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3.020CCSP72
备案号:J3293-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3224—2024

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fordesignof rainwatermonitoringandaccidentaldrainagestoragefacilitiesinpetrochemicalindustry

2024-03-29发布202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SH/ T 3224—2024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雨水监控设施 2
5.1一般规定 2
5.2工艺设计 2
5.3辅助设备 3
6 事故排水储存设施 3
6.1一般规定 3
6.2工艺设计 3
7 仪表、自动控制 3
8 安全和环境保护 4
附录A(规范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 5
本标准用词说明 6
附:条文说明 7 SH/ T3224—2024
Contents
Foreword Ⅲ
1Scope 1
2 Normative references 1
3Terms anddefinitions 1
4Basicrequirements 2
5Rainwater monitoringfacilities 2
5.1General requirements 2
5.2Processdesign
5.3 Auxiliaryequipments
6Accidental drainagestoragefacilities 3
6.1 Generalrequirements
6.2Process design 3
7Instrumentationandautomaticcontrol 4
8Safety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 4
AppendixA (Normative ) Exampledrawingofclassification ofexplosivehazardous 5
Explanation ofwordingin this specification 6
Add :Explanationof article 7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42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计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8章和1个附录。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雨水监控设施,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仪表、自动控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保给排水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标准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保给排水设计技术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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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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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参编单位: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马友梅 滕宗礼陈鑫吴丽光胡建东常会身魏晓辉沈海啸张怀旭许馨文刘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于鸿培葛春玉付春雨孙建成刘新友栗源吴文革季凌窦鹏斐申满对 韩艳萍 单广波王修梅毛剑 秦 冰 傅晓萍周志国 白海阳 崔海云凌 宁纪轩李晨光唐安中邹 智熊鹏儒沈卫海 张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计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以煤为原料制取油品及化工产品工程的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T 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SH/T 3024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34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SH/T3094石油化工厂区雨水明沟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雨水监控设施rainwatermonitoringfacilities
在雨水排出厂界前,对雨水中可能携带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控制的设施。
3.2
事故排水accidentaldrainage
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进入排水系统的泄漏物料、消防废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等。
3.3
事故排水储存设施accidental drainage storagefacilities
储存事故排水的设施,包括池(罐)及辅助设施等。
3.4
事故排水储存池(罐)accidentaldrainagestoragepool(tank)
专门用于事故排水储存的池子(储罐)。
3.5
雨水收集分区rainwatercollectionblock
按厂区雨水收集系统收集范围划分的若干相对独立的雨水汇水区域。
工
SH/T3224—2024
3.6
事故排水转输泵accidental drainage transfer pump
事故过程中,事故排水收集设施输送至事故排水储存设施或从一个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输送至另一个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泵。
3.7
事故转输水量accidental transfer water level
事故过程中,在火灾延续时间内需要转输的事故排水量。
3.8
事故排水切换设施accidental drainage dividing facilities
当事故排水收集系统与雨水系统合并设置时,将事故排水收集区域的事故排水切换进入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阀门或闸门等。
3.9
事故排水提升泵accidental drainage pump
将事故排水从事故排水储存池(罐)输送至污水处理场或其他处理设施的泵。
3.10
雨水收集系统rainwater collectionsystem
收集雨水的管(渠)道、检查井、中间提升泵站组成的排水系统。
3.11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accidental drainage collection system
收集事故排水的围堰、管(渠)道、检查井等组成的排水系统。
4基本规定
