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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汽 车 行 业 标 准
QC/T 1247—2025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汽车动力蓄电池
Greenhouse gases—Quantitative methods and requirements of product carbon footprint—Traction batteries of vehicles
2025-12-29发布 2 0 2 6 - 0 7 - 0 1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QC/T 1247—2025
目 次
QC/T 1247—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碳(北京)数字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博萃循环科技 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开大学、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汽研 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 究院(宁波)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 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重庆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铜柱、吴金龙、柳邵辉、赵明楠、郑天雷、来鑫雪、王芳、潘学兴、余海军、李晶、 林光亮、戴安、徐鹤、陈敏、曹植、马小利、方海峰、林晓、张驰昆、俞宁、石红、尹艳萍、刘志鹏、王若鑫、宋元强、 沈健、王莹莹、王文斌、肖忠湘、丛龙泽、柳志民、周小贞、王雪、张勤才、沈强、谭召召、杨林丽、丁振森。
QC/T 1247—2025
引
言
本文件围绕核算原则、量化方法、碳足迹报告等规定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要求,预计可实现以
下用途:
——提供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量化的要求;
——便于开展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声明或信息交流,使具有同样功能的动力蓄电池产品之间进行
比较;
——为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改进、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和沟通提供信息;
——避免动力蓄电池产品碳排放从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转移到另一个阶段或在产品生命周期之间
转移;
——更好地了解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以便明确减少碳排放的潜在机会;
——促进动力蓄电池行业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
——提高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量化和报告的可信度、 一致性和透明度;
——促进对替代产品设计和采购方案、生产和制造方法、原材料选择、运输、回收和其他生命末期阶 段的评估;
——促进动力蓄电池产品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理战略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识别低碳供
应链;
——提供可靠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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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汽车动力蓄电池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的量化范围、清单分析内容、影响评价方法、产品碳足迹报告等。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其他类型电池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4044—2008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
GB/T 24067—2024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
GB/T 26989—2011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GB/T 31467—2023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包和系统电性能试验方法
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40433—2021 电动汽车用混合电源技术要求
ISO/TR 14049:2012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估 如何将ISO 14044应用于目标和范围定义以及 清单分析的示例(Environmental management—Life cycle assessment—Ilustrative examples on how to ap- ply ISO 14044 to goal and scope definition and inventory analysis)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17 、GB/T 24067—2024 、GB/T 26989—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产品碳足迹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CFP
产品系统中的GHG 排放量和GHG 清除量之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基于气候变化这一单一 环境影响类型进行生命周期评价。
[来源:GB/T 24067—2024,3.1.1]
3.2
产品部分碳足迹 partial 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partial CFP
在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一个或多个选定阶段或过程中的GHG 排放量和GHG 清除量之和,并以二氧 化碳当量表示。
[来源:GB/T 24067—2024,3.1.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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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排放 process emission
在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GB/T 32150—2015,3.8]
3.4
功能单位 functional unit
用来量化产品系统功能的基准单位。
[来源:GB/T 24067—2024,3.3.7]
3.5
声明单位 declared unit
用来量化产品部分碳足迹的基准单位。
示 例:质量(1kg 粗钢)、体积(1L 原油)。
[来源:GB/T 24067—2024,3.3.8]
3.6
系统边界 system boundary
通过一组准则确定哪些单元过程属于产品系统的一部分。
[来源:GB/T 24067—2024,3.3.4]
3.7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人的电量、购人的热量等。
[来源:GB/T 32150—2015,3.12]
