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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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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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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防   审查   湖北省   疑难问题   建设
资源简介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2024年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

  修 编 说 明

  为与时俱进地指导并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全省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水平,完善和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 《 消 防设施通用规范 》 (GB55036-2022)、《住建部第 58 号令》等规范和法律法规,对《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进行了修编,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为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性文件。

  本次修编更新整合了符合新规范及上位法的部分条款,增加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相关内容,按照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不违反国家技术标准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以保证工程消防安全为编写原则,进行修编。

  本《指南》充分征求了各地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并经知名专家审查后定稿。本《指南》共分十章,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场所分类定性及建筑高度、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措施、其他特殊场所、 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电气专业。

  本《指南》不涉及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建筑高度250m以上高层建筑等。后期还将及时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相对集中、共性较强的盲点、疑点和难点进行梳理,定期更新。对《指南》实施后新出台实施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的地方标准,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从其规定。

  本《指南》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质量部(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9号,电子邮箱hbxfjszn@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

  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主要编写人员:黄银燊 刘 弘 马 莹 王小南 李传志 徐志松 熊 江陈 彦 王晓晖 熊 尚 谢 静 栗心国 杜金娣 马友才陈焰华 李 蔚 吴建平 李明虎 赵 路 张 程 何 婧范 强 王 慧 冯 舒 童莉亚

  主要审查人员:王志勇 张满可 孙 旋 赵 锂 廖曙江 方 正 张 英张敏洁 梁 晖

  第一章 相关场所分类定性及建筑高度

  1.1 相关场所分类定性

  1.1.1 公众聚集场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本条款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与上述使用功能类似的密室逃脱、剧本杀、室内冰雪场、网吧等场所也应参照公众聚集场所执行。

  1.1.2 人员密集场所: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与上述使用功能类似的养老服务用房、校外培训活动等场所也应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执行。

  1.1.3 重要公共建筑: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56 附录 B 来界定,指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设计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2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0m2 的综合楼;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1.1.4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婴幼儿保育、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和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亲子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1.1.5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设施。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托老所、老年人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人院、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老年公寓除外)等。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1.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为丙类生产厂房。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 1000 人,或任一生产加工车间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的纺织、印染、服装、制鞋、制笔、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上述厂房的生产加工车间,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

  1.1.7 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要求,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 和 《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 DB42/T 1319 的民用建筑,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第 4.1.7、4.1.8、8.1.5 条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 DB42/T 1319 第 6.1.5、6.1.6、6.5 条的规定,考虑建筑物的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并在建筑物内外设置相关安全防护和清晰的引导标识系统。

  1.1.8 装配式建筑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国家现行标准,根据不同装配式类型,考虑消防设计要求。

  1.2 建筑高度

  1.2.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和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1.2.1)。

  附图 1.2.1

  1.2.2 对于多层建筑部分由于使用功能需要,局部凸出大屋面且所凸出部分屋面及墙面未设置门窗洞口的空间,人员使用楼层的楼面距建筑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低于24m 时 ,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大屋面建筑面积 1/4 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2.3 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1 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 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 1.2.3-1,1.2.3-1A)。

  附图 1.2.3-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附图 1.2.3-1A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 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 30m时,与进深不大于 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 1.2.3-2)。

  附图 1.2.3-2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

  2) 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 1/3 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 1.2.3-3)。

  附图 1.2.3-3 与较高地坪高差较小的房间

  3) 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 30m 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 1.2.3-4,4A)。

  附图 1.2.3-4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

  附图 1.2.3-4A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

  1.2.4 金属平屋面指坡度不大于10%,且檐口至屋面最高处内部空间无使用功能的建筑屋面;混凝土平屋面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第 6.14.2 条,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小于 2%,且不大于 5% 定义为平屋面。平屋面建筑的防火设计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第二章 厂房和仓库

  2.0.1 除甲、乙类厂房以外,未明确具体生产性质的标准化厂房,应按火灾危险性丙类进行消防设计。如果厂房的实际生产的危险性高于原设计标准,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

  2.0.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2.0.3 工业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开口部位应当设置抗爆门斗或抗爆门窗。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其相连区域也应当按照甲、乙类设计。其防火分隔措施,需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3.1.2 条、第 3.6 节和第 6.2.3 条的规定。

