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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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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建筑资料
  • 更新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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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常见   审查   湖北省   施工图   市政工程
资源简介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 2025 年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

  2025 年 4 月

  编 写 说 明

  为提高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征集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共计 600 余条。针对这些问题,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组建专家团队,广泛收集资料,逐一对问题进行了解析和答复。经多次研究讨论,部分问题经相关政策主管部门解释,最终汇总形成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以下简称《常见问题汇编》,为我省施工图审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本《常见问题汇编》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审查原则、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暖通、道路桥梁、勘察专业等方面的内容,但不含消防方面的内容。所涉及的消防方面的问题,以《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为准。

  本《常见问题汇编》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14 号发展大厦 8 楼),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

  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市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城科绿色建筑研究院

  主要编写人员:马友才、王小南、王晓青、王萍、王疆、龙建平、邢沛霖、许琼、李大毛、李井哲、李传志、李红、李晓、李涛、李鹏、杨峰、吴笃文、邱明、余向东、余蔓蓉、宋榜慈、张全阳、张峰、张彩萍、陈桂营、陈清潮、武豫东、范强、林莉、易静、郑小庆、宗静、赵光甫、胡瑜、钟帆、姚平、栗心国、凌飞、郭炎军、郭雷、曹谊、曹登武、喻辉、董争俊、翟晓勇、翟新民、熊江、熊尚、戴昌林(以姓氏笔画为序)

  主要审查人员:李斌、张劲松、张亮、张颂民、张铭、陈宇、官善友、袁怡、温四清(以姓氏笔画为序)

  第一章 审查依据与原则

  1.1 规范性文件

  1.1.1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区别问题。

  答: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因此,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在执行效力上有明确区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可类比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规范的关系,规范性文件对工程设计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能力。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并列是不合适的,在审查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1.2 强制性条文

  1.2.1 施工图审查中判断违反强制性条文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现行强制性规范把对各责任主体、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融合在一起,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多方面建设活动全过程中执行,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法规。

  判断施工图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需注意:对施工图中所涉及的非设计方面的问题,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条。

  1.2.2 关于设计说明的内容及说明中强制性条文表示问题。

  答:设计说明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理解、掌握、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设计说明的内容必须符合具体工程设计内容,对无关内容应予以删除。设计说明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现行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如《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办〔2018〕343号)等。

  如果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其他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设计说明中没有表示或表示不够完整,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若审查单位认为设计说明需补充施工、验

  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其他方面相关强制性规范的条文,可作为说明的问题提出,由设计单位核实确认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1.2.3 通用规范实施后,废止了非通用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这些非通用规范中的原强制性条文如何执行?审查时按“应执行标准 ”还是“其他 ”类提出意见?

  答:强制性规范实施后,废止了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对现行标准的影响有三点:第一,是废止了现行标准中原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属性,不是废止这些条文的全部内容;第二,现行标准中的原强制性条文内容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第三,现行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规范为准。

  审查中,现行标准的问题均按“规范标准方面的问题 ”提出。

  1.3 标准设计图集

  1.3.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引用标准图集的问题。

  答: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简称标准图集)是设计的应用工具,其内容具有对规范标准的示范、解释作用。但标准图集对规范标准的示范、解释不是唯一的,未按标准图集设计的不能判定为违反规范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 ”。具体情况有:

  1) 如果标准图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均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或编制单位已出替代的标准图集,则该标准图集不得使用。

  2) 如果标准图集所依据的部分规范标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则与现行规范标准不符的相关内容视为无效。

  3)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得简单地照搬图集,标准图集的节点索引应与项目节点一一对应。如参见标准图集中的节点,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将不同做法和需要修改的部分进行说明;说明不清时,应绘制节点详图。

  第二章 建筑专业

  2.1 建筑设计

  2.1.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5.6.2 条中表述有“ 阳台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措施 ”,如何定义该构造样式?防护栏杆防护高度应如何计算?

  答:防护栏杆构造设计应同时满足“ 防止儿童攀登 ”和“不低于最小防护高度 ”的要求。

  阳台栏杆防止攀登的构造应满足横向构件(花饰)顶面到可踏部位顶面的水平距离必须大于600mm 且垂直距离必须大于 700mm,防止儿童从可踏面横跨后攀爬翻越;

  防护栏杆防护高度为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距离楼(地)面 0.45m 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有效防护净高。

  依据:《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2019 第 4.2.3 条条文说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6.1 条。

  2.1.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6.4.2 条中要求“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小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请问担架电梯的尺寸如何确定?

  答:2025 年 5 月 1 日即将执行的《住宅项目规范》4.2.4 条中已明确:“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 1 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 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 1.10m,深度不应小于 2.10m ”。依据:《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 第4.2.4 条对容纳担架的轿厢尺寸没有提出强制要求,但对轿厢最小尺寸有要求,此条与《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 2.6.2 条“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 ;如采用深轿厢时,深度不应小于 2.1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 ”的规定是一致的。

  2.1.3 住宅厨房的楼地面是否需要设置地漏?