3.8
初级数据 primary data
通过直接测量或基于直接测量的计算得到的过程或活动的量化值。
注1:初级数据并非必须来自所研究的产品系统,因为初级数据可能涉及其他与所研究的产品系统具有可比性的产品 系统。
注2:初级数据可以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或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来源:GB/T 24067—2024,3.6.1]
3.9
现场数据 site-specific data
从产品系统内部获得的初级数据。
注1:所有现场数据均为初级数据,但并不是所有初级数据都是现场数据,因为数据可能是从不同产品系统内部获得。
注2:现场数据包括场地内一个特定单元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
[来源:GB/T 24067—2024,3.6.2]
3.10
次级数据 secondary data
不符合初级数据要求的数据。
注1:次级数据是经权威机构验证且具有可信度的数据,可来源于数据库、公开文献、国家排放因子、计算估算数据或 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推荐使用本土化数据库。
注2:次级数据可包括从代替过程或估计获得的数据。
[来源:GB/T 24067—2024,3.6.3]
3.11
数据质量 data quality
数据在满足所声明的要求方面的能力特性。
[来源:GB/T 24044—2008,3.19]
3.12
数据质量等级 data quality rating;DQR
基于时间代表性、技术代表性、地理代表性、数据来源代表性对数据质量进行的半定量评估的结果。
3.13
碳抵消 carbon offsetting
用所研究产品系统边界以外的,通过避免排放、减少或清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来全部或部分抵偿产 品碳足迹或产品部分碳足迹的机制。
示例:在相关产品系统之外的投入,例如对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源效率措施、造林和(或)再造林的投入。
注:在产品碳足迹或产品部分碳足迹的量化中不允许进行碳抵消,碳抵消的信息交流不属于本文件的范围。
[来源:GB/T 24067—2024,3.1.7]
3.14
生物材料 biomass material
生物源性材料,不包括埋在地质构造中的材料和转化为化石材料的材料。
示 例:例如树木、作物、草、树垃圾、藻类、动物、生物肥料等。
3.15
原生材料 virgin materials
从自然界中首次获取的,未经过任何利用过程的原材料。
3.16
再生材料 recycled materials
对失去原使用价值的材料经过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材料。
[来源:GB/T 26989—2011,2.4.10]
3.17
动力蓄电池 traction battery;propulsion battery
为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来源:GB/T 19596—2017,3.3.1.1.1.1]
3.18
额定能量 rated energy
室温下,完全充电后,高能量电池以1₃、高功率电池以1I₁的放电电流测得并由制造商申明的能量值 (W·h)。
[来源:GB/T 19596—2017,3.3.3.5.3,有修改]
3.19
能量效率 energy efficiency
放电时从蓄电池中释放的能量与同循环过程中充电能量的比值。
[来源:GB/T 19596—2017,3.3.3.11.1.2]
3.20
循环寿命 cycle life
在指定的充放电终止条件下,以特定的充放电制度进行充放电,动力蓄电池在不能满足寿命终止标 准前所能进行的循环数。
[来源:GB/T 19596—2017,3.3.3.12.1.1]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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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足迹公式法 circular footprint formula method;CFF
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评价时,综合考虑新产品再生材料使用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报废和再生利 用过程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并在多个生命周期之间进行分配的方法。
3.22
再生成分法 recycled content method;RCM
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评价时,只考虑新产品中再生材料使用带来的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不考虑生 命周期各阶段报废和再生利用过程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在不同生命周期之间分配的方法。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FF: 循环足迹公式法(Circular Footprint Formula method)
CFP: 产品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CO₂e: 二氧化碳当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DQR: 数据质量等级(Data Quality Rating)
GHG: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GWP: 全球变暖潜势(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IPCC: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OEM: 原始设备制造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RCM: 再生成分法(Recycled Content Method)
5 量化目的
5.1 开展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研究的总体目的是结合取舍准则(见7.3),通过量化动力蓄电池产品生 命周期所有显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计算动力蓄电池产品对全球变暖的潜在影响,以及在不同 阶段、不同过程、不同空间位置的影响构成(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注:这种量化面向一系列受众,支持一系列的目的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的独立研究和比较研究,以及长期绩效 追 踪 。
5.2 在确定产品碳足迹研究目的时,应明确说明以下问题:
a) 应用意图;
b) 开展该项研究的理由;
c) 目标受众(即研究结果的接受者);
d) 根据ISO 14026:2017的预期信息接收交流(如有)。
6 量化范围
6.1 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
6.1.1 动力蓄电池产品在生命周期内为车辆提供总能量的1kW ·h 为功能单位。
6.1.2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在其使用寿命内向车辆提供的总能量(kW ·h), 应按照GB/T 31484—
2015 、GB/T 31467—2023的规定测得的循环寿命、额定能量等参数,按照式(2)进行计算。
6.1.3 电动汽车DC 60V 以下的混合电源,在其使用寿命内向车辆提供的总能量(kW·h), 应按照GB/T 40433—2021的规定测得的额定能量、循环寿命等参数,按照式(2)进行计算。
6.1.4 动力蓄电池产品在计算原生材料、再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等产品部分碳足迹过程中,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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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声明单位。
