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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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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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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

  说 明

  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共计 9 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13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 ”或划“/ ”;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录。

  二、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人与咨询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示范文本》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并且以附录 1[服务范围]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

  2. 项目地点: 。

  3. 建设内容: 。

  4. 建设规模: 。

  5. 投资金额: 。

  6. 资金来源: 。

  7. 项目周期 (□总服务期□总建设期□施工工期□运营维护期) 。

  二、 服务范围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为:

  ☑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统筹管理(必选项) 。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

  □项目策划: 。

  □项目融资咨询: 。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可行性研究: 。

  □建设条件单项咨询报告: 。

  □其他: 。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工程勘察: 。

  □工程设计: 。

  □工程监理: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其他: 。

  □运营维护服务咨询

  □项目后评价咨询: 。

  □其他: 。

  □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BIM 咨询: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 。

  □工程保险咨询: 。

  □其他: 。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等详见附录 1[服务范围]。

  三、 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负责人

  1. 委托人代表: 。

  2. 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职称: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 。

  3. 各专业咨询负责人:

  项目管理负责人: 。

  投资决策咨询负责人: 。

  工程勘察负责人: 。

  工程设计负责人: 。

  工程监理负责人: 。

  招标代理负责人: 。

  造价咨询负责人: 。

  BIM 咨询负责人: 。

  运维咨询负责人: 。

  其他负责人: 。

  四、 服务费用

  □专业服务费加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统筹管理费

  本 项 目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签 约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税率为: 。

  其中:

  (1)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统筹管理服务费: 。

  (2)投资决策咨询服务费: 。

  (3)工程勘察服务费: 。

  (4)工程设计服务费: 。

  (5)工程监理服务费: 。

  (6)招标采购服务费: 。

  (7)造价咨询服务费: 。

  (8)BIM 咨询服务费: 。

  (9)运维咨询服务费: 。

  (10)其他咨询服务费: 。

  □费 率: 按(工程概算、工程结算……) % 。

  □人工成本加酬金: 。

  □其 他: 。具体的服务费用计取和支付方式详见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

  五、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计划自 至 止。

  具体的服务期限和服务进度计划详见专用合同条件及附录 3[进度计划]。

  六、 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录;

  (5)通用合同条件;

  (6)委托人要求;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8)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 双方承诺

  1. 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 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委托人代

  表,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应支付款项。

  八、 词语含义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 合同订立和生效

  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合同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份,咨询人执 份。

  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咨询人 2(联合体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和解释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就咨询服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由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合同文件的组成]所列的文件构成。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文件。

  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函件。

  1.1.4 投标函:是指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 ”的函件。

  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 ”的函件。

  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 ”的文件。

  1.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清单:是指投标文件中的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1.1.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纲:是指投标文件中的咨询服务大纲。

  1.1.9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10 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

  1.1.1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12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接受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13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4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提供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15 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6 专业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相应专业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1.1.17 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双方约定由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

  1.1.1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简称为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协议书和附录 1[服务范围]中明确的,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

  1.1.19 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统筹管理:策划管理、项目报批报建报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验收移交管理以及对合同服务范围内的各专业服务进行统筹协调管理等。

  1.1.20 服务成果:是指附录 1[服务范围]所列的,由咨询人为履行咨询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研究、调查、模型、图纸、报告、说明、技术规定和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

  1.1.21服务变更:是指根据第 7 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

  1.1.22 服务费用签约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3 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24 服务开支:是指咨询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

  1.1.2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26 基准日期: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7 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应开始本合同下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8 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9 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的时间。

  1.1.30 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咨询人根据第 5.2 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

  1.1.31 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1.1.32 保密信息:是指所有在披露时被披露方特别标识为保密的信息,或常人根据该信息的性质和场景合理认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或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数据、文件、通讯往来、计划、专有技术、配方、设计、计算、试验结果、样品、图纸、课题、技术指标、调研、照相、软件、工艺流程、程序、报告、地图、模型、协议、想法、方法、发现、发明、专利、概念、研究、开发以及商业和财务信息。

  1.1.33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4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1.35 根据项目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录;

  (5)通用合同条件;

  (6)委托人要求;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8)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3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间的所有通信交流应使用编写合同所使用的语言。

  1.4 法律和标准

  1.4.1 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1.4.2 标准规范

  合同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并已包含在服务费用中。

  1.4.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1.5 通信交流

  与合同有关的协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传输方式等。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传输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无理扣押或拖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1.6 保密

  1.6.1 任何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自行或允许其雇员、分包商、顾问或代理人对外泄露或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6.2 但上述使用和披露限制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在披露时为公共知识,或之后非因接收方的行为而成为公共知识的信息;

  (2)在披露方披露时接收方已掌握,且并非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信息;

  (3)服务开始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从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但该信息并非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处所获取;

  (4)接收方在未利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5)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政府机构发出指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1.6.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

