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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
(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
前 言
为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 515号)、《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导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1〕4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 在借鉴吸收国际国内有关全过程项目管理与工程咨询较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研究目标:
(一)落实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认识、理解。
(二)引导行业发展。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内容,引导工程咨询企业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三)促进规范服务。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程序、方法,并总结成果,提升工程咨询企业的服务水平及能力。
鼓励建设单位对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咨询服务实施一体化整体招标,采用整体委托模式。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培育发展阶段,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和建设单位实际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提供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1+N”菜单式咨询服务。
本导则共11章,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咨询人选择、全过程项目管理、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招标采购阶段咨询服务、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竣工验收阶段咨询服务、项目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BIM咨询专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建设条件符合性审查单项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组织结构示意、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控制模型。
本导则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解释。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足,在工程实践中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邮箱:scc@hbszjt.net.cn)
主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韬华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湖北省工程咨询协会、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南方武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中晟宏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天宇中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华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南方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主要起草人:肖 伟、汪成庆、邬毛志、祝晓明、恽其鋆、徐伟智、周 俊、肖 莲、程丽君、陈燕波、张 昊、秦永祥、陈常庆、王红慈、罗晶晶、陈 瑞、朱 丹、张继雨、高 思、张颂民、卜文玉、王 炜、吴红涛、周显武、蔡国沛、王继全、杨欣蓓、王炜明、吴兰香、陈凌云、刘剑锋、郑卫国、汪 潇、陈继东、鲁冬训、张志达
主要审查人:张 弘、龙 宁、李 剑、戴剑锋、张 珺、朱杰峰、黄 敏、肖梦奇、严云成、徐杨青、李春舫、叶 炜、周玉锋、付军明、汪建新、王保东
1 总则
1.0.1 为规范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行为,提高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水平,促进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区域内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非国有投资项目和其他公共事业领域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本导则为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体内容框架,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工作要求以及各类人员职责、考核,评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提供基本参考依据。
1.0.4 咨询人应客观、科学、诚信、公平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1.0.5 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本,以实现建设项目预期目标为中心,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有效控制投资和满足工期要求为基点,全面落实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各类注册人员的执业责任,推进绿色建造与环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与管理创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最佳效益。
1.0.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倡集成化管理,提高全过程项目管理统筹协调组织能力和运行效率,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效益。同时,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
咨询人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运营维护阶段,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技术、经济、组织和全过程项目管理在内的整体或局部解决方案的智力性综合服务。
2.0.2 全过程项目管理(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对贯穿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简称项目管理。
2.0.3 委托人 (client)
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主体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单位或使用单位。
2.0.4 咨询人(consultant)
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求与合同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独立法人或“1+N”联合体。
2.0.5 “1+N”联合体(“1+N” consortium)
“ 1”为全过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N”为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和其他工程咨询中的多项组合,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履行全过程项目管理责任,牵头单位类别和成员单位数量由委托人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项目建设目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0.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eam)
咨询人为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委派的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技术、经济、组织和管理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咨询服务团队。
2.0.7 投资决策综合 性咨询( comprehensive consultation on investment decisions)
咨询人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策划、融资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条件符合性评价等有关投资决策依据
性资料的咨询服务。
2.0.8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whole process consultation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咨询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全过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全过程一体化或多种服务组合的技术与管理活动。
2.0.9 运营维护咨询(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consulting)
咨询人在项目运营维护阶段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策划、资产管理等确保项目具备预期的使用性能可靠度和保值增值的咨询服务。
2.0.10 承包人(contractor)
与委托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与委托人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单位。
2.0.11 咨询项目负责人(consulting project director)