6.2 核算边界
6.2.1 核算边界设置
6.2.1.1 动力蓄电池核算边界的选择应与碳足迹研究的目标相一致,并应明确和解释用于建立核算边界 的准则,如取舍准则等。
6.2.1.2 动力蓄电池碳足迹研究目标,对相同技术路线的动力蓄电池个体产品之间碳足迹信息交流时, 应采用再生成分法(RCM) 。 动力蓄电池所有生命周期阶段的报废和再生利用过程应使用再生成分法 (RCM) 进行处理。
6.2.1.3 动力蓄电池碳足迹研究目标,用于不同技术路线的动力蓄电池生命周期碳足迹结果信息交流, 或用于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是否发生转移等方面研究的目的时,宜采用循环足迹 公式法(CFF) 。 在动力蓄电池所有生命周期阶段产生的报废和再生利用过程应使用循环足迹公式法 (CFF) 进行建模。
注1:满足同样功能情况下,不同动力蓄电池产品的生命周期材料、生产、使用和报废再生阶段产品碳足迹比例和总量 差异比较大时,一般认为其是不同技术路线。
注2:满足同样功能情况下,不同动力蓄电池产品的生命周期材料、生产、使用和报废再生阶段产品碳足迹比例和总量 差异不大,但电池搭载在不同技术路线的电动车时,一般认为其是不同技术路线。
6.2.1.4 动力蓄电池产品系统的核算边界根据不同的碳足迹研究目标制定不同的核算边界。采用循环 足迹公式法(CFF) 、 再生成分法(RCM) 时,核算边界应包括材料获取阶段、电池生产阶段、电池使用阶段 生命末期阶段等所有阶段或部分阶段,动力蓄电池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及涉及的活动和过程见表1。
表 1 动力蓄电池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及涉及的活动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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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动力蓄电池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及涉及的活动和过程(续)
6.2.2 材料获取阶段核算范围
6.2.2.1 材料获取阶段的核算范围包括原生材料获取及加工过程,再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以及材料的包装物、材料的运输过程产生的碳排放。核算范围内的材料类别见表2,各材料碳足迹的核 算边界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表 2 核算范围内的材料类别示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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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核算范围内的材料类别示意表(续)
6.2.2.2 动力蓄电池用原生材料获取及加工过程包括资源的获取和材料的生产过程,核算边界包括资源 开采、加工提纯、生产制造等过程。
6.2.2.3 动力蓄电池用再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包括由各类废物再生利用生产出动力蓄电池可用的再生 材料的加工过程。
6.2.2.4 动力蓄电池各类材料获取阶段的包装物核算范围包括包装物从原材料获取到包装物生产、运 输、包装物使用、包装物废弃阶段。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如金属物流箱、安全箱等),可不纳人核算。
6.2.2.5 动力蓄电池各类材料从矿山开采到从各级供应商到客户之间的运输核算范围包括运输工具能 源消耗过程和各类储存场所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
6.2.2.6 电池生产阶段的运输过程核算不包括辅助系统运作、运输用车碳泄漏产生的直接排放(如制冷 剂或天然气逸散)及运输用机在高空中形成凝结尾迹和卷云造成的额外影响。
6.2.3 电池生产阶段核算范围
6.2.3.1 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的核算包括电池部件的加工制造、电极生产、电芯生产和电池包组装过程, 始于原材料进入生产设施,结束于动力蓄电池产品离开生产工厂。核算边界内的具体生产过程应符合附 录 B 规定。
6.2.3.2 动力蓄电池各类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成品的包装物核算范围包括包装物从原材料获取到包装 物生产、运输、包装物使用、包装物废弃阶段。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如金属物流箱、安全箱等),可不 纳入核算。
6.2.3.3 动力蓄电池各类零部件从各级供应商到客户之间的运输核算范围包括各类运输工具能源消耗 产生的碳排放。
6.2.3.4 动力蓄电池成品从电池工厂到原始设备制造商(OEM), 或换电站,或个人车主过程中的运输碳 排放,核算范围包括各类运输工具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各类储存场地的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
6.2.3.5 电池生产阶段的运输过程核算不包括辅助系统运作、运输用车碳泄漏产生的直接排放(如制冷 剂或天然气逸散)及运输用机在高空中形成凝结尾迹和卷云造成的额外影响。
6.2.4 电池使用阶段核算范围
6.2.4.1 电池使用阶段开始于电池装车使用,到电池退役不再继续在车上使用结束。核算范围包括电池自 身能源损耗、整车分配给动力蓄电池的能源损耗以及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配件和运输过程的能源消耗。
6.2.4.2 动力蓄电池自身能量损耗,核算范围主要包括电池因自身内阻、电池管理系统(BMS) 以及电池 自发热等功能导致的能源损耗产生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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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 整车电量消耗分配给动力蓄电池部分的碳排放,核算范围包括动力蓄电池因自身重量占整车整 备质量的占比而分配的碳排放。
6.2.4.4 动力蓄电池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过程、替换配件的生产碳排放,核算范围主要包括维修过程的能 源消耗、耗材消耗、替换配件的生产(包括材料生产、部件生产)等产生的碳排放。
6.2.5 生命末期阶段核算范围
6.2.5.1 生命末期阶段开始于电池退役从车上进行拆卸,到废旧电池产品进入报废处理工厂,到分离出 可用于生产再生材料的物料,包括拆卸、余能检测、电池拆解、再制造准备、包装运输、存储、梯次利用准 备、破碎分选、材料回收、有机物焚烧、能量回收、填埋等过程及再生材料的应用。
6.2.5.2 生命末期阶段的情景假设应基于可用的最佳信息(例如时间、地理位置和技术等),并记录在报 告中。
7 清单分析
7.1 数据收集和审定
7.1.1 通则
7.1.1.1 对于系统边界内的所有单元过程,应收集纳人生命周期清单中的定性和定量数据。这些数据是 通过测量、计算或估算得到的,用来量化单元过程的输入和输出。
7.1.1.2 对于可能对研究结论有显著影响的数据,应说明相关数据的收集过程、收集时间以及数据质量 的详细信息。如果这些数据不符合数据质量的要求(见7.1.6),也应做出说明。
7.1.2 活动数据
7.1.2.1 活动数据可以通过仪表读数、采购记录、财务报表、直接监测、质量平衡或其他从公司价值链的 具体活动中收集数据的方法获取。此外,应了解公司内部系统,包括数据更新频率、单位、格式、预测值的 可用性。应预估潜在的变化以及其对核算系统的未来影响,还应考虑年度核算周期内的数据可用性,确 保能够在正确的时间收集高质量数据,用于进一步计算。