  2.0.4 丙类厂房地上每个防火分区在有 2 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0.5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用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所在墙面面积的 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2.0.6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2.1.2 条的规定,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可视为裙房。高层工业厂房的附属建筑符合上述规定时,也属于裙房。

  2.0.7 锂电池厂房火灾危险性,按照《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7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火灾危险性确定,分类举例见该规范附录 B,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特殊用房火灾危险性见《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 51377 第 6.2.2 条的规定要求 。

  2.0.8 除甲、乙类厂房外,厂房内附设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时,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3.1.2 条第1 款的规定,根据此类设备用房所占整个厂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当其所占比例大于5%时,应按丙类厂房考虑防火设计技术要求。

  2.0.9 工业厂房车间单独设置参观走道时,参观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3.2.1 条中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厂房内最远点疏散距离应考虑参观走道等固定隔墙的影响,具体距离参数应根据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该规范第 3.7.4 条的规定确定;除甲、乙类厂房以外,参观走道隔墙上所设置的内窗,应按本《指南》第 2.0.5 条的规定执行。

  2.0.10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窗等措施进行分隔(对于丙类仓库,防火墙及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为 4h);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20m;单樘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 6m,高度不应大于 4m。

  2.0.11 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一层夹层时(此夹层不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第 3.3.1条表下附注 6 所指明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应根据夹层区域的使用功能进行定性,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物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甲、乙类厂房除外)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等,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地面面积的 10%且不大于 1500m2 时,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第三章 民用建筑

  3.1 建筑分类

  3.1.1 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时(商业服务网点除外),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1.2 对于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邻建造的220kV干式室内变电站,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划分为丙类; 对于低于220kV的干式室内变电站,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划分为丁类;对于油浸变压器室,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划分为丙类。

  3.2 总平面布置

  3.2.1 相邻两座外墙为不燃性墙体的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 180 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夹角小于 180 度且不小于 90 度时,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当夹角小于 90 度时,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第 5.2.2 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一侧采用固定或两侧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时, 间距不限(附图 3.2.1-1,3.2.1-2)。

  附图 3.2.1-1

  附图 3.2.1-2

  3.2.2 住宅建筑主体外侧设有阳台或飘窗的,防火间距应按阳台或飘窗的最外沿水平距离计算。

  3.2.3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 100m 的住宅建筑贴邻建设时,不符合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应按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2.4 住宅小区和丙、 丁、戊类厂房 (仓库)、办公楼周边,沿道路设置的用于停放小型车的单排停车位,不属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中规定的停车场,但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且宜分组布置。

  3.2.5 地下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的地下部分时,汽车库与上部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汽车库楼梯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楼梯和上部楼梯间

  完全隔开,并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不能采用本《指南》第 3.5.11 条的疏散门厅(附图 3.2.5)。

  附图 3.2.5

  3.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3.1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上述场所需根据使用功能考虑人员疏散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相关条款的要求。

  3.3.2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 50000 ㎡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离区相连。

  该防火隔离区应采用防火墙及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4 m)与汽车库分隔,防火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作为人员疏散出口(附图 3.3.2)。

  附图 3.3.2

  3.3.3 仅为地下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可以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5.1.9 条中的地下设备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m²,且位于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 1/3;每个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时,应有 1 个疏散出口不经过汽车库通向安全出口。

  3.3.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3.5 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5 条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见本《指南》第 6.1.3 条的规定。

  3.3.5 除小学校以外,地下、半地下学校体育运动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当按 1000m2~2000m2 划分时,该防火分区内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 20%,或者防火分区应有至少 1/4 的周长面向室外,通往室外地面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70% ;当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 1000m2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条款要求实施。

  3.3.6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3.4 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不带明火厨房的餐饮用房。

  3.3.7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1000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 1.0 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3.8 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相关要求设计。

  3.3.9 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平台的可不计入),中庭区域的每个防火分区按首层和上、下层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直接采用与设有防火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门进行疏散;当疏散距离超长借用设有防火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需要满足本 《指南》 第 3.5.9 条要求。

  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相关条款的规定,需配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中庭所在防火分区,也应按照要求配置消防电梯。

  3.4 平面布置

  3.4.1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3.4.2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的要求确定(附图 3.4.2)。

  附图 3.4.2 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

  3.4.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 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 3.4.3):

  1 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2 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3 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楼板分隔。