由咨询人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2.0.12 专业咨询负责人(professional consulting manager)
由咨询人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任命的,具有履行相应专业咨询责任的执业资格或能力,在咨询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协调下,主持开展相应专业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
2.0.13 咨询工程师(professional consulting engineer)
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在各专业咨询负责人的领导下,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各专业咨询任务的工程师。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实施的,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1.2 咨询人应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和管理目标。
3.1.3 咨询人提供的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咨询人公章,对于有资质和(或)执业资格要求的咨询服务内容(如勘察设计文件等)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盖相应的资质印章和(或)执业资格印章。
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3.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运营维护阶段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录B):
1 全过程项目管理:策划管理、项目报批报建报验、合同管理、 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管理、验收移交管理等(详见附录C);
2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项目策划、融资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用地和选址论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
3 招标代理: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过程实施、合同条款策划、协助合同签订等;
4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咨询、岩土工程检测与监测、工程测量、管线探测等;
5 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设计顾问、设计审查咨询等;
6 工程监理: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7 造价咨询:围绕投资总额开展市场调研、投资估算编审、设计概算编审、方案的经济比选、设计造价优化建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审、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编审、竣工决算编审等;
8 运营维护咨询: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后评价、运营维护管理策划、资产管理咨询等;
9 BIM技术咨询:BIM运用策划、工程全生命周期BIM模型的建立与维护升级、 BIM模型与项目造价控制管理、BIM数字资产的交付与维护等(详见附录A);
10 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如: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咨询、风险管理咨询、工程保险咨询、PPP咨询等(不包含第三方检测服务)。
3.2.2 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咨询人可独立或以联合体形式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和其它工程咨询服务,也可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提供菜单式咨询服务,即“1+N”模式。
3.3 咨询费用的计取方式
3.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中明确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其他工程咨询等费用计取,作为资金筹措、项目审计的依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
3.3.2 委托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人合理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业咨询及其他咨询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的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具体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参考计取方式详见附录 D。
3.3.3 委托人可根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咨询人相应的奖励或惩处,具体奖励或惩处的条件以及金额由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与咨询人协商约定。
4 咨询人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委托人可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规模等因素依法确定招标(或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形式。
4.1.2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复杂程度、资金来源及审批方式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一次性采购,也可分阶段采购。
1 整体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项目可在项目概念提出时一次性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 整体规模较大、功能复杂的项目宜在项目概念提出时单独采购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采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3 运营阶段咨询服务可根据使用者需求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后采购。
4.1.3 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项目组织结构图、项目合同关系结构图等相关资料,可参考本导则附录F。
4.2 咨询人条件
4.2.1 咨询人提供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或能力。
1 资质是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取得的证明自身咨询能力与水平的相关文件、证件。
2 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业绩:咨询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代建、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业务中已竣工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咨询人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相关佐证资料。咨询人以不同方式参与项目咨询服务的,在业绩评价上宜有所区别。
(2)人员: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以及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人员素质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人员数量应满足建设项目对具体咨询服务业务的需要。
(3)信用:咨询人和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负责人近三年内未列入建筑市场“ 黑名单”,且满足招标文件对信用评价指标的要求。
(4)管理体系:具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取向,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管理规范等。
(5)奖项: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规模和项目目标,设定的工程领域各类奖项级别与数量。
(6)企业规模及咨询业务覆盖范围:企业规模是指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分的企业规模;咨询业务覆盖范围是指咨询人具备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维护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的业务类别。
4.2.2 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应当执行 3.1.1 条有关规定。
4.3 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负责人条件
4.3.1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建设类或工程咨询类)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类似工程项目咨询和管理经验。
4.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业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承担招标代理及其它业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过程项目管理负责人宜由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兼任。
4.3.3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执业信用记录良好。
4.3.4 具有与承担工程项目咨询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等知识。