7.1.2.2 除了活动数据量化值,还需收集采购商品的相关属性值。原始属性指材料直接属性(如材料名 称、型号),而次要属性则进一步说明间接特征(如年份、供应商国家、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编号)。使用这 些属性参数将活动数据反映到排放因子,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
7.1.3 碳排放因子
7.1.3.1 动力蓄电池企业在收集碳排放因子数据时,可建立企业内部收集碳排放因子初级数据的顺序。
7.1.3.2 收集碳排放因子,优先收集各级供应商初级数据,其后逐步推进供应商碳排放因子初级数据收 集工作。碳排放因子的收集流程见表3。
表 3 碳排放因子数据收集流程
表 3 碳排放因子数据收集流程(续)
7.1.4 数据审定
7.1.4.1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以确认并提供证据证明数据质量要求应符合
7.1.6的规定。
7.1.4.2 数据审定可通过建立质量平衡、能量平衡或排放因子的比较分析或其他适当的方法。
7.1.5 数据与单元过程和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的关联
7.1.5.1 对于每个单元过程都应确定一个合适的流。单元过程中的定量的输入和输出数据应以和该流 的关系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7.1.5.2 以流程图和各单元过程间的流为基础,所有单元过程的流都与基准流建立联系。计算应以功能 单位或声明单位为基础关联系统中所有的输入和输出数据。
7.1.5.3 在产品系统中,合并输入输出数据时宜慎重,合并程度应与研究目的保持一致。如需更详细的 合并原则,宜在目的和范围的确定阶段加以说明,或在之后的影响评价阶段进行说明。
7.1.6 数据和数据质量
7.1.6.1 应收集系统边界内所有单元过程的定性资料和定量数据。通过测量、计算或估算而收集到的数 据,均可用于量化单元过程的输入和输出。应选取能实现目的和范围的初级数据和次级数据。
7.1.6.2 对动力蓄电池企业具有财务或运营控制的过程,应收集现场数据。
7.1.6.3 对动力蓄电池企业不具有财务或运营控制的过程,应按以下数据质量优先级顺序开展数据 收集:
a) 初级数据;
b) 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权威数据;
c) 其他次级数据。
注:其他次级数据可从汽车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CALCD)、生命周期数据网络(LCDN)和交通运输中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控制和能源使用仿真模型(GREET) 等数据库中获取。
7.1.6.4 对收集的数据,应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对数据的质量特性描述应包括以下方面:
a) 时间跨度:数据的年份和所收集数据的最小时间跨度;
b) 地理覆盖范围:为实现产品碳足迹研究目的,所收集的单元过程数据的地理区域;
c) 技术覆盖面:具体的技术或技术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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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精度:对每个数据值的可变性的度量(例如方差);
e) 完整性:测量或测算的流所占的比例;
f) 代表性:对数据集反映实际关注群(例如地理范围、时间跨度和技术覆盖面等)的程度的定性 评价;
g) 一致性:对研究方法学是否能统一应用到敏感性分析不同组成部分中而进行的定性评价;
h) 可重现性:对其他独立从业人员采用同一方法学和数值信息重现相同研究结果的定性评价;
i) 数据来源;
j) 信息的不确定性(例如数据、模型和假设)。
7.1.6.5 数据质量评估应采用两步法:
a) 应根据7.1.6.4中a)~d) 项的要求,对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研究的数据质量进行定性分析;
b) 应根据7.1.6.4中a) 、b) 、c)和i) 项的要求,构建数据质量等级(DQR) 对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 研究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价,相关信息见附录C。
7.1.6.6 初级数据应满足数据质量等级(DQR) 不大于2,其他次级数据应满足数据质量等级(DQR) 不 大 于 3 。
7.1.7 数据时间边界
7.1.7.1 数据时间边界应规定产品碳足迹具有代表性的时间段,并解释其合理性。
7.1.7.2 数据收集时间段的选择应考虑数据在本年度和跨年度的变化,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代表所选 时间段趋势的数值。如果产品生命周期中与具体单元过程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随时间推移 而发生变化,应选择使用产品生命周期时间段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平均值。
7.1.7.3 如果系统边界内的某一单元过程与一个特定时间段相关联,则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评价 应涵盖产品生命周期中该特定时间段。如果发生在该时段以外的活动在产品系统之内,应涵盖这些活动 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数据应准确地与功能单位相关联。
7.1.8 数据空间边界
7.1.8.1 宜根据碳足迹研究目的,规定产品碳足迹具有代表性的空间范围,确定如何对空间系统划分和 选择空间格网粒度,并证明其合理性。
7.1.8.2 空间系统的划分与空间格网粒度选取,应使所收集的代表某空间格网的数据能够适用于该格网 内的单元过程。如果产品生命周期内某空间格网内特定单元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与该地表 该空间格网的平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应调整空间的划分或者空间格网大小,直到差异变为不显著。
注:空间格网划分是指将研究空间系统区域划分成若干小的、规则的区域,每个小区域称为一个网格单元,空间格网 粒度是指空间格网划分的大小或颗粒度。
7.1.9 数据变化
如果动力蓄电池产品生命周期中核算范围内的相关过程发生变化,动力蓄电池包碳足迹变化量超过 10%,且变化期超过3个月,则应对有关该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重新评价。
7.1.10 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
核算动力蓄电池生命周期内能源利用、燃烧过程、化学反应、运行中输入和输出所产生的碳排放和碳 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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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数据分配
7.2.1 基本要求
7.2.1.1 应根据明确规定的分配程序将输入和输出分配到不同的产品中。
7.2.1.2 一个单元过程分配的输入和输出总和应与其分配前的输入和输出总和相等。
7.2.2 分配程序
7.2.2.1 产品生产工序中存在一个单元过程同时产出两种或多种产品,而投入的材料和能源又无法区分 开的情况,也会存在输入渠道有多种,而输出只有一种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到清单计算所 需的数据,必须根据一定的关系对这些过程的数据进行分配。
7.2.2.2 生命周期清单以输入和输出之间的物质平衡为基础。分配程序应尽接近这些基本的输入输出 关系和特征。分配的主要原则如下。
a) 应识别与其他产品系统公用的过程,并按分配程序加以处理。
b) 单位过程中分配前与分配后的输入与输出的总和必须相等。
c) 如果存在若干个可采用的分配程序,应对使用的分配方法及其选取原因进行说明。
d) 多重输出:分配是依据被研究的系统所提供的产品、功能或经济关联性发生变化后,资源消耗和 碳排放量发生的变化来进行。
e) 多重输人:分配基于实际的关系。如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会受到输入的废物流的变化影响。