  4 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 4m。

  附图 3.4.3 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

  3.4.4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该 13m 范围内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含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6.1.3 条、第 6.1.4 条的有关规定。

  3.4.5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4.6 下沉庭院最小尺寸:

  1 当下沉庭院作为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使用时,最小尺寸

  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6.4.12 条的规定。

  2 当下沉庭院不作为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仅用于在庭院内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时,最小尺寸应满足设置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3 当该下沉庭院仅作为景观美化等功能使用时,其最小尺寸不作要求。

  3.4.7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多个防火分区利用一个下沉广场疏散时不宜超过 4 个防火分区。超过时下沉广场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两倍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4.8 商业营业厅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

  1 当其地上总面积超过 500 ㎡或地下总面积超过 200 ㎡时,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

  2 当其地上总面积不超过 500 ㎡或地下总面积不超过 200 ㎡时,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

  3.4.9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当该隔墙为防火墙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4.00h),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3.4.10 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上一层靠外墙部位、坡地建筑的任一首层或直通地下一层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0 ㎡。

  3.4.11 消防控制室即便设置在高于室外地坪的楼层时也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4.12 消防水泵房可采用长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该疏散走道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3.4.13 当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房独立建造时,不应与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当一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时,不应贴邻该建筑中人员密集的房间或区域(如营业厅等),可贴邻该建筑的其他非人员密集的部位。

  3.4.14 设置在地下的常(负)压燃气锅炉应靠外墙布置。

  3.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但当储油间的全部储油量较大时,仍需集中设置在建筑外。

  3.4.16 柴油发电机房应至少有一个疏散门直通室外或采用长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该疏散走道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3.4.17 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首层扩大前室内可以设计管道井和电缆井,采用乙级防火门;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4.18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首层扩大前室、住宅三合一前室内可开非消防电梯层门,但该电梯需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第 2.2.10条第 3、5 款的规定。

  3.4.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6 条中电梯候梯厅(不含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隔墙,可采用相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玻璃隔墙。

  3.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5.1 当住宅采用三合一前室时,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应按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且当楼层设计中没有采用三合一前室时,一层不能单独设计为三合一前室。三合一前室户型单元的总户数大于 3 户时,应设环形或半环形通道使人员可从不同方向进入三合一前室。三合一前室户型单元的总户数不应超过 6 户 (附图 3.5.1-1、附图 3.5.1-2)。

  附图 3.5.1-1 附图 3.5.1-2

  3.5.2 有消防电梯的前室,在消防电梯开门方向范围内最小空间不应小于 2.4m×2.4m,该 2.4m×2.4m 范围内不应有消火栓箱、立管(附图 3.5.2)。

  附图 3.5.2

  3.5.3 住宅建筑敞开连廊处的各层天井(可不含一层)均应设置成 U 型(除敞开连廊外的天井顶部不应设置顶盖),应按附图 3.5.3 设置,内天井宽度 A 和开口宽度 B 宜对应设置,当 B>6m 时 B 可取 6m;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开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开连廊不得小于 1.0m(附图 3.5.3)。

  附图3.5.3

  3.5.4 住宅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 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的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井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附图3.5.4-1、附图3.5.4-2)。

  附图3.5.4-1 住宅建筑U型天井

  附图3.5.4-2 住宅建筑U型天井

  3.5.5 地下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内至少应具有 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且仅限有 1 部共用楼梯;共用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且在防火分区通向防烟前室、防烟前室通向楼梯间处采用甲级防火门(附图 3.5.5);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h。

  附图 3.5.5

  3.5.6 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要求:

  1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等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20、5.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

  2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 2 个。当 1 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至少应具有 1 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3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烟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 2 个(附图 3.5.6)。

  附图 3.5.6

  4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计算疏散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计算疏散净宽度。

  5 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计算疏散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计算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 30%。

  6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h。

  3.5.7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不同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

  3.5.8 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 2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疏散可借用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以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问题,可在汽车库与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附图 3.5.8

  3.5.9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区满足 2 个安全出口且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以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问题,可在本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防火隔墙分隔,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附图 3.5.9

  3.5.10 当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5.11 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疏散门厅通至室外时,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 30m (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

  该疏散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超过 30m 时,应设置长度不大于 60m 的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 3.5.11)。普通电梯可设置在上述疏散门厅,但不宜下至地下室;确需下至地下室时,在地下各层应设置独立的电梯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部位分隔。