4.1石油化工、以煤为原料制取油品及化工产品工程应建立水体环境风险综合预防与控制体系。
4.2 雨水监控设施和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全厂总平面、竖向、道路及收集分区等综合确定。
4.3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可单独设置。雨水收集分区内的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宜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并应设置雨水收集分区的事故排水进入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切换、输送设施。
4.4 雨水监控设施和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宜设置在其所在收集分区的低处。
4.5 雨水监控设施和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应单独设置,宜集中布置。
4.6 当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单独设置时,应兼顾厂区雨水系统设置及事故排水储存能力设置相关储存、转输设施。
4.7 事故排水、雨水的管道设计计算应符合SH3034的规定,明沟(渠)设计应符合SH/T 3094 的规定。
5雨水监控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雨水在排出厂界前应设置雨水监控设施。
5.1.2雨水经监控合格后可排出厂界外或进行回用,不合格时应输送到污水处理场或事故排水储存池。
5.1.3 雨水外排泵站和雨水监控池宜合并布置。
5.2工艺设计
5.2.1雨水监控池设计进水水量计算的重现期应不小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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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雨水监控池监控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0min~30min, 且不应小于10min。
5.2.3 雨水监控池有效容积应按照设计重现期和水力停留时间综合确定。
5.2.4 雨水监控池宜采用地下式水池。
5.2.5 雨水监控池宜为敞开式,应设置巡检通道、围栏、爬梯等设施。
5.2.6 雨水监控池应设置集水坑。
5.2.7 雨水监控池的设计水位宜与进水管内顶或雨水沟设计进水水面相平。
5.2.8 雨水监控池的出口应设置切断设施。
5.2.9 雨水监控池宜具有隔油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气(电)动切换设施。
5.3 辅助设备
5.3.1 雨水监控池前宜设置格栅。
5.3.2 当有外部水体倒灌风险时,雨水监控池排向厂外的雨水出水管道上应设置防倒流设施。
6 事故排水储存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石油化工工程应设置事故排水储存设施。
6.1.2 酸性水、碱渣、酸碱、液氨、液氯、苯等高腐蚀、高环境风险物质不应进入全厂事故排水系统。
6.1.3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不应设直接通往厂外水体的管(渠)道。
6.1.4 事故排水收集宜采用重力流收集方式;应采取措施防止收集分区内的事故排水流入其他分区。
6.1.5 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之间宜互相连通。
6.1.6应根据事故排水污染物种类和特性确定后续处理措施。
6.2工艺设计
6.2.1 事故排水储存设施有效容积计算应符合SH/T3024的要求,并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6.2.2 事故排水储存池宜采用地下式水池,可采用地上式水池(罐)。
6.2.3 事故排水储存池宜为敞开式,应设置巡检通道、围栏、爬梯等设施。
6.2.4事故排水储存池宜设置集水坑。
6.2.5 重力流收集的事故排水储存池内最高液位应低于收集分区内的最低地面标高不小于0.2m。
6.2.6事故排水储存池的池顶距所在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3m,超高不宜小于0.5m。
6.2.7 事故排水转输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次事故排水转输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比值。
6.2.8 事故排水转输泵应设置备用泵,当水泵流量不同时,备用泵宜按最大流量泵确定。
6.2.9事故排水提升泵不应少于2台,可不设备用泵。
6.2.10 事故排水提升泵的流量、扬程的参数选择应根据污水处理场或其他设施的调节、处理能力综合确定,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清空时间宜为48h~96h。
6.2.11 当雨水提升泵兼作事故排水转输泵时,雨水提升泵应同时满足事故排水转输泵的要求。
6.2.12 事故排水转输泵站用电应采用一级用电负荷,当不能满足一级用电负荷时,应设置双动力源。
7 仪表、自动控制
7.1 雨水监控设施和事故排水储存池(罐)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监测仪表和控制系统,其自动化水平 应与全厂自动化水平一致。
7.2 雨水监控池进水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设置在线监测仪表,当污染物超标时应报警。
7.3 雨水外排前应采用人工或在线水质监测。
7.4 进(出)单元界区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置流量、压力等测量仪表。
7.5 事故排水转输泵及事故排水提升泵管道出口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
7.6 事故排水储存池(罐)、污水提升池等应设置远传液位测量仪表,并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7.7 事故排水转输泵及事故排水提升泵应设置低液位联锁停泵,事故排水转输泵应设置远程启停功能。
7.8 雨水监控池应设置覆盖到监控池及进出口的视频监控设施。
8安全和环境保护
8.1 含有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雨水监控池、事故排水储存池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施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8.2 输送含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水泵机组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泵棚内时,水泵机组及其周围1m范围的用电设备应选用防爆型;输送含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水泵机组布置在泵房内时,泵房内所有用电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8.3储存含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事故排水储存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施设计,应按GB50058中可燃液体储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施设计执行。