  1.7 发布

  咨询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 1.6 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但如果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咨询人的职员不应索取或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1.9 利益冲突

  咨询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咨询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咨询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

  应根据诚信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

  1.10 合同修改

  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

  第 2 条 委托人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咨询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委托人办理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而导致的除外。

  2.1.2 除附录 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咨询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咨询人及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咨询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方等之间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的情况予以协调和明确。

  2.1.3 为了咨询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免费向咨询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咨询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除附录 1[服务范围]另有约定外,其他人员的服务与咨询人的服务之间的界面管理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的行为负责。

  2.1.4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2 委托人决定

  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

  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2.3 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委托人权利

  2.5.1 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文件、合同的权利,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文件、参建合同等,拥有最终审定权。

  2.5.2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5.3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5.4 咨询人调换咨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2.5.5 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5.6 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工作人员,有权就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 3 条 咨询人

  3.1 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附录 1[服务范围]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

  提供咨询服务。如附录 1[服务范围]中未详细描述咨询人的工作,则咨询人应为满足附录 1[服务范围]中描述的所有功能和目的而履行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按照附录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团队,并按照附录 3[进度计划]的约定完成咨询服务。

  3.1.3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咨询人应按照约定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等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

  3.1.4 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的质量,运用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经验的咨询人为同等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的项目提供同等咨询服务时应有的职业标准,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3.1.5 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规定的,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应具有履行咨询服务所需的资质或资格。由咨询人按照第 3.4 款[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相应的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第三方和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

  3.1.6 在履行合同期间,咨询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按照附录 3[进度计划]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

  3.1.7 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咨询人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有权无偿使用第 2.1.3 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提供的服务。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委托人的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3.1.8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咨询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2 咨询项目负责人

  3.2.1 咨询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应具有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咨询服务仅涉及投资决策阶段的,咨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咨询服务涉及工程建设阶段的,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

  项,咨询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咨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去世等原因导致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新任命的咨询项目负责人信息报送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更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咨询人员

  3.3.1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附录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业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业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为委托人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能力。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咨询人根据合同派遣的咨询人员应取得委托人认可,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

  3.3.2 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咨询人更换专业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咨询人负责安排具有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委托人对咨询人的主要咨询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而提出更换的,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 若咨询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将受到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事件的影响,则咨询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并将其咨询人员转移,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项影响消失。

  3.4 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 除应收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4.2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全部转让给多个第三方。

  3.4.3 咨询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在保证整个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咨询人可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对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可由委托人自行招标,也可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作为招标人,或者由委托人同意后由咨询人担任招标代理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咨询团队或咨询方案招标。

  3.4.4 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该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5 联合体

  3.5.1 如咨询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3.5.2 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3.5.3 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 联合体牵头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咨询服务成果承担责任,并负

  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以及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委托人指示。

  3.5.5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第 4 条 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

  4.1 咨询服务的依据

  4.1.1 委托人应根据附录 1[服务范围]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和咨询人的名录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述资料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4.1.2 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的质量或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任何一方发现资料中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

  4.1.3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4.1.4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应在附录 1[服务范围]中进行约定。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对服务成果的要求

  4.2.1 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具体的服务成果内容和要求在附录 1[服务范围]中约定。

  4.2.2 咨询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包括由于服务成果的质量问题、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

  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4.3 服务成果的交付

  4.3.1 咨询人应按照附录 3[进度计划]约定的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4.3.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的服务期限。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服务成果建议书,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服务费用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建议书的,咨询人应按照该建议书修订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7 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咨询人的书面异议。

  4.3.3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约定对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奖励。

  4.4 服务成果的审查

  4.4.1 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在附录 1[服务范围]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

  除本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应在 21 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 21 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服务成果需经政府部门审查和批准外,视为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4.4.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附录 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

  应适用第 7 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4.4.3 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咨询人需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服务成果。如上述审查意见构成了对附录1[服务范围]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的变更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7 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4.4.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服务成果审查会议的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咨询人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服务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4.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4.3 款[服务成果的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费用增加的,咨询人应按第 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4.4.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4.4.7 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4.5 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 咨询人应根据附录 1[服务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关方进行管理和提供配合。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为投资决策咨询人,就相关影响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要素与项目各相关方进行联系和沟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建议;

  (2) 作为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采购的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相关政府机构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

  (3) 作为勘察人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 作为设计人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5) 作为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6) 作为造价咨询人,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

  (7) 作为项目管理人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

  4.5.2 咨询人根据附录 1[服务范围]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进行。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咨询人的授权和对权限的限制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关方。如咨询人或咨询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下的授权权限与工程合同下的职责存在歧义或矛盾,咨询人应通知委托人,且委托人应尽快给出指示以纠正该歧义或矛盾,必要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签发服务变更的通知。