  附图 3.5.11

  3.5.12 当住宅剪刀梯在标准层采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28条规定的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一个大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1.6m。

  3.5.13 多层公共建筑(不含商场、展厅、体育馆、剧场、电影院、礼堂、医院、中小学、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类似场所)的疏散楼梯,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

  烟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防火隔墙(当剪刀楼梯位于 2 个防火分区之间,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3h,且下设支承梁);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商场、展厅等公众聚集及人员密集场所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3.5.14 当剪刀楼梯作为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楼梯间内两个梯段之间可以不设置防火分隔墙,楼梯梯段或入口的净宽度可叠加计入总疏散净宽度。

  3.5.15 当确有困难时,多层建筑敞开楼梯间内可设置水电管井,但管井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

  3.5.16 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应减去门框以及门扇开启后的遮挡部位,如附图 3.5.16-1、附图 3.5.16-2 中的 W1、W2 所示。

  附图 3.5.16-1 附图 3.5.16-2

  3.5.17 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3.5.18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6.4 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50%。

  3.5.19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但净宽不应小于 0.8m。

  3.5.20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3.5.21 电影厅的候场区疏散人数应按照所有影厅实际座位数之和的 1.1 倍乘以 20%或最大影厅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中的较大值计算。

  3.5.2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的计算,其疏散走道、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及前室建筑面积可不计入疏散人数的计算面积。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

  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3.5.23 多功能厅的人员密度可以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卡拉 OK 厅的人员密度确定;礼堂一般可按有固定座位场所确定疏散人数,当无固定座位时,宜按照其建筑面积 0.5 人/m2 确定。

  3.5.24 商业建筑中的楼栋之间有通行功能的室外连廊也属于“营业厅建筑面积”,应计算人数。如果该连廊宽度大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 规定的公共通道一侧设置商铺时的 3.0m 或公共通道两侧设置商铺时的 4.0m 的宽度,可分别按 3.0m、4.0m 计算人数。

  3.5.25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扩大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屋面或室外平台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当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加压送风系统时,该普通门应可自动关闭。

  3.5.26 设有配电设备的电气小间或电缆管井,开向建筑室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5.27 设有人防的地下车库,防火墙上设置的人防门应同时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设置代替甲级防火门使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时使用的安全出口处。

  3.5.28 敞开楼梯间应三面围合,敞开边长不应超过围合墙体长度的1/4。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敞开疏散楼梯间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3.5.29 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户内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5.30 当一个建筑高度 27~54m的高层住宅单元(只设了1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建筑高度≤27m 的多层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不强制要求多层住宅楼梯出屋面。但当组合建筑中的高层住宅仅有1个单元时,高层住宅的屋顶应设置疏散场地。

  3.5.31 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 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 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 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附图3.5.31)。

  附图3.5.31

  3.5.32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防烟或者进行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时,防烟楼梯间可以在建筑的首层或屋顶直通室外处不设置前室。

  3.5.3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托儿所及幼儿园、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

  3.5.34 独立设置的5层以下的学校建筑的餐厅以及专门的餐饮建筑(无商业、娱乐功能),可采用敞开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3.5.35 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5.5.17条第4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开敞大空间场所直通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楼梯间分隔,其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直通楼梯间(附图3.5.35-1、附图3.5.35-2)。

  附图 3.5.35-1 房间疏散门允许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情形示意图

  附图 3.5.35-2 房间疏散门不允许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情形示意图

  3.5.36 当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附图3.5.36)。

  附图 3.5.36

  3.5.37 “ 丁” 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 3.5.37):

  1) 2a+b ≤X ,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表 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b≤Y ,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 a>b 时,需满足 a+b≤Y ,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附图 3.5.37

  3.5.38 住宅的露台或开敞式阳台,可不计入户内的疏散距离;住宅的封闭阳台,需计入户内的疏散距离。

  3.5.39 房间嵌套时,安全疏散按嵌套房间内任一点至大房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计算。当大空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4 款要求时按30m (加喷淋 37.5m)计算,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不符合时按袋形走道计算疏散距离。

  3.5.40 附图 3.5.40 所示核心筒中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为图中 b 所示距离。疏散楼梯间之间两个入口门的水平距离应为图中 e 所示距离。由于该剪刀梯位于同一前室内,因此不严格要求其两个入口门的距离 e≥5m。

