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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学 生 与 营 养 健 康 促 进 会 团 体 标 准
T/CASNHP 8—2025
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卫生技术规范
Hygienic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stitution
2025 - 05 - 09 发布 2025 - 06 - 15 实施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卫生健康管理中心、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静、沈凡、杨博(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崔宝荣、刘晓静、信振江、潘颖、黄儒婷、赵锐、韩盈盈、高绪芳、王亮、杜楠、李洁、李爱军、李述刚、代港、张来颖、李文静、杨博(北京市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何昌华、宋孝光、钱玲。
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卫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场所的卫生质量要求、卫生管理要求、清洁与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要求、卫生学调查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的卫生管理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976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早期教育培训机构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stitution
在托儿所、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之外,依法登记注册,面向学龄前儿童及其家长, 旨在提供促进儿童全面身心发展服务的机构。
3.2
高频接触物体表面 high-frequency contact with surfaces
儿童及监护人频繁接触的环境物体表面,如玩具、滑梯、护具、桌面和把手等物体的表面。
3.3
公共用品用具 public articles
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提供给儿童及监护人重复使用的棉织品、鞋类、玩具、护具以及其他与皮肤、黏膜等直接接触的物品。
3.4
直饮水设备 direct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由一个或若干个饮用水处理滤芯组成的能改善水质的设备。
4 卫生质量要求
4.1 室内环境
4.1.1 场所内有教学需求的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300lx ,其他儿童活动区域的照度不应低于 150lx。
4.1.2 室内环境噪声不应大于 55dB(A 计权),休息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应大于 45dB(A 计权)。
4.1.3 场所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宜符合 JGJ 39 规定。
4.1.4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符合 GB 37488 的要求。
4.1.5 场所宜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自然通风条件不良或营业期间不便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应安装机械排风系统或设施,营业期间保持正常使用,新风量应符合 GB 37488 的要求。
4.1.6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GB/T 18204 执行。
表 1 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要求
4.1.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应符合 WS 10013 的要求。
4.1.8 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4.2 公共用品用具
4.2.1 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 2 的要求,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T 18204 执行,棉织品pH 的检验按 GB/T 7573 执行。
表 2 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4.2.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应符合 GB 15979 的要求。
4.2.3 书写板应符合 GB 28231 的要求,课桌椅应符合 GB 3976 的要求。
4.3 生活饮用水
4.3.1 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4.3.2 场所提供的瓶装水、桶装水水质应符合 GB 19298 的要求。
4.3.3 直饮水设备的原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直饮水设备出水水质应符合 T/CASNHP 2 中的要求。直饮水设备设施的卫生安全性, 以及卫生防护、维护及管理应符合 T/CASNHP 2 中的要求。
4.4 娱乐用水
4.4.1 场所提供的游泳、戏水等娱乐用水的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4.4.2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池水中的游离氯应在 0.2 mg/L ~0.5 mg/L,检验方法按 GB/T 5750执行。
4.4.3 池水中的浑浊度、pH 、尿素、氧化还原电位、化合氯、浸脚池游离氯、臭氧、氰尿酸、三卤甲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嗜肺军团菌参考 GB 37488 中的要求。水温参考 DB/T 1931 的要求执行。其他毒理指标按照 GB 5749 的要求执行。
4.4.4 儿童单人单池游泳池水宜一次性使用。
5 卫生管理要求
5.1 场所经营者应按要求设立卫生管理组织,负责场所卫生管理、培训考核、健康危害事故的预防、报告与处置等。
5.2 场所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将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测报告、场所及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等内容归纳形成卫生管理档案,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5.3 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卫生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信息应完整、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5.4 场所应在入口、更衣室等醒目处设置禁止传染性皮肤病、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等疾病人群进入的警示性标志及禁烟标志。
5.5 场所应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区),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公共用品用具与一次性物品分开存放,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5.6 场所配置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卫生相关产品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消毒产品应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涉水产品应有卫生许可批件,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专间存放,专人管理。
5.7 场所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启用前应做好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进行相应维护。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卫生质量应达到 WS 10013 的要求。
5.8 场所应定期对室内空气质量、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生活饮用水、直饮水及娱乐用水水质等进行检测。
5.9 场所内厕所设施宜符合 T/CASNHP 3 的要求。
6 清洁与消毒
6.1 场所供给客人使用的设备设施(如教育道具、娱乐道具、通风取暖设备等)应保持清洁,如有必要采取消毒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选择消毒方法:
a) 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高温的玻璃器材、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可选用干热灭菌;
b) 不耐热、不耐湿, 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灭菌;
c) 器械的浸泡灭菌,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消毒剂;
d) 选择表面消毒方法,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可选择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或液体消毒剂擦拭;多孔材料表面可采用喷雾消毒法。
6.2 更衣柜和其他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6.3 重复使用的玩具、鞋类、护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以清洁为主,受到污染后随时进行清洁和消毒。清洗消毒储存过程应在专间(区) 内完成。
7 传染病预防控制要求
7.1 组织保障与制度
7.1.1 各机构应成立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场所的各项传染病防制工作。小组应包括场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7.1.2 各机构应制定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及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应不定期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对儿童常见传染病的识别、报告与管理培训,掌握规范开展症状监测、科学佩戴口罩、规范处置吐泻物等防控知识。
7.1.3 各机构要明确传染病防控负责人、疫情报告人和症状监测报告人。症状监测报告人原则上由各培训教师担任。
7.1.4 各机构应落实必要的防控保障,包括设立临时留观场所,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水龙头、肥皂、洗手液等),根据场所规模和人员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疫物资(消毒设备和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等),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
7.2 预防
7.2.1 各机构应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动态对儿童及家长开展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应提醒家长不让孩子带病培训。
7.2.2 各机构应严格执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落实症状监测工作,可在入口处采用红外体温计进行体温筛查。在开展培训前,培训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儿童精神状况进行,查看有无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皮疹、黄疸、结膜红肿等异常症状。具体要求参照 WS/T 772 执行。
7.2.3 各机构工作人员在照顾患病儿童、接触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手套等。
7.2.4 应急状态下的儿童手卫生参照T/CASNHP 7 执行。
7.3 信息报告和处置
7.3.1 各培训教师完成症状监测后应及时报至场所疫情报告人。
7.3.2 对于症状监测发现的异常症状儿童,应简要询问家长患儿流病史和疾病诊断情况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出现异常症状儿童不得参加培训。
7.3.3 各机构出现聚集性疫情时,要第一时间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要求参照 WS/T 772 执行。
7.3.4 机构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做好病例隔离、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应急接种、消毒、公共卫生监测等防控处置,阻止传染病疫情蔓延。
8 卫生学评价方法
各机构可参照附录A ,开展对本机构的卫生管理与卫生质量自评价。
附 录 A
(资料性)
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卫生质量评价表
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卫生质量评价见表A. 1。
表 A.1 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卫生质量评价表
表A.1 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卫生质量评价表(续)
表A.1 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卫生质量评价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