7.2.2.3 应确定与其他产品系统共享的过程,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a) 只要可能,宜通过以下方法避免分配(从形式上看,步骤a) 不属于分配程序的一部分):
1)将拟分配的单元过程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子过程,并收集与这些子过程相关的输入输出 数据;
2) 扩展产品系统,使其包括共生产品相关的附加功能。
b) 若无法避免分配,则宜将系统的输入输出以能反映它们之间潜在物理关系的方式,划分到不同 产品或功能中。
c) 当物理关系无法建立或无法用来作为分配基础时,则宜以能反映它们之间其他关系的方式将输 入输出在产品或功能之间进行分配。例如可以根据产品的经济价值按比例将输入输出数据分 配到共生产品。
7.2.2.4 对同时包括共生产品和废物的输出,应确定两者的比例,输入输出只对其中共生产品部分进行 分配。对系统中相似的输入输出,应采用同样的分配程序。
7.2.2.5 对离开系统的可用产品(例如中间产品或废弃产品)的分配程序应和进入系统的同类产品的分 配程序相同。
7.2.3 回收分配程序
7.2.3.1 7.2.1和7.2.2中的分配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回收过程。
7.2.3.2 回收(以及可归人回收的能量回收和其他)过程中,有关原材料获取和加工或产品最终处置的单 元过程的输入输出为多个产品系统所共有的,回收后续使用中改变材料的固有特性的,应考虑材料固有 特性的变化。对于在初级和后续的产品系统之间的回收过程,核算边界应被界定并对其进行解释,以确 保符合7.2.2中的分配原则。
7.2.3.3 某些分配程序适用于回收过程,不同分配程序满足下列要求。
a) 闭环分配程序适用于闭环产品系统,也适用于回收材料的固有特性未发生变化的开环产品系 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用次级材料替代了初级材料,所以无需进行分配。在适用的开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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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首次使用初级材料时,可遵循7.2.3.3b) 中列出的开环分配程序。
b) 开环分配程序适用于材料被回收后再利用到其他产品系统且其固有特性发生改变的开环产品系统。
7.2.3.4 共享单元过程的分配程序(如果可行并且以此作为分配的基础)可按照以下顺序:
a) 物理属性(例如质量、数量、工时等);
b) 经济价值(例如废料和再生利用物质的市场价值与初级材料市场价值的比值等);
c) 回收材料的后续使用的次数(见ISO/TR 14049:2012)。
7.3 取舍准则
7.3.1 材料质量在所属零部件的质量占比小于1%的材料可舍去,舍去的材料质量应加到该材料所属零 部件的碳排放因子最高的输入材料中。舍去部分应有书面记录并说明舍去原因。
7.3.2 动力蓄电池各生命周期阶段生产设备(资本货物)的制造,可以舍去。
7.3.3 与动力电池生产过程没有直接关系的制造厂的附属生产设施(如相关办公用房的加热和照明、辅 助服务、销售过程、行政和研究部门等)可以舍去。
7.4 清单计算
7.4.1 特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处理
7.4.1.1 一般要求
为保证量化的一致性,以下条款中对不同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结果所产生的特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 除量提供了具体要求。
7.4.1.2 化石碳
化石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应包括在碳足迹报告中,并作为最终结果单独记录。
7.4.1.3 生物成因碳
7.4.1.3.1 生物成因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应包括在产品碳足迹中,并分别单独表述。
7.4.1.3.2 生物材料的碳排放核算要求如下:
a) 由废物生产的生物材料,只计入废物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b) 由非废物生产的生物材料(如:专门用于生产某种生物材料的经济作物),计入生产加工过程和 作物种植过程的碳排放,核算边界应符合附录A 规定,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分配。
7.4.1.4 电力
应按以下优先级顺序开展电力建模。
a) 现场发电模型。如果电力是由耗能工厂内的生产资产提供给工厂的,或生产资产通过直接和专 用的连接方式连接到耗能工厂,并用于核算中的产品,且未接入公共电网,则该产品可使用该电 力的碳排放数据。
b) 具体供应商电力组合模型。若不满足7.4.1.4 a) 项规定的条件,但满足以下要求:若生产过程与 电力供应商之间具有物理连接,且两者之间签订购电合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或其他 协议。
c) 区域平均消费组合模型。若不满足7.4.1.4 a) 和b) 规定的条件,则可使用通过生产活动所在区 域的电力消费组合来确定的区域电力碳排放因子。
d) 国家平均消费组合模型。若不满足7.4.1.4 a) 和b) 规定的条件且无法获取7.4.1.4 c) 要求的数 据,则应使用全国平均电网的碳排放因子。
7.4.1.5 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变化
不考虑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变化引起的碳排放变化。
7.4.1.6 碳抵消
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的量化阶段不应使用碳抵消。
7.4.2 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空间影响
如果将产品碳足迹用于空间相关研究时,所有温室气体的区域排放量和区域清除量不考虑温室气体 在空间上扩散的影响。
7.4.3 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时间影响
7.4.3.1 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都应按照研究周期的初级情况进行计算,而不考虑延时的温室气 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影响。
7.4.3.2 如果运输阶段和/或生命末期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在产品投入使用超过10年 后发生的(如果相关产品种类规则中没有另行规定),则应在生命周期清单中规定相对于产品生产年份的 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周期。如果计算产品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时间影响,应在产品碳足 迹研究报告中单独记录。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注明计算时间影响的方法,并证明其合理性。
7.4.4 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
计划将产品碳足迹用于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时,应满足以下针对产品碳足迹量化的附加要求:
a) 应针对不同时间点或空间范围进行研究;
b) 应针对相同功能单位计算产品碳足迹随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变化;
c) 应使用相同的方法(例如选择和管理数据的系统、核算边界、分配、全球变暖潜势等)计算产品碳 足迹随时间或空间的变化。产品碳足迹绩效追踪的时间间隔不应短于7.1.7所规定的数据时间 边界,且应在目的和范围中予以描述。产品碳足迹用于空间绩效追踪时,不同时间段的空间系 统划分要保持一致。
8 影响评价
8.1 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计算方法
8.1.1 再生成分法(RCM)
8.1.1.1 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