  答:可不设置地漏。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中没有规范条文要求设置地漏;《住宅项目规范》 GB 55038-2025 第 7.1.7 条要求“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或排水设施 ”,未要求厨房设置地漏;结合《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4.3.2 条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厨房现在一般不会有地面水,地漏里经常缺水,就会破坏水封,造成浊气或臭气等有害气体向室内散发,故住宅厨房可不设地漏。

  2.1.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第 6.2.19 条“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现在学校项目用地都比较紧张,这点很难达到,教学用房能否结合布置餐厅、配餐室、发餐室等用餐空间?答:如建设用地确为紧张,教学用房可结合布置餐厅、配餐室、发餐室等用餐空间。

  依据:本条规范的规定是基于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对教学环境的影响,并考虑明火等防火分隔的要求。仅可允许用地条件确实紧张的中小学项目(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其餐厅、配餐室、发餐室等无火、无油烟气味的用餐空间与教学用房合并。

  2.1.5 现在中小学项目用地都比较紧张,为满足功能要求,将操场放在屋面,其所在楼层是否有要求?是否需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的要求执行?

  答:中小学校操场是中小学生进行体育课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场所,如设在屋顶,其设置层数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第 4.3.2 条的规定。

  2.1.6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第 4.3.7 条规定: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现在学校项目用地都比较紧张,很难满足该条。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构造措施,满足第4.3.7 条文说明的“教室内的噪声不超过50dB ”即认定为满足该规范的要求?

  答:如学校建设用地比较紧张(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确实难以满足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小于 25m,可适当减小间距,并应采用技术构造措施,使教学用房的室内噪声限值满足 GB 55016-2021第 2.1.3 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第 4.3.3 条、4.3.4 条、第 5.1.9 条及 9.4 节的规定。

  2.1.7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11 条规定: “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宽大于 0.20m 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

  标准》GB 50352-2019 第 6.8.6 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当楼梯井净宽大于 0.2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第 4.1.12 条规定:“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措施 ”:上述规范条文是否有冲突?

  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是针对婴幼儿年龄段而制定的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相关条款针对是少年儿童年龄段的使用空间,涵盖面更广泛一些。

  2.1.8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12 条规定: 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应小于 1.3m。设计中一些通向卫生间、更衣间等部位的次要走道是否需要按照此条要求执行?

  答: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都要满足 1.3m 净宽的要求。不仅是主走廊,也包括次要空间的走廊。当走廊连接的房间或功能区域为公共使用空间时,其走廊的净宽应满足不小于 1.3m 的要求。

  依据: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12 条条文说明,其中各类型功能空间具体要求可见相应项目规范。

  2.1.9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12 条规定: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 1.30m ”;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7.1.4-3 款定义,“疏散走道、 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10m ”;上述规范条文是否有冲突?

  答:除住宅外,当民用建筑的走廊为公共走廊(即走廊连接的房间或功能区域为公共使用空间)时,该走廊净宽应满足不小于 1.3m 的要求。当该走廊仅为疏散走道时,其净宽应不小于 1.1m。公共走廊和疏散走道按照平面布局可能会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可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净宽度。

  2.1.10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6.3 条“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 0.11m ”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第 4.1.12 款“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如何执行?

  答:托儿所、幼儿园的临空栏杆、楼梯栏杆应按 JGJ 39-2016(2019 年版)第 4.1.9、4.1.12

  条进行设计。其它情况仍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第 6.6.3 条或《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6.7.4 条执行。

  2.1.11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 第 2.0.17 条“开敞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 ”出现对“开敞阳台 ”的要求,封闭阳台(封闭外廊)如何执行?

  答:宿舍、旅馆封闭阳台(封闭外廊)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应按《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GB 55025-2022 第 2.0.17 条要求执行。

  2.1.12 《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 第 2.0.3 条表述: “库房建筑为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冷库,库房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 1.5m 时,此高差不计入建筑高度。 ” 此条规范是否能适用于多层冷库(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冷库)?

  答:不适用。

  2.1.13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7 条:楼梯平台距离首个踏步 300mm范围内上空的梯段梁,该处净高是从梁底计算至平台面层还是踏步面层?

  答:应计算至踏步面层。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6.8.6 条条文说明图示。

  2.1.14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7 条“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7.1.5 条“疏散通道净高度不应低于 2.1m ”是否冲突?

  答:建筑中疏散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度均应按照不小于 2.1m 确定,不用于人员疏散的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度可按照不小于 2m 考虑。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 7.1.5 条(8)。

  2.1.15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9 条,其他建筑(设备房、工业建筑等)应如何遵守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要求?