4.4 咨询人遴选原则
4.4.1 招标人选择咨询人时,除满足4.2节与4.3节设置的条件外,应重点考察其业务能力、管理能力、企业及咨询项目负责人业绩、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业务覆盖范围、费用结构的合理性、质量保证体系、社会信誉等。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
先”,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
4.4.2 招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规模等因素依法确定招标(或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优选咨询人。优选过程中,可对投标人的咨询服务方案、资质能力、社会信誉、履约评价、项目业绩与奖项、咨询项目负责人及专业人员能力、检测设备及办公设施配备、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4.3 投标人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4.4.4 招标人确定咨询人后,可参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1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提交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咨询服务费用、变更程序等内容;
2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5 咨询人职责
4.5.1 咨询人应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项目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咨询服务工作,任命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负责人,并对全过程咨询服务团队给予书面授权。
4.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除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负责人外,还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咨询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工作的需要。
4.5.3 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牵头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的组织架构、专业分工、决策机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表格和成果文件模板等,报委托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 组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规划、咨询目标,审定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实施细则及咨询工作计划;
3 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人员岗位职责;
4 根据工程进展及咨询服务工作情况,及时调配相关咨询服务人员;
5 统筹、协调各专业咨询和其它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组织评价咨询工作绩效;
6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工程咨询任务分解和资源使用;
7 参与或配合各专业咨询服务成果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 参与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的有关争议;
9 依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有关咨询工作实施情况及重要信息;
10 咨询人或委托人授予的其他权责。
4.5.4 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确定的岗位职责,分别负责全过程项目管理和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业务,并向咨询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
4.5.5 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规划;
2 在专业咨询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编制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实施细则;
3 按工作计划、任务分配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要求等,完成专业技术咨询工作,对所承担的任务和出具的成果负责,并向专业咨询负责人报告工作;
4 完成专业咨询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4.6 咨询人权利与义务
4.6.1 咨询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管理工程项目、协调各参建方工作关系;
2 有权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3 有权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取得相应酬金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
4 有权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5 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出建议更换其不称职人员;
6 享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4.6.2 咨询人应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并应在成果文件或需要其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负责人应在其完成或需要其确认的相应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4.6.3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咨询人(含联合体)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人需求,按照“1+N”模式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 “1+N”中的主要专业咨询业务(全过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必须由咨询人实施,不得转委托。“ 1+N” 范围之外的主要专业咨询业务可由委托人依法自行委托并管理,或委托咨询人代为统筹管理。咨询人(含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相应的咨询服务责任。咨询项目负责人履行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
4.6.4 因工程咨询服务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承担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咨询人承担责任不能免除委托人、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
4.6.5 咨询人在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咨询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
4.6.6 咨询人调换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调换其他人员时,咨询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执行。
4.6.7 违反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或咨询人,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管理机制,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
5 全过程项目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应由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与咨询人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策划管理、项目报批报建报验、合同管理、进度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组织协调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管理、验收移交管理等。
5.1.2 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及成果文件可参考本导则附录C进行自由组合,但应在相应合同文本中进行明确。
5.1.3 当采用联合体形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
5.2 全过程项目管理策划
5.2.1 全过程项目管理策划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由咨询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5.2.2 全过程项目管理策划经咨询人(联合体形式下则为牵头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委托人批准后执行。
5.2.3 全过程项目管理策划应由咨询项目负责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内部向各专业咨询负责人进行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后续各专业咨询工作开展的依据。
5.2.4 全过程项目管理策划应根据拟建项目特征,遵循全面、可行、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环境调查、数据收集、经验整合等,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方案对比、投资控制(确定目标成本)、系统分析、科学论证,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成果文件,对项目目标发挥预控作用。