8.1.1.1.1 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计算的结果用于不同组织生产的相同技术路线的动力蓄电池产品个体 之间进行碳足迹信息沟通时,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应使用再生成分法(RCM) 。 碳足迹计算过程 中所需的不同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值参见附录D。
注:动力蓄电池产品在出厂销售阶段,如需对不同组织生产的相同技术路线(功能相同、材料体系相同)的动力蓄电池 个体进行碳足迹信息沟通时,未来使用和报废再生阶段的碳排放尚未发生,无法提供具体场地数据时,可基于再 生成分法(RCM), 只对动力蓄电池产品摇篮到大门阶段已经发生的碳排放进行计算和验证,同时可依据动力蓄 电池的额定能量、循环寿命、能量效率和电池在车辆的重量占比等因素,对未来电池使用过程中潜在的自身能量 损耗、车辆分配给电池的能量损耗计算使用阶段的碳足迹。计算结果可用于组织改进供应链碳足迹绩效或用于 消费者基于碳足迹信息选择更低碳的动力蓄电池产品。不同技术路线的个体动力蓄电池产品基于再生成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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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M)计算的结果不能进行比较。
8.1.1.1.2 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再生成分法(RCM) 应计算动力蓄电池材料获取、零部件生产、 电池生产、电池使用和电池运输等阶段的碳足迹,按式(1)进行计算,动力蓄电池提供的总能量应按式(2) 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照GB/T 8170的规定修约至两位小数:
式中:
CE ——动力蓄电池碳足迹,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kgCO₂e/(kW·h)];
CEMatenialu ——材料生产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CEpan ——零部件加工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CErodacion——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CEuse ——电池使用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CETanport——电池运输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e ——动力蓄电池系统为车辆提供的总能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Renergy ——动力蓄电池系统的额定能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Ceount ——动力蓄电池系统的循环寿命。
循环寿命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计算:
a) 按 照GB/T 31484—2015 工况循环寿命测试方法的要求,测试电池包剩余容量70%时的循环 次数;
b) 按照GB/T 31484—2015工况循环寿命测试方法的要求,测试电池单体剩余容量70%时的循 环次数,除以折算系数2.5,模拟得到电池包循环次数;
c) 使用缺省值,乘用车和N₁ 类小型商用车为300次,M₂、M₃、N₂和 N₃ 类中型和中重型商用车和O 类商用车为次。
8.1.1.2 材料生产阶段碳排放
8.1.1.2.1 材料生产阶段包括原生材料的生产和再生材料的生产,碳排放按式(3)~式(5)进行计算,其 中,材料包括电池用材料和包装材料,计算结果按照GB/T 8170的规定修约至两位小数:
式中:
R₁, ——再生材料i 的投入比例;
Ev, 一—全部由原生材料组成时,组成材料i 的碳排放,按式(4)进行计算,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 当量(kgCO₂e);
ER, ——全部由再生材料组成时,组成材料i 的碳排放,按式(5)进行计算,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
当量(kgCO₂e);
M ——材料i 的重量,单位为千克(kg);
U. ——材 料i 的使用系数,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占电池中含量的百分比,即假设损耗时,数据 大于100%;
CEFv,—— 原生材料i 获取及加工过程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克(kgCO₂e/kg);
CEFR,——再生材料i 获取及加工过程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克(kgCO₂e/kg)。
8.1.1.2.2 核算材料生产碳排放量时,声明单位、核算边界应符合附录A 规定,数据及数据质量应符合
7.1.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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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零部件加工阶段碳排放
零部件加工过程阶段碳排放按照式(6)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照GB/T 8170的规定修约至两位 小数:
CEp=∑ (E,×CEF,+E,×CEF)+CEohe ………………………(6)
式中:
E, ——能源或燃料r的外购量,单位为千瓦时(kW ·h)、立方米(m³)、吨(t)或千克(kg)等 ;
CEF,—— 能源或燃料r 生产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kgCO₂ e/(kW ·h)]、 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立方米(kgCO₂e/m³) 或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克(kgCO₂e/kg);
CEF!—— 能源或燃料r使用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kgCO₂ e/GJ);
CEoher——其他过程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8.1.1.4 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
8.1.1.4.1 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按照式(7)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照GB/T 8170的规定修约至两位小数:
CEprodaction=∑ (E,×CEF,+E,×CEF)+CEahe ………………………(7)
式中:
E, ——能源或燃料r 的外购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立方米(m³)、吨(t) 或千克(kg) 等;
CEF,—— 能源或燃料r生产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kgCO₂ e/kW ·h)、千克 二氧化碳当量每立方米(kgCO₂e/m³) 或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克(kgCO₂e/kg);
CEF'—— 能源或燃料r 使用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kgCO₂e/GJ);
CE₀he ——其他过程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e)。
8.1.1.4.2 核算电池生产的碳排放量时,声明单位、核算边界应符合附录B 规定,数据及数据质量应符合
7.1.6要求。
8.1.1.5 电池使用阶段碳排放