  答: 民用建筑内设备用房的检修楼梯可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6.8.10 条的规定执行。工业建筑内的楼梯可按照其行业规范执行。如行业规范无规定,可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8.10 条中其他建筑楼梯执行。

  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3.9 条文说明中已明确该条中给出的楼梯

  踏步最小尺寸不包括检修楼梯、住户内楼梯及其他条款中明确的专项建筑楼梯。设备用房的检修楼梯及其他建筑楼梯可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6.8.10 条及各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

  2.1.16 除厨房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6.6.1-2 条中明确不能布置在有水房间的直接下层,对于餐厅和其他用房可以采取同层排水的方式处理这种情况。在《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6.2 条实施后,采取这种方式是否仍然可行?

  答:不行。但当确有困难时,采用双层楼板(并能进入其中进行防水检修)后,卫生间等有水房间可布置在餐厅和其他用房等房间上方。

  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6.2-2 款为强制性条文,按其条文解释“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如餐厅、厨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机房)上方,必须杜绝渗漏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 ”。

  2.1.17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4.2.1-2 条规定: “当建筑基地内面积大于 3000m2 ,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 7.0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 实施指南第 3.4.1 条实施要点表述:建筑基地内的消防车道,应与市政道路连通,且连通接口不应少于两个。能否明确建筑基地与市政道路连通口不少于几个?

  答:规范无强制性要求,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4.2.1-2 款执行。

  2.1.18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4.2-3 款规定 :“ 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6.9.1-9 款规定 :“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6.4.7 条规定 :“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上述条文要求不同,如何执行?

  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5.4.2-3 款为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新编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GB 50352-2019 第 6.9.1-9 款(属非强制性条文) “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 ”为设计优先选项;GB 50096-2011 第 6.4.7 条(现为《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 第 4.2.3 条)为针对住宅建筑的特定强制性条文。以上条款要求各有侧重,并不矛盾。

  2.1.19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6.1-2 条“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

  小于 1.1m ”的要求是否包含楼梯的梯段处?

  答:1) 住宅、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供少年儿童独立活动场所的临空栏杆(栏板)

  指室内、外楼梯梯段临空侧(含宽度大于 0.11m 梯井一侧)的栏杆(栏板);

  2) 其它建筑的临空栏杆(栏板)指室内、外楼梯梯段临空侧(含宽度大于0.3m 梯井一侧)的栏杆(栏板)。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的 4.1.12 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的 8.7.5 条、《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6.1 条的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第 6.8.8 条 、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 JGJ/T470-2019 的 4.2.3 条。

  2.1.20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6.1-2 款对上人屋面防护栏杆高度定义为“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1.10m ”;GB 5352-2019 第 6.7.3-2 款要求为 1.20m,两规范条文要求不同?

  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6.1-2 款为强制性条文。GB 50352-2019 第6.7.3-2 款属非强制性条文。

  2.1.21 如何区分建筑屋面坡屋面和平屋面,坡度临界值是多少?

  答:金属平屋面指坡度不大于 10%且檐口至屋面最高处内部空间无使用功能的建筑屋面,混凝土平屋面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第6.14.2 条,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小于2%,且不大于 5%定义为平屋面。

  依据: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2024 年版) 中第 1.2.4条。

  2.1.22 阳台、走廊栏杆立柱的材质、截面尺寸及壁厚的相关设计,是否应提供计算书?

  答:当符合图集使用条件时,可参考国家及地区标准图集中的立柱截面选用表,不符合时应按照实际工程情况,由结构专业计算确定。

  依据:《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2019 的 4.1.1 条的要求,建筑防护栏杆应进行结构设计。

  2.1.23 护窗栏杆是否能固定在窗或幕墙立杆上,能否将窗或者幕墙横向杆件视为扶手?答:不能。

  依据:《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2019 的 4.3.11 条的要求,窗的防护栏杆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不应只固定于窗体上。窗、幕墙均不可承受检修荷载,因此窗和幕墙的防护栏杆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不应只固定于窗或幕墙上。幕墙的防护栏杆如要固定于立柱上,应进行检修荷载验算。

  2.1.24 根据地方特点,至地下汽车道是否有必要设置防洪闸?

  答: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地下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应设置防洪闸。

  依据:应按《关于印发〈地下车库挡水设施参考图样〉等 3 项技术措施的通知》(厅头〔2023〕 1808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2.1.25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 2.0.3-2 条: 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高差值不应小于 0.1m。若房间直通室外,与其它房间无联系,与室外有 300mm 高差,是否做门槛?

  答:当室内外高差满足防水淹要求,则可以不做门槛。

  2.2 建筑节能

  2.2.1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此规定要求的遮阳措施是否可以采用活动内遮阳?