  4.5.3 在委托人和工程合同相关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咨询人应当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在咨询人做出任何影响该工程合同相关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

  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咨询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

  第 5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 服务的开始和完成

  5.1.1 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7 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起算。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件所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延期的除外。

  5.2 服务进度计划

  5.2.1 咨询人应按照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计划应至少包括:

  (1) 咨询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各项咨询服务的顺序和时点;

  (2) 附录3[进度计划]或合同其他部分所约定的将各项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

  (3) 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

  (4) 附录3[进度计划]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5.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咨询人应根据该计划提供咨询服务。

  5.2.3 咨询人应经常审查服务进度计划,若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

  5.2.4 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服务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5.3 服务进度的延误

  5.3.1 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

  (1)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3) 委托人对咨询服务的服务变更;

  (4)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

  (5)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

  (6) 不可抗力;

  (7)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7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发生该情形后 14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 7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上述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服务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第 7 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

  5.3.2 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按照第 11.2.3 项[咨询人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的,咨询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咨询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

  5.4 服务的暂停

  5.4.1 委托人的暂停通知

  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通过提前 28 天向咨询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以任

  何原因指示咨询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但应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5.4.2 咨询人的暂停权利

  下列情况下,咨询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1)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发出异议通知的。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

  (2) 发生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

  (3)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4.3 已暂停服务的恢复

  (1) 若委托人根据第5.4.1项[委托人的暂停通知]要求咨询人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咨询服务。

  (2) 若咨询人根据第5.4.2项[咨询人的暂停权利]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

  5.4.4 服务暂停的后果

  (1) 对于咨询人在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 在暂停期间,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完整和保管,以避免毁损。

  (3) 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的延误]修订。

  (4) 除不可抗力及咨询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外,咨询服务的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因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对咨询人的支付。

  第 6 条 服务费用和支付

  6.1 服务费用

  6.1.1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部分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计取方式。

  6.1.2 除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6.1.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明确约定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酬金内,以及服务酬金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计取和支付方法。

  6.1.4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本项目投资额、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约定奖励金额的计取和支付方法。

  6.2 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 咨询人应在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每个应付款日的至少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

  (1) 当期已经完成的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酬金;

  (2) 根据附录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酬金内的合理服务开支;

  (3) 根据附录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根据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等标准对咨询人进行的奖励金额;

  (4) 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

  (5) 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

  (6) 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 根据合同及附录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6.2.2 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6.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咨询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

  6.2.4 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咨询人的索赔等为原因,扣留其应付的款项,除非仲裁庭或法院根据第 13.4 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判给委托人。

  6.2.5 对于按月或按阶段支付的服务费用,应由咨询人提交该月或该阶段的支付申请书、费用说明及合理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酬金、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付。除此之外,对于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应随费用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一并提交支付申请书和支付。

  6.2.6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咨询人有权得到已完成的咨询服务的付款。

  6.2.7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3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13 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咨询人的有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 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

  6.4 结算和审核

  6.4.1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按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和合同尾款支付。

  6.4.2 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酬金以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咨询人应保存能够明确标明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最新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6.4.3 在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咨询人提前不少于 14 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咨询人提出的与咨询

  服务相关的上述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并在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且咨询人应提供合理的配合,但审核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

  第 7 条 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 变更情形

  7.1.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服务变更:

  (1) 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

  (2)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根据本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

  (3) 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

  (4) 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

  (5) 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所在地及提供咨询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的改变;

  (6)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长的;

  (7)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如发生此类改变的应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以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7.2 变更程序

  7.2.1 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随时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可先要求咨询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此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

  7.2.2 若咨询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了服务变更,则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通知 14 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签发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的通知解释。咨询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 7

  天内根据第 13 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否则咨询人应遵守该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

  7.2.3 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咨询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咨询人向委托人发出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

  (1) 咨询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资源;

  (2) 咨询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

  (3) 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前置性规定的情形。

  7.3 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

  7.3.1 若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咨询人工作量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服务的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工作量的影响达成一致。

  7.3.2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根据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确定,若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双方应达成新的取费标准。

  7.3.3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委托人同意价格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咨询人发出指令,以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7.3.4 以下情况委托人可直接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1)咨询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 14 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2)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附录 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若该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咨询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第 8 条 知识产权

  8.1 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8.1.1 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资料、文件,委托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授予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通许可。

  8.1.2 咨询人独立于合同之外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咨询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编制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属于咨询人。但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咨询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8.2 知识产权保证

  8.2.1 咨询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如咨询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则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咨询人。

  8.3 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8.3.1 如委托人根据第 12.2.1 项的约定、或者咨询人根据第 12.3.1 项的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则其有权撤销根据本条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2 如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下到期的任何付款义务,则咨询人有权通过提前 28天发出通知的方式撤销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

  第 9 条 保险

  9.1 咨询人应投保的保险

  9.1.1 咨询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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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