电池使用阶段碳排放应计算电池自身能量损耗和整车分配给电池的能量损耗的碳排放,按照式(8) 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照GB/T 8170的规定修约至两位小数:
CE=R ×C ×(1/η-1)×CEFEectiR ×C ×CEFEcnicy×w………(8)
式中:
η ——动力蓄电池系统的能量效率,按照GB/T 31467—2023中7.9的规定进行测试。能
量型电池能量效率按照RT 、1C工况进行测试,功率型电池能量效率按照RT、调整 SOC 至50%工况进行测试。
CEFeElcticry——动力蓄电池预期使用国家的电力碳排放因子,数据按照GB/T 8170的规定修约至小
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kgCO₂e/(kW·h)]。
W ——电池包和系统的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
8.1.1.6 电池运输阶段碳排放
动力蓄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运输过程碳排放量按照式(9)~式(10)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照 GB/T 8170的规定修约至两位小数:
CETnnpo=∑ [SLg×FCvos,×(CEF,+CEF)]………………………(9)
式中:
leg ——目标量化的运输过程(leg)指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被一种交通工具所运载行驶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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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运输服务全程按换乘交通工具次数,拆分为i 段 ;
VOS ——运输系统(VOS) 指针对每段运输过程(leg)所选取的具有连贯性的运输服务全程,应包 含该交通工具在该系统中的空载部分。例如, 一列火车往返于A、B两地,去程满载指定 货物,返程空载,则运输过程(leg) 为 A 到 B 的运输服务,运输系统(VOS) 为往返A、B 两地的运输服务;
Sieg, —— 分配系数,目标量化的第i段运输过程(leg)碳排放占所选运输系统碳排放的比重;
FCvos,—— 所选第i 个运输系统(VOS) 的燃料/电力消耗总量,单位为升(L) 、立方米(m³) 、千克 (kg) 或千瓦时(kW·h) 等 ;
CEF,—— 能源或燃料r 生产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kgCO₂ e/(kW ·h)]、
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立方米(kgCO₂e/m³) 或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克(kgCO₂e/kg); CEF'—— 能源或燃料r 使用的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kgCO₂ e/GJ)。
其中,
Sieg=[(Mg×Dg)÷∑(Mvos,×Dvos.a)] ………………………(10)
式中:
Meg —目标量化的运输过程(leg)运输的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例如
运输交通工具中搭载多种货物,总载荷为ykg, 而目标货物为x kg,M1eg=x kg;
Dieg ——目标量化的运输过程(leg)的运输距离,单位为千米(km)。 对于道路车辆,运输过程(leg)
的运输距离为最短可行距离,例如,两点之间导航地图显示最短可行距离;对于铁路运 输,运输过程(leg)的运输距离为两点之间的轨道距离;对于水路运输,运输过程(leg)的运 输距离为航线最短可行距离;对于航空运输,运输过程(leg) 的运输距离为两点之间的大 圆距离加95 km;
Mvos,——所选运输系统在运输各阶段(i) 的载重,单位为千克(kg);
Dvos,——所选运输系统各阶段(i) 汇总的运输全程距离,单位为千米(km)。
8.1.2 循环足迹公式法(CFF)
8.1.2.1 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
8.1.2.1.1 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计算结果,用于不同技术路线的动力蓄电池生命周期碳足迹绩效比较, 或用于动力蓄电池产品碳足迹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是否发生转移等方面研究的目的时,宜使用循环足迹 公式法(CFF) 进行核算。碳足迹计算过程中所需的不同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值参见附录D。
注:动力蓄电池包括磷酸铁锂电池、镍钴锰酸锂电池、钛酸锂电池、钠离子电池以及镍氢电池等多种材料体系多种技 术路线,不同材料体系技术路线的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碳足迹总量和比例不一样。如需比较技术路线之间的碳 足迹差异,需基于全生命周期,系统考虑每种技术路线所有生命周期阶段的碳排放,尤其需要考虑不同技术路线 是否可使用再生材料,报废处理以及是否可以再生利用以及再生利用率等因素导致的碳排放分配问题。该研究 方法可用于相关决策者选择更低碳的产品技术路线,不适用于个体动力蓄电池产品之间碳足迹的信息沟通。
式中:
CE ——动力蓄电池碳足迹,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kgCO₂e/kW·h);
CEpat ——零部件加工过程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e);
CEproduction——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CEse — 电池使用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 e);
CETranspot——运输阶段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e);
CM ——循环足迹公式法(CFF) 中与材料生产和生命末期相关的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 当量(kgCO₂e);
e ——动力蓄电池系统为车辆提供的总能量,单位为千瓦时(kW ·h);
Rnargy ——动力蓄电池系统的额定能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Ceount —— 动力蓄电池系统的循环寿命。
循环寿命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计算:
a) 按 照GB/T 314842015工况循环寿命测试方法的要求,测试电池包剩余容量70%时的循环 次数;
b) 按 照GB/T 31484—2015工况循环寿命测试方法的要求,测试电池单体剩余容量70%时的循 环次数,除以折算系数2.5,模拟得到电池包循环次数;
c) 使用缺省值,乘用车和N₁ 类小型商用车为300次,M₂、M₃、N₂和 N₃ 类中型和中重型商用车和O 类商用车为次。
8.1.2.2 零部件加工阶段碳排放
零部件加工过程阶段碳排放按照式(6)进行计算。
8.1.2.3 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
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按照式(7)进行计算。
8.1.2.4 电池使用阶段碳排放
电池使用阶段碳排放按照式(8)进行计算。同时,应补充电池使用过程中由于维修、转运、储存等过 程能耗以及维修用耗材、动力蓄电池更换零部件的生产等产生的碳排放。
8.1.2.5 电池运输阶段碳排放
动力蓄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运输过程碳排放量按照式(9)进行计算。
8.1.2.6 电池材料生产阶段和生命末期阶段
8.1.2.6.1 当动力蓄电池产品由原生材料和再生材料组成,且产品废弃、再生利用等生命末期阶段纳人核 算范围时,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应在多个生命周期之间进行分配。