  答:优先采用外遮阳。在满足建筑节能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内遮阳作为遮阳措施,但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的计算不考虑内遮阳构件的影响。

  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第 3.3.3 条的条文说明。

  2.2.2 Low-E 玻璃是否可以作为遮阳措施?

  答:可以。

  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第 3.2.5 条条文说明:遮阳措施也可以是各种热反射玻璃和镀膜玻璃等,所以,Low-E 玻璃属于遮阳措施。

  2.2.3 依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的 3.1.1 条要求,当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及体形系数等不能满足时,允许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建议节能省标参照国标要求,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权衡判断。

  答:按现行地标,不允许权衡。

  依据:相比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建筑体形系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有适当放宽,故不允许权衡。见地标 5.2.2 条文说明:“本标准只有规定性指标达标一种途径 ”。

  2.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1〕47 号),第一、(二) 5 条,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应用高度禁止超过 100m。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饰面层禁止使用陶瓷饰面砖。阳台范围内的外墙采用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是否可不按此条执行?

  答:超过 100 m 的建筑,开敞式阳台或开敞式外廊不得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饰面层禁止使用陶瓷饰面砖。

  依据:1)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1〕 47 号文)及《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DB42/T2068-2023。

  2) 外墙贴面砖即使不使用外墙外保温系统也有脱落风险,行业标准《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第 4.0.2 条规定,粘贴饰面砖的基层,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0.4MPa。而在外保温系统上粘贴外墙饰面砖 ,其基层粘结强度最大也只有 0.1MPa ,远远小于JGJ126-2015。即使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贴面砖,JGJ126-2015 规定也要采取加强及粘结质量保证措施,如果外墙外保温系统一定要粘贴外墙饰面砖,应对外墙保温系统进行特殊的构造处理,还应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和验收方法,并组织专题论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144-2019,第 5.1.5 条有明确要求。所以我省明确规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饰面砖。

  2.2.5 《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DB42/T 2068-2023)第 5.1.3 条规定“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的砌体干密度级别不应大于B05 ”。《高性能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42/T 743-2016)第 5.3.2 条规定“高性能砌块用于墙高大于4m 自承重不应低于A5.0 ”,而 B05 的砌体对应的强度等级最高为A3.5,对于墙高大于4m 的建筑是不是就不能采用自保温?

  答:当自承重墙高大于 4m 时,可以采用B06 高性能砌块做外墙自保温,但其节能性能须满足规范要求。

  依据:经咨询地标编制组,规范原意为外墙自保温墙体材料在保证强度等级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导热系数低的材料,其保温性能以节能计算为准。

  2.2.6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中属于二类工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为夏热冬冷地区,从使用的舒适性上和节能的要求考虑,厂房屋面是否应做保温隔热层?

  答:二类工业建筑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 8m 时,应采取屋顶隔热措施。

  依据:《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 第 4.3.10 条。

  2.2.7 《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DB42/T 2068-2023 第 4.3 条要求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热桥部位内侧保温层厚度应不大于 50 ㎜。但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 进行节能计算,住宅采用自保温体系时,若采用B04 或 B03 保温板,热桥部位保温层厚度一般会大于 50mm,另毛坯交付的住宅只能采用自保温体系,不可采用内保温。请问这种矛盾出现时,节能设计是否应以满足节能计算要求为首要目标?

  答:热桥部位保温层厚度大于 50mm 时,不得采用内保温构造,可采用外保温构造或内外保温混合构造。

  依据:《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DB42/T2068-2023)4.3 条。

  2.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4〕4 号文)规定:阳台(含透明玻璃)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2/T1770-2021等现行标准执行。依据《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第 7.2.9 条规定:6 层及 6 层以下建筑可采用推拉门窗,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可采用双层推拉门窗。实际工程中住宅建筑阳台门如必须设置双层推拉门,必定影响正常使用,阳台门在满足节能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设置双层推拉门的要求?

  答:在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前提下,未强制要求设置双层推拉门。

  依据:《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2/T1770 -2021 第 7.2.9 条。

  2.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4〕4 号文)第五部分第二条规定“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节能门窗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已通过图审正在施工的项目,如施工过程中有变更(尤其是门窗设计的变更)需报图审机构审查时,变更是否需要按照鄂建文〔2024〕4 号文执行?

  答:门窗设计变更时需要按照鄂建文〔2024〕4 号文执行。

  依据:根据湖北省住建厅责任处室单位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24〕4 号)的解析意见。

  2.2.10 外保温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如何规定,是否按主体建筑的使用年限执行?

  答:现行规范未规定外保温工程设计使用年限需按主体建筑的使用年限执行。新颁布的《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 第 2.2.6 条已明确: “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25 年 ” ;《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DB42/T2068-2023 中第 4.9 条规定 :“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使用年限应不少于 25 年,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的使用年限应与建筑同寿命。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检查周期应符合《 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 》 DB42/T2068-2023 表 43 的规定。

  依据: 《住宅项 目规范》 GB 55038-2025 中第 2.2.6 条, 《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 DB42/T2068-2023 第 6.1.1、6.1.2 条,《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22第 4.4 条条文说明。

  2.2.11 节能计算中,注明业主自理的木地板及塑料薄膜可否参与楼板的 K 值计算?