  附图 3.5.40

  3.5.41 住宅、公共建筑首层的半室外通廊、架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楼板、 2.00h 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开向该区域的疏散门至该区域上层楼板边缘投影线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附图 3.5.41)。该区域内应使用不燃材料装修,且不应设置开向该区域的风井百叶。

  附图 3.5.41

  3.5.4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实体墙或玻璃墙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不应超过门窗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 50%;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面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防火玻璃墙体。防火玻璃墙体的耐火性能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第 6.4.9 条的规定。

  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表 5.5.17 的规定执行;医疗建筑的重症监护病房区(ICU、 CCU、NICU 等)的疏散直线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17 条第4 款的规定执行。

  3.5.43 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3.5.44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4 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房间面积大于 400m2 以上的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如空

  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3.5.45 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外,地下或半地下民用建筑(室)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

  1 当埋深>10m 或地下部分的层数≥3 层时,应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10m 且地下部分的层数<3 层时,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4 款的规定。

  4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述疏散距离可以分别增加 25%。

  3.5.46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防烟。

  3.5.47 对于有2个及以上楼梯间通达的建筑屋面,屋面布置的设备或设施之间,应留出净宽不小于1.2m(两股最不利人流)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3.5.48 对于建筑高度 27~54m 的住宅建筑,当符合设置1部疏散楼梯且只有1个单元、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不要求每层均设 2个安全出口,但屋面应满足人员临时避难的要求,避难人数可以按 1/2 本楼户数×3.2 人/户计算的标准考虑,避难面积宜按4人/m2确定。

  3.5.49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比例,现行规范未做出相关规定,利用本区域内的独立安全出口疏散的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总疏散宽度的 50%。

  3.5.50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 1 个房间符合下列规定:应靠外墙设置,尽量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如确有困难,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h;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该房间不应利用厨房和卫生间。

  3.5.51 如果避难区被分成了 2 个,则2 个避难区应连通。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3.5.52 国家相关标准未禁止在避难层或避难间部位的外墙采用幕墙,但当采用幕墙时,应采取防止火势及其烟气通过幕墙或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空腔侵入避难区的防火措施,并满足方便消防救援人员从外部进入避难区的要求。

  3.5.53 规范规定应设避难间的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除了应符合规定的最小净面积外,为本层服务的避难间的设计避难人数应根据所设置楼层的用途、疏散人数及其行为能力、楼梯间的形式等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可以按照该层总疏散人数的 1/4确定。

  3.5.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5.5.24 条中的“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可理解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3.5.55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了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后,避难间仍应靠外墙设置。

  3.5.56 普通电梯的电梯厅、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能用作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的避难间。

  第四章 建筑构造

  4.1 防火墙及外墙开口

  4.1.1 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4.1.2 地下室排烟口等开口与其他防火分区紧靠该开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采取设置固定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1.3 地下室排烟口等开口与其他防火分区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固定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1.4 地下室排烟口等开口与建筑物正面相对时,与其他防火分区正对该开口的建筑物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0m;采取设置固定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1.5 一座 U 字形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确有困难,可在两门、窗、洞口之间,U 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相对的两翼上的门、窗, 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附图4.1.5)。

  附图 4.1.5

  4.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当敞开外廊处的户门均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时,户门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4.2.2 住宅建筑非敞开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6.2.5 条执行。

  4.2.2A 半敞开式厂房、敞开式厂房应每层设置窗槛墙,窗槛墙的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6.2.5 条的规定。

  4.2.3 建筑幕墙的层间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的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应小于 200mm;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矿物棉下面应设置承托板。

  2 幕墙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之间的空腔应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厚度,两侧的背衬材料的表面均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 承托板应采用钢质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1.5mm。承托板与幕墙、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用于承托矿物棉的钢质承托板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4.2.4 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进行防火封堵时,强、弱电井桥架内外均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4.2.5 本指南所描述的“应为乙(丙)级防火门(窗)”的,均指门(窗) 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丙)级防火门(窗);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建筑埋深大于 10m 的地下建筑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2.6 装配式建筑的各构件和部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其连接(节点)构造的性能不应低于相关部位建筑构件或结构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要求。

  4.3 屋顶及地下室顶板开口

  4.3.1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同一建筑不同防火分区建筑开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当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不限(附图 4.3.1)。