5.2.5 全过程项目管理策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策划、组织策划、技术策划、投资造价策划、招标(采购)策划、合同策划、进度策划、质量策划、信息策划、风险策划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相应成果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资金策划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包括资金筹措方式、融资方案、建设期年度资金计划、建设期月度资金计划和运维期资金计划等;
2 项目组织策划应包括咨询人针对项目进行的组织结构、任务分工、管理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策划等;
3 项目技术策划应包括对项目技术方案和关键、重难点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和论证,并明确技术标准、规范的应用;
4 项目投资造价策划应包括项目定位描述、对项目技术方案的经济比选、限额设计控制计划等;
5 项目招标(采购)策划应包括项目特点分析、发包方式、标段划分、招标(采购)预算、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方式等;
6 项目合同策划应包括合同结构设计、合同要素构成(范围、价款、违约责任等)、合同评审等;
7 项目进度策划应包括里程碑计划、总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及关键节点、纠偏方案等;
8 项目质量策划应包括质量控制关键点、难点及方案等,并编制质量计划;
9 项目信息策划应包括数字化信息平台、沟通渠道建设、收发文及报表记录、工程档案归档与安全、竣工档案移交方案等;
10 项目风险策划应包括组织风险、经济与管理风险、工程环境风险、技术风险和廉政风险等,并应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和监控。
5.3 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实施
5.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项目管理策划、项目管理流程和项目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
5.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依据各专业咨询管理实施规划、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对专业咨询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5.3.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对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一并纳入全过程项目管理。
5.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对需沟通协调的事项进行研究,并采用信函、
邮件、文件、会议、口头交流、工作交底以及其他媒介沟通方式与项目各干系人进行沟通解决和处理相关事宜,重要事项的沟通结果应书面确认。
5.3.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定期编制全过程项目管理月报,遇到特殊重要事件(或紧急事件)时应由相关专业咨询负责人立即向咨询项目负责人汇报;咨询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咨询人及委托人汇报。
6 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应包括在项目前期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等方面的论证。咨询人应根据拟建项目特征,遵循全面、可行、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环境调查、数据收集、经验整合等,对项目决策的相关问题进行方案对比、系统分析、科学论证,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成果文件,作为项目审批和后续项目建设的依据。
6.1.2 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应包括项目策划、融资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开展用地和选址论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设条件单项咨询。
6.1.3 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重点对项目定义、投资成本、总工期、建成后运营效益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后续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依据。
6.2 项目策划
6.2.1 项目策划应在投资机会研究和建设需求提出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定义、研究,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应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阶段之前进行,咨询成果可以《项目策划报告》的形式提交。
6.2.2 项目策划报告内容应包括:市场研究、项目定位、概念方案、运营策划、经济性评价、参考案例等。
6.3 项目融资咨询
6.3.1 项目融资咨询应以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投资决策为基础,在初步确定项目投资需求和预期效益后,确定项目投资结构、资金平衡方案,进行项目融资决策分析、策划和拟定项目融资方案。应考虑项目融资渠道和方式、融资具体任务和目标,并应初步研究和设计项目融资结构,分析比较可能的融资方案。
6.3.2 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环节,应考虑项目资本金与债务资金比例、股本结构比
例和债务结构比例,并应分析和评价项目融资的实现条件及风险因素。
6.3.3 咨询人应编制项目融资方案,分析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组成的可靠性和融资结构的合理性,并应分析项目融资成本、融资风险及融资信用担保的情况。
6.3.4 咨询人可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融资谈判,并在融资谈判基础上起草项目融资有关文件。
6.4 项目建议书
6.4.1 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针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得的可能性展开论证,供投资人或委托人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6.4.2 项目建议书应由咨询工程师负责编制,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及经济建设的方针、任务和技术经济等要求,结合资源情况、建设条件、投资人的战略、投资人的综合实力等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6.4.3 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投资进行分项估算,投资估算精度应能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
6.4.4 项目建议书编制时应充分了解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紧密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论证;项目建设目标要与国家、地区、部门、行业的宏观规划目标一致;应通过广泛的考察、调研,借鉴同行业的经验,资料数据应力求准确、可靠,要有较强的说服力。
6.4.5 针对不同的行业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遵循相应的编制标准,并应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编制。
6.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5.1 可行性研究工作应在项目建议书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6.5.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筹措资金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依据,应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
情况。
6.5.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节能评估、风险分析、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6.5.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与投资决策精度和项目审批深度要求相适应的建筑(或市政)工程技术方案。
6.5.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方案设计、大型设备采购需求等,对项目投资进行分项详细估算,项目投资估算应内容全面、费用构成完整、计算合理、能够满足项目决策对经济评价的要求,编制依据、方法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符合工程造价改革的有关规定。
6.5.6 有关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的各阶段的造价控制关系,详见本导则附录G 《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控制模型》。
6.6 建设条件单项咨询报告
建设条件单项咨询可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资金来源和建设方式等,为满足前期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需要,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咨询人可提供用地和选址论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 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项评价、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导则附录E。
7 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
7.1 一般规定
7.1.1 咨询人可自行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也可按委托人需求,提供勘察设计审查、优化、顾问等咨询服务。当勘察设计工作由委托人另行委托时,咨询人需将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纳入全过程项目管理范畴。