  答:不能参与节能计算。全装修的建筑按楼面实际构造及装修面层参与节能计算,毛坯房不能将业主自理的部分参与计算,应按毛坯构造进行计算。

  依据:建筑构造要满足《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22 的要求,也要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 年版)的隔声要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22)6.1.3 条 b)款中“对于土建、装修分别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文件6.1.1 条的规定对装修设计提出要求。 ”指的也是全装修的建筑。

  2.3 绿色建筑

  2.3.1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均对“城镇 ”民用建筑提出绿建要求。报审位于乡镇、乡村的各类建筑是否属于此范围?

  答:“城镇 ”民用建筑包括乡镇建筑,不包括农村建筑。

  依据:根据国务院于 2008 年 7 月 12 日国函〔2008〕60 号批复,“城镇 ”的定义: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

  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报审位于镇区的各类建筑属于此范围。若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未对乡村建筑提出绿色建筑的规划要求,原则上可以不用执行,但是有条件的可参考执行地区城镇的绿色建设要求。

  2.3.2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厂区等工业项目内的办公、宿舍等如何要求,请明确。

  答:工业项目内单独建造的办公、宿舍、食堂等应按照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依据:1)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1.0.2 条文说明:工业企业建筑群中独立的办公科研建筑、生活服务建筑,以及培训教育建筑、文化娱乐建筑等其他非生产性和非辅助生产性建筑都不在本标准评价范围内,而应执行相关的评价标准。

  2) 《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 第 1 条范围中,明确包括“城镇新建民用建筑。 ”

  2.3.3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本条“公益性建筑 ”具体是指哪些建筑?对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第 2.1.4 条条文说明中的附表 1 中的哪几类?

  答:公益性建筑是指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建筑物: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 号)。

  2.4 无障碍设计

  2.4.1 哪些建筑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工业建筑中的厂房或配套设施是否也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答: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包括工业项目中单独建造的办公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第 1.0.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

  法》第十二条。

  2.4.2 如何确定建筑单体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答:应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的第 7 章、第 8 章、第 9 章的要求,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无障碍设施要求完成设计。

  2.4.3 建筑基地内在保证连续的无障碍通行流线前提下,能否允许局部道路坡度超过 8%?答:《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并未要求基地范围内所有的道路均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2.1.1 条、第 2.3.1 条,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轮椅坡道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 :12。

  2.4.4 建筑内部是否所有低于 2m 的低矮空间均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答:位于无障碍通道上的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可以进入时,应在净高不大于 2m 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2.2.5 条。

  2.4.5 无障碍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篷,是否应完全覆盖轮椅坡道?

  答:国家现行规范未要求雨篷应完全覆盖轮椅坡道。

  2.4.6 办公建筑已经设置无障碍电梯,是否还必须设置无障碍楼梯?

  答: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中,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其他办公建筑未要求必须设置无障碍楼梯。

  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第 8.2 条。

  2.4.7 是否公共建筑内每层(含未设置公共卫生间的楼层)均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答:凡是设有公共卫生间的楼层,均应设置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或独立的无障碍厕所。当建筑标准层未设公共卫生间,平面为独立卫生间的旅馆、办公等功能时,应在首层公共区域设置无障碍厕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第 4.2.3-3 款。

  2.4.8 工业建筑的总图设计是否有必要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2021?是否只有和民用建筑相关的区域部分做无障碍设计即可?

  答:和民用建筑相关的总图区域必须做无障碍设计,其他区域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第 1.0.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

  2.5 建筑防水

  2.5.1 是否所有的防水材料均只能采用《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3.3 节、3.4 节中表述的材料?建筑中抗渗材料能否当做防水材料使用?(如: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其厚度是否仍应满足防水规范的要求?

  答:不是所有的防水材料均只能采用《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3.3节、3.4 节中表述的材料,第 3.6 节所列举的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屋面金属板、屋面瓦等也可作为 1 道防水层。规范第 1.0.3 条也对应用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做出了规定。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3.3 节、3.4 节条文说明。

  2.5.2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在地上建筑做防水时,能否算一道独立的防水层?是算做防水砂浆还是算做防水涂料?防水层的最小厚度应为多少?

