料性)训练总结

  训练总结见表F.1。

  表F.1 训练总结表

  附 录 G (资料性)随访记录

  随访记录表见表G.1。

  表G.1 随访记录表

  附 录 H

  (资料性)

  康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康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见表H.1。

  表H.1 康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附 录 I (资料性)培训签到表

  培训签到表见表I.1。

  表I.1 培训签到表

  附 录 J

  (资料性)

  儿童治疗效果评价表

  儿童治疗效果评价表见表J.l。

  表J.1 儿童治疗效果评价表

  参 考 文 献

  [1]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 GB/Z 40893.4-2021 中医技术操作规范 儿科 第4部分:小儿推拿疗法

  [3]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4] 李晓捷.实用小儿脑性瘫痪康复治疗技术.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年8月第2版。

  [5] 李晓捷,唐久来,杜青.儿童康复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9年4月第1版。

  [6] 任林松,施幸冕.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教材.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1年10月第1版。

  [7] 王玉龙,周菊芝等.康复评定技术.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22年10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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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69-2026 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