7.1.2 咨询人自行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满足相应的执业资格要求,并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7.1.3 咨询人应明确工程勘察专业咨询负责人、工程设计专业咨询负责人, 并界定其管理职责与分工,制定勘察设计阶段管理制度,确定勘察设计阶段管理目标和工作流程,配备相应资源。
7.1.4 咨询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勘察设计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咨询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7.1.5 对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内容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7.2 工程勘察和勘察咨询服务
7.2.1 工程勘察和勘察咨询服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咨询、岩土工程检测与监测和工程测量的咨询服务,并与工程设计各阶段和施工过程相对应。
7.2.2 工程勘察咨询服务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组织编制工程勘察任务书,审定工程勘察工作计划;
2 组织工程勘察团队或确定勘察单位;
3 编制或审核工程勘察任务书及勘察大纲等文件;;
4 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现场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5 验收工程勘察报告,负责组织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报告的报审工作;
6 签发补勘通知书;
7 审查工程勘察成果,协调处理勘察成果的修改;
8 组织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其他项目参建方的工作对接和工程勘察文件的解释说明,以及各阶段工程勘察的验槽、验收工作。
9 工程项目完成后,检查工程勘察技术档案管理情况,监督原始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7.2.3 工程勘察任务书及勘察大纲等文件的编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勘察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报经委托人批准。
7.2.4 工程勘察专业咨询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勘察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勘测作业,包括野外作业、室内试验等。
7.2.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组织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与审查,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准确的依据。勘察文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满足勘察任务书委托要求及合同约定;
2 满足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 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后期工程设计要求;
4 文件资料应齐全,项目名称、地点、类型、规模、荷载、拟采用的基础形式等应表述清晰、无遗漏;
5 满足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
7.3 工程设计和设计咨询服务
7.3.1 工程设计和设计咨询服务包括工程设计、设计优化咨询、设计顾问咨询、设计审核咨询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设计咨询服务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咨询服务。市政工程设计和设计咨询服务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7.3.2 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组织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审定工程设计工作计划;
2 组织工程设计团队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不同深度的设计工作,并确保设计文件质量符合各类标准规范和审查要求;
3 配合造价工程师完成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文件的编制;
4 配合委托人和其他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及其他施工配合工作;
5 参与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验收等验收工作。
7.3.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求调查及工程勘察文件等,在设计策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对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工程内容、经济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建设进度及设计依据等做出清晰界定,明确表达设计意图、设计功能和要求。工程设计任务书应报经委托人批准。
7.3.4 各阶段设计任务书、设计成果文件的内容、深度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设计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7.3.5 方案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需向规划部门报审;
2 审核设计书,明确其设计要求内容的完整性、设计控制目标的合理性、设计文件的质量、设计规划的进度安排等;
3 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分析、优化、评选。重点审核方案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文件标识是否齐全规范、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各专业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在功能、投资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7.3.6 初步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应达到下列要求:
1 研究深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概算;
2 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海绵城市、人防、消防、装配式建筑等专项技术要求的,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
3 对于有BIM设计要求的,应配合委托人进行BIM审查项目的申报并同步上传二维施工图及BIM模型;
4 配合委托人办理行政许可、公用事业配套征询及专项评审,审查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是否对主要专业技术方案进行比选等,并根据相关意见调整完善初步设计;
5 在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建设标准、工程项目投资等。
7.3.7 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
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7.3.8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其成果文件应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加工及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要求;
2 配合委托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3 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
7.3.9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咨询人应自行组织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及符合性审核,并配合委托人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不得在施工中使用。
7.4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
7.4.1 在勘察设计阶段,造价工程师负责的主要工作有: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确定项目限额设计指标、对设计文件进行造价测算与经济优化建议、分析项目投资风险,提出管控措施。
7.4.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如下总体要求:
1 根据投资估算情况,对项目定位、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议;
2 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确定合理的功能水平;
3 当初步设计概算超出立项批复的投资额时,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出决策建议:降低建设标准、优化设计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时需重新立项报批;
4 进行设计方案评价与优化时,应采用统一的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5 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不能超过设计概算。
7.4.3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与组织审核;
2 限额设计和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优化;
3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组织审核;