  答:《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3 节,已明确划分“水泥基防水材料 ”和“防水卷材、防水涂料 ”分属于不同的防水材料类型。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的规定,在建筑地上工程的防水设计中,可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2 条、第 4.6.1 条的规定选用水泥基防水材料作为外墙及室内工程的防水材料。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3、4 节。

  2.5.3 专项防水设计是否需要在设计总说明中单独列出,还是贯穿在设计图纸中即可?有的审图机构要求专项防水设计大篇幅照抄规范条文,有的审图机构没有要求,希望统一。

  答: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基本内容可包含:

  1)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2) 细部节点防水构造设计;

  3) 防水材料性能和技术措施;

  4) 排水、截水设计及维护措施。

  上述防水设计内容应该贯穿在设计图纸中。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1.1 条及条文说明。

  2.5.4 低层建筑如门房、别墅等坡屋面建筑是否可以采用无组织排水?

  答:屋面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使屋面雨水有序排放。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三层及三层以下,且檐高不大于 10m 的中小型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排水。特殊形式的屋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水方式。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4.4 条及条文说明,《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第 4.2.3 条。

  2.5.5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1 条要求,是否所有建筑外墙均需设置外墙防水?

  答:是的。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1 条要求,建筑外墙防水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进行整体防水设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湖北省海绵城市设计标准》附录 C,《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附录 A,湖北省大部分地区的年降水量均大于400mm 小于 1300mm,属于Ⅱ类防水使用环境,建筑外墙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5.6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4 条规定:雨篷与外墙交接处的防水层应连续。请问对于玻璃雨篷,如何实现雨篷与外墙交接处防水层的连续要求,是否可认为雨篷与外墙交接处设置密封材料,就满足了防水层连续的要求?

  答:对于玻璃雨篷,应做好玻璃雨篷的排水坡度,并做好玻璃雨篷与外墙交接处防水的构造,通过防水构造实现雨篷与外墙交接处防水层的连续。密封材料是构造的一部分,是否能满足要求,还需核查完整的构造设计。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4 条条文说明。

  2.5.7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2 条未见金属幕墙的防水要求,如何控制?

  答:上述规范第4.5.2 条第 3 款要求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幕墙包括玻璃幕墙、

  金属及石材幕墙。满足水密性、气密性要求的封闭式幕墙可不另设防水层。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5.2 条及条文说明。

  2.5.8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6 节建筑室内工程防水要求中,是针对所有房间还是针对用水房间?是否所有楼面﹑墙面均需进行防水设计?

  答:按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的室内工程,主要针对用水房间,非用水房间不需进行室内防水设计。

  2.5.9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6.4 条规定: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1200mm。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250mm。是否表示淋浴区墙面、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等需要设置 2 道防水?

  答:住宅建筑可按照 2025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住宅项目规范》相关条款执行。其他建筑用水房间当内墙面防水层与地面防水层闭合为一个整体时,内墙面可只做一道防水层。非用水房间的局部用水点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6.4 条执行。依据:《住宅项目规范》4.1.9 条。

  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6.2 条条文说明:室内墙面无论处于何种使用环境,通常只需设置 1 道防水层即可。此条针对用水房间,室内墙面防水层设 1 道可满足规范要求,结合第4.6.4 条的上翻要求,需加强楼面、墙面交接处防水渗漏的措施,故要求用水房间(如卫生间、淋浴间等)当内墙面与地面防水层闭合施工完成时,其内墙、楼地面已按规范做了不少于 1、2 道防水层,不用再设上翻防水层,但地面与墙面相交处泛水翻起高度 250mm 的构造要求是必要的。

  2.5.10 《倒置式屋面技术规程》JGJ230-2010 第 2.0.1 条、《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的 4.4.1 条:一级防水屋面应设 3 道防水层,其中一道防水层设置在保温层上时,是否可以定性为正置式屋面?

  答:是正置式屋面。

  依据:《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 第 2.0.1 条倒置式屋面的概念: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之上的屋面。一级防水屋面设 3 道防水层,其中一道防水层设置在保温层上,不符合倒置式屋面的概念,所以仍然是正置式屋面。

  2.5.11 无地下室的电梯底坑防水级别如何确定?

  答: 电梯底坑不应漏水或渗水,无论是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其防水等级均应为一级。

  依据:参照《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DB42/T 1303-2017。第 4.1.10,电梯的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其防水设计应达到 GB 50108 的一级防水要求。

  2.5.1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2.3 对“墙体防潮、防水 ”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提到“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 ”和“有配水点的墙面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第 6.10.3-2 款定义:“室内墙面有防水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水层 ”;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6.2 款定义,“室内墙面防水层不应少于 1 道 ”;三本规范对墙身防水的要求是否一致?

  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6.2.3 条为针对民用建筑墙体防潮、防水部位的强制性规定,且涵盖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 6.10.3-2 款的相关要求;《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第 4.6.2 条为“室内墙面防水层 ”的具体设置要求。

  2.5.13 对于多层地下室,除最下一层的底板地坪应做防水层(按 3 道防水层考虑)外,其中间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等)楼面是否也要遵循《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表 4.6.1 要求,按防水等级要求进行防水设计?

