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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CBIA 004—2018
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企业 考核评价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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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发 布
T/CBIA 00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矿泉 水有限公司、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攀飞、董晓鹏、王达、蒋明善、靳国兴、常向飞、刘猛、李春伟、魏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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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提高节能降耗水平是饮料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下称“协会”)一贯重视节水节能工 作,已连续多年对饮料生产企业进行节水节能考核评价,旨在提升饮料行业节能降耗水平、履行保护环 境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先进节水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的交流推广工作,为行业技术指导提供参考。 为促使该考核评价过程更加标准化,协会组织制定《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企业考核评价通则》团 体标准,以推动行业持续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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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企业 考核评价通则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企业的术语和定义、考核评价规则、考核评价指标、考核 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企业和标兵企业资格的考核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 2931 饮料制造取水定额
QB/T 4069 饮料制造综合能耗限额
3 术语和定义
4 考核评价规则
4.1 考核评价机构
4.1.1 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或委托专业机构成立考核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4.1.2 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协会、媒体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考核评价专家组,负责中国饮料行业 节水、节能优秀企业和标兵企业的技术审评和相关工作。
4.2 申报资格
4.2.1 原则上应为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会员单位,遵守章程、履行义务。会员单位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的生产基地,独立参评时应通过其母公司申报。
4.2.2 应为饮料生产企业,具备生产能力,截至上一年12月份投产至少满两年。
4.2.3 应参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统计资料的填报。
4.2.4 当年度企业应无重大食品安全与质量问题,企业应无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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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全部产品委托他厂生产的不应参加考核评价。
4.3 材料提报要求
4.3.1 节水考核评价数据填报应按照 QB/T 2931中的术语和计算方法,填报企业用水调查表,并提供 相应证明。
4.3.2 节能考核评价数据填报应按照 QB/T 4069中的术语和计算方法,填报企业能耗调查表,并提供 相应证明。
4.3.3 首次参加考核评价的企业应同时填报连续两年的数据。
4.3.4 表格应填写完整,数据应准确,所有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4.3.5 集团统一组织下属企业参加考核评价的,应同时加盖集团与本企业的公章。
5 考核评价指标
5.1 节水优秀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不高于QB/T 2931规定的一级取水定额指标。
5.2 节能优秀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高于QB/T 4069 规定的先进值。
6 考核评价程序
6.1 资格审查
参加考核评价的企业应符合4.2“申报资格”,资格审查不通过者将不能参加考核评价。
6.2 预考核评价
预考核评价包括:填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所填报数据与当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 统计资料的符合情况,所填报数据与用水、能耗证明的一致性,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和综合能耗的核算。
6.3 专家组考核评价
由专家组对企业节水节能水平和节水节能技术应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 企业实地验证,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6.4 证书
通过节水考核评价的企业,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发放“中国饮料行业节水优秀企业”证书;通过节能 考核评价的企业,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发放“中国饮料行业节能优秀企业”证书。
7 其他
7.1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考核评价后为“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生产基地”;有分公 司的企业,经企业确认上报数据未包含全部分公司的,通过考核评价后为“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 生产基地”。
7.2 连续3年或3年以上达到优秀水平,且节水、节能水平稳步提升、效果显著的企业为“中国饮料行 业节水、节能标兵企业”,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发放“中国饮料行业节水标兵企业”“中国饮料行业节能 标兵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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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参加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标兵企业的考核评价。
7.4 企业在参加考核评价过程中如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资格, 一经发现,撤销其荣誉,收回证书;情节严 重的,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官网、会刊上予以公示。
7.5 被撤销荣誉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中国饮料行业节水、节能优秀企业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