  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口采取措施设在外墙时,该外墙开口与同一建筑不同防火分区建筑开口的距离按本指南第 4.1.2、4.1.3、4.1.4 条执行。

  附图 4.3.1 (剖面)

  4.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4.4.1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4.4.2 医院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等特殊洁净房间设有电动感应推拉门时,该推拉门应保证在紧急状态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6.4.11 条的补充)

  4.4.3 地上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有外窗时,其上、下层开口之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2.5 条的规定。(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4-3的补充)

  4.4.4 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开口与连廊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第 7.1.8 条第 8 款的规定。

  4.5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4.5.1 岩棉板等 A 级外墙外保温材料外包覆厚度不大于 0.5mm 的防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 A 级材料使用。

  4.6 特殊构造

  4.6.1 应急排烟窗、固定窗及自然通风口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楼梯间外,其顶部或最高一层外墙上可不设置应急排烟窗,也可不设置固定窗。

  地上或地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除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楼梯间外,其顶部或最高一层外墙上可不设置应急排烟窗,也可不设置固定窗。

  防火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应急排烟窗或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有效面积应从人员可到达的楼梯间最高层楼面 1.5m 以上计算,且不应含其周边窗框。

  4.6.2 无窗房间

  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时, 若房间有开向室内走道等的“内窗”,如该窗户能够被击破,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时,指无外窗的房间。

  4.6.3 施涂于 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0.2mm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第五章 灭火救援措施

  5.1 消防车道

  5.1.1 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不应大于 30m,距离建筑首层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 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建筑首层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 80m。

  5.1.2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且对于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对于高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

  5.1.3 长度大于 40m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满足消防车回车的 T 型、 Y 型等不规则场地,可作为回车场地,该场地车道长度从交叉点起算,不应小于 12m(附图 5.1.3)。

  附图 5.1.3

  5.2 救援场地

  5.2.1 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建筑主体和不超过 50m 的高层建筑组合建造时,可按两部分建筑的各自长边分别布置登高操作场地,各部分登高场地之间可用不超过 30m 长度的消防车道相连,各部分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形式及按整体计算需要的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均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5.2.2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 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若该端头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有消防车登高可到达的楼梯或该端头住宅单元各户有外窗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则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附图 5.2.2)。

  附图 5.2.2

  5.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范围内,裙房(含雨篷)进深不应超过 4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消防扑救面,应以高层建筑主体外墙边缘(有阳台或敞开连廊的部位以阳台或敞开连廊边缘)为基准,当建筑凹口宽度不大于 6m,无消防救援口且不影响消防登高操作时,建筑消防扑救面可算至凹口外侧。

  5.2.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经许可设置在红线外时,也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第3.4.7 条的要求。

  5.2.5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建筑的一侧,设有在建筑(含裙房)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含裙房)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6m 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挡烟垂壁(附图 5.2.5)。

  附图 5.2.5

  5.2.6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建筑(住宅建筑为各单元)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2.7 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等应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标识的要求,进行消防固定标识的专项设计、施工, 并在消防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

  5.2.8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及阳台外墙处的门、窗、敞开式外廊,当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第 2.2.3 条的要求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5.2.9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的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该消防救援口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当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该消防救援口应与消防车道相对应;当不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时,应与可进行消防救援的场地、道路相对应。

  5.3 消防电梯

  5.3.1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5.3.2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3.3 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尽量使该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每层停靠。

  2 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每层停靠。

  3 每部消防电梯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4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的相关要求。

  5.3.4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1 台消防电梯,但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的要求,可按以下要求执行(附图 5.3.4):

  1 两个防火分区共用贯通式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2 当共用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时,在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两侧应各再加一个防烟前室。

  3 进入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共用消防电梯受阻时消防队员可以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

  5 一台共用消防电梯不得服务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

  6 当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不能仅设一台共用消防电梯。

  附图 5.3.4

  5.4 直升机停机坪

  5.4.1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 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 15m 、12m。

  第六章 其他特殊场所

  6.1 城市综合体

  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除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6.1.1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应采用无明火的电加热设施。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餐饮为明厨、无明火作业,类似商铺的快餐、特色小吃、饮品店等小型餐饮场所时,可以按照商店业态的一种,按照商铺与营业厅内其他区域共同划分防火分区。当餐饮场所为相对独立,且有明火作业、就餐区与厨房区分隔的酒楼业态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建筑中有关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不应按照有关商店建筑中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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