  答:地下室楼面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依据 GB 55030-2022 第 2.0.6 条的规定划定防水等级并确定其防水设计。

  2.5.14 强弱电井、设备用房相邻卫生间或潮湿场所,隔墙采用设置双墙的做法是否可取。答:可以。

  依据:国标图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与安装》中图示 24D203-3。

  第三章 结构专业

  3.1 结构审查方法

  3.1.1 结构施工图审查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判断问题。

  答:强制性规范条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体现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设计说明予以体现;二是通过设计具体内容如图纸、计算书等予以体现。

  判断施工图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需注意: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强制性规范条文,对设计文件应主要依据与设计相关的强条进行判断;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根据设计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三是对施工图中所涉及的施工、验收、维修等方面的问题,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条。

  具体问题举例解答:

  1 当设计过程中未执行强条,但经复核验算,原结构可以满足规范及计算要求,这种情况能否按未违反强条执行?

  答:施工图审查中发现设计过程未执行强条,应作为违反强条问题提出。设计单位经复核验算,表明原结构可以满足强条要求。审查专家应根据设计复核验算成果判断是否违反强条。经确认无误后,可以取消对违反强条的判定。

  2 未计算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是否属于违反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8-2021 第4.2.3 条强制性标准?

  答:第 4.2.3 条规定混凝土楼盖应满足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其控制水平与现行标准水平大体相当。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2024 年版)第 3.4.6 条及条文说明,对跨度较大的楼盖及业主有要求时,须进行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计算;一般情况下的楼盖通常满足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故未计算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不一定违反强条。必要时可进行补充计算,若不符合要求则违反强条,反之则未违反。

  3 计算书中存在个别部位计算裂缝略微超过规范限值的问题,是否属于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第 2.0.8 条强制性标准?

  答:第 2.0.8 条中对计算做了明确规定,应控制受力裂缝宽度,裂缝宽度限值已有明确规定。

  实际设计构件的受力裂缝宽度验算如果超过限值,则表示受力裂缝宽度失控,属于违反强条问题。

  4 梁柱实际配筋稍小于计算配筋,如少了 5%以内,是否属于强条问题?

  答: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第 3.1.10 条规定,混凝土梁柱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应不小于其作用组合的效应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采用梁柱实配钢筋计算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属于违反强条问题。

  5 次梁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支座直锚长度不足是否属于强条问题?

  答:现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没有对次梁支座纵筋直锚长度的规定,故不属于强条问题。

  6 计算书中输入的梁、柱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20mm 小于施工图中大于 20mm 的纵筋公称直径,此时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属于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 2.0.10 条强制性标准?

  答: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违反第 2.0.10 条,应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是如何交代保护层厚度的,如果设计说明交代没问题,则未违反第 2.0.10 条。至于计算书输入的保护层厚度小于设计说明的要求,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实际设计的保护层厚度复核计算。核实是否有承载能力、裂缝宽度等方面的问题。

  3.1.2 关于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强条表达的问题。

  答:部分与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是必须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表达的,但不是所有与设计相关的强条都需要在总说明中表达,更不是所有强条都需要在总说明中表达。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的相关性和设计总说明的编制深度要求予以表达。

  设计总说明中涉及施工方面的问题,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条问题。若审查单位认为设计总说明需补充施工方面相关强制性规范的条文,可作为总说明的问题提出建议。由设计单位确认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具体问题举例解答:

  1 通用规范实施后,较多与施工及验收相关内容是否需要在设计图中明确?未说明是否违反了强条。

  答:通规中与施工及验收相关内容根据工程情况在设计图中明确。如未说明,应不属于设计违反强条问题。

  2 结构设计总说明是否必须声明“结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

  3 设计文件是否必须声明“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代表性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验。 ”

  4 设计文件是否必须声明“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答:2、3、4 问题的回答相同,不是必须声明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予以说明。

  5 结构总说明深度,有关材料要求和施工要求,是否可以不写?哪些可以精简?

  答: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对材料和施工的相关要求。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进行说明,说明编制深度应满足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说明内容还应满足现行法规文件如危大工程相关文件的要求。说明中与具体工程无关的内容应删除。

  3.1.3 对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不够及“错、漏、碰、缺 ”这类问题的审查问题。

  答: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不够及“错、漏、碰、缺 ”问题,其性质可能是违反强条、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也可能仅是设计疏漏、表达矛盾、无关安全的问题。应以其对设计质量有无实质性影响及影响程度进行甄别。

  具体问题举例回答:

  1 总说明“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 ”,未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 2.2.2 条采用名称“设计工作年限 ”,有调审专家判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合适?答: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合适,应属于规范标准方面的问题,设计单位须改正。

  2 图中钢筋符号为问号 ( “ ? ”) 、说明文字中专有名词中有错别字或漏字,有调审专家判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合适?