4 根据委托人进度计划,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5 编制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之间的造价比较分析报告。
8 招标采购阶段咨询服务
8.1 一般规定
8.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在咨询项目负责人的主持下,由招标代理专业咨询负责人牵头、招标代理工程师参加,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确定招标采购流程和实施程序。
8.1.2 在招标采购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按照委托人批准后的招标采购策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有:
1 招标采购策划;
2 合同条款策划;
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织审核、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组织现场踏勘等;
4 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
5 配合评标、中标相关工作。
8.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应符合有关合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质量和服务标准,应符合进度、安全、环境和成本管理要求。
8.1.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特点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依据采购包特点进行合规选择。
8.2 招标采购策划
8.2.1 招标采购策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有关文件等进行,形成招标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 招标采购模式及发包模式的选择;
2 招标总进度计划、标段划分;
3 总承包与专业分包之间、各专业分包之间、各标段之间的界面划分;
4 拟采用的合同范本;
5 专业分包技术要求及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
6 各采购包计划目标值等。
8.2.2 招标采购策划应考虑项目的类型、规模及复杂程度、进度要求、委托人的参与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相关风险等因素。
8.2.3 招标采购策划应在项目招标采购阶段开始之前完成。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对社会经济影响深远的项目,宜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
8.2.4 招标采购策划应遵循有利于充分竞争、控制造价, 满足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要求以及招投标工作顺利有序的原则进行。
8.2.5 招标采购方案应经招标代理专业咨询负责人审核、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招标策划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8.3 招标准备
8.3.1 招标准备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编审、工程量清单的编审以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等。
8.3.2 招标文件的编审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招标文件的编审应结合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现行的规范标准、示范文本及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招标文件应经招标代理专业咨询负责人审核、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8.3.3 工程量清单的编审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造价专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根据发包方式、招标策划,依据项目设计方案及其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设计和相关工程量清单计量标准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行业相关规程规定,以及工程造价改革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借鉴有关工程造价改革规定,采用市场化清单模式计价;
2 编审工程量清单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注意审核图纸说明和各项选用规范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审核工程量清单中对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等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重点关注界面划分,清单特征描述是否全面、准确适用,是否有漏项或是对造价有重大影响的子目等;
3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经造价专业咨询负责人审核、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8.3.4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组成应符合本行业的计价标准及工程造价改革的有关规定;
2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及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反映建设单位能够接受的市场交易最高价格;
3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 (DB42/T823)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经专业咨询负责人审核、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8.4 招标实施与合同咨询
8.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维护项目招标秩序。
8.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可根据约定,组织造价工程师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的规定进行清标或核标。
8.4.3 评标报告及结果报委托人批准后,公示公告期满,在无异议或异议已回复、投诉分歧已解决的情况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可协助委托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知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8.4.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合理拟订项目合同条款,并协助委托人洽商签订合同。
9 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
9.1 一般规定
9.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或控制。在咨询项目负责人的组织下,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造价工程师按照目标成本分解编制的咨询方案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9.1.2 在工程施工阶段,各专业的咨询工程师负责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勘察工程师主要负责参加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提出不良地质处理意见等;
2 设计工程师主要负责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现场重大和关键工序施工方案的合理化建议、设计变更、现场施工的配合,参加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等;
3 造价工程师主要负责合同价款咨询(包括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变更管理工作)、工程变更造价测算、审核和影响分析,并及时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造价风险分析及建议、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施工现场造价管理、中期计量与中期结算、合同标准履约检查、项目动态造价分析、审核及汇总分阶段工程结算等;
4 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9.2 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
9.2.1 咨询人应确保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协调与配合。
9.2.2 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勘察设计文件的接收、分发和存档管理;
2 提供勘察设计的现场咨询服务;
3 组织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必要的专项设计或深化设计;
4 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9.2.3 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建立规范的勘察设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图纸的使用和图纸的数量满足施工的需要;
2 及时响应施工现场提出的技术问题和修改意见;
3 专项设计和深化设计应满足原设计的总体要求;
4 将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及时归档。
9.3 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9.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9.3.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9.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委托人批准执行。