8.4雨水监控设施、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其按性质分类处置。
8.5 雨水监控设施、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防渗设计应按GB/T 5093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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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
A.1含 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雨水监控池、事故排水储存池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A.1-1 和 图A.1-2)宜符合下列规定:
a) 无盖板时,水池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和距水池外壁水平方向4.5m、地面至高出池顶垂直方向3m范围内的空间宜划分为2区;
b) 有盖板时,水池内液体表面至盖板的空间宜划分为1区;距水池外壁水平方向4.5m、高出地面垂直方向0.6m, 以及距盖板水平方向0.6m、高出盖板垂直方向0.6m范围内的空间,宜划分为2区;
c) 爆炸危险区域内低于地面的沟、坑宜划分为1区。

图A.1-1无盖板水池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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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2有盖板水池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SH/T 3224—20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
设施设计规范
SH/T3224—2024
条文说明
2024年北京
编制说明
《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计规范》(SH/T 3224—2024),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03月29日以第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等。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时参考。
SH/T3224—2024
目次
1范围 10
3 术语和定义 10
4基本规定 11
5 雨水监控设施 11
5.1一般规定 11
5.2工艺设计 11
5.3 辅助设备 12
6 事故排水储存设施 12
6.1一般规定 12
6.2工艺设计 12
7仪表、自动控制 12
SH/T3224—2024
石油化工雨水监控及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计规范
1范围
对于本标准,石油化工行业类别是依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含下列表格中所列行业类别。
表1本标准使用行业范围
行业 行业类别 说明 代码 类别名称
石油化工 C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 C2652 合成橡胶制造 指以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及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 C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
C5990
仓储业 指含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储存活动,还包括石油化工固体类产品仓储、原油及成品油储备库、硫黄库、用于煤化工及部分氧化法制氢(POX)的原料煤的储存、石油焦的储存,不包括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热电用煤仓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3 事故排水储存池是企业满足事故发生后事故排水储存要求的设施,其储存能力应满足石油化工SH/T 3024《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可以设置在企业厂界内,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企业的厂界外。对于园区的企业,其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设置应结合项目和园区的企业统一考虑。
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同企业、不同项目会采用不同的事故排水收集、储存的方式。有的企业是将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置在企业的低洼处,且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容积满足项目储存要求;有的企
业是将事故排水储存设施设置在企业的低洼处,但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容积不满足项目储存要求,需要将事故排水转输到其他的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以满足项目储存要求;有的企业低洼处无法设置事故排水储存设施,需要将全部事故排水转输到其他的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以满足项目储存要求。设置在企业低洼处的事故排水储存设施通常采用混凝土池,转输以后的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可以是混凝土池,也可以采用钢制储罐。一些企业有多个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其事故排水的储存能力高于项目储存要求,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将它们连通在一起,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SH/T3224—2024
3.5 雨水的收集系统通常采用重力流收集,因此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与厂区的竖向布置有关。有些企业沿单一方向布置竖向,厂区为一个汇水区域,全厂可采用一个雨水收集系统;有些企业受场地限制,采取多方向布置竖向,厂区分成多个汇水区域,因此厂区采用多个雨水收集系统。这些不同的雨水汇水区域就是雨水的收集分区。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与雨水收集系统合并设置,也是重力流收集,可以采取与雨水相同的收集分区。为了尽可能地将非事故区域的雨水分离出去,减少雨水进入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量,提高事故排水系统抗风险的能力,事故时只将事故区域的事故排水切换到事故排水储存设施,非事故区域的雨水正常利用雨水收集系统收集排放。这些独立的雨水、事故排水收集区域或范围就是收集分区。
4基本规定
4.1 企业建立水体环境风险综合预防与控制体系,可以使企业在面临水体风险情况时,确保有序、安全。