  答:第一,“ 图中钢筋符号为问号 ( “ ? ”) ”, 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合适,应属于规范标准方面问题,设计单位须改正;第二,“说明文字中专有名词中有错别字或漏字 ”,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内容判断。

  3 计算书中活荷载取值均符合规范强制性标准,但图纸中标注的数值小于强制性标准,此时是按笔误属于其它意见还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如果计算书真实有效,此错误对工程设计质量无实质性影响,未违反强条,应属于规范标准问题,设计单位须改正。

  3.1.4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 是否要严格执行?

  答:此问题涉及技术标准的选用问题。

  用于设计的规范标准现分为两类:即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中包括现行的推荐性标准:如原《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现均修改名称和编号转为推荐性标准。

  一般结构设计必须执行相应的结构技术标准。如混凝土结构设计,必须选用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2024 年版);又如建筑抗震设计,必须选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

  对《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可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选用。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2024 年版)与《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2019 的耐久性内容均适用,设计人可仅选用《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2024 年版);也可都选,同时满足。设计工作年限为 100 年,《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2024 年版)的耐久性内容不够明确,设计人须选用《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以确保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符合标准要求。

  凡是设计选用的技术标准,在设计中就必须严格执行。设计人对工程中所选用的技术标准均应在设计总说明的设计依据中予以说明,以供相关方面了解掌握。

  3.1.5 高层混凝土工业建筑是否要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第 2.1.1 条对高层建筑的定义是“ 10 层及 10 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 28m 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 24m 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

  其中并不包括工业建筑。所以,工业建筑可不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3.1.6 螺锁式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是否需要执行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鄂土建学会专字〔2023〕27 号文?

  答:鄂土建学会专字〔2023〕27 号文系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不是地方法规文件,供设计使用螺锁式预应力混凝土方桩的相关单位参考。

  3.1.7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及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照抄住建部或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的附件表格,在表格各项前一律勾选一通而没有列出危险源和给出对策,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答:《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办〔2018〕 343 号)系湖北省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中应执行。工程如果涉及危大工程情况,设计文件中应有针对性的相关说明。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照细则规定,从设计的角度判断本工程是否存在及存在哪几种危大工程;第二,按照细则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第三,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3.2 抗震设防标准及荷载作用

  3.2.1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44 号)第十六条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其中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幼儿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现阶段,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解释和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设计审查参考使用。今后以修编后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准。

  1) 学校

  根据 a)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4〕25 号)第(十五)条“对新建高校学生宿舍建筑要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b) 住建部官网政务咨询 2023 年 11 月 28 日对“学校是否包括大学建筑 ”问题的回复:学校的范围包括大学。

  学校应包括小学、中学、大学、中职、高职、高专等学校,可不包括老年大学、教育培训机构等。

  学校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2) 医院

  医院应包括具有防灾救灾功能的医院,可不包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专科门诊等其他医

  疗机构。

  医院中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3) 养老机构

  根据民政部 2020 年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的机构。

  对单建的养老机构设施用房,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对合建的养老机构设施用房,其所在楼层及其以下房屋楼层的平面区段范围内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对不符合养老机构要求的养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4) 幼儿园

  幼儿园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5)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用房可参照幼儿园、学校处理。

  3.2.2 湖北省地震局《湖北省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鄂震发〔2021〕37 号) “三、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项中的“大型商场 ”该如何把握,是面积大于多少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可参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 6.0.5 条“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 ”把握;面积可参照第6.0.5 条的条文说明计算划分。

  3.2.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地震动参数是否需要提高一档?是否需要执行中震防发〔2009〕49 号文?

  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应根据各地方的相关法规文件确定地震动参数是否提高一档,并应满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关于学校、医院抗震设防设计审查标准执行有关请示的复函》(〔2022〕701 号)的规定。

  3.2.4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附录 A.1.1 条中:重点设防类的建筑,结构设计时安全等级是否必须采用一级? 比如幼儿园、养老机构已明确为重点设防类,其安全等级是否可取为二级。若不是必须采用一级,哪些类型的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安全等级可以采用二级,能否举例说明?

  答: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 附录 A.1.1“ 乙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 ”的要求。湖北省内的重点设防类工程,安全等级宜取一级。幼儿园、学校以及属于超限高层的重点类设防工程,安全等级均建议按一级设计。

  3.2.5 Ⅲ 、Ⅳ类场地上的建筑工程,是否需要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在Ⅱ类场地设计地震加速度基础上乘以调整系数?另外,为何抗震规范不乘调整系数?

  答: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确定,不仅要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同时要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文件。

  例如,湖北省的武汉市政府发布了地方法规,应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因此,武汉市Ⅲ 、Ⅳ类场地上的不做地震安评且没有地震小区划的建筑工程,需要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在Ⅱ类场地设计地震加速度基础上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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