8.1.2.6.2 动力蓄电池材料生产和生命末期阶段相关的碳排放按照式(13)计算,其中,材料包括电池用材 料和包装材料:
Cx=∑ {R₁₄×A×Eva+R₁„×ER,+(1-R₁)×Ev+EcEa.P,-R₂,×A×Ev.a}
…………………………(13)
式中:
R₁, ——再生材料i 的投入比例;
R₂, —— 对于将要在下一系统回收(重复利用)的材料,该材料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
A ——再生材料供应商和使用者之间的碳排放负担及收益的分配系数;
Ev,: ——全部由原生材料组成时,组成材料i 的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e);
ER, ——全部由再生材料组成时,组成材料i 的碳排放,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e);
ErecEol,P,a——报废处理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当量(kgCO₂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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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GWP参数选取
应通过排放或清除的GHG 的质量乘以IPCC 给出的100年GWP, 来计算产品系统每种 GHG 排 放和清除的潜在气候变化影响,单位为kgCO₂e/(kg 排放量)。
若 IPCC 修订了GWP, 应使用最新数值,否则应在报告中说明。
除 GWP 100外,还可以使用IPCC 提供的其他时间范围的GWP 和 GTP, 但宜单独报告。
注1:产品碳足迹为所有GHG潜在气候变化影响的总和。
注2:GWP100 代表短期的气候变化影响,可反映变暖速度。100年GTP 代表长期的气候变化影响,可反映长期温 升。与其他时间范围相比,选择100年的时间范围并无任何科学依据。该时间范围是国际公约的一个价值判 断,它权衡了不同时间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影响。
9 结果解释
9.1 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生命周期结果解释阶段分为以下步骤:
a) 根据生命周期清单分析和生命周期影响评价的产品碳足迹和产品部分碳足迹的量化结果,识别 显著环节;
注:显著环节可包括生命周期阶段、单元过程或流。
b) 完整性、一致性和敏感性分析的评估;
c) 结论、局限性和建议的编制。
9.2 应根据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目的和范围进行结果解释,解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产品碳足迹和各阶段碳足迹的说明;
b) 对不确定性分析,包括取舍准则的应用或范围;
c) 详细记录选定的分配程序;
d) 说明产品碳足迹研究的局限性。
9.3 结果解释宜包括以下内容:
a) 分析重要输人、输出和方法学选择(包括分配程序)的敏感性,以了解结果的敏感性和不确定性;
b) 评估替代使用情景对最终结果的影响评价;
c) 评估不同生命末期阶段情景对最终结果的影响评价;
d) 评估建议对结果的影响;
e) 描述地理格网的划分方法及地理格网的尺度要求原则(如适用)。
10 产品碳足迹报告
10.1 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的目的是说明产品碳足迹或部分产品碳足迹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10.2 可将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的结果用于足迹信息交流。
10.3 应在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中完整地、准确地、不带偏向地、透明地、详细地记录和说明结果、数据、 方法、假设和生命周期解释,以便相关方能够理解产品碳足迹固有的复杂性和所做出的权衡。
10.4 产品碳足迹报告模板参见附录E。
11 产品碳足迹声明
相关声明或信息交流中的产品碳足迹研究报告可参考附录E。
附 录 A
(规范性)
材料获取阶段碳排放核算范围
A.1 动力蓄电池材料
A.1.1 声明单位
工厂生产的1kg 动力蓄电池材料。
A.1.2 核算边界
动力蓄电池材料碳排放的核算边界包括各种动力蓄电池组成材料的资源开采、加工提纯、生产制造、 运输等过程,如图A.1所示。
磷酸铁
碳酸锂
前驱体
碳酸锂
氢氧化锂
二氧化锰
碳酸锂
添加物
骨料
粘结剂
BF-BOF流程
矿石开采
混料
混合
混料
破碎
选矿
转 高炉炼铁
烧焦
混合 烘烤 磷酸铁锂
过筛包装 →镍钴锰酸锂
锰酸锂
石 墨
热 轧 冷 轧 退火、热镀锌 钢
能源投入 资源投人
EAF流程 火法工艺
铜矿开采(露采、坑采)
湿法工艺
铜炉渣萤石粉
铜选矿
进口铜精矿
破碎堆浸
废钢 电炉炼钢
火法冶炼 电解精炼
(熔炼、吹炼、精炼)
铜及铜合金
萃取 电积
铝土矿开采 氧化铝生产 熔盐电解 原铝铸造 弯曲、轧、挤压等工艺 铝及铝合金
阳极板
锂盐
矿石开采 溶解 六氟磷酸锂结晶 分离 干燥 六氟磷酸锂 六氟磷酸锂
无水氢氟酸
球团
矿石开采 选矿 烧结 高炉炼铁 铁水浇注 铸件分离 铸 铁
烧焦
图A.1 动力蓄电池材料碳排放核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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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石开采
硅铁
白云石煅烧 萤石粉
硅热还原 精炼 变形、铸造等工艺 镁及镁合金
铂矿开采-[水溶液氯化
中和 沉铂 焙 烧 氯 化
中 和 草酸除金-
沉铂
煅烧,洗涤 干燥等
铂
原煤开采 焦炭 电石-乙炔 烃类生产
原油开采 蒸馏 裂解 烃类生产
原油开采 原油蒸馏 裂解与分离 原材料
聚合 聚合
热塑性塑料
热固性塑料
能源投入
资源投入
生胶
配合剂
纤维材料
金 属 材 料
织物原料
硅砂(砂岩)
纯碱
长石
白云石
石灰石
芒硝
前驱体
塑炼 混炼 成型 硫化 修 整 橡胶
碳排放
纺织 染整 织 物
破碎 混合 熔 化 成型 退火 淬火或离子交换 玻璃
初步氧化、碳化 碳纤维 环氧树脂
铅锌矿开采 铅 锌 选 矿 火法冶炼电解精炼 铅
高强玻璃料 清洗干燥 - [窑炉加热熔化 电加热拉丝 抽 丝 软 化 玻璃纤维
图 A.1 动 力 蓄 电 池 材 料 碳 排 放 核 算 边 界 ( 续 )
A.2 生 物 材 料
A.2.1 声 明 单 位
工 厂 生 产 的 1 kg 某 生 物 材 料 。
A.2.2 核 算 边 界
由 废 物 生 产 的 生 物 材 料 的 核 算 边 界 仅 包 括 废 物 加 工 成 生 物 材 料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碳 足 迹 , 包 括 运 输 环 节 。 如 图A.2 、 图 A.3 所 示 。
图A.2 废物生产的生物材料的碳排放核算边界
本文件中非废物生产的生物材料碳排放的系统边界包括种植、收获、生物材料生产、运输等过程。如
图A.3 所示。
资源投入
废料
能源投入
废料加工过程
生物材料 碳排放
图A.3 非废物生产的生物材料的碳排放核算边界
A.3 再 生 材 料
A.3.1 声明单位
工厂生产的1kg 某再生材料。
A.3.2 核算边界
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边界。应包含由废弃材料生产再生材料的加工再制造、运输等过程,不包括材料 使用和废弃环节;而生产用设备制造、厂房建设等基础设施不包括在边界范围内。
A.4 其他材料
A.4.1 声明单位
工厂生产的1kg 某均质材料。
A.4.2 核算边界
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边界。应包含资源开采、加工提纯、生产制造等过程,不包括使用与废弃环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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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设备制造、厂房建设等基础设施不包括在边界范围内,如图A.4 所示。
图A.4 其他材料碳排放核算的核算边界
附 录 B
(规范性)
电池生产阶段碳排放核算范围
B.1 功能单位