4.3 目前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大多与雨水收集系统合并设置,也设置进入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切换、输送设备,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同时收集输送事故排水,将事故发生过程中排出的事故排水输送到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事故状态下,雨水收集分区内收集的事故排水进入事故排水储存设施或污水处理场,雨水收集分区外的雨水正常进入雨水收集系统;非事故状态下,各分区内的雨水进入雨水收集系统,正常排放。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单独设置时,应兼顾计算收集事故排水的收集系统收集范围内可能进入的雨水、生产废水量,保障事故排水可以及时收集、转输和储存。
4.4 雨水和事故排水通常采用重力流收集输送,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雨水监控设施和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应设置在其所在收集分区的低处。有困难时,应在低处设置收集设施,采用转输泵将其输送到雨水监控设施和事故排水储存设施。
5雨水监控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 根据行业标准SH/T 3024的要求,雨水在出厂前设置雨水监控池,目的是防止装置、罐区污染物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厂区雨水收集系统直接排到外部水体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尽管采取了清污分流、清洁生产措施,但是这种特殊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应该设置雨水监控设施。
5.1.2 污染物浓度高于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雨水,需提升到污水处理场应急储存罐、调节罐储存、处理,数量较大时将其切换到事故排水储存池内暂存,使污染的雨水在厂内得到有效控制。监控合格的雨水水质良好,可回用于生产用水。
5.2工艺设计
5.2.1 重现期是在一定长的统计时间内,等于或大于某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5.2.2 雨水监控池的监控水力停留时间需大于所设置的污染物在线监测仪表的分析时间,才能保证及时发现污染物的超标情况,防止装置、罐区污染物特殊情况下通过厂区雨水收集系统直接排到外部水体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而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在线监测仪表的分析时间在10min~30min之间不等,因此规定雨水监控池的监控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0min~30min, 该要求与行业标准SH/T3015保持一致。
5.2.9 雨水监控池宜具有隔油功能,因为石油化工企业普遍存在含油污水或没有清理干净的落地油,这些可能进入雨水收集系统的油尽管数量很少,但在监控池停留一定时间以后,大多会上浮于水面,因此雨水监控池具有隔油功能就是将这些可能的浮油阻隔在雨水监控池内,不让其排出厂界。被阻隔滞留
的表面浮油通过收油设施收集,送往污水处理场处理或进入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储存。对于像煤化工等类似的企业,全厂没有含油污水和落地油,因此可以不考虑隔油设施。
在确定雨水监控池监控方案时,可以将雨水监控池分成若干个格,通过相应的切换设施,将可能含油或其他污染物的雨水切换分离出来,单独进入其中几格,以避免影响正常雨水的监控排放。
5.3辅助设备
5.3.1 格栅用以截留大块悬浮物或漂浮物,以保护水泵叶轮和管配件,避免堵塞或磨损,保证水泵正常运行。
5.3.2 为防止总出水管道下游接收水体洪水位上升发生倒灌,或外部管网压力过高等情况发生,总出水管道上应设置阀门等防倒灌设施。
6事故排水储存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根据行业标准SH/T 3024的要求,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企业应设置事故排水收集和储存设施,事故排水不排入外环境,目的是防止装置内消防及事故排水直接排到外部水体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6.1.4项目一般分为若干个雨水收集分区,事故排水收集时只收集发生事故的雨水收集分区的事故排水,可以避免非事故区域的雨水进入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一方面可以减少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项目抗风险的能力。在设计事故排水收集系统时,应采取分区阻断措施,不能让事故收集分区的事故排水漫流到非事故分区,避免造成污染物外排。当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完全分区时,可能漫流到的收集区域的雨水也应计算在内。
6.1.5当发生事故时,实际产生的事故排水量可能会超过设计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容积,此时可以通过连通管道将发生事故的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事故排水输送至其他没有发生事故的事故排水储存设施,避免事故排水漫流,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6.2工艺设计
6.2.4为方便池子清空,在事故排水储存池低处设置集水坑。
6.2.10 GB50160 要求,消防水源及泵站中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综合了事故排水转输等因素,确定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清空时间在48h~96h之间。根据调研,目前大部分企业事故排水提升泵的能力为800m³h~1200m³/h,48h~96h 清空能力可以达到38400m³~115200m³, 基本满足要求。
7仪表、自动控制
7.2根据调研论证,不同企业可能进入雨水收集系统的污染物种类可能不同,这与生产企业的原料、产品方案和加工工艺有关,可以根据企业的性质,选择一个典型污染物来确定在线分析仪表,用于指导企业生产和切换处置操作。例如,石油炼制企业可以采用石油类,乙烯企业可以采用TOC, 制氨企业可以采用氨氮等。当污染物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通知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7.3 在生产运行管理和雨水外排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排出厂界雨水的水质情况,这些数据的获得可以通过人工分析的方法,至于指标的选择,由企业根据企业生产性质和需求确定。对于一些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或者地方环保管理提出要求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指标,通过在线水质监测的方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