9.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组织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审,对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相应的支持性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2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咨询负责人对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咨询项目负责人签认后报委托人审批;
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根据项目进展向委托人提供施工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9.4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9.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的监理法定职责,并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及环境保护等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9.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组织检查承包人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9.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4.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及时发现并督促承包人及时处置安全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检查。
9.4.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督促承包人落实各类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处理工作。
9.5 工程变更、索赔及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处理
9.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依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9.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1 组织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专业设计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组织相关专业的咨询工程师会同承包人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 组织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专业设计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 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9.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工程承包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委托人审批;
6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时,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9.6 工程文件资料管理
9.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建立完善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宜设专人管理工程文件资料。
9.6.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工程文件资料,并按项目的统一规定标识,完整存档。
9.6.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工程文件资料管理,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文件和档案应有纸质介质备份。
10 竣工验收阶段咨询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建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10.1.2 在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下列工作内容:
1 督促承包人编制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 提出有关竣工验收管理要求;
3 理顺、总结所涉及的对外关系;
4 执行相关标准与规定;
5 清算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在合同范围内的债权债务。
10.1.3 在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咨询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咨询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计划的落实、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照计划参加各类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2 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督促各专业工程师按规定完成与竣工验收相关的各项工作;
3 勘察工程师、设计工程师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负责检查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4 造价工程师主要负责竣工结算审核、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协助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审,对合同约定竣工结算需要政府审计等工作的项目应配合政府完成最终结算价款的审定和其他相关工作;
5 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工程验收策划与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预验收、竣工资料收集与整理、工程质量缺陷管理等。
10.2 竣工验收
10.2.1 竣工验收的条件、要求、组织、程序、标准、文档的整理和移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10.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计划,经委托人批准
后执行。
10.2.3 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检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进行预验收,通过预验收的,由委托人正式组织竣工验收。
10.2.4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移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可协助委托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10.3 竣工结算
10.3.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报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审核。
10.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组织各专业咨询负责人、各有关专业工程师,开展竣工结算核查工作,并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及工程造价改革的规定出具结算报告书。
10.3.3 竣工结算审核应依据下列文件资料进行:
1 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补充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
2 竣工图和工程变更文件;
3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资料;
4 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代用核准资料;
5 工程计价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6 已经确认的有关签证和工程索赔资料;
7 招标投标文件;
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10.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在委托人完成签认手续后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0.4 竣工资料管理
10.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各参与方,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应将项目管理过程资料归档整理后向委托人移交。
10.4.2 咨询人、承包人等工程建设各参与方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委托人移交,并协助委托人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
10.4.3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人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方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委托人移交。各分包方应将分包工程范围内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人。项目由几个承包人承包的,应由各承包人分别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向委托人移交。
10.4.4 工程竣工验收前,咨询人可协助委托人